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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

关于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农业部、国务院纠风办、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务院法制办《关于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二年二月十日      



关于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  国务院  纠风办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国务院法制办

(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2002年是我们党和国家历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一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调整农业结构、深化农村改革、增加农民收入的任务更加繁重,需要进一步维护农民利益,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总的要求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工作思路,坚持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不变,坚持农村税费改革的方向不变,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强化监督,狠抓落实,使农民负担的税费水平进一步减轻,把涉及农民负担恶性案件和严重群体性事件的数量坚决压下来。今年要重点做好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继续执行“一项制度、八个禁止”,对提留统筹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

继续抓好“一项制度、八个禁止”规定的落实。严格执行提留统筹费的预决算制度。未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2002年提留统筹费一律不得超过2001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和1997年的预算额,也不得改变提留统筹费的比例结构。继续落实好“八个禁止”的规定,禁止平摊农业特产税、屠宰税;禁止一切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禁止一切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禁止面向农民的集资;禁止各种摊派行为;禁止强行以资代劳;禁止在村里招待下乡干部,取消村组招待费;禁止用非法手段向农民收款收物。对违反“一项制度、八个禁止”规定的,必须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进一步加强农民负担监督卡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农民承担的提留统筹费及“两工”,必须通过农民负担监督卡分解落实到户。凡未将监督卡发放到户的,农民有权拒绝缴纳款物和出工。要维护农民负担监督卡的严肃性,规范卡内项目,严禁加项加码或在卡外乱收费。

在认真落实农民负担预决算和监督卡制度的基础上,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提留统筹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审计的重点是:提留统筹费的数额是否超过2001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和1997年的预算额;使用中有无平调、挪用现象;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制定与执行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对审计出来的突出问题,要依法或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提留统筹费管理混乱的乡村,上级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帮助整顿,制定规范化管理制度。

进一步抓好村务公开和乡镇政务公开。要将村提留的预决算方案、使用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统筹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作为乡镇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定期向农民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

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要始终把减轻农民负担作为改革的基本出发点。不得在改革前突击收费和集中清欠,不得通过人为抬高收费基数加重农民负担。在确定计税土地面积、常年产量、计税价格时,应张榜公布,征求农民意见,得到农民的认可。同时,抓紧乡镇机构、农村教育体制、乡镇财政体制、农业税收征管、村级筹资筹劳等配套改革。

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民负担的检查监督。检查监督的重点是: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两税附加是否按规定征收,其他违反国家规定专门面向农民的收费是否一律取消,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是否符合“一事一议”的规定,农民负担是否真正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的规定,加强对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一事一议”筹资等集体资金的监督管理。抓紧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测、信访举报、检查监督、案件查处等项工作制度,尽快建立适用新的农村税费制度的、有效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

三、深入开展专项治理,逐步规范农民负担管理

继续抓好对农村中小学乱收费、报刊摊派、农村用电乱收费、农民建房乱收费等专项治理。要按照已有的部署,进一步抓好各项专项治理的实施、检查、督促工作。没有进行专项治理的地方和部门,要限期开展。已经开展专项治理的地方和部门,要进一步抓好整改工作,完善制度,规范管理。

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应全面实行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2002年实行“一费制”的学校不得超规定标准收费,也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未实行“一费制”的地区,除国家统一规定的杂费、借读费和必须由学校统一订购的课本费以外,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坚决取消一切通过学校代收的费用。禁止向学校摊派各种费用。

全面实行村级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村级订阅报刊费用的限额或占村级管理费的比例,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上级各部门不许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向农村下达报刊征订任务,搞层层摊派。村级订阅报刊限额内的经费,要优先用于中央党报党刊的订阅。

普遍推行农业税收和涉农价格、收费“公示制”。凡是向农民收取的农业税收,按照中央和省两级审批权限和程序批准的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均应向社会公示。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价目表等形式,向农民公开税收、价格、收费的文件依据、项目名称、征收标准、对象范围、举报电话等内容。凡是按规定应该公示而没有公示的,农民有权拒绝缴纳。“十五”期间,继续停止审批新的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原批准的收费项目也一律不得提高收费标准。

规范农村电价和农民建房收费。要坚决纠正农村用电超标准收费和借农网改造之机搭车收费的行为。凡是农网改造和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已经完成的地区,必须实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同时有关部门要加强农村电价监督管理。对农民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自用住房,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费,除依法颁发的证照可收取工本费外,一律不得再向农民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强化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责任,实行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一票否决”制

继续强化减轻农民负担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领导责任制和专项治理的部门责任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政治的、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抓好减轻农民负担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要把减轻农民负担政策是否落实、农民负担是否减轻、农村社会是否稳定作为考核干部,特别是县、乡两级干部的一项主要内容和重要依据。各有关涉农部门在执行中央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规定上要作出表率,对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要按照部门专项治理责任制的要求,追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全面实行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一票否决”制。对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恶性案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事(案)件的县、乡,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取消其在一定时间内获得综合性政治荣誉和奖励的资格,同时取消其负有责任的党政领导在一定时间内晋职、晋级的资格,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正面宣传和引导。通过实行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一票否决”制,调动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改进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同时,注意抓住典型案件,区别不同类型,分别予以通报或公开曝光,举一反三,以儆效尤。

五、继续抓好农民负担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规范对农业税收的征管,防止违反规定平摊税收,落实好灾区和贫困地区农业税费减免政策。从严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从低核定农村收费标准。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经营性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

加强农民负担执法检查。按照中央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组织两次农民负担执法检查。应根据群众来信来访的线索,确定检查的地区和内容,着重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防止走过场。检查情况逐级上报,上级政府应对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及时予以通报。

2002年各地要对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中小学收费“一费制”、村级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农业税收和涉农价格收费“公示制”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联席会议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检查的情况进行抽查。

切实做好农民负担信访的接待、处理、检查和督办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保持党和群众血肉联系的纽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接待和处理农民负担来信来访,倾听农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解决反映的问题。加强对农民负担来信来访的督办、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进一步加大对农民负担案件和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农民负担案件上报、查处工作的监督检查,不得以一时难以定性为由而拖延上报时间。凡是隐瞒不报、未按规定时限及时上报、查处不力,致使案情恶化甚至引发严重事件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部门的责任。

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领导,强化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采取切实措施,稳定队伍,保证工作经费。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改进工作,不仅要与有关部门一起搞好农民负担项目审核、来信来访、案件查处等日常监督管理,还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基层干部的政策培训工作。特别是农民负担较重、连续发生农民负担严重群体性事件和恶性案件的地区,要定期组织基层干部进行农民负担政策培训,促使他们增强群众、政策、法制和全局观念,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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