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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甘肃省撤销定西地区

设立地级定西市的批复


国函〔2003〕4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定西地区设立地级定西市的请示》(甘政发〔2003〕10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定西地区和定西县,设立地级定西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安定区中华路。

二、定西市设立安定区。以原定西县的行政区域为安定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公园路。

三、定西市辖原定西地区的通渭县、陇西县、渭源县、临洮县、漳县、岷县和新设立的安定区。

定西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减、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 务 院                  

二○○三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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