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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将沈阳海关驻机场办事处

调整为沈阳桃仙机场海关的批复


国函〔2003〕7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将沈阳海关机场办事处调整为沈阳桃仙国际机场海关的请示》(辽政〔2002〕27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将沈阳海关驻机场办事处调整为沈阳桃仙机场海关(正处级),隶属沈阳海关。

二、核定沈阳桃仙机场海关人员编制35人,在沈阳海关内部调剂解决。所需人员从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和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沈阳桃仙机场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省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 务 院         

二○○三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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