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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的通知


国统字〔2003〕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各部门:

现将《三次产业划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统 计 局          

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三 次 产 业 划 分 规 定


一、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制定本规定。

二、三次产业划分范围如下: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是指除第一、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1985年制定的关于三次产业的划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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