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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新药监测期期限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3〕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新药监测期管理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不同类别新药分别制定了监测期期限(见附件),并经局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试行。各有关单位和药品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做好新药监测期期间的各项工作。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药品注册司。

特此通知

附件:新药监测期期限表(试行)

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三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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