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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思茅地区

设 立 地 级 思 茅 市 的 批 复


国函〔2003〕11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思茅地区设立地级思茅市的请示》(云政发〔2003〕6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思茅地区和县级思茅市,设立地级思茅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翠云区思茅镇月光路。

二、思茅市设立翠云区。以原县级思茅市的行政区域为翠云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思茅镇过街楼路。

三、地级思茅市辖原思茅地区的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景东彝族自治县、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西盟佤族自治县和新设立的翠云区。

思茅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 务 院          

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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