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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十堰海关的批复


国函〔2003〕11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十堰海关的请示》(鄂政文〔2003〕1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十堰海关(正处级),隶属武汉海关。

二、核定十堰海关人员编制30名,在海关系统编制内调剂解决。所需人员从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及应届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十堰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省负责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 务 院           

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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