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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

撤 销 南 宁 地 区 设 立 地 级 崇 左 市

并调整南宁市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2002〕1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调整南宁地区和南宁市行政区划设立地级崇左市的请示》(桂政报〔2002〕14号)及补充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南宁地区和崇左县,设立地级崇左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江州区石林大道。

二、崇左市设立江州区,以原崇左县的行政区域为江州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新民路。

三、崇左市辖宁明县、扶绥县、龙州县、大新县、天等县和新设立的江州区,原南宁地区的县级凭祥市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直辖。

四、将原南宁地区管辖的隆安县、马山县、上林县、宾阳县、横县划归南宁市管辖。

崇左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们自行解决。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勘定。

国 务 院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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