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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批准《关于修改二○○一年六月十五日在上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的<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

极端主义上海公约>的议定书》、《关于修改二○○二年

六月七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

合作组织宪章>的议定书》和《关于修改二○○二年

六月七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

机构的协定>的议定书》的决定

(2004年6月25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部长李肇星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3年9月5日在塔什干签署的《关于修改二○○一年六月十五日在上海(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的<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的议定书》、《关于修改二○○二年六月七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的议定书》和《关于修改二○○二年六月七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的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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