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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将乌鲁木齐海关驻机场

     为乌          


国函〔2004〕7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将乌鲁木齐海关驻机场办事处调整为乌鲁木齐机场海关的请示》(新政发〔2003〕4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乌鲁木齐海关驻机场办事处调整为乌鲁木齐机场海关(正处级),隶属乌鲁木齐海关。

二、核定乌鲁木齐机场海关人员编制23名,在乌鲁木齐海关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不另增加编制。以上人员主要从应届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及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乌鲁木齐机场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区负责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 务 院          

二○○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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