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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撤销巴彦淖尔盟

设立地级巴彦淖尔市的批复


国函〔2003〕12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撤销巴彦淖尔盟建制改设巴彦淖尔市的请示》(内政发〔2003〕4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巴彦淖尔盟和县级临河市,设立地级巴彦淖尔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临河区新华东街。

二、巴彦淖尔市设立临河区。以原县级临河市的行政区域为临河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庆丰东街。

三、巴彦淖尔市辖原巴彦淖尔盟的乌拉特前旗、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后旗、杭锦后旗、五原县、磴口县和新设立的临河区。

巴彦淖尔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区自行解决。

国 务 院          

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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