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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撤销乌兰察布盟

设立地级乌兰察布市的批复

国函〔2003〕122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撤销乌兰察布盟建制改设乌兰察布市的请示》(内政发〔2003〕4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乌兰察布盟和县级集宁市,设立地级乌兰察布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集宁区乌兰察布大街。

二、乌兰察布市设立集宁区。以原县级集宁市的行政区域为集宁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恩和路。

三、乌兰察布市辖原乌兰察布盟的四子王旗、察哈尔右翼前旗、察哈尔右翼后旗、察哈尔右翼中旗、化德县、商都县、兴和县、卓资县、凉城县和新设立的集宁区。原乌兰察布盟的县级丰镇市由自治区直辖。

乌兰察布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区自行解决。

国 务 院          

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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