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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上海外高桥保税区

与外高桥港区联动试点的复函


国办函〔2003〕81号  

海关总署:

你署《关于开展保税区港区联动试点工作的请示》(署加发〔2003〕299号)等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与外高桥港区联动试点。在外高桥港区内划出1.03平方公里土地进行封闭围网,作为外高桥保税区的物流园区(以下简称:物流园区);四至范围是:东连外高桥集装箱三期码头,西至外环线油管路岔道,南接外环线绿化带,北靠三海码头。物流园区的面积计入已批准的外高桥保税区总面积内,不占用新的土地。

二、物流园区要充分发挥保税区政策优势和港口区位优势,专门发展仓储和物流产业,区内不得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三、物流园区享受保税区相关政策,在进出口税收方面,比照实行出口加工区的相关政策,即国内货物进入物流园区视同出口,办理报关手续,实行退税;园区货物内销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货物按实际状态征税;区内货物自由流通,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四、物流园区实行封闭管理,参照出口加工区的标准建设隔离监管设施。请你署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组织好物流园区隔离监管设施的建设,待条件具备后,由你署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五、你署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试点工作,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管,促进保税区健康有序发展,为吸引外资、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扩大外贸出口作出贡献。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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