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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

调整盐城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2003〕130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调整盐城市部分行政区划的请示》(苏政发〔200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盐都县,设立盐城市盐都区,以原盐都县潘黄、大纵湖、北龙港、楼王、学富、义丰、尚庄、葛武、北蒋、秦南、龙冈、郭猛、大冈13个镇的行政区域为盐都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潘黄镇。

二、盐城市城区更名为盐城市亭湖区。亭湖区辖原盐城市城区以及原盐都县的便仓、伍佑、步凤3个镇。区人民政府驻人民中路。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省自行解决。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勘定。

国 务 院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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