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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四十六 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1958年6月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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