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东宁口岸
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

国函〔2006〕1 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在东宁口岸开展口岸签证业务的请示》(黑政发〔2005〕5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在东宁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

                         国 务 院         
                           二○○六年一月四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