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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重庆市撤销
江津市合川市永川市南川市设立
重庆市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的批复

国函〔2006〕11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江津合川永川南川四个县级市撤市设区的请示》(渝府文〔2006〕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江津市,设立重庆市江津区。以原江津市的行政区域为江津区的行政区域,江津区人民政府驻几江街道。
  二、撤销合川市,设立重庆市合川区。以原合川市的行政区域为合川区的行政区域,合川区人民政府驻南津街街道。
  三、撤销永川市,设立重庆市永川区。以原永川市的行政区域为永川区的行政区域,永川区人民政府驻中山路街道。
  四、撤销南川市,设立重庆市南川区。以原南川市的行政区域为南川区的行政区域,南川区人民政府驻东城街道。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市自行解决。要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的法规和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优化总体布局,促进城市合理有序和协调健康发展。

                        国 务 院           
                          二○○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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