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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西部大开发
“十 一 五”规 划 的 批 复

                              国函〔2007〕6号  

发展改革委、西部开发办:
  你们《关于报送西部大开发“十一五”规划的请示》(发改规划〔2006〕294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西部大开发“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战略思想,不断总结经验,巩固成果,完善政策,稳步推进。“十一五”时期西部大开发的目标是,努力实现西部地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持续稳定提高,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取得新突破,重点区域和重点产业的发展达到新水平,教育、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取得新成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迈出扎实步伐。
  三、进一步加强西部地区与东中部地区之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共同推进《规划》实施。西部地区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换观念,加快改革开放步伐,突出体制机制创新,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不断提高发展质量,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发挥各地区比较优势,鼓励东部地区向中西部地区进行产业转移,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形成互惠互利格局,促进东中西部地区良性互动。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支持和督促检查。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西部大开发政策,加大政策扶持和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推动建立长期稳定的西部开发资金渠道,建立健全西部大开发长效机制。
  五、发展改革委、西部开发办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监督,组织开展《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加强与国家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切实保证《规划》的有效实施。
  西部大开发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历史任务,各方面要共同努力,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更大的决心,采取更有力的措施,抓住机遇,坚定信心,迎难而进,艰苦奋斗,将西部大开发不断推向前进。

                        国 务 院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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