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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
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
  2003年6月29日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及于2003年9月29日签署的《安排》附件;
  2004年10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
  2005年10月18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
  2006年6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三》,
  双方决定,就内地在服务贸易领域对香港扩大开放及加强金融合作、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推动专业资格互认签署本协议。
  一、服务贸易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内地在《安排》、《〈安排〉补充协议》、《〈安排〉补充协议二》、《〈安排〉补充协议三》开放服务贸易承诺的基础上,在法律、医疗、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房地产、市场调研、与管理咨询相关的服务、公用事业、人才中介、建筑物清洁、摄影、印刷、笔译和口译、会展、电信、视听、分销、环境、保险、银行、证券、社会服务、旅游、文娱、体育、海运、航空运输、公路运输、个体工商户等28个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
  (二)本协议附件是《安排》附件4表1《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安排〉补充协议》附件3《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安排〉补充协议二》附件2《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二》和《〈安排〉补充协议三》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三》的补充和修正。与前四者条款产生抵触时,以本协议附件为准。
  (三)本协议附件中的“服务提供者”,应符合《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有关规定。其中:
  1. 放宽香港银行或财务公司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年限的要求。将《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第三条第(一)2款第(2)项中有关香港银行或财务公司的内容修改为:提供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不包括保险和证券)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即香港银行或财务公司,应在获得香港金融管理专员根据《银行业条例》批给有关牌照后,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5年以上(含5年);或以分行形式经营2年并且以本地注册形式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3年以上(含3年)。
  2. 在《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第三条第(一)2款第(2)项下增加以下内容:提供第三方国际船舶代理服务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应已在香港注册或登记设立并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5年以上(含5年)。
  二、金融合作
  双方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在金融领域的合作:
  (一)积极支持内地银行赴香港开设分支机构经营业务。
  (二)为香港银行在内地中西部、东北地区和广东省开设分行设立绿色通道。
  (三)鼓励香港银行到内地农村设立村镇银行。
  三、贸易投资便利化
  双方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会展业的合作:
  内地支持和配合香港举办大型国际会议和展览会。
  四、专业人员资格的相互承认
  双方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推动专业人员资格的相互承认:
  (一)双方主管部门或行业机构将启动勘察设计注册电气工程师、勘察设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资格互认的交流工作,开展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测绘工作的技术交流。
  (二)双方成立工作专责小组,研究推进建筑领域专业人员资格互认后的注册和执业工作。
  五、附件
  本协议的附件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六、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本协议于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在香港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副部长        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司长   
         廖晓淇(签字)                  唐英年(签字)      

          
附件

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四

部门或
分部门

1. 商业服务
  A. 专业服务
    a. 法律服务(CPC861)

具体承诺

  允许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律师事务所(行),与一个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对联营的内地律师事务所无地域限制。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A.专业服务
    h.医疗及牙医服务(CPC9312)

具体承诺

  1. 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投资总额要求,由不低于2000万人民币降至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
  2. 允许取得内地《医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设个体诊所时,按照内地执业医师设立个体诊所的条件办理。③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B.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
    b.软件实施服务(CPC842)
    c.数据处理服务(CPC843)

具体承诺

  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提供软件实施服务。
  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提供数据处理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D.房地产服务
   以收费或合同为基础的居住或非居住房地产管理服务(CPC82201,82202)

具体承诺

  香港服务提供者在香港和内地承接的物业建筑面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地申请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依据。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b.市场调研服务(CPC86401)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企业,提供市场调研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d.与管理咨询相关的服务(CPC8660)
     除建筑外的项目管理服务(CPC86601)

具体承诺

  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跨境交付方式,提供与管理咨询相关的服务中除建筑外的项目管理服务。
  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提供与管理咨询相关的服务中除建筑外的项目管理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公用事业服务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参与内地中等城市燃气、热力、供排水管网建设与经营。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k.人员提供与安排服务(CPC872)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人才中介机构。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o.建筑物清洁服务(CPC874)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提供建筑物清洁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p.摄影服务(CPC875)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提供摄影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r.印刷和出版服务

具体承诺

  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企业,从事出版物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业务。香港服务提供者拥有的股权比例不超过49%。
  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提供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和装订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笔译和口译服务(CPC87905)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提供笔译和口译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会议服务和展览服务(CPC87909)

具体承诺

  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跨境交付方式,在广东省、上海市试点举办展览。④
  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上海市设立的独资、合资或合作企业,试点经营出国展览业务⑤,参展企业应为该省、市注册的企业。
  

部门或
分部门

2.通信服务
  C.电信服务
   增值电信服务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企业,提供《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下的内地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无地域限制。香港服务提供者拥有的股权不超过50%。

部门或
分部门

2.通信服务
  D.视听服务
      录像分销服务(CPC83202),录音制品的分销服务
    电影院服务
    华语影片和合拍影片
    有线电视技术服务
    合拍电视剧
    其他

具体承诺

  内地与香港节目制作机构合拍电视剧立项的分集梗概,调整为每集不少于1500字。

部门或
分部门

4.分销服务

  A.佣金代理服务(不包括盐和烟草)
  B.批发服务(不包括盐和烟草)
  C.零售服务(不包括烟草)
  D.特许经营

具体承诺

  对于同一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50家的,如经营商品包括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控股,出资比例不得超过65%。⑥



 

部门或
分部门

7.金融服务
  A.所有保险及其相关服务
    a.寿险、健康险和养老金/年金险
    b.非寿险
    c.再保险
    d.保险附属服务

具体承诺

  1.同意在香港设立内地保险中介资格考试考点。
  2.允许香港的保险代理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公司,为内地的保险公司提供代理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7.金融服务
  B.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不包括保险和证券)
    a.接受公众存款和其他应付公众资金
    b.所有类型的贷款,包括消费信贷、抵押信贷、商业交易的代理和融资
    c.金融租赁
    d.有支付和汇划工具,包括信用卡、赊账卡和贷记卡、旅行支票和银行汇票(包
     括进出口结算)
    e.担保和承诺
    f.自行或代客外汇交易

具体承诺

  香港银行入股内地银行,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由不低于100亿美元降至不低于60亿美元。
  

部门或
分部门

7.金融服务
  B.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
    证券服务

具体承诺

  1.允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内地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经营相关业务。
  2.内地证劵公司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其完成香港注册程序的时限,由6个月延长至1年。
  

部门或
分部门

8.与健康相关的服务和社会服务
  C.社会服务
  通过住宅机构向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的社会福利(CPC93311)
  非通过住宅机构提供的社会福利(CPC93323)

具体承诺

  在广东省试点,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举办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0.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
  D.体育和其他娱乐服务(CPC964)
   体育服务(CPC96411,96412,96413)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提供体育活动的推广、组织和体育设施的经营服务(高尔夫球场建设除外)。

部门或
分部门

11.运输服务
  A.海运服务
  H.辅助服务
   国际运输(货运和客运)(CPC7211,7212,不包括沿海和内水运输服务)
   集装箱堆场服务    
   其他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合资形式在内地设立企业,提供第三方国际船舶代理服务,其中香港服务提供者的股权不超过51%。

部门或
分部门

11.运输服务
  C.航空运输服务
    d.航空器的维修和保养服务(CPC8868)
    其他空运支持性服务(CPC74690)
    计算机订座系统(CRS)服务
    空运服务的销售和营销服务

具体承诺

  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申请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时,出具由内地的中资银行或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推荐的担保公司提供的经济担保。
  2.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申请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时,无须经过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地区代表处的实质性初审,直接将申请材料报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审核。
  3.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与内地的计算机订座系统(CRS)服务提供者成立合资企业。内地应在合资企业中控股。设立合资企业的营业许可须进行经济需求测试。

部门或
分部门

11.运输服务
  F.公路运输服务
   城市间定期旅客服务(CPC71213)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企业,提供城市间定期旅客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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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安排》中,内地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
② 部门分类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部门的内容参考相应的联合国中央产品分类(CPC,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③ 须经内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④ 须按照内地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报商务部审批。
⑤ 须按照内地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审批。
⑥ 如经营商品为成品油,仍按内地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承诺处理。
⑦ 不包括国际货代和快递业务。
⑧ 仓储业的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⑨ 仅限于商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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