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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卡拉苏口岸
对 外 开 放 的 批 复

                             国函〔2007〕8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开放卡拉苏口岸的有关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疆卡拉苏口岸对外开放。口岸性质为:国际公路客货运输口岸。
  二、同意卡拉苏口岸设置正处级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机构,核定查验单位人员编制90名。其中:海关14名、检验检疫16名、边检(现役)60名,分别由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安部在系统内调剂解决。
  三、新增人员所需办公业务用房和边检营房建设资金,由发展改革委补助181万元,不足部分和开办费由地方政府解决。查验单位业务用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由各自主管部门解决。
  四、卡拉苏口岸对外开放前,由海关总署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并经中国和塔吉克斯坦两国外交换文再正式开通。

                         国 务 院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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