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29 号

  《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已于2007年10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田成平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

  为了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按照《立法法》规定和国务院工作安排,我部对现行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研究,决定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现将废止的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废止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

 

附件:

废止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

序号

发布机关

规章名称

文  号

发布日期

废止理由

1

劳动部

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

劳力字〔1992〕54号

1992.10.22 与现有法律法规相抵触

2

劳动部、对外经贸部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劳部发〔1994〕246号

1994.8.11 已被《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代替

3

劳动部

职业培训实体管理规定

劳部发〔1994〕506号

1994.12.14 已被现有法律法规代替

4

劳动部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劳部发〔1996〕266号

1996.8.12 已被《工伤保险条例》代替

5

劳动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暂行规定

4号令

1999.8.12 与《信访条例》相抵触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