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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

第 33 

  《水利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08年3月13日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部 长  陈 雷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水利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全面推进水利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水利部对现行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废止《水利综合经营管理规定》等6件规章,宣布《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等3件规章失效。
  一、决定废止的规章
  1.水利综合经营管理规定(1988年12月21日水利部水综经〔1988〕7号发布)
  2.水文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10月15日水利部水政〔1991〕24号发布,2005年7月8日经水利部令第25号修正)
  3.乡镇供水水价核定原则(试行)(1991年11月28日水利部水财〔1991〕88号发布)
  4.水利、水电工程设备成套和主要材料供应单位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1996年9月9日水利部水物〔1996〕409号发布)
  5.水利建设管理人才培养暂行规定(1997年5月14日水利部水建〔1997〕197号发布)
  6.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9月10日水利部水建管〔1999〕488号发布)
  二、决定宣布失效的规章
  1.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1983年4月20日水利电力部〔83〕水电水管字第3号发布)
  2.水利、水电设备成套工作管理办法(1996年9月9日水利部水物〔1996〕409号发布)
  3.中央级防汛岁修经费项目管理办法(暂行)(1997年3月1日水利部水财〔1997〕70号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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