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  告

2009 年 第 68

  为配合我国汽车产业政策的调整,《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联合令第125号)已于2009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公告2006年第38号相应废止。
  特此公告。

   署           
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商 务 部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