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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人口计生委
关于印发《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0〕242号  

内蒙古、海南、四川、云南、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财政厅(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计生委:
  为规范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运行,制定《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财 政 部           
人口计生委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安全运行,根据《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6〕117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三项制度”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83号),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设立的对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一次性经济奖励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国库统管、分账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专项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必须接受财政、人口计生、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确认“少生快富”工程奖励对象,编制资金需求计划,管理“少生快富”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奖励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和资金发放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决算、及时足额支付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督促代理发放机构将专项资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通过财政年报向上一级财政部门反馈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少生快富”工程奖励对象建立个人储蓄账户,将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并将资金发放情况及时反馈给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社会监督由监察或审计部门牵头,推行社会公示制度,鼓励广大群众参与对工程运行的全过程监督。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奖励实施范围为内蒙古、海南、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8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项资金奖励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照政策规定可以生育三个孩子而自愿少生一个或两个孩子的农牧区育龄夫妇;
  (二)已落实安全适宜的长效节育措施。
  第七条 奖励标准:对自愿申请参加且符合条件的每对夫妇,按照不低于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中央财政按每对夫妇奖励3000元的基本标准负担80%,地方财政负担20%。
  超出基本标准或扩大实施范围所需资金全部由地方财政负担。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拨付和发放

  第九条 省级人口计生部门每年1月31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上年度专项资金发放情况,6月30日之前报送下年度奖励对象信息和资金需求计划。上述情况和资金需求计划同时报国家人口计生委。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人口计生部门应于每年4月30日前联合提出当年中央专项资金预算申请报告,报财政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国家人口计生委根据地方申请报告和上年专项资金发放情况,提出当年中央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报财政部。财政部对分配建议审核后,会同国家人口计生委于每年6月30日前下达中央专项资金预算;地方财政负担的专项资金,应于每年7月31日前下达预算。
  第十一条 地方财政总预算会计设立专账,分别核算中央财政拨付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奖励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由各省(区)财政部门商人口计生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确定有资质的金融机构作为代理发放机构,并签订代理服务协议。代理发放机构要为奖励对象开设个人储蓄账户,并对专项资金的发放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十三条 地方人口计生部门应及时将少生快富对象个案信息提供给代理发放机构;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在8月31日前将专项资金划入代理发放机构;代理发放机构应在收到专项资金后3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少生快富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并将建立个人账户和专项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给地方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第十四条 省级代理发放机构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奖励专项资金发放情况等相关信息资料报送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并会同人口计生部门输入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发放给奖励对象的奖励资金以年为单位计算,奖励对象按规定持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认定的发放网点支取奖励资金。
  第十六条 上年专项资金结余,区分中央和地方部分,分别用于抵扣下一年度相应资金额度。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机制。财政部和国家人口计生委每年采取直接或委托方式对各地资金测算、支付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加强代理发放机构资金运行情况监督管理。代理发放机构不按照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出现截留、拖欠、抵扣专项资金行为的,应当取消其代理发放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从事“少生快富”工程的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工程实施范围和奖励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奖励资金的;
  (三)玩忽职守,专项资金管理混乱的;
  (四)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出具不实证明的。
  第二十条 对骗取、冒领奖励资金的,由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追回已经领取的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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