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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
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
  2003年6月29日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及于2003年9月29日签署的《安排》附件;
  2004年10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
  2005年10月18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
  2006年6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三》;
  2007年6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四》;
  2008年7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五》;
  2009年5月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六》,
  双方决定,就内地在服务贸易领域对香港扩大开放、加强金融合作及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签署本协议。
  一、服务贸易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内地在《安排》、《〈安排〉补充协议》、《〈安排〉补充协议二》、《〈安排〉补充协议三》、《〈安排〉补充协议四》、《〈安排〉补充协议五》和《〈安排〉补充协议六》开放服务贸易承诺的基础上,在建筑、医疗、技术检验分析与货物检验、专业设计、视听、分销、银行、证券、社会服务、旅游、文娱、航空运输、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和个体工商户等14个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
  (二)本协议附件是《安排》附件4表1《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安排〉补充协议》附件3《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安排〉补充协议二》附件2《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二》、《〈安排〉补充协议三》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三》、《〈安排〉补充协议四》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四》、《〈安排〉补充协议五》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五》和《〈安排〉补充协议六》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六》的补充和修正。与前七者条款产生抵触时,以本协议附件为准。
  (三)本协议附件中的“服务提供者”,应符合《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有关规定。
  二、金融合作
  支持符合条件的内地期货公司在香港设立的子公司在港依法开展业务。
  三、贸易投资便利化
  (一)为进一步增强在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的合作,双方同意将产业合作、教育合作补充列入《安排》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及将中医药产业合作列入产业合作领域具体内容,并据此:
   1.将《安排》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
  “一、双方将在以下领域加强合作:
  1.贸易投资促进;
  2.通关便利化;
  3.商品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
  4.电子商务;
  5.法律法规透明度;
  6.中小企业合作;
  7.产业合作;
  8.知识产权保护;
  9.品牌合作;
  10.教育合作。”
  2.将《安排》附件6第二条修改为:
  “二、双方同意在贸易投资促进,通关便利化,商品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电子商务,法律法规透明度,中小企业合作,产业合作,知识产权保护,品牌合作,教育合作10个领域开展贸易投资便利化合作,有关合作在根据《安排》第十九条设立的联合指导委员会的指导和协调下进行。”
  3.将《安排》附件6第九条修改为:
  “九、产业合作
  双方认识到,两地根据优势互补的原则,加强产业合作与交流,将有利于两地产业和整体社会经济的发展。
  (一)中医药产业合作
  中医药作为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组成部分,具有巨大的市场应用前景和经济效益。双方在推动中医药产业化发展、促进中医药现代化和国际化等方面各具优势,开展这一领域的合作对双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同意加强在中医药产业发展领域的合作。
  1.合作机制
  加强和完善两地政府部门间的联系合作机制,推动两地中医药产业合作的发展。
  2.合作内容
  根据两地中医药合作的状况及发展趋势,双方同意加强以下方面的合作:
  (1)相互通报各自在中药法规建设和中医药管理方面的情况,实现信息共享。
  (2)加强在中医药科研方面的合作,交流和分享中药发展战略和行业发展导向等方面的信息资料。
  (3)加强在中药注册管理方面的沟通与协调,实现中药规范管理,为两地的中药贸易提供便利。
  (4)在临床试验的设施管理和临床试验的法规要求等方面开展合作,以期达到双方对临床试验数据的相互承认。
  (5)开展中药质量标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共同促进中药质量标准的提高。
  (6)支持两地中医药企业的合作,共同开拓国际市场。
  (7)加强中医药产业的贸易投资促进和产业合作。
  (8)交流和协商解决中医药产业合作中出现的问题。
  3.其他实体的参与
  双方支持和协助中医药产业合作领域半官方和非官方机构的参与,包括支持内地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与香港赛马会中药研究院有限公司业已建立的合作。
  (二)会展产业合作
  会展产业具有很强带动能力和发展潜力。加强两地会展产业合作,对于推动两地经济发展和促进两地经贸交流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同意加强在会展产业领域的合作,支持两地会展产业共同发展。
  1.合作机制
  利用双方相关政府部门现有的合作渠道,通过交流、磋商,加强信息沟通。
  2.合作内容
  双方同意加强以下方面的合作:
  (1)内地支持和配合香港举办大型国际会议和展览会。
  (2)为推动香港会展产业的发展,应香港特区政府要求,经国家主管部门同意,内地有关部门将为内地参展人员办理赴香港出入境证件及签注提供便利,以方便内地企业和人员参加在香港举办的会展活动。
  3.其他实体的参与
  双方同意支持两地会展产业领域相关的半官方机构、非官方机构和业界在促进两地会展产业合作中发挥作用。
  (三)文化产业合作
  两地文化产业具有很强带动能力和发展潜力,且有较强的互补性。加强两地文化产业合作,对于推动两地文化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同意通过促进文化产业合作,共同创造双赢的局面。
  1.合作机制
  利用双方相关政府部门现有的合作渠道,通过交流、磋商,加强信息沟通,支持两地文化产业共同发展。
  2.合作内容
  双方同意加强以下方面的合作:
  (1)支持、加强两地在文化产业方面的交流与沟通。
  (2)在文化产业的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方面交换信息。
  (3)及时研究解决文化产业交流中出现的问题。
  (4)加强在考察、交流、展览等方面的合作。
  (5)共同探讨开拓市场和开展其他方面的合作。
  3.其他实体的参与
  双方同意支持两地文化产业领域相关的半官方机构、非官方机构和业界在促进两地文化产业合作中发挥作用。
  (四)环保产业合作
  环保产业合作对于推动两地经济发展和促进两地经贸交流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同意加强在环保产业领域的合作,支持两地环保产业共同发展。
  1.合作机制
  在联合指导委员会的指导和协调下,建立有关工作组,加强双方在环保产业领域的合作。
  2.合作内容
  双方同意加强以下方面的合作:
  (1)加强两地在环保产业合作领域的交流与沟通。
  (2)在环保产业的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方面交换信息。
  (3)加强在培训、考察等方面的合作。
  (4)通过展会推介、举办研讨会等多种方式加强两地环保产业领域的合作。
  (5)探讨进一步促进营商便利化的合作建议,以支持两地环保产业发展。
  3.其他实体的参与
  双方同意支持和协助半官方机构、非官方机构和业界在促进两地环保产业合作中发挥作用。
  (五)创新科技产业合作
  创新科技合作对于推动两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同意加强在创新科技领域的合作,支持两地创新科技产业共同发展。
  1.合作机制
  通过两地政府部门间的合作机制,加强双方在创新科技领域的合作。
  2.合作内容
  双方同意加强以下方面的合作:
  (1)加强两地在创新科技领域的交流和信息资源共享。
  (2)逐步把香港科研机构和企业纳入国家创新体系,鼓励香港科研人员和机构参与国家科技计划。
  (3)加强两地在高新技术研发和应用、基础科学研究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藉此探讨市场开拓。
  3.其他实体的参与
  双方同意支持和协助半官方机构、非官方机构和业界在促进两地创新科技产业合作中发挥作用。”
  4.在《安排》附件6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其后条款序号依次顺延。第十二条内容为:
  “十二、教育合作
  双方同意加强在以下方面的合作:
  (一)加强两地在教育合作领域的交流与沟通。
  (二)加强教育信息的交流。
  (三)加强在培训、考察等方面的合作。
  (四)通过专业交流协作、举办研讨会等多种方式加强教育领域的合作。
  (五)支持内地教育机构与香港高等院校在内地合作办学,合作建设研究设施,培养本科或以上高层次人才。”
  (二)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商品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领域的合作,并据此将《安排》附件6第五条第(二)款增加第5、6项,内容为:
  “5.双方将进一步密切有关主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建立定期互访机制,开展消费品安全领域的合作。
  6.积极推动香港检测实验室与已加入设有国家成员机构的认证检测国际多边互认体系(如IECEE/CB体系)的内地认证机构开展合作,成为该互认体系所接受的检测实验室。”
  四、附件
  本协议的附件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五、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本协议于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在香港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副部长       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司长
姜 增 伟                    曾 俊 华
(签 字)           (签 字)
  

 

附件

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七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A.专业服务
  d.建筑设计服务(CPC8671)
  e.工程服务(CPC8672)
  f.集中工程服务(CPC8673)
  g.城市规划和风景园林设计服务(城市总体规划服务除外)(CPC8674)

具体承诺

  1.允许取得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作为合伙人,按相应资质标准要求在内地设立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
  2.对上述合伙企业中香港与内地合伙人数量比例、出资比例、香港合伙人在内地居留时间没有限制。
  3.允许通过互认取得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在广东注册执业,不受在香港注册执业与否的限制。
  4.允许通过互认取得内地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在广东注册执业,不受在香港注册执业与否的限制。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A.专业服务
  h.医疗及牙医服务(CPC9312)
  j.分娩及其有关服务、护理服务、理疗及辅助侯疗服务(CPC93191)
  药剂服务
8.与健康相关的服务和社会服务
 A.医院服务
 B.其它人类卫生服务
  医院服务(CPC9311)
  疗养院服务

具体承诺

  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福建省、海南省以独资形式设立医院。
  2.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合资、合作医院的投资总额不作要求。
  3.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在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福建省、海南省设立的合资、合作医院的内地与香港双方的投资比例不作限制。
  4.允许香港法定注册医疗卫生专业人员来内地短期执业。短期执业的最长时间为三年,期满需要延期的,可以重新办理短期执业。
  5.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的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立项审批工作交由广东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6.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独资、合资、合作疗养院,提供医疗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e.技术检验和分析服务(CPC8676)
  货物检验服务(CPC7490)

具体承诺

  在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CCC)领域,允许经香港特区政府认可机构(香港认可处)认可的具备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相关产品检测能力的香港检测机构,以香港本地加工的(即产品加工场所在香港境内)CCC目录内的部分产品为试点,与内地指定机构开展合作,承担CCC认证检测任务。具体合作安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专业设计服务(CPC87907)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专业设计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2.通信服务
 D.视听服务
  录像分销服务(CPC83202)
  录音制品的分销服务
  电影和录像的制作和分销(CPC9611)
  电影院服务
  华语影片和合拍影片
  有线电视技术服务
  合拍电视剧
  其他

具体承诺

  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企业,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
  2.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内地《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

部门或
分部门

4.分销服务
 A.佣金代理服务(不包括盐和烟草)
 B.批发服务(不包括盐和烟草)
 C.零售服务(不包括烟草)
 D.特许经营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分销企业分销香港出版的图书。其销售的香港版图书须由国家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代理进口。

部门或
分部门

7.金融服务
 B.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不包括保险和证券)
  a.接受公众存款和其他应付公众资金
  b.所有类型的贷款,包括消费信贷、抵押信贷、商业交易的代理和融资
  c.金融租赁
  d.所有支付和汇划工具,包括信用卡、赊账卡和贷记卡、旅行支票和银行汇票(包括进出口结算)
  e.担保和承诺
  f.自行或代客外汇交易

具体承诺

  1.香港银行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内地申请设立外商独资银行或外国银行分行,提出申请前应在内地已经设立代表处1年以上。
  2.香港银行的内地营业性机构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提出申请前在内地开业2年以上且提出申请前1年盈利。
  3.香港银行在内地设立的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可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具体要求参照内地相关规定执行。
  4.香港银行的内地营业性机构申请经营对内地港资企业的人民币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提出申请前在内地开业1年以上且提出申请前1年盈利。

部门或
分部门

7.金融服务
 B.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
  证券服务
  期货服务

具体承诺

  深化内地与香港金融服务及产品开发的合作,同意适时在内地推出港股组合ETF(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部门或
分部门

8.与健康相关的服务和社会服务
 C.社会服务
  通过住宅机构向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的社会福利(CPC93311)
  残疾人日间看护服务(CPC93321)
  非通过住宅机构提供的社会福利(CPC93323)
  残疾人康复服务

具体承诺

  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在内地举办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
  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在内地举办残疾人福利机构。

部门或
分部门

9.旅游和与旅游相关的服务
 A.饭店(包括公寓楼)和餐馆(CPC641-643)
 B.旅行社和旅游经营者(CPC7471)
 C.导游(CPC7472)
 其他
具体承诺   允许在北京市和上海市设立的香港独资或合资旅行社,申请试点经营北京市和上海市居民(具有北京市和上海市正式户籍的居民)前往香港、澳门的团队旅游业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0.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
 A.文娱服务(除视听服务以外)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占主导权益的合作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部门或
分部门

11.运输服务
 C.航空运输服务
  d.航空器的维修和保养服务(CPC8868)
  机场管理服务(不包括货物装卸)(CPC74610)
  其他空运支持性服务(CPC74690)
  计算机订座系统(CRS)服务
  空运服务的销售和营销服务

具体承诺

  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独资、合资、合作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销售国内航线的机票。
  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或拥有控制性股权形式,在内地经营航空器维修和保养业务。

部门或
分部门

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未列出的部门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参加内地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内地的《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部门或
分部门

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未列出的部门
 个体工商户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不包括特许经营,其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营业范围为:居民服务中的婚姻服务(不含婚介服务);漫画图书、动漫电子游戏租赁服务;动画音像制品租赁服务;兽医服务:宠物诊所(仅限在城市开办)

  ①《安排》中,内地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
  ②部门分类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部门分类 (GNS/W/120),部门的内容参考相应的联合国中央产品分类(CPC,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③应符合内地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独资医院的有关规定。
  ④根据香港法例的规定,12类香港法定注册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在香港执业前,必须向有关管理局或委员会注册。当中包括医生、中医、牙医、药剂师、护士、助产士、医务化验师、职业治疗师、视光师、放射技师、物理治疗师、脊医。
  ⑤须符合内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⑥实施时间由双方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商定。
  ⑦申请人须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⑧申请人须持“动物诊疗许可证”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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