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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科技部关于批准
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等3个园区为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通知

环发〔2010〕135号  

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张家港保税区暨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根据《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07〕188号)的有关规定,2010年8月,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张家港保税区暨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和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工作进行了现场验收,认为3个园区完成了规划设定的阶段目标和任务,基本条件和主要指标达到了国家《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要求。根据专家验收意见和公示情况,经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技部研究,决定批准上述3个园区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进一步加大中水回用的力度,重视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发展低碳经济,切实抓好示范园区建设,在完成建设规划设定的阶段目标和任务的基础上,继续推动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工作,促进园区又好又快发展。

环境保护部            
商 务 部            
科 技 部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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