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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0 年 第 95

  为规范加工贸易保证金管理,现决定废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收取保证金问题的通知》(〔1989〕署监一字第454号),该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商  务  部     
人民银行  税   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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