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公  告

2010 年 第 96

  为规范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进口旧机电产品,现决定废止海关总署与商务部(原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进口旧机电产品应证问题的通知》(署法〔2000〕745号),该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商 务 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