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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
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
  2003年6月29日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及于2003年9月29日签署的《安排》附件;
  2004年10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
  2005年10月18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
  2006年6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三》;
  2007年6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四》;
  2008年7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五》;
  2009年5月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六》;
  2010年5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七》;
  双方决定,就内地在货物贸易领域和服务贸易领域对香港扩大开放、加强金融合作、旅游合作及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签署本协议。
  一、货物贸易
  双方决定将《安排》附件2《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第五条第(一)款第3项修改为:
  “3.‘从价百分比’是指一方原产的原料、组合零件的价值,以及在该方产生的劳工价值和产品开发支出价值的合计与出口制成品离岸价格(FOB)的比值应大于或等于30%,并且最后的制造或加工工序应在该方境内完成。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产品开发’是指在一方境内为生产或加工有关出口制成品而实施的产品开发。开发费用的支付必须与该出口制成品有关,包括生产加工者自行开发、委托该方境内的自然人或法人开发以及购买该方境内的自然人或法人拥有的设计、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或著作权而支付的费用。该费用支付金额必须能按照公认的会计准则和《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的有关规定明确确定。
  (2)上述‘从价百分比’的计算应符合公认的会计准则及《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
  (3)一方使用另一方原产的原料或组合零件在该方构成出口制成品的组成部分的,在计算该出口制成品的从价百分比时,该原料或组合零件应当视为原产于该方;该出口制成品的从价百分比应大于或等于30%,且在不记入该另一方原产的原料或组合零件价值时的从价百分比应大于或等于15%。”
  上述修改将于2012年4月1日起实施。
  二、服务贸易
  (一)自2012年4月1日起,内地在《安排》、《<安排>补充协议》、《<安排>补充协议二》、《<安排>补充协议三》、《<安排>补充协议四》、《<安排>补充协议五》、《<安排>补充协议六》和《<安排>补充协议七》开放服务贸易承诺的基础上,在法律、建筑、技术检验分析与货物检验、人员提供与安排、分销、保险、银行、证券、医院、旅游、公路运输、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和个体工商户等13个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并在跨学科的研究与实验开发服务、与制造业有关的服务、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和其他文化服务3个新领域增加开放措施。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
  (二)本协议附件是《安排》附件4表1《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安排>补充协议》附件3《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安排>补充协议二》附件2《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二》、《<安排>补充协议三》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三》、《<安排>补充协议四》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四》、《<安排>补充协议五》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五》、《<安排>补充协议六》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六》和《<安排>补充协议七》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七》的补充和修正。与前八者条款产生抵触时,以本协议附件为准。
  (三)双方决定将《安排》附件5《关于 “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作如下修改:
  1.将第三条第(一)2款第(1)项修改为:
  “拟在内地提供服务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在香港提供服务的性质和范围,应符合附件4、本附件的规定,内地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对外商投资主体的业务性质和范围有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2.将第六条第(一)1款第(7)项修改为:
  “其他证明香港服务提供者在香港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的有关文件或其副本,如香港法例、附件4或本附件有关香港业务性质和范围规定所需的牌照、许可或香港有关部门、机构发出的确认信。”
  3.上述修改将于2012年4月1日起实施。
  (四)本协议附件中的“服务提供者”,应符合《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有关规定。
  三、金融合作
  (一)支持内地银行在审慎经营的前提下,利用香港的国际金融平台发展国际业务。
  (二)支持香港的保险公司设立营业机构或通过参股的方式进入市场,参与和分享内地保险市场的发展。加强双方在保险产品研发、业务经营和运作管理等方面的合作。
  四、旅游合作
  (一) 联合提升内地与香港旅游服务质量,建立健全内地与香港旅游市场监管协调机制,规范旅游企业诚信经营,维护游客合法权益,共同推动内地赴港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 推进内地与香港旅游海外联合推广工作。联合开发内地与香港“一程多站”旅游精品线路,有效利用海外旅游展览会联合开展宣传推广,进一步密切两地海外旅游办事处的合作。
  (三) 支持内地与香港旅游企业拓宽合作范畴。鼓励和引导内地与香港旅游企业和社会资本互相进入对方市场,重点支持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旅行社;加强在旅游科技研发、景区景点开发方面的深度协作;探讨旅游产业化合作的路径。
  (四)采取联合开展人才培训、开发内地旅游新业态等相关措施,加大力度支持以香港为母港的邮轮旅游发展。
  五、贸易投资便利化
  (一)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商品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领域的合作,并据此将《安排》附件6第五条第(二)款第2项动植物检验检疫和食品安全增加以下内容:
  “双方同意积极推进《国家质检总局与香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关于进口葡萄酒经香港中转内地的检验安排谅解备忘录》的磋商进程,积极开展合作。”
  (二)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创新科技产业领域的合作,并据此将《安排》附件6第九条第(五)款第2项增加第(4)、(5)项合作内容为:
  “(4)结合制定实施国家‘十二五’科技发展等规划,加强两地在科技产业领域的合作,使香港科技资源进一步融入国家创新体系。
  (5)加大支持香港科技创新的力度,不断扩展两地科技合作的新形式,如支持在香港建立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中心,以适当形式在香港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等。”
  六、附件
  本协议的附件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七、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本协议于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在香港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副部长
蒋 耀 平
(签 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司长
曾 俊 华
(签 署)

 

附件:

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八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A.专业服务
  a.法律服务(CPC861)
具体承诺   1.进一步密切内地与香港律师业的合作,探索完善两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方式。
  2.研究扩大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并获得内地律师执业证书的香港居民在内地从事涉及香港居民、法人的民事诉讼代理业务范围。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A.专业服务
  d.建筑设计服务(CPC8671)
  e.工程服务(CPC8672)
  f.集中工程服务(CPC8673)
  g.城市规划和风景园林设计服务(城市总体规划服务除外)(CPC8674)
具体承诺   1.允许通过互认取得内地建筑领域各专业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在广东注册执业,享有与内地拥有相同专业资格专业人士同等待遇。
  2.对取得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互认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按照内地有关规定作为广东省内工程设计企业申报企业资质时所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予以认定。
  3.对取得内地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互认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按照内地有关规定作为广东省内工程设计企业申报企业资质时所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予以认定。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C.研究和开发服务
  c.跨学科的研究与实验开发服务(CPC853)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合资、合作或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自然科学跨学科的研究与实验开发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e.技术检验和分析服务(CPC8676)
   货物检验服务(CPC7490)
具体承诺   允许经香港特区政府认可机构(香港认可处)认可的具备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制度相关产品检测能力的香港检测机构承担CCC认证检测任务的范围在《<安排>补充协议七》的基础上扩大至现行所有需CCC认证的香港本地加工的产品。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i.与制造业有关的服务(CPC884除88442外、CPC885)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合资、合作或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与制造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除外)有关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k.人员提供与安排服务(CPC872)
具体承诺   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建立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所在市的内地企业实行。

部门或
分部门
4.分销服务
 A.佣金代理服务(不包括盐和烟草)
 B.批发服务(不包括盐和烟草)
 C.零售服务(不包括烟草)
 D.特许经营
具体承诺   对于同一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产品(包括粮食),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试点在广东以独资形式经营。

部门或
分部门
7.金融服务
 A.所有保险和与其相关的服务
  a.人寿险、意外险和健康保险服务(CPC 8121)
  b.非人寿保险服务(CPC8129)
  c.再保险和转分保服务(CPC81299)
  d.保险辅助服务(包括保险经纪、保险代理服务)(CPC8140)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的保险经纪公司在广东省(含深圳)试点设立独资保险代理公司,经营区域为广东省(含深圳),申请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香港经营保险经纪业务10年以上;
  (2)提出申请前3年的年均保险经纪业务收入不低于50万港元,提出申请上一年度的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万港元;
  (3)提出申请前3年无严重违规和受处罚记录;
  (4)申请人在内地设立代表处时间一年以上。

部门或
分部门
7.金融服务
 B.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不包括保险和证券)
  a.接受公众存款和其他应付公众资金
  b.所有类型的贷款,包括消费信贷、抵押信贷、商业交易的代理和融资
  c.金融租赁
  d.所有支付和汇划工具,包括信用卡、赊账卡和贷记卡、旅行支票和银行汇票(包括进出口结算)
  e.担保和承诺
  f.自行或代客外汇交易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银行在内地注册的法人银行参与共同基金销售业务。

部门或
分部门
7.金融服务
 B.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
  证券服务
  期货服务
具体承诺   1.继续支持内地符合条件的证券类金融机构在港设立分支机构及依法开展业务。
  2.深化内地与香港金融服务及产品开发的合作,允许以人民币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方式投资境内证券市场。

部门或
分部门
8.与健康相关的服务和社会服务
 A.医院服务
  医院服务(CPC9311)
具体承诺   在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福建省、海南省基础上,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所有直辖市及省会城市以独资形式设立医院。

部门或
分部门
9.旅游和与旅游相关的服务
 A.饭店(包括公寓楼)和餐馆(CPC641-643)
 B.旅行社和旅游经营者(CPC7471)
 C.导游(CPC7472)
 其他
具体承诺   优化现有的广东省“144小时便利签证”政策,放宽预报出境口岸的规定,适时研究调整成团人数规定要求。

部门或
分部门
10.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
 C.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和其他文化服务(CPC963)
具体承诺   1.进一步密切内地与香港图书馆业的合作,探索合作开展图书馆服务。
  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为图书馆提供专业服务。
  3.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博物馆专业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1.运输服务
 F.公路运输服务
  a.客运服务(CPC7121、CPC7122)
  b.货运服务(CPC7123)
  c.商用车辆和司机的租赁(CPC7124)
  d.公路运输设备的维修和保养服务(CPC6112、CPC8867)
  e.公路运输的支持服务(CPC744)
具体承诺   为香港司机参加内地机动车驾驶证考试设立繁体试卷,并为香港司机在深圳设立一个指定考试场地方便应试。

部门或
分部门
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未列出的部门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具体承诺   允许符合相关规定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参加内地测绘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资格证书。

部门或
分部门
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未列出的部门
  个体工商户
具体承诺   1.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不包括特许经营,营业范围为:
  (1)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中的包装服务中的以下项目:为商场、超市或其他客户提供商品分类、分包、保鲜、贴标签、加盖印记等服务;专门为连锁店、超市提供货物的配货、分装、包装的服务;以配货、分包装为主的配送公司(中心)的服务;对一般产品提供分包、再包装服务;礼品包装服务。
  (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中的办公服务中的以下项目:标志牌、铜牌的设计、制作服务;奖杯、奖牌、奖章、锦旗的设计、制作服务。
  (3)室内娱乐活动中的以休闲、娱乐为主的动手制作活动(陶艺、缝纫、绘画等)。
  2.放宽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人数和营业面积的限制:
  (1)从业人员不超过10人。
  (2)零售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的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货物、技术进出口;摄影及扩印服务;洗染服务;汽车、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仓储业的营业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①《安排》中,内地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
  ②部门分类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部门分类 (GNS/W/120),部门的内容参考相应的联合国中央产品分类(CPC,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③应符合内地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独资医院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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