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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
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 
  2003年10月17日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
  2004年10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
  2005年10月21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
  2006年6月26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三》;
  2007年7月2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四》;
  2008年7月30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五》;
  2009年5月11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六》;
  2010年5月28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七》;
  双方决定,就内地在货物贸易领域和服务贸易领域对澳门扩大开放、加强金融合作、旅游合作及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签署本协议。
  一、货物贸易
  双方决定将《安排》附件2《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第五条第(一)款第3项修改为:
  “3.‘从价百分比’是指一方原产的原料、组合零件的价值,以及在该方产生的劳工价值和产品开发支出价值的合计与出口制成品离岸价格(FOB)的比值应大于或等于30%,并且最后的制造或加工工序应在该方境内完成。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产品开发’是指在一方境内为生产或加工有关出口制成品而实施的产品开发。开发费用的支付必须与该出口制成品有关,包括生产加工者自行开发、委托该方境内的自然人或法人开发以及购买该方境内的自然人或法人拥有的设计、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或著作权而支付的费用。该费用支付金额必须能按照公认的会计准则和《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的有关规定明确确定。
  (2)上述‘从价百分比’的计算应符合公认的会计准则及《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
  (3)一方使用另一方原产的原料或组合零件在该方构成出口制成品的组成部分的,在计算该出口制成品的从价百分比时,该原料或组合零件应当视为原产于该方;该出口制成品的从价百分比应大于或等于30%,且在不记入该另一方原产的原料或组合零件价值时的从价百分比应大于或等于15%。”
  上述修改将于2012年4月1日起实施。
  二、服务贸易
  (一)自2012年4月1日起,内地在《安排》、《<安排>补充协议》、《<安排>补充协议二》、《<安排>补充协议三》、《<安排>补充协议四》、《<安排>补充协议五》、《<安排>补充协议六》和《<安排>补充协议七》开放服务贸易承诺的基础上,在法律、技术检验分析与货物检验、人员提供与安排、分销、保险、银行、证券、医院、旅游、公路运输、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和个体工商户等12个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并在跨学科的研究与实验开发服务、与制造业有关的服务、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和其他文化服务3个新领域增加开放措施。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
  (二)本协议附件是《安排》附件4表1《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安排>补充协议》附件3《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安排>补充协议二》附件2《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二》、《<安排>补充协议三》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三》、《<安排>补充协议四》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四》、《<安排>补充协议五》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五》、《<安排>补充协议六》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六》和《<安排>补充协议七》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七》的补充和修正。与前八者条款产生抵触时,以本协议附件为准。
  (三)双方决定将《安排》附件5《关于 “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作如下修改:
  1.将第三条第(一)2款第(1)项修改为:
  “拟在内地提供服务的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澳门提供服务的性质和范围,应符合附件4、本附件的规定,内地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对外商投资主体的业务性质和范围有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2.将第六条第(一)1款第(7)项修改为:
  “其他证明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澳门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的有关文件或其副本,如澳门法例、附件4或本附件有关澳门业务性质和范围规定所需的牌照、许可或澳门有关部门、机构发出的确认信。”
  3.上述修改将于2012年4月1日起实施。
  (四)本协议附件中的“服务提供者”,应符合《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有关规定。
  三、金融合作
  (一)支持内地银行在审慎经营的前提下,利用澳门的国际金融平台发展国际业务。
  (二)支持澳门的保险公司设立营业机构或通过参股的方式进入市场,参与和分享内地保险市场的发展。加强双方在保险产品研发、业务经营和运作管理等方面的合作。
  四、旅游合作
  (一)联合提升内地与澳门旅游服务质量,建立健全内地与澳门旅游市场监管协调机制,规范旅游企业诚信经营,维护游客合法权益,共同推动内地赴澳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推进内地与澳门旅游海外联合推广工作。联合开发内地与澳门“一程多站”旅游精品线路,有效利用海外旅游展览会联合开展宣传推广,进一步密切两地海外旅游办事处的合作。
  (三)支持内地与澳门旅游企业拓宽合作范畴。鼓励和引导内地与澳门旅游企业和社会资本互相进入对方市场,重点支持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旅行社;加强在旅游科技研发、景区景点开发方面的深度协作;探讨旅游产业化合作的路径。
  五、贸易投资便利化
  (一)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商品检验、动植物检验检疫、食品安全、卫生检疫、认证认可及标准化管理领域的合作,并据此将《安排》附件6第五条第(二)款第5项增加以下内容:
  “鼓励内地符合资格的专业检验检疫机构在澳门设立分支机构,加强与澳门政府现有化验所的技术合作。
  研究为内地自澳门进口货物设立预检制度。为支持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国家质检总局对澳门输往内地的传统食品、葡萄酒等商品在准入条件、检验检测和通关方面给予便利措施,指定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进口澳门产品实施预检。”
  (二)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电子商务领域的合作,并据此将《安排》附件6第六条第(二)款第1项增加以下合作内容:
  “推进粤澳两地开展电子签名证书互认试点应用。成立工作组,提出两地证书互认的框架性意见。”
  (三)双方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合作,同意在商标领域增加以下合作内容:
  “4.为保障澳门地区商标注册申请人权益,继续受理其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的申请。”
  (四)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创新科技产业领域的合作,并据此将《安排》附件6第九条第三款第(二)项增加第4、5项合作内容为:
  “4.结合制定实施国家‘十二五’科技发展等规划,加强两地科技产业领域的合作,使澳门科技资源进一步融入国家创新体系。
  5.加大支持澳门科技创新的力度,不断扩展两地科技合作的新形式,如支持在澳门依托相关机构建立科技人才培训基地等。”
  六、附件
  本协议的附件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七、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本协议于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在澳门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副部长
蒋 耀 平
(签 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
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 伯 源
(签 署)

 
  
附件:

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八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A.专业服务
  a.法律服务(CPC861)
具体承诺   1.进一步密切内地与澳门律师业的合作,探索完善两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方式。
  2.研究扩大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并获得内地律师执业证书的澳门居民在内地从事涉及澳门居民、法人的民事诉讼代理业务范围。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C.研究和开发服务
  c.跨学科的研究与实验开发服务(CPC853)
具体承诺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以合资、合作或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自然科学跨学科的研究与实验开发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e.技术检验和分析服务(CPC8676)
   货物检验服务(CPC7490)
具体承诺   允许经澳门特区政府认可机构认可的具备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制度相关产品检测能力的澳门检测机构承担CCC认证检测任务的范围在《<安排>补充协议七》的基础上扩大至现行所有需CCC认证的澳门本地加工的产品。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i.与制造业有关的服务(CPC884除88442外、CPC885)
具体承诺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以合资、合作或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与制造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除外)有关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k.人员提供与安排服务(CPC872)
具体承诺   对澳门服务提供者在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部批准建立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所在市的内地企业实行。

部门或
分部门
4.分销服务
  A.佣金代理服务(不包括盐和烟草)
  B.批发服务(不包括盐和烟草)
  C.零售服务(不包括烟草)
  D.特许经营
具体承诺   对于同一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产品(包括粮食),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试点在广东以独资形式经营。

部门或
分部门
7.金融服务
 A.所有保险和与其相关的服务
  a.人寿险、意外险和健康保险服务(CPC8121)
  b.非人寿保险服务(CPC8129)
  c.再保险和转分保服务(CPC81299)
  d.保险辅助服务(包括保险经纪、保险代理服务)(CPC8140)
具体承诺   允许澳门的保险经纪公司在广东省(含深圳)试点设立独资保险代理公司,经营区域为广东省(含深圳),申请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澳门经营保险经纪业务10年以上;
  (2)提出申请前3年的年均保险经纪业务收入不低于50万港元,提出申请上一年度的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万港元;
  (3)提出申请前3年无严重违规和受处罚记录;
  (4)申请人在内地设立代表处时间一年以上。

部门或
分部门
7.金融服务
 B.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不包括保险和证券)
  a.接受公众存款和其他应付公众资金
  b.所有类型的贷款,包括消费信贷、抵押信贷、商业交易的代理和融资
  c.金融租赁
  d.所有支付和汇划工具,包括信用卡、赊账卡和贷记卡、旅行支票和银行汇票(包括进出口结算)
  e.担保和承诺
  f.自行或代客外汇交易
具体承诺   允许澳门银行在内地注册的法人银行参与共同基金销售业务。

部门或
分部门
7.金融服务
 B.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
  证券服务
  期货服务
具体承诺   1.继续支持内地符合条件的证券类金融机构在澳设立分支机构及依法开展业务。
  2.深化内地与澳门金融服务及产品开发的合作,允许以人民币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方式投资境内证券市场。

部门或
分部门
8.与健康相关的服务和社会服务
 A.医院服务
  医院服务(CPC9311)
具体承诺   在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福建省、海南省基础上,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所有直辖市及省会城市以独资形式设立医院。

部门或
分部门
9.旅游和与旅游相关的服务
  A.饭店(包括公寓楼)和餐馆(CPC641-643)
  B.旅行社和旅游经营者(CPC7471)
  C.导游(CPC7472)
  其他
具体承诺   优化现有的广东省“144小时便利签证”政策,放宽预报出境口岸的规定,适时研究调整成团人数规定要求。

部门或
分部门
10.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
 C.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和其他文化服务(CPC963)
具体承诺   1.进一步密切内地与澳门图书馆业的合作,探索合作开展图书馆服务。
  2.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为图书馆提供专业服务。
  3.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博物馆专业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1.运输服务
 F.公路运输服务
  a.客运服务(CPC7121、CPC7122)
  b.货运服务(CPC7123)
  c.商用车辆和司机的租赁(CPC7124)
  d.公路运输设备的维修和保养服务(CPC6112、CPC8867)
  e.公路运输的支持服务(CPC744)
具体承诺   为澳门司机参加内地机动车驾驶证考试设立繁体试卷,并为澳门司机在珠海设立一个指定考试场地方便应试。

部门或
分部门
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未列出的部门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具体承诺   允许符合相关规定的澳门永久性居民参加内地测绘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资格证书。

部门或
分部门
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未列出的部门
  个体工商户
具体承诺   1.允许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不包括特许经营,营业范围为:
  (1)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中的包装服务中的以下项目:为商场、超市或其他客户提供商品分类、分包、保鲜、贴标签、加盖印记等服务;专门为连锁店、超市提供货物的配货、分装、包装的服务;以配货、分包装为主的配送公司(中心)的服务;对一般产品提供分包、再包装服务;礼品包装服务。
  (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中的办公服务中的以下项目:标志牌、铜牌的设计、制作服务;奖杯、奖牌、奖章、锦旗的设计、制作服务。
  (3)室内娱乐活动中的以休闲、娱乐为主的动手制作活动(陶艺、缝纫、绘画等)。
  2.放宽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人数和营业面积的限制:
  (1)从业人员不超过10人。
  (2)零售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的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货物、技术进出口;摄影及扩印服务;洗染服务;汽车、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仓储业的营业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①《安排》中,内地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
  ②部门分类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部门分类 (GNS/W/120),部门的内容参考相应的联合国中央产品分类(CPC,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③应符合内地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独资医院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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