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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 10 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修改〈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的决定》已经第7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姜伟新       
                           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
修改《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
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的决定

  经2011年8月11日第77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和修改下列部门规章,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一、经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同意,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1991年3月30日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令第10号发布)。
  二、废止《城市燃气管理办法》(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2号发布)。
  三、对《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135号发布)作如下修改:
  删除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条件”、“五、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条件”、“六、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条件”、“七、燃气设施改动审批条件”、“十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条件”和“十四、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条件”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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