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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国际化经营中
法律风险防范的指导意见

国资发法规〔2013〕237号    

各中央企业:
  为适应中央企业国际化经营快速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企业法制工作的支撑保障作用,有效防范境外法律风险,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高度重视国际化经营中法律风险防范工作
  (一)充分认识法律风险防范在国际化经营中的重要作用。近几年来,中央企业国际化经营的步伐不断加快,境外投资并购、对外贸易与工程承包项目明显增多,境外国有资产总量大幅增长。但与此同时,企业国际化经营中的法律风险日益凸现,风险防控和涉外案件应对工作亟待加强。当前,世界经济正在进行深度转型调整,多双边经济对话谈判频繁,国际经贸规则孕育变革,企业国际化经营的外部政策法律环境更加复杂严峻。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增强企业国际化经营能力,培育一批世界水平的跨国公司”的要求,加快实现由国内经营向国际化经营转变,中央企业必须把境外法律风险防范摆上国际化经营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牢固树立规则意识和依法合规经营理念。要立足于充分发挥法制工作对企业国际化经营的支撑保障作用,注重掌握运用国际规则,遵守所在国家法律以及我国关于对外投资、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断提高运用法律思维、法律手段解决国际化经营遇到的各种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要依法合规开展境外经营管理活动,避免违规恶性竞争,努力塑造“责任央企”、“法治央企”、“阳光央企”的良好形象,切实筑牢企业境外法律风险防范的底线。
  二、切实加强国际化经营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制度建设
  (三)加快推动境外业务、境外子企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制度。要按照“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建立健全以经营合同、规章制度和重要决策全面实现法律审核为主要内容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制度,将法律风险防范有效延伸到全部境外业务和境外子企业、分公司、办事机构(简称境外子企业)。要不断完善与国际化经营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将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嵌入到境外上市并购、重大项目承揽、战略投资引进以及公司治理、财务与税收管理、劳动用工、环境保护、知识产权和反商业贿赂等业务流程,实现从项目可研到决策,从谈判签约到运营、终止、退出等国际化经营活动法律风险防范的全覆盖。
  (四)重视加强国际化经营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体系和队伍建设。要建立由总法律顾问牵头,法律事务机构与业务机构分工协作,法律顾问与业务人员互相配合、共同参与的国际化经营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体系。重视加强境外法律风险防范的人员、经费投入,指导督促具备条件的境外子企业设立法律事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法律顾问。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业务培训,多渠道多岗位锻炼、培养法律专业人才,同时注意吸引经营业务骨干充实到企业内部法律团队,加快造就一支既熟悉国际化经营,又掌握法律专业知识高素质的境外法律人才队伍。要重视利用律师事务所等外部法律资源,合理选聘社会信誉和服务质量良好的国内外专业律师,实现企业内部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的优势互补。
  (五)充分发挥企业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的重要作用。在国际化经营中要注重发挥总法律顾问对相关决策合规性的组织审核作用,法律事务机构对境外法律事务的归口管理作用,法律顾问对境外经营业务的专业支撑作用。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全程参与境外重大经营项目的决策论证、谈判签约和运营管理,并适时提供法律意见书;企业领导和相关业务部门应当重视法律顾问提示的潜在法律风险,及时组织拟定应对预案;对存在较大甚至重大法律风险的境外项目,不得违规盲目决策或者实施。
  (六)建立健全国际化经营法律风险防范责任追究制度。要严格落实《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0号)等规定,对企业境外重大投资经营活动未经法律审核,或虽经审核但不采纳正确法律意见而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企业相关领导人员的责任;对经过法律审核但因重大失职未发现严重法律漏洞而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企业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责任;对其他因忽视国际化经营中法律风险防范、违法违规,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深入做好境外投资并购的法律风险防范
  (七)认真开展项目法律论证和尽职调查。要将境外投资并购法律论证与市场论证、技术论证结合起来,依法进行项目决策。深入研究掌握所在国家和地区外资准入、投资审查、行业监管、进出口管制、劳动用工、外汇管理、税收管理、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以及与我国政府签署的多双边投资、贸易等协定。要深入调查相关合作方或者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组织形式、资产权属、重要合同、重大纠纷、经营情况和资信状况等信息,对项目法律风险进行全面识别、评价,提出法律意见。
  (八)妥善应对境外投资审查及相关法律风险。要深入了解投资所在国家和地区外资准入、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等程序、规则及标准,确保境外投资的合规运作。坚持企业独立市场主体地位,善于运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关国际条约、双边贸易投资保护协定以及所在国家和地区行政、司法救济途径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公平待遇。要重视运用合同约定、商业保险和投资保险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有效防范投资所在国家和地区因政府更迭、国有化、征收以及法律变更等导致的风险。
  (九)指导督促境外子企业合规运营。要指导督促境外子企业自觉遵守投资所在国家和地区法律法规,做好信息披露、关联交易、公司治理、产权管理等合规工作。依法规范员工管理,做好与工会组织的集体协商谈判,加强员工知识和技能培训,保障其合法权益,避免劳动争议。根据当地法律规定,注意将税收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等纳入境外子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体系,提升风险评估、风险预警、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依法妥善应对境外突发事件。要规范境外项目招投标、大宗商品采购及销售等经营活动,杜绝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要指导境外子企业重视协调与当地政府、公众、媒体、社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关系,并注意保持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的密切联系。
  四、努力防范国际贸易领域法律风险
  (十)重视运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要深入研究并遵守世贸组织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有关协议、协定。对境外发起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调查,要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依法运用发起国行政、司法救济途径和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等积极应对。当国外进口产品因倾销、补贴等对本企业所在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时,要主动申请政府主管部门采取贸易救济措施,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在国际化经营中遇到有关国家贸易政策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时,要积极向我国政府部门反映,并通过世贸组织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争取公平竞争的贸易政策环境。
  (十一)准确把握货物贸易风险源点及管控环节。中央企业从事货物贸易,要深入了解交易对象的资信状况和交易所在国家和地区的经济政策及法律环境,在合同谈判和签约中,合理分担因价格及汇率变动、外汇管制、保险等因素导致的风险,积极争取有利于全面履约、及时安全收汇的支付和结算条件。要正确适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依法界定双方在货物交接、运输等环节中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划分,有条件的应当制定并使用范本合同。
  (十二)注意加强服务贸易重点领域的风险防范。中央企业从事境外工程承包、航空航运、电信电网等服务贸易,要在认真研究有关国家和地区政策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高度重视合同条款的风险研判,做好有关索赔与反索赔以及工期、质量、安全、价格变动、劳动用工等方面责任划分的约定。要妥善应对政府禁令、税收变化和营运许可范围调整等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重点防范市场准入、安全审查、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风险。
  五、妥善处理境外投资和贸易中的重点法律问题
  (十三)切实加强境外业务合同管理。要对境外业务合同进行法律归口管理,建立合同台账,注重相关文件的备份归档。要认真做好合同履行情况的动态跟踪,及时排查化解履约中的风险隐患。在发生重大情势变更、不可抗力事项以及其他政策法律和市场变化情况时,要及时组织法律顾问和有关经营业务人员研究应对方案,决定是否进行谈判变更原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在发生合同履约风险时,要及时做好采取保全措施、提出索赔要求、留存相关证据等应急处置工作。
  (十四)严格规范境外业务授权。要重视加强对境外业务授权以及授权委托书的法律审核把关。要根据业务类型、交易金额、风险大小等因素,对境外子企业区分层级,合理授权,明确责任。规范境外业务授权范围及程序,明确授权的内容、期限及失效条件。对于有关授权到期、失效以及中途变更的,要及时收回授权委托书,并依法履行告知交易相对方等程序。
  (十五)严格控制境外担保。要严格遵守国家对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对外出具保函时,应当审慎确定保函的类型、用途、生效和失效条件、额度等。要规范企业内部审核批准程序,未经法律审核及风险评估,不得随意对外出具具有担保性质的承诺函、安慰函、支持函等文件。要依法妥善处理保函索赔纠纷,积极应对保函欺诈行为。
  (十六)重视加强境外知识产权管理。要制定并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根据业务所在国家和地区法律、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认真开展知识产权创造、应用、管理和保护工作。要适应企业境外业务发展需要,适时办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等,明确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责任主体和保密措施。认真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交易中的查询、检索及分析,严格审查合作方或者目标公司提供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并进行合理评估作价。要重视境外知识产权预警工作,加强研发、制造、销售、使用、许可使用、转让等各个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既要充分保护本企业知识产权,又要防止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注意应对以技术标准、技术联盟、国内法案等形式出现的知识产权壁垒。
  (十七)依法处理境外法律纠纷案件。要根据企业所在行业特点、项目性质、谈判地位等因素,在境外业务合同中合理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争取有利的诉讼或仲裁地点、机构和所适用的法律及规则。要妥善保存和管理境外业务合同、函件、会议纪要等文件资料,为应对潜在的纠纷提供证据支持。发生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时,应成立由企业领导牵头、法律顾问参加的专门工作小组,组织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要注意案件时效,重视运用证据及专家证人,合理选用外聘律师,积极主张权利。要掌握运用有关双边司法互助协定和国际公约,及时申请司法机构做好涉及本企业权益的法律文书的送达、承认和执行。

国 资 委       
201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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