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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5 号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3)》(主席令第5号)和《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现决定:
  一、对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1)。
  二、对2件规章、2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2.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主 任  徐绍史     
2013年12月16日   

 

附件1

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能源〔2005〕1204号)

 

附件2

决定修改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规章2件,规范性文件2件)

序号

类别

名称及文号

发文单位及日期

修改内容

修改后内容

1

规章

《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6号令)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2年12月9日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要求,未达到规定回采率的,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回采率的,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 违反本规定要求,未达到规定回采率的,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回采率的,责令停止生产。

2

规章

《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7号令)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2年12月9日
第二十八条“生产煤矿未达到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采区回采率标准的,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达标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 生产煤矿未达到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采区回采率标准的,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达标的,责令停止生产。

3

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水电建设管理主要河流划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04〕171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4年8月19日
第二条中的“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4

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风电场工程前期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5〕89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5年5月9日
删去第十一条中的“一般风电场预可行性研究工作的管理由所在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国家百万千瓦级风电场预可行性研究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未经许可,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展风电场预可行性研究工作”。
删去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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