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交水发〔2014〕2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中国船东、港口、船舶代理和无船承运人协会,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驻部监察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2号)、《国务院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39号),加快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扩大开放,完善政策法规,以航运业发展需求为导向,加快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客货运代理等传统航运服务业转型升级,积极培育航运金融、航运电商服务等航运服务新业态,以航运中心和自由贸易试验区为重要载体,更好地促进海运业和内河航运健康发展,切实提升现代航运服务业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二)基本原则。
  ——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企业主体作用,鼓励和支持各种所有制企业根据市场需求,积极开展服务创新;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营造促进现代航运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法规环境,简政放权,激发社会活力。
  ——合理布局,集聚发展。强化顶层设计,积极示范探索,以航运中心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为平台,推动现代航运服务业要素集聚,促进现代航运服务业与关联产业的联动发展。
  ——对标国际,转型升级。对照国际运行规则,借助信息技术和金融服务手段,提升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客货运代理等服务水平,提高航运交易、保险、经纪等服务能力,加快构建与国际接轨的现代航运服务体系。
  ——加强监管,规范服务。坚持制度改革和政策创新相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更好发挥政府、中介组织对市场行为的规范作用,努力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基本形成功能齐备、服务优质、高效便捷、竞争有序的现代航运服务业体系。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与我国航运业转型升级相适应,航运中心的航运服务功能进一步完善,现代航运服务业综合竞争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进一步提升。
  二、主要任务
  (四)促进传统航运服务业转型升级。鼓励企业加强理念创新和自身能力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与相关服务业融合,创新商业模式,优化产品和服务。进一步简政放权,下放理货、无船承运等审批权限,激发市场活力。深化对外开放,完善外商独资从事船舶管理等配套政策。全面推进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客货运代理等传统航运服务业的转型升级。
  (五)提升航运交易服务能力。加强船舶交易市场管理,合理确定服务机构的区域布局,规范服务收费行为和标准。加强航运业与电子商务、金融服务业务的融合,拓展航运交易功能,完善航运交易信息服务,创新航运交易服务产品,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服务效率。
  (六)创新航运金融保险服务。积极发展多种航运融资方式,拓宽社会资本投资航运业渠道。支持船舶融资租赁业务发展,鼓励航运金融产品创新,拓展航运金融服务功能。支持保险企业开展航运保险业务,丰富航运保险产品,协调推动出台便利船舶理赔措施,引导港航企业开展自保、互保业务,加强与保险机构合作,构建和完善多种形式的航运保险体系。
  (七)强化航运法律服务能力。完善航运法律服务体系,支持航运法律咨询等服务机构发展,为航运企业提供高水平的航运法律服务。支持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拓展服务领域,逐步建立权威公正的仲裁员队伍和符合国际惯例的仲裁程序,发挥本土仲裁机构在国际海事仲裁中的作用。借鉴国际经验,建立高效规范的海事理赔机制,提升海事理赔水平。依托各地海事法院的专业优势,延伸海事法律咨询服务。
  (八)提高航运信息服务能力。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健全航运信息公开机制,建立航运市场监测和风险预警机制。加快便利运输电子口岸信息平台建设,实现港航企业、货主、口岸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促进运输便利化。支持和鼓励形成一批有影响力的国内航运咨询和研究机构,发挥行业智库的作用。
  (九)增强运价指数服务功能。完善运价指数的编制和发布机制,形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运价指数体系,有效引导航运业的市场预期。支持航运交易服务机构与金融机构合作,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探索开展运价衍生品交易新业态的实践,为航运业提供风险管理工具,拓展现代航运服务业功能。
  (十)强化船舶技术服务。进一步提高船舶检验机构技术和服务水平,增强国际竞争力,促进船舶节能减排、安全运营。继续推进“阳光引航”,提升引航服务水平。充分利用船舶工业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提高船舶及其设备的维修服务能力。为航运业优化运力结构和安全绿色发展,提供技术保障。
  (十一)提升船员劳务服务能力。完善船员教育、培训、考试相关政策措施,提高船员培养质量。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积极发展船员教育培训。进一步规范船员劳务市场,建立和完善船员劳务纠纷协调解决机制,引导船员有序流动。加强船员外派工作,促进船员就业,规范船员外派机构的管理,加强保护船员的合法权益,提升我国船员在国际船员劳务市场的竞争力。
  (十二)完善现代航运服务业市场监管体系。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推进行业管理由注重事前审批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实行现代航运服务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建立和完善市场行为规范和服务标准,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和信用约束手段,提高监管效能。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的协调和自律作用,形成自律机制,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
  (十三)深化国际交流与合作。支持航运服务企业深化与国际专业服务机构的合作,积极拓展国际航运服务市场,提高国际竞争力。充分利用双边、多边国际合作机制,积极参与国际航运服务业相关标准、规则的制修订,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增强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
  (十四)完善航运中心服务功能。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国际一流的航运人才及服务机构入驻,促进现代航运服务业要素进一步集聚和功能提升,打造服务全国、面向国际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同时以现代航运服务业为重要抓手,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形成天津、大连、厦门等区域航运中心。加快武汉、重庆长江区域航运中心的形成,并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联动发展,更好服务长江经济带建设。
  三、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加快推进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建立健全与相关部门的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对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的指导、协调和服务,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十六)强化法制保障。制修订《国际海运条例》等法规和规章,完善我国航运法律体系,积极推进与国际法律制度接轨,为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研究建立航运信用管理体系,规范航运服务经营行为。
  (十七)注重人才培养。鼓励和支持我国高等院校开展航运服务专业教育,重点培养航运金融、航运保险、航运经纪、海事法律等领域的专业性和复合型人才。努力加强与国外高等院校和研究咨询机构的合作,着力培训和引进航运服务业紧缺人才。
  (十八)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取得的成效,及时总结推广创新发展经验,发挥示范带动效应,扩大行业影响。
  (十九)加强监测评估。增强基础数据收集分析能力,开展相关监测预警研究,加强市场运行分析,为现代航运服务业科学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实化措施,共同推进现代航运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交通运输部        
2014年12月2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