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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450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以下简称《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于《决定》中取消的涉及我会的行政审批项目(见附件1),自《决定》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再受理当事人提起的有关申请。
  二、对于《决定》中取消的涉及我会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见附件2),自《决定》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再受理当事人提起的有关申请。
  三、对于《决定》中调整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的“投资咨询、财务顾问、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审批”,自《决定》发布之日起,行政相对人可在完成工商登记后再向我会提交有关申请。
  四、与被取消、调整事项有关的后续管理方式和衔接工作安排,中国证监会将专门发布通知。
  五、中国证监会将着手清理与被取消、调整事项有关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将对外公布。
  六、有关事项取消、调整后,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通过制定管理规范和标准,完善监管手段,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处罚力度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和有关业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附件:1.中国证监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中国证监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

证 监 会        
2014年12月11日   

 

附件1

中国证监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备注

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 期货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或者营业场所,设立或者终止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的审批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
3 证券公司行政重组审批及延长行政重组期限审批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国务院令第523号)
4 证券金融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资本、股东、住所、职责范围、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审批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75号)
5 转融通互保基金管理办法审批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75号)
6 转融通业务规则审批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75号)
7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监控规则审批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75号)
8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证券类机构借入或发行、偿还或兑付次级债审批 《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51号)

 

附件2

中国证监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备注

1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资格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该事项的行政审批
2 保荐代表人资格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由中国证券业协会纳入证券从业人员自律管理体系,进行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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