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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保监发〔2014〕97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要求,保监会将取消保险公司精算专业人员资格认可、保险公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2项行政审批项目,并将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审批改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保监会及各保监局自2014年12月10日起,不再受理已取消项目的申请。已经受理的申请,应继续做好相关工作。
  二、取消项目的后续管理措施,按照《中国保监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后续管理措施表》(详见附件1)执行。
  三、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措施,按照《中国保监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及后续管理措施表》(详见附件2)执行。
  四、请各保监局收到本通知后,及时通知辖内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国外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并按照《中国保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详见附件3)要求,做好行政审批有关工作。
  附件:1.中国保监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后续管理措施表
     2.中国保监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及后续管理措施表
     3.中国保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保 监 会       
2014年12月8日   

 

附件1

中国保监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后续管理措施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后续监管措施

1 保险公司精算专业人员资格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拟由精算师协会予以认证,相关事宜将进一步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沟通。
2 保险公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公估机构任命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要求,并在任命决议作出之日起5日内,向当地保监局书面报告。(注:此处保险公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执行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附件2

中国保监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
前置审批事项及后续管理措施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后续监管措施

1 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09年第7号) 适应后置审批要求,调整申请人申请材料,不再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和“住所证明文件”,要求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文件资料。

 

附件3

中国保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项目编码 审批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类别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备注
45001 保监会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保险公司终止(解散、破产)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7条:“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74条:“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89条:“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第90条:“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第185条:“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其他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企业
45002 保监会 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代表机构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79条:“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企业
45003 保监会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终止(解散、破产和分支机构撤销)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07条:“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03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终止(解散、破产和分支机构撤销)审批”。
企业
45004 保监会 专属自保组织和相互保险组织设立、合并、分立、变更和解散审批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09项“专属自保组织和相互保险组织设立、合并、分立、变更和解散审批”。 企业
45005 保监会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及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80条:“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代表机构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29项“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及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企业
45006 保监会 保险集团公司及保险控股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审批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02项“保险集团公司及保险控股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审批”。 企业
45007 保监会 保险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84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四)撤销分支机构;(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六)修改公司章程;(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
45008 保监会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04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企业
45009 保监会 保险公司股权转让及改变组织形式审批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30项“保险公司股权转让及改变组织形式审批”。 企业
45010 保监会 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36条:“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企业
45011 保监会 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审批 行政许可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30号)第五条:“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企业
45013 保监会 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及专属自保、相互保险等组织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核准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05项“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及专属自保、相互保险等组织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核准”。 企业
45014 保监会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核准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06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核准”。  企业
45015 保监会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81条:“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企业
45016 保监会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发行审批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08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发行审批”。 企业
45017 保监会 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账户设立、合并、分立、关闭、清算等事项审批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35项“投资连接保险的投资账户设立、合并、分立、关闭、清算等事项审批”。 企业
45018 保监会 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97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保监发〔2011〕39号)第二十条:“保险公司对保证金以下处置行为,应事先得到中国保监会的批准,(二)提前支取;(四)清算时用保证金偿还债务……”
企业
45019 保监会 保险公司可投资企业债券的信用评级机构核准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38项“保险公司可投资企业债券的信用评级机构核准”。  企业
45020 保监会 保险公司拓宽保险资金运用形式审批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39项“保险公司拓宽保险资金运用形式审批”。  企业
45021 保监会 外资保险公司再保险关联交易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6号)第二十条:“除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外,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关联企业从事下列交易活动:(一)再保险的分出或者分入业务……” 企业
45022 保监会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核准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2条:“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11条:“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个人
45023 保监会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核准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2条:“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个人
45024 保监会 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审批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12项“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审批”。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09年7号)第81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外资保险公估机构适用本规定。”
企业
45025 保监会 保险代理机构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19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13年7号)第92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外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适用本规定。”
企业
45026 保监会 保险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19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13年6号)第91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外资保险经纪机构适用本规定。”
企业
45027 保监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设立分支机构及解散退出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32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解散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企业
45028 保监会 保险经纪机构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设立分支机构及解散退出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32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解散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企业
45030 保监会 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18项“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企业
45031 保监会 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1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企业
45032 保监会 保险代理机构动用保证金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4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不得动用保证金。” 企业
45033 保监会 保险经纪机构动用保证金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4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不得动用保证金。” 企业
45034 保监会 保险公司从事农业保险业务审批 行政许可   《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第三章第一条“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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