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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511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以下简称《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于《决定》中涉及中国证监会的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见附件1),自《决定》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再受理行政相对人提起的有关申请,已受理的不再审理。有关项目取消的后续管理和衔接工作,请按附件1中确定的方式执行。
  二、对于《决定》中涉及中国证监会的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见附件2),自《决定》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再受理行政相对人提起的有关申请,已受理的不再审理。有关事项取消的后续管理和衔接工作,请按附件2中确定的方式执行。
  三、对于《决定》中涉及中国证监会的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见附件3),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企业设立后进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中国证监会将着手清理与被取消、调整事项有关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将对外公布。
  五、有关事项取消、调整后,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审慎监管原则,通过制定管理规范和标准,完善监管手段,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处罚力度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和有关业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附件:1.中国证监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2.中国证监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
     3.中国证监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证 监 会       
2015年4月28日   


附件1

中国证监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取消后的管理方式和衔接措施

1 证券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种审批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号) 修改《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要求证券交易所上市新的证券交易品种后向我会报告,加强对新上市证券交易品种交易情况的监督。
2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收费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号)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5号)
修改《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与《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明确证券交易所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收费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明确调整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程序,加强对收费情况的检查。
3 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使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发〔2000〕22号)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证监发〔2006〕65号)
修改《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与《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与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使用要求,定期检查或抽查基金使用情况。
4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新增股东或原股东转让所持股份审批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89号) 修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生相关事项后向我会报告。
5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新的交易品种审批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89号) 修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新的证券交易品种后向我会报告,加强对新上市证券交易品种交易情况的监督。
6 期货交易场所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审批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 一是对期货交易场所合并的,合并后的期货交易场所承接被合并的期货交易场所的权利义务,对其按照现有监管规则等同监管;二是对期货交易场所分立的,对分立的期货交易场所按照申请设立新的期货交易场所予以监管;三是对期货交易场所解散的,加强客户持仓处理和保证金清退、财务清算等方面的监管,保护投资者、会员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7 期货交易场所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审批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 加强事中指导及事后监督,对于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过程中发生的风险和问题,及时予以关注。
8 期货交易场所上市、修改或者终止合约审批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 加强事中协调及事后监管,防范相关事项取消后可能产生的市场风险。

附件2

中国证监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取消后的管理方式和衔接措施

1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   相应取消该项行政审批,改为事后报告管理。期货公司任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以下简称《高管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向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其中,任命分支机构负责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任命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向期货公司住所地派出机构报告。相关人员未取得我会任职资格核准文件的,期货公司可以不提交该条第(三)项规定的任职资格核准文件,但应当提交相关人员的身份、学历、学位证明,简历,符合相关工作年限要求的证明,资质测试合格证明(如适用),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如适用),会计师以上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证明(如适用),首席风险官出具的相关人员符合条件的意见。
  派出机构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对相关人员符合《高管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情况进行审阅,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更换。
  期货公司任命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同时将相关报告材料抄报期货公司住所地派出机构。


附件3

中国证监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1 证券交易所设立审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设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 设立期货交易场所审批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
3 设立期货专门结算机构审批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
4 外国证券类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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