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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公布调整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

财法〔20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部内各单位,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决定将财政部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现予公布(见附件)。
  各地区、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严格规范政府内部审批行为,明确审批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不断提高财政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财政部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

财 政 部       
2015年5月25日   

 

附件

财政部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其他共同
审批部门

设 定 依 据

处理决定

1 政府性基金立项审批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第四条:“征收政府性基金必须严格按国务院规定统一报财政部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对地方已经设立的基金项目,必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对各种基金进行清理登记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25号)的规定进行清理登记,由财政部负责审查处理,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45项:政府性基金立项审批,实施机关:财政部。
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
2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 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四、加强收费、基金管理,严格控制预算外资金规模: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执行中央、省两级审批的管理制度。收费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会同计划(物价)部门批准;确定和调整收费标准,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计划(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重要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制定及调整应报请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包括计划单列市)及其部门无权审批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附件第5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实施机关: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
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
3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捐赠事项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61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事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第三条:“财政部负责贷款、赠款的管理工作,是政府外债的统一管理部门。”第十五条:“财政部应当对贷款申请书进行审查,并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以及贷款方的要求等决定是否将贷款申请列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规划。”第四十七条:“财政部根据通过的项目建议书,负责与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进行磋商谈判、组织签署赠款法律文件并办理生效事宜。其他部门应当协助财政部做好相关工作。”
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
4 外国政府贷款事项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60项:外国政府贷款事项审批,实施机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第三条:“财政部负责贷款、赠款的管理工作,是政府外债的统一管理部门。”第二十条:“财政部对省级财政部门提交的外国政府贷款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确认后,应当根据贷款方的发展援助政策要求以及资金承诺情况,统一对外提出备选项目。”第五十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以及中央管理企业拟利用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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