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 56 号

  《民政部关于废止〈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的决定》已经2015年10月20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10月29日   


民政部关于废止《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
管理机构暂行规定》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我部对部分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对《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民发〔1999〕50号)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