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附件1

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

 

表1

对商业存在保留的限制性措施(负面清单)

部门: 1.商务服务
分部门: A.专业服务
 a.法律服务(CPC861)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1.独资设立的代表机构不得办理涉及内地法律适用的法律事务,或聘用内地执业律师。
2.与内地方以合作形式提供法律服务限于:
  1)可由内地律师事务所向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派驻内地执业律师担任内
   地法律顾问,或由香港律师事务所向内地律师事务所派驻香港律师担任涉港或跨
   境法律顾问。
  2)内地律师事务所和已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律师事务所按照协议约定进行联
   合经营的,在各自执业范围、权限内以分工协作方式开展业务合作。
  3)在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与内地方以合伙方式联营,联营方式按照司法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的具体规定执行。



部门: 1.商务服务
分部门: A.专业服务
 b.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CPC862)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可在内地担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计师事务所的控制权须由内地居民持有,具体要求按照内地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担任合伙人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有固定住所,其中每年在内地居留不少于6个月。


部门: 1.商务服务
分部门: A.专业服务
 c.税收服务(CPC863)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 1.商务服务
分部门: A.专业服务
 d.建筑及设计服务(CPC8671)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香港服务提供者应是在香港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或者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

 

 

部门: 1.商务服务
分部门: A.专业服务
 e.工程服务(CPC8672)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1.香港服务提供者应是在香港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或者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
2.从事综合水利枢纽的建设、经营须由内地方控股。

 

部门: 1.商务服务
分部门: A.专业服务
 f.集中工程服务(CPC8673)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1.香港服务提供者应是在香港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或者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
2.从事综合水利枢纽的建设、经营须由内地方控股。

 

部门: 1.商务服务
分部门: A.专业服务
 g.城市规划和园林建筑服务(CPC8674)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不得提供城市总体规划、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服务。

 

 

部门: 1.商务服务
分部门: A.专业服务
 h.医疗和牙科服务(CPC9312)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申请设立医疗机构须经省级卫生计生委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审批和登记。


 

部门: 1.商务服务
分部门: A.专业服务
 i.兽医服务(CPC932)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 1.商务服务
分部门: A.专业服务
 j.助产士、护士、理疗医师和护理员提供的服务(CPC93191)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不作承诺。
 

 

部门: 1.商务服务
分部门: A.专业服务
 k.其他(专利代理、商标代理等)(CPC8921-8923)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 1.商务服务
分部门: B.计算机及相关服务
 a.与计算机硬件安装有关的咨询服务(CPC841)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 1.商务服务
分部门: B.计算机及相关服务
 b.软件执行服务(CPC842)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 1.商务服务
分部门: B.计算机及相关服务
 c.数据处理服务(CPC843)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 1.商务服务
分部门: B.计算机及相关服务
 d.数据库服务(CPC844,网络运营服务和增值电信业务除外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 1.商务服务
分部门: B.计算机及相关服务
 e.其他(CPC845+849)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 1.商务服务
分部门: C.研究和开发服务
 a.自然科学的研究和开发服务(CPC851)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1.不得从事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2.不得从事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研发、养殖、种植和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农作
 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以及原产于内地
 的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种的开发活动。
3.与内地方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
 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出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省级畜牧兽医
 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
 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前,不得合作研究利用。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
 试验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部门: 1.商务服务
分部门: C.研究和开发服务
 c.边缘学科的研究和开发服务(CPC853)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限于自然科学跨学科的研究与实验开发服务。

 

 

部门: 1.商务服务
分部门: D.房地产服务
 a.涉及自有或租赁房地产的服务(CPC821)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为明晰起见,香港服务提供者在香港和内地承接的物业建筑面积,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地申请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依据。

 

 

部门: 1.商务服务
分部门: D.房地产服务
 b.基于收费或合同的房地产服务(CPC822)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为明晰起见,香港服务提供者在香港和内地承接的物业建筑面积,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地申请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依据。


部门: 1.商务服务
分部门: E.无操作人员的租赁服务
 a.船舶租赁(CPC83103)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 1.商务服务
分部门: E.无操作人员的租赁服务
 b.航空器租赁(CPC83104)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 1.商务服务
分部门: E.无操作人员的租赁服务
 c.个人车辆(CPC83101)、货运车辆(CPC83102)及其他陆地运输设备(CPC83105)
  的租赁服务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 1.商务服务
分部门: E.无操作人员的租赁服务
 d.农业机械等设备租赁服务(CPC83106-83109)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 1.商务服务
分部门: E.无操作人员的租赁服务
 e.个人和家用物品等其他租赁服务(CPC832)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 1.商务服务
分部门: F.其他商务服务
 a.广告服务(CPC871)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 1.商务服务
分部门: F.其他商务服务
 b.市场调研和公共民意测验服务(CPC864)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1.提供市场调查服务限于合资、合作(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内地方控股)。
2.不得提供公共民意测验服务和非市场调查的市场调研服务。
3.内地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涉外市场调查需
 通过取得涉外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涉外社会调查需通过取得涉外调查资格的内资机
 构报经批准后进行。

 

 

部门: 1.商务服务
分部门: F.其他商务服务
 c.管理咨询服务(CPC865)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 1.商务服务
分部门: F.其他商务服务
 d.与管理咨询相关的服务(CPC866)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 1.商务服务
分部门: F.其他商务服务
 e.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CPC8676)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不得为内地籍船舶提供船舶检验服务。

 

 

部门: 1.商务服务
分部门: F.其他商务服务
 f.与农业、狩猎和林业有关的服务(CPC881)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1.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须由内地方控股。
2.不得从事国家保护的原产于内地的野生动、植物种资源开发。
3.不得从事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包括但不限于象牙、虎骨)的雕刻、加工、销售。
4.不得从事森林火灾损失评估以及其他森林评估。
5.不得获得林权证。

 

 

部门: 1.商务服务
分部门: F.其他商务服务
 g.与渔业有关的服务(CPC882)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不得从事内地远洋渔业和内地捕捞业。

 

 

部门: 1.商务服务
分部门: F.其他商务服务
 h.与采矿业有关的服务(CPC883+5115)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 1.商务服务
分部门: F.其他商务服务
 i.与制造业有关的服务(CPC884+885,CPC88442除外)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不得提供与禁止外商投资的制造业有关的服务。

 

 

部门: 1.商务服务
分部门: F.其他商务服务
 j.与能源分配有关的服务(CPC887)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1.从事输电网、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内地方控股。
2.在广东省以外50万人口以上的内地城市及广东省10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从事城市燃
 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须由内地方控股。

 

 

部门: 1.商务服务
分部门: F.其他商务服务
 k.人员提供与安排服务(CPC872)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 1.商务服务
分部门: F.其他商务服务
 l.调查与保安服务(CPC873)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1.不得从事调查服务。
2.不得提供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
 保卫重点单位的保安服务。
3.不得设立或入股内地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


部门: 1.商务服务
分部门: F.其他商务服务
 m.与工程相关的科学和技术咨询服务(CPC8675)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1.不得从事:
  1)钨、锡、锑、钼、萤石的勘查。
  2)稀土的勘查、选矿。
  3)放射性矿产的勘查、选矿。
  4)与水利工程相关的科学和技术咨询服务。
  5)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海洋调查;地形图、世界政区地
     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和
     真三维地图的编制;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区域性的地质填图、矿产地质、地球物
     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遥感地质等调查。
2.不得以独资形式从事:
  1)特殊和稀缺煤类的勘查(须由内地方控股)。
  2)贵金属(金族)的勘查。
  3)石墨的勘查。
  4)锂矿的选矿。
  5)设立测绘公司(须由内地方控股)。
 

部门: 1.商务服务
分部门: F.其他商务服务
 n.设备的维修和保养服务(个人和家用物品的维修,与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有关的
    修理服务)(CPC633+8861-8866)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从事海洋工程装备(含模块)的修理须由内地方控股。

 

部门: 1.商务服务
分部门: F.其他商务服务
 o.建筑物清洁服务(CPC874)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 1.商务服务
分部门: F.其他商务服务
 p.摄影服务(CPC875)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 1.商务服务
分部门: F.其他商务服务
 q.包装服务(CPC876)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 1.商务服务
分部门: F.其他商务服务
 s.会议服务(CPC87909)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 1.商务服务
分部门: F.其他商务服务
 t.其他(CPC8790,光盘复制服务除外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不得从事印章刻制服务。
为明晰起见,香港服务提供者可在广东省深圳市、广州市试点设立商业保理企业。

 

 

部门: 2.通信服务
分部门: A.邮政服务(CPC7511)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不得提供邮政服务。

 

部门: 2.通信服务
分部门: B.速递服务(CPC7512)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不得提供信件的内地境内快递业务、国家机关公文寄递业务。

 

 

部门: 3.建筑和相关的工程服务
分部门: A.建筑物的总体建筑工作(CPC512)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为明晰起见,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建筑业企业时,其在内地以及内地以外的工程承包业绩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依据;其经资质管理部门认可的项目经理人数中,香港永久性居民所占比例可不受限制。

 

 

部门: 3.建筑和相关的工程服务
分部门: B.民用工程的总体建筑工作(CPC513)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1.从事综合水利枢纽的总体建筑服务须由内地方控股。
2.不得提供国境、国际河流航道建设工程、设施设备采购、航道及设施设备养护管理服
  务。
3.不得提供航道维护性疏浚服务。
为明晰起见,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建筑业企业时,其在内地以及内地以外的工程承包业绩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依据;其经资质管理部门认可的项目经理人数中,香港永久性居民所占比例可不受限制。

 

 

部门: 3.建筑和相关的工程服务
分部门: C.安装和组装工作(CPC514+516)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 3.建筑和相关的工程服务
分部门: D.建筑物的装修工作(CPC517)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 3.建筑和相关的工程服务
分部门: E.其他(CPC511+515+518)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 4.分销服务
分部门: A.佣金代理服务(CPC621)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 4.分销服务
分部门: B.批发销售服务(CPC622,图书、报纸、杂志、文物的批发销售服务除外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1.不得从事粮食收购以及粮食、棉花、植物油、食糖、农作物种子的批发销售服务。
2.从事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经营须由内地方控股。

 

 

部门: 4.分销服务
分部门: C.零售服务(CPC631+632+6111+6113+6121,图书、报纸、杂志、文物的零售服务除
  外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1.不得提供烟草的零售服务。
2.同一香港服务提供者设立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成品
  油的连锁加油站,须内地方控股。

 

 

部门: 4.分销服务
分部门: D.特许经营服务(CPC8929)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 4.分销服务
分部门: E.其他分销服务(文物拍卖除外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1.设立、经营免税商店应符合内地有关规定。
2.申请设立直销企业,应当有3年以上在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直销企业及其分支
  机构不得招募境外人员为直销员,境外人员不得从事直销员业务培训。

 

 

 

部门: 5.教育服务
分部门: A.初级教育服务(CPC921)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1.设立以内地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限于合作。
2.不得投资举办义务教育及军事、警察、政治、宗教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
为明晰起见,在广东设立独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招生范围除在内地持有居留证件的外籍人员的子女,可扩大至在广东工作的海外华侨和归国留学人才的子女。

 

部门: 5.教育服务
分部门: B.中等教育服务(CPC922)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1.设立以内地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限于合作。
2.不得投资举办义务教育及军事、警察、政治、宗教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
为明晰起见,在广东设立独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招生范围除在内地持有居留证件的外籍人员的子女,可扩大至在广东工作的海外华侨和归国留学人才的子女。

 

 

部门: 5.教育服务
分部门: C.高等教育服务(CPC923)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1.设立以内地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限于合作。
2.不得投资举办军事、警察、政治、宗教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

 

 

部门: 5.教育服务
分部门: D.成人教育服务(CPC924)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不得投资举办军事、警察、政治、宗教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

 

 

部门: 5.教育服务
分部门: E.其他教育服务(CPC929)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不得投资举办军事、警察、政治、宗教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投资举办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限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

 

 

部门: 6.环境服务
分部门: A.排污服务(CPC9401)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 6.环境服务
分部门: B.固体废物处理服务(CPC9402)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 6.环境服务
分部门: C.公共卫生及类似服务(CPC9403)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 6.环境服务
分部门: D.废气清理服务(CPC9404)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 6.环境服务
分部门: E.降低噪音服务(CPC9405)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 6.环境服务
分部门: F.自然和风景保护服务(CPC9406)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 6.环境服务
分部门: G.其他环境保护服务(CPC9409)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 7.金融服务
分部门: A.所有保险和与其相关的服务(CPC812)
 a.人寿险、意外险和健康保险服务(CPC8121)
 b.非人寿保险服务(CPC8129)
 c.再保险和转分保服务(CPC81299)
 d.保险辅助服务(保险经纪、保险代理、咨询、精算等)(CPC8140)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1.香港保险公司及其经过整合或战略合并组成的集团进入内地保险市场须满足下列条件:
 1)集团总资产50亿美元以上,其中任何一家香港保险公司的经营历史在30年以上,
     且其中任何一家香港保险公司在内地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
 2)所在地区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并且该保险公司已经受到所在地区有关主管当局
     的有效监管;
 3)符合所在地区偿付能力标准;
 4)所在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
 5)法人治理结构合理,风险管理体系稳健;
 6)内部控制制度健全,管理信息系统有效;
 7)经营状况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支持符合条件的香港保险公司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分支机构,对进入
  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香港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视同内地保险机构,适用相同或相近的监管
  法规。
2.香港保险公司参股内地保险公司的最高股比不超过24.9%。境外金融机构向保险公司
  投资入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财务状况良好稳定,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2)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亿美元;
 3)国际评级机构最近3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
 4)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5)符合所在地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3.境外保险公司与内地境内的公司、企业合资在内地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
  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寿险公司),其中外资比例不可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0%。境外保
  险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合资寿险公司股份,不可超过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4.内地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可低于75%。
5.香港保险代理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保险代理公司,为内地的保险公司提供保险代理服
  务,申请人须满足下列条件:
 1)申请人必须为香港本地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2)经营保险代理业务10年以上,提出申请前3年的年均业务收入不低于50万港元,提
     出申请上一年度的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万港元;
 3)申请前3年无严重违规、受处罚记录。
 香港保险代理公司进入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可适用与内
  地保险中介机构相同或相近的准入标准和监管法规。
6.香港的保险经纪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保险代理公司,申请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香港经营保险经纪业务10年以上;
 2)提出申请前3年的年均保险经纪业务收入不低于50万港元,提出申请上一年度的年
     末总资产不低于50万港元;
 3)提出申请前3年无严重违规和受处罚记录。
 香港保险经纪公司进入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可适用与内
  地保险中介机构相同或相近的准入标准和监管法规。
7.香港的保险经纪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保险经纪公司,须满足下列条件:
 1)总资产2亿美元以上;
 2)经营历史在30年以上;
 3)在内地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
  香港保险经纪公司进入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提供保险经纪服务,可适用与内
  地保险中介机构相同或相近的准入标准和监管法规。
8.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不得设立保险公估机构。
 香港保险公估机构进入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提供保险公估服务,可适用与内
  地保险中介机构相同或相近的准入标准和监管法规。
9.除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外,港资保险公司不可与其关联企业从事下列交易活动:
 1)再保险的分出或者分入业务;
 2)资产买卖或者其他交易。
  经批准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的外资保险公司应提交中国保监会所规定的材料。

 

 

部门: 7.金融服务
分部门: B.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不含保险)
 a.接受公众存款和其他需偿还的资金(CPC81115-81119)
 b.所有类型的贷款,包括消费信贷、抵押贷款、保理和商业交易的融资(CPC8113)
 c.金融租赁(CPC8112)
 d.所有支付和货币汇兑服务(除清算所服务外)(CPC81339)
 e.担保与承兑(CPC81199)
 f.在交易市场、公开市场或其他场所自行或代客交易
  f1.货币市场票据(CPC81339)
  f2.外汇(CPC81333)
  f3.衍生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期货和期权(CPC81339)
  f4.汇率和利率契约,包括掉期和远期利、汇率协议(CPC81339)
  f5.可转让证券(CPC81321)
  f6.其他可转让的票据和金融资产,包括金银条块(CPC81339)
 g.参与各类证券的发行(CPC8132)
 h.货币经纪(CPC81339)
 i.资产管理(CPC8119+81323)
 j.金融资产的结算和清算,包括证券、衍生产品和其他可转让票据(CPC81339或
    81319)
 k.咨询和其他辅助金融服务(CPC8131或8133)
 l.提供和传输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金融信息、金融数据处理和相关的软件
    (CPC8131)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1.香港服务提供者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为金融机构或特定类型金融机构,具体要求:
 1)设立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其中唯一或者控股股东应当为商业银
     行;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香港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且作为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
     东时应当为商业银行;
 2)大型商业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境外发起
     人或战略投资者应为金融机构;
 3)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的境外发起人
     或战略投资者应为银行;
 4)信托公司的境外出资人应为金融机构;
 5)金融租赁公司的境外发起人应为金融机构或融资租赁公司;
 6)消费金融公司的境外主要出资人应为金融机构;
 7)货币经纪公司的境外投资人应为货币经纪公司;
 8)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境外战略投资者应为金融机构。
2.投资下列金融机构须经审批:
 1)香港服务提供者投资入股内地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
     行、城市商业银行须经审批;
 2)香港服务提供者投资入股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村镇银行、贷款公司须经审批;
 3)香港服务提供者投资设立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须经审批;
 4)外国银行变更内地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须经审批;
 5)征信机构经营征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6)设立金融信息服务企业需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商务部、工商总局批准,取
     得《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提供金融信息服务许可证》。
3.香港服务提供者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符合总资产数量要求,具体包括:
 1)拟设立外商独资银行的唯一或者控股股东、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
     东、外国银行分行的外国银行,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60亿美元;
 2)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境外发起
     人或战略投资者,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60亿美元;
 3)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的境外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
     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60亿美元。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境外发起人
     或战略投资者,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4)信托公司的境外出资人,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5)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成员单位以外的战略投资者为境外金融机构的,其最近1年年末
     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6)金融租赁公司的境外发起人,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7)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境外战略投资者,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
     元。
4.香港服务提供者投资下列银行业金融机构,受单一股东持股和合计持股比例限制,具
  体如下:
 1)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
     个中资商业银行(包括: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投资入股比例不可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
     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比例合计不可超过25%。前款所称
     投资入股比例是指境外金融机构所持股份占中资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比例。境外
     金融机构关联方的持股比例应当与境外金融机构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2)单个境外银行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农
     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投资入股比例不可超过20%,
     多个境外银行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比例
     合计不可超过25%。
 3)单个境外机构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入股比例不可超过20%,多个境外机构投资
     入股比例合计不可超过25%。
5.香港服务提供者设立的外国银行分行不得经营下列外汇和人民币业务:代理发行、代
  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从事银行卡业务。除可以吸收内地中国公民
  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外,香港服务提供者设立的外国银行分行不可
  以经营对内地中国公民的人民币业务。不可以提供仅独资银行或合资银行主体才能提
  供的业务。不可以提供证券、保险业务。
6.香港服务提供者设立的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项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
  人民币风险资产的比例不可低于8%。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总行无偿拨付不少于2亿元
  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营运资金的30%应以指定的生息资产形式
  存在;以定期存款形式存在的生息资产应当存放在内地3家或3家以下内地中资商业银
  行。
7.香港服务提供者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经营人民币业务
  的,应当满足审慎性条件,并经批准。
8.香港服务提供者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不可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
  法人金融机构。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9.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外国银行分行开展同业拆借业务,须经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具备人民币同业拆借业务资格。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最高拆入限额和
  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实收资本的2倍,外国银行分行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
  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人民币营运资金的2倍。
10.香港服务提供者设立的外国银行分行不得从事代理国库支库业务。
11.香港服务提供者投资货币经纪公司,应满足从事货币经纪业务20年以上、申请前连
   续2年盈利、具有从事货币经纪服务所必需的全球机构网络和资讯通信网络的要求。
12.境外机构不可参与发起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13.投资证券公司限于以下2种形式:
 1)投资证券公司为合资形式时,包括:与境内股东依法共同出资设立合资证券公司;
     依法受让、认购内资证券公司股权,内资证券公司依法变更为合资证券公司。
     (同一港资金融机构,或者受同一主体实际控制的多家港资金融机构,入股两地
     合资证券公司的数量参照国民待遇实行“参一控一”。)
 2)境外投资者投资上市内资证券公司时,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
     内资证券公司股份,或者与上市内资证券公司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并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上市内资证券公司经批准的业务范围不变(在
     控股股东为内资股东的前提下,上市内资证券公司可不受至少1名内资股东的持
     股比例不低于49%的限制)。
 境外投资者依法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
 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5%以上股份的,应当符合对合资证券公司的境外股东资质条件
 的规定。
 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可
 超过20%;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
 的比例不可超过25%。
14.投资证券公司为合资形式时,除以下情形外,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
  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不可超过49%。境内股
   东中应当至少有1名是内资证券公司,且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
   权益比例不低于49%:
  1)符合条件的港资金融机构可在上海市、广东省、深圳市各设立1家两地合资全牌照
     证券公司,港资合并持股比例最高可达51%,内地股东不限于证券公司;
  2)符合条件的港资金融机构可按照内地有关规定在内地批准的“在金融改革方面先
     行先试”的若干改革试验区内,各新设1家两地合资全牌照证券公司,内地股东不
     限于证券公司,港资合并持股比例不超过49%,且取消内地单一股东须持股49%的
     限制。
15.除14(1)、14(2)情形外,合资证券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至少1名
   是具备合法的金融业务经营资格的机构;持续经营5年以上。
   在14(1)、14(2)情形下,合资证券公司的港资股东应当符合内地关于港资金融
   机构的认定标准。
16.除14(1)、14(2)情形外,合资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限于:股票(包括人民币普
   通股、外资股)和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承销与保荐;外资股的经纪;
   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经纪和自营。
17.港资金融机构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限于合资形式(允许入股两地合资基金公司的家数
   参照国民待遇实行“参一控一”)。
18.投资期货公司限于合资形式,符合条件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合资期货公司中拥有的
   权益比例不可超过49%(含关联方股权)。(同一港资金融机构,或者受同一主体
   实际控制的多家港资金融机构,入股两地合资期货公司的数量参照国民待遇实行
   “参一控一”。)
   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境外股东应具备下列条件:依香港地区法律设立、合法
   存续的金融机构;近3年各项财务指标及监管指标符合香港地区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
   构的要求。
19.港资金融机构投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限于合资形式。(同一港资金融机构,或者受
   同一主体实际控制的多家港资金融机构,入股两地合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数量参
   照国民待遇实行“参一控一”。)
   允许符合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境外股东资质条件的香港证券公司与内地具备设立子公
   司条件的证券公司,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合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作为内地
   证券公司的子公司,专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香港证券公司持股比例最高可达
   到49%。
   在内地批准的“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试”的若干改革试验区内,符合内地关于港
   资金融机构认定标准的港资证券公司持股比例可达50%以上。
20.港资股东入股两地合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须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出资。
为明晰起见,香港银行在广东省设立的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参照内地相关申请设立支行
的法规要求提出在广东省内设立异地(不同于分行所在城市)支行的申请。若香港银
行在内地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已在广东省设立分行,则该分行可以参照内地相关申请
设立支行的法规要求提出在广东省内设立异地(不同于分行所在城市)支行的申请。

 

 

部门: 7.金融服务
分部门: C.其他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 8.与健康相关的服务和社会服务
分部门: A.医院服务(CPC9311)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申请设立医疗机构须经省级卫生计生委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审批和登记。

 

 

部门: 8.与健康相关的服务和社会服务
分部门: B.其他人类健康服务(CPC93192+93193+93199)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不得开展基因信息、血液采集、病理数据及其他可能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服务。

 

 

部门: 8.与健康相关的服务和社会服务
分部门: C.社会服务(CPC933)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不得提供灾民社会救助服务。

 

 

部门: 9.旅游和与旅游相关的服务
分部门: A.饭店和餐饮服务(CPC641-643)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 9.旅游和与旅游相关的服务
分部门: B.旅行社和旅游经营者服务(CPC7471)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独资设立旅行社试点经营内地居民前往香港及澳门以外目的地(不含台湾)的团队出境游业务限于5家。

 

 

部门: 9.旅游和与旅游相关的服务
分部门: C.导游服务(CPC7472)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 9.旅游和与旅游相关的服务
分部门: D.其他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 10.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
分部门: D.体育和其他娱乐服务(CPC964)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 11.运输服务
分部门: A.海洋运输服务
 a.客运服务(CPC7211)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1.从事沿海水路运输服务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拟经营的范围内,内地水路运输经营者无法满足需求。
 2)应当具有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记录。
 3)限于合资、合作,且香港服务提供者的出资额低于50%。
2.经批准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中,香港服务提供者或其投资股比等事项发生变
  化的,应当报原许可机关批准。

 

部门: 11.运输服务
分部门: A.海洋运输服务
 b.货运服务(CPC7212)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1.从事沿海水路运输服务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拟经营的范围内,内地水路运输经营者无法满足需求。
 2)应当具有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记录。
 3)限于合资、合作,且香港服务提供者的出资额低于50%。
2.经批准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中,香港服务提供者或其投资股比等事项发生变
  化的,应当报原许可机关批准。

 

 

部门: 11.运输服务
分部门: A.海洋运输服务
 c.船舶和船员的租赁(CPC7213)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不得提供沿海水路运输的船舶和船员租赁服务。

 

 

部门: 11.运输服务
分部门: A.海洋运输服务
 d.船舶维修和保养(CPC8868)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 11.运输服务
分部门: A.海洋运输服务
 e.拖驳服务(CPC7214)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1.从事沿海水路运输服务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拟经营的范围内,内地水路运输经营者无法满足需求。
 2)应当具有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记录。
 3)限于合资、合作,且香港服务提供者的出资额低于50%。
2.经批准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中,香港服务提供者或其投资股比等事项发生变
  化的,应当报原许可机关批准。

 

 

部门: 11.运输服务
分部门: A.海洋运输服务
 f.海运支持服务(CPC745)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可从事的海洋运输支持服务限于:
  1)设立独资公司,提供除燃料及水以外的物料供应服务。
  2)为进港或抛锚的船舶提供清洁、消毒、熏蒸、灭害虫及船舶封存和储存服务。
  3)与内地方打捞人成立合作打捞企业,实施打捞活动。内地方打捞人为具有实施打
     捞作业资格的专业打捞机构,其资格由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家规定的专业打捞机构
     的条件予以审定。

 

 

部门: 11.运输服务
分部门: B.内水运输服务
 a.客运服务(CPC7221)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1.从事内水运输服务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拟经营的范围内,内地水路运输经营者无法满足需求。
 2)应当具有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记录。
 3)限于合资、合作,且香港服务提供者的出资额低于50%。
2.经批准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中,香港服务提供者或其投资股比等事项发生变
  化的,应当报原许可机关批准。

 

 

部门: 11.运输服务
分部门: B.内水运输服务
 b.货运服务(CPC7222)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1.从事内水运输服务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拟经营的范围内,内地水路运输经营者无法满足需求。
 2)应当具有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记录。
 3)限于合资、合作,且香港服务提供者的出资额低于50%。
2.经批准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中,香港服务提供者或其投资股比等事项发生变
  化的,应当报原许可机关批准。

 

 

部门: 11.运输服务
分部门: B.内水运输服务
 c.船舶和船员的租赁(CPC7223)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不得提供内水船舶和船员租赁服务。

 

部门: 11.运输服务
分部门: B.内水运输服务
 d.船舶维修和保养(CPC8868)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 11.运输服务
分部门: B.内水运输服务
 e.拖驳服务(CPC7224)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1.从事内水运输服务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拟经营的范围内,内地水路运输经营者无法满足需求。
 2)应当具有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记录。
 3)限于合资、合作,且香港服务提供者的出资额低于50%。
2.经批准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中,香港服务提供者或其投资股比等事项发生变
  化的,应当报原许可机关批准。

 

 

部门: 11.运输服务
分部门: B.内水运输服务
 f.内水运输的支持服务(CPC745)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可从事的内水运输支持服务限于:
  1)设立独资公司,提供除燃料及水以外的物料供应服务。
  2)为进港或抛锚的船舶提供清洁、消毒、熏蒸、灭害虫及船舶封存和储存服务。
  3)与内地方打捞人成立合作打捞企业,实施打捞活动。内地方打捞人为具有实施打捞
     作业资格的专业打捞机构,其资格由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家规定的专业打捞机构的
     条件予以审定。

 

 

部门: 11.运输服务
分部门: C.航空运输服务
 a.客运服务(CPC731)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1.设立经营公共航空客运公司,须由内地方控股,一家香港服务提供者(包括其关联企
  业)投资比例不可超过25%,公司法定代表人须为中国籍公民。
2.设立经营从事公务飞行、空中游览、为工业服务的通用航空企业,须由内地方控股;
  设立经营从事农、林、渔业作业的通用航空企业,限于与内地方合资、合作。通用航
  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为中国籍公民。

 

 

部门: 11.运输服务
分部门: C.航空运输服务
 b.货运服务(CPC732)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设立经营公共航空货运公司,须由内地方控股,一家香港服务提供者(包括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可超过25%,公司法定代表人须为中国籍公民。

 

 

部门: 11.运输服务
分部门: C.航空运输服务
 c.带乘务员的飞机租赁服务(CPC734)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 11.运输服务
分部门: C.航空运输服务
 d.飞机的维修和保养服务(CPC8868)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 11.运输服务
分部门: C.航空运输服务
 e.空运支持服务(CPC746)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1.不得投资和管理内地空中交通管制系统。
2.投资民用机场,应由内地方相对控股。
3.提供中小机场委托管理服务的合同有效期不超过20年;不允许以独资形式提供大型机
  场委托管理服务。
4.可独资提供的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不包括与安保有关的项目。
5.投资航空油料项目,须由内地方控股。
6.投资计算机订座系统项目,应与内地的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提供者合资,且内地方在
  合资企业中控股。
为明晰起见,香港服务提供者申请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时,可出具由内地的法人银行或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推荐的担保公司提供的经济担保;也可由香港银行作担保,待申请获内地批准后,在规定时限内再补回内地的法人银行或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推荐的担保公司提供的经济担保。

 

 

部门: 11.运输服务
分部门: D.航天运输服务(CPC733)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不得提供航天运输服务。

 

 

部门: 11.运输服务
分部门: E.铁路运输服务
 a.客运服务(CPC7111)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设立经营铁路旅客运输公司,须由内地方控股。

 

 

部门: 11.运输服务
分部门: E.铁路运输服务
 b.货运服务(CPC7112)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 11.运输服务
分部门: E.铁路运输服务
 c.推车和拖车服务(CPC7113)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 11.运输服务
分部门: E.铁路运输服务
 d.铁路运输设备的维修和保养服务(CPC8868)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 11.运输服务
分部门: E.铁路运输服务
 e.铁路运输的支持服务(CPC743)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从事铁路干线路网的建设、经营须由内地方控股。

 

 

部门: 11.运输服务
分部门: F.公路运输服务
 a.客运服务(CPC7121+7122)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 11.运输服务
分部门: F.公路运输服务
 b.货运服务(CPC7123)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 11.运输服务
分部门: F.公路运输服务
 c.商用车辆和司机的租赁(CPC7124)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 11.运输服务
分部门: F.公路运输服务
 d.公路运输设备的维修和保养服务(CPC6112+8867)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 11.运输服务
分部门: F.公路运输服务
 e.公路运输的支持服务(CPC744)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 11.运输服务
分部门: G.管道运输
 a.燃料传输(CPC7131)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 11.运输服务
分部门: G.管道运输
 b.其他货物的管道运输(CPC7139)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 11.运输服务
分部门: H.所有运输方式的辅助服务
 a.装卸服务(CPC741)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 11.运输服务
分部门: H.所有运输方式的辅助服务
 b.仓储服务(CPC742)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 11.运输服务
分部门: H.所有运输方式的辅助服务
 c.货运代理服务(CPC748)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香港服务提供者可提供的海洋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限于:
1.设立的独资船务公司可从事的业务限于:
 1)设立独资船务公司,仅可为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提供揽货、签发提单、结算运费
     及签订服务合同等日常业务服务。
 2)设立独资船务公司,仅可为其母公司拥有或经营的船舶提供船舶代理服务,包括
     报关和报检;使用商业通用的提单或多式联运单证,开展多式联运服务。
 3)设立独资船务公司,仅可为其母公司经营香港与内地开放港口之间的驳船、拖船
     提供揽货、签发提单、结算运费、签订服务合同等日常业务。
 4)设立独资船务公司,可为该香港服务提供者租用的内地船舶经营香港至内地开放
     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提供包括揽货、签发提单、结算运费、签订服务合同等日
     常业务服务。
2.设立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为内地开放港口至港澳航线船舶经营人提供船舶代理
  服务。提供第三方国际船舶代理服务限于合资、合作,所持股权比例不超过51%。
3.将香港服务提供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国际货物仓
  储业务登记下放至省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仅限于广东省)。将香港服务提
  供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登记下放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仅
  限于广东省)。

 

 

部门: 11.运输服务
分部门: H.所有运输方式的辅助服务
 d.其他(CPC749)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提供外轮理货服务限于合资、合作。
为明晰起见,香港服务提供者在香港独立注册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可作为其在内地申请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条件。

 

 

部门: 11.运输服务
分部门: I.其他运输服务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 12.没有包括的其他服务
分部门: A.成员组织服务(CPC95)
B.其他服务(CPC97)
C.家政服务(CPC98)
D.国外组织和机构提供的服务(CPC99)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1.不得提供工会、少数民族团体、宗教、政治等成员组织的服务。
2.不得在内地设立境外组织和机构的代表机构。

 

表2

跨境服务开放措施(正面清单)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务服务
 A.专业服务
  a.法律服务(CPC861)

具体承诺

1.允许内地律师事务所聘用香港法律执业者,被内地律师事务所聘用的香港法律执业者不得办理内地法律事务。
2.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按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参加内地统一司法考试,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
3.允许第2条所列人员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内地律师事务所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
4.香港律师因个案接受内地律师事务所请求提供业务协助,可不必申请香港法律顾问
证。

5.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居民,只能在一个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受聘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或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
6.允许取得内地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获得内地律师执业证书的香港居民,以内地律师身份从事涉港民事诉讼代理业务,具体可从事业务按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
行。
7.允许香港大律师以公民身份担任内地民事诉讼的代理人。
8.允许取得内地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居民,在内地律师事务所设在香港的分所,按照内地规定的实习培训大纲和实务训练指南进行实习。
9.允许具有5年(含5年)以上执业经验并通过内地司法考试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参加内地律师协会组织的不少于1个月的集中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申请内地律师执业。
10.对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的代表在内地的居留时间不作要求。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务服务
  A.专业服务
   b.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CPC862)

具体承诺

1.对已持有内地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并在内地执业的香港会计师(包括合伙人)每年在内地的工作时间要求比照内地注册会计师实行。
2.允许香港会计师在内地设立的符合内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的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香港会计师应取得内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应当具有内地会计师以上(含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香港会计师在申请内地执业资格时,已在香港取得的审计工作经验等同于相等时间的内地审计工作经验。
4.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在内地临时开展审计业务时申请的《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长至5年。
5.同意在香港设立内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点。
6.在广东省深圳市、东莞市办理香港居民报考内地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各项事宜并设置专门考场,考试合格者由广东省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7.适当简化对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业的申报材料要求。
8.取得内地注册会计师资格的香港永久居民申请成为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时,已在香港取得的审计工作经验等同于相等时间的内地审计工作经验。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务服务
  A.专业服务
   d.建筑设计服务(CPC8671)
   e.工程服务(CPC8672)
   f.集中工程服务(CPC8673)
   g.城市规划和风景园林设计服务(城市总体规划服务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除
     外)(CPC8674)
   包括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具体承诺

1.放宽香港专业及技术人员在内地居留期限的规定,将其居港时间,亦计算为内地居
留。
2.允许通过互认取得内地建筑领域各专业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在广东、广西、福建注册执业,享有与内地拥有相同专业资格专业人士同
等待遇。
3.允许取得内地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在广东、广西、福建注册,不受在香港注册与否的限制。
4.允许取得内地监理工程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在广东、广西、福建注册执业,不受在香港注册执业与否的限制。
5.对取得内地监理工程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按照内地有关规定作为广东、广西、福建省内监理企业申报企业资质时所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予以认定。
6.允许通过互认取得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在广东、广西、福建注册执业,不受在香港注册执业与否的限制。
7.允许取得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作为合伙人,按相应资质标准要求在内地设立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对合伙企业中香港与内地合伙人数量比例、出资比例、香港合伙人在内地居留时间没有限制。
8.对取得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互认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按照内地有关规定作为广东、广西、福建省内工程设计企业申报企业资质时所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予以认定。
9.允许通过考试取得内地注册建筑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在广东、广西、福建注册执业,不受在香港注册执业与否的限制,按照内地有关规定作为广东、广西、福建省内工程设计企业申报企业资质时所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予以认定。
10.允许通过互认取得内地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在广东、广西、福建注册执业,不受在香港注册执业与否的限制。
11.允许取得内地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作为合伙人,按相应资质标准要求在内地设立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对合伙企业中香港与内地合伙人数量比例、出资比例、香港合伙人在内地居留时间没有限制。
12.对取得内地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互认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按照内地有关规定作为广东、广西、福建省内工程设计企业申报企业资质时所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予以认定。
13.允许通过考试取得内地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在广东、广西、福建注册执业,不受在香港注册执业与否的限制,按照内地有关规定作为广东、广西、福建省内工程设计企业申报企业资质时所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予以认定。
14.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聘用香港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在尚未取得内地专业资格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不能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人员进行考核。
15.对于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中选修课部分,香港服务提供者可以在香港完成或由内地派师资授课,选修课继续教育方案须经内地认可。
16.对于在广东省内,外商独资、合资城乡规划企业申报资质时,通过互认取得内地注册规划师资格,在上述企业工作的香港人士,在审查时可以作为必需的注册人员予以认
定。
17.对于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继续教育中选修课部分,香港服务提供者可以在香港完成或由内地派师资授课,选修课继续教育方案须经内地认可。
18.对于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中选修课部分,香港服务提供者可以在深圳市统一完成。
19.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务服务
  A.专业服务
   h.医疗及牙医服务(CPC9312)
   j.分娩及其有关服务、护理服务、理疗及辅助候疗服务(CPC93191)
   包括药剂服务
8.与健康相关的服务和社会服务(除专业服务中所列以外)
  A.医院服务
  B.其他人类卫生服务
    医院服务(CPC9311)
    疗养院服务

具体承诺

1.允许香港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注册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来内地短期执业
2.短期执业的最长时间为3年,期满需要延期的,应重新办理短期执业手续。
3.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合法行医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短期执业不需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4.允许取得香港大学和香港中文大学的医学(西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完成了1年的实习期并已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后,参加内地的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
5.允许取得香港大学的口腔(牙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已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并在香港执照行医1年以上的,参加内地的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
6.允许取得内地医学(西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三级医院执业医师指导下不间断实习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或者在香港通过执业资格试后,完成了1年的实习期并已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的,参加内地的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
7.允许内地口腔(牙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三级医院执业医师指导下不间断实习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或者通过许可试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并在香港执照行医1年以上后,参加内地的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
8.允许香港中文大学、香港浸会大学和香港大学的中医专业毕业并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根据有关规定,在内地实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后,或在香港已经执照行医1年以上后,参加内地的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
9.允许具有内地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全日制高等学校中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香港永久性居民,通过中医执业资格试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并执照行医1年以上后,参加内地的医师资格考试;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在内地实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后,参加内地的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
10.香港永久性居民可申请参加内地医师资格考试的类别为临床、中医、口腔。
11.允许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不含中医)。成绩合格者,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
12.允许符合条件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通过认定方式申请获得内地《医师资格证书》
13.允许具备香港药剂师执照并符合内地《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报考条件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报名参加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内地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14.允许具备香港药剂师执照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按照内地《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15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办理注册。
15.对香港永久性居民申请注册内地执业药师按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16.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跨境交付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

17.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务服务
  A.专业服务
   i.兽医服务(CPC932)

具体承诺

允许取得国家执业兽医资格的香港居民在内地执业。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务服务
  A.专业服务
  k.其他(专利代理、商标代理等)(CPC8921-8923)

具体承诺

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2.允许符合条件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参加内地的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
3.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以在内地已经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中执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加入成为在内地已经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务服务
  B.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
    a.与计算机硬件安装有关的咨询服务(CPC841)
    b.软件执行服务(CPC842)
    c.数据处理服务(CPC843)
    d.数据库服务(CPC844,网络运营服务和增值电信业务除外
    e.其他(CPC845+849)

具体承诺

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前海、横琴试点提供跨境数据库服务。 
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务服务
  D.房地产服务
   b.以收费或合同为基础的房地产服务(CPC822)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务服务
  F.其他商务服务
   d.与管理咨询相关的服务(CPC8660)
     除建筑外的项目管理服务(CPC86601)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跨境交付方式,提供与管理咨询相关的服务中除建筑外的项目管理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务服务
  F.其他商务服务
    e.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CPC8676)及(CPC749)涵盖的货物检验服务

具体承诺

1.在内地强制性产品认证(CCC)领域,允许经香港特区政府认可机构(香港认可处)认可的具备内地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相关产品检测能力的香港检测机构,与内地指定机构开展合作,承担现行所有需CCC认证的香港本地加工的(即产品加工场所在香港境内)产品的CCC检测任务。具体合作安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2.在强制性产品认证(CCC)领域,允许经香港特区政府认可机构(香港认可处)认可的具备内地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相关产品检测能力的香港检测机构,与内地指定机构开展合作,承担在港设计定型且在广东省加工或生产的音视频设备类产品的CCC检测任务。 
3.在自愿性认证领域,允许经香港特区政府认可机构(香港认可处)认可的具备相关产品检测能力的香港检测机构与内地认证机构合作,对香港本地或内地生产或加工的产品进行检测。
4.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试行粤港澳认证及相关检测业务互认制度,实行“一次认证、一次检测、三地通行”。
5.在互信互利的基础上,允许在香港的认证检测机构与内地认证检测机构开展检测数据(结果)的接受合作。具体合作安排另行商定。
6.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务服务
 F.其他商务服务
  k.人员提供与安排服务(CPC872)

具体承诺

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独资、合资或合作国际船舶管理公司在申请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时,无须申请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或人才中介机构资格。
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直接申请设立独资海员外派机构并仅向中国香港籍船舶提供船员派遣服务,无须事先成立船舶管理公司。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务服务
 F.其他商务服务
  o.建筑物清洁服务(CPC874)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务服务
 F.其他商务服务
  p.摄影服务(CPC875)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务服务
 F.其他商务服务
  s.会议和展览服务(CPC87909)

具体承诺

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跨境交付方式,在广东省、上海市、北京市、天津市、重庆市、浙江省、江苏省、福建省、江西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及云南省试点举办展览 
2.委托广东省审批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主办展览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
3.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务服务
 F.其他商务服务
  t.其他(CPC8790)
    复制服务(CPC87904)
    笔译和口译服务(CPC87905)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3.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
(CPC511+512+513+514+515+516+517+518

具体承诺

1.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经资质管理部门认可的项目经理人数中,香港永久性居民所占比例可不受限制。
2.自《安排》补充协议六签署之日起,对于已取得内地资质的港资建筑业企业,在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颁布前,原建设部关于港资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中对港籍项目经理的认定政策不变,港籍项目经理在原受聘港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仍然有效。
3.在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颁布后,允许原认定的港籍项目经理在该标准颁布前已承接或开工的工程项目中,继续作为项目经理直至项目竣工。
4.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中,出任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的居留时间不受限制。 
5.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4.分销服务
 B.批发销售服务(CPC622)
 C.零售服务(CPC631+632+6111+6113+6121)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5.教育服务
 C.高等教育服务(CPC923)

具体承诺

允许广东省对本省普通高校招收香港学生实施备案。


部门或
分部门

6.环境服务
 (不包括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检查)
 A.排污服务(CPC9401)
 B.固体废物处理服务(CPC9402)
 C.公共卫生及类似服务(CPC9403)
 D.废气清理服务(CPC9404)
 E.降低噪音服务(CPC9405)
 F.自然和风景保护服务(CPC9406)
 G.其他环境保护服务(CPC9409)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7.金融服务
 A.所有保险和与其相关服务(CPC812)
  a.人寿险、意外险和健康保险服务(CPC8121)
  b.非人寿保险服务(CPC8129)
  c.再保险和转分保服务(CPC81299)
  d.保险辅助服务(保险经纪、保险代理、咨询、精算等)(CPC8140)

具体承诺

1.允许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取得内地精算师资格后,无需获得预先批准,可在内地执业。 
2.允许香港居民在获得内地保险从业资格并受聘于内地的保险营业机构后,从事相关的保险业务。
3.同意在香港设立内地保险中介资格考试考点。
4.鼓励内地的保险公司以人民币结算分保到香港的保险或再保险公司。
5.鼓励香港的保险公司继续扩大有关分出再保险业务到内地再保险公司的规模。
6.允许符合监管要求的广东保险公司委托香港保险公司在香港开展人民币保单销售业务,严格按照相关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规范经营,促进双方保险市场发
展。

 

部门或
分部门

7.金融服务
 B.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不含保险)
  a.接受公众存款和其他需偿还的资金(CPC81115-81119)
  b.所有类型的贷款,包括消费信贷、抵押贷款、保理和商业交易的融资(CPC8113)
  c.金融租赁(CPC8112)
  d.所有支付和货币汇兑服务(除清算所服务外)(CPC81339)
  e.担保与承兑(CPC81199)
  f.在交易市场、公开市场或其他场所自行或代客交易
   f1.货币市场票据(CPC81339)
   f2.外汇(CPC81333)
   f3.衍生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期货和期权(CPC81339)
   f4.汇率和利率契约,包括掉期和远期利、汇率协议(CPC81339)
   f5.可转让证券(CPC81321)
   f6.其他可转让的票据和金融资产,包括金银条块(CPC81339)
  g.参与各类证券的发行(CPC8132)
  h.货币经纪(CPC81339)
  i.资产管理(CPC8119+81323)
 j.金融资产的结算和清算,包括证券、衍生产品和其他可转让票据(CPC81339或
  81319)
 k.咨询和其他辅助金融服务(CPC8131或8133)
 l.提供和传输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金融信息、金融数据处理和相关的软件
  (CPC8131)

具体承诺

1.允许符合下列条件的香港银行在内地注册的法人银行将数据中心设在香港:
 (1)2008年6月30日前在内地注册成立;
 (2)注册成立时,其母行已在香港设有数据中心;
 (3)数据中心应独立运行并应包括客户信息、账户信息以及产品信息等核心系统;
 (4)其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具有数据中心最高管理权;
 (5)设立的数据中心,须符合内地有关监管要求并经内地相关部门认可。
2.建立更多元化的离岸人民币产品市场,增加资金双向流动渠道。
3.双方主管部门确认已签订的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互认合作协议,并进一步推进和扩展两地资格互认工作。
4.简化香港专业人员在内地申请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相关程序。香港专业人员申请获得内地证券期货从业资格只需通过内地法律法规的培训与考试,无需通过专业知识考
试。
5.支持符合条件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内地证券公司或其他证券类金融机构根据相关要求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及依法开展业务,内地证券公司完成香港注册程序的时限,由6个月延长至1年。
6.允许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在北京设立办事处。
7.允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内地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经营相关业务。
8.允许符合条件的内地期货公司到香港设立分支机构,在香港依法开展业务。
9.研究进一步降低QDII、QFII和RQFII资格门槛,扩大投资额度。
10.深化内地与香港金融服务及产品开发的合作,在内地推出港股组合ETF(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11.深化内地与香港金融服务及产品开发的合作,允许以人民币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RQFII)方式投资境内证券市场;允许港资证券公司申请QFII资格时,按照集团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计算。
12.研究推动符合条件的香港公司在内地交易所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
13.支持符合条件的香港金融机构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人民币进行新设、增资或参股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金融机构等直接投资活动。 
14.在总结其他地区相关试点经验、完善宏观审慎管理机制基础上,研究适时允许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跨境人民币融资、允许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香港同业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借款等业务。
15.允许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金融机构按规定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个人投资者投资香港资本市场的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提供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8.与健康相关的服务和社会服务
 C.社会服务
  通过住宅机构向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的社会福利(CPC93311)
  非通过住宅机构提供的社会福利(CPC93323)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通过住宅机构向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社会福利服务(CPC93311)和非通过住宅机构提供社会福利服务(CPC93323)。

 

部门或
分部门

9.旅游和与旅游相关的服务
 A.饭店(包括公寓楼)和餐馆(CPC641-643)
 B.旅行社和旅游经营者(CPC7471)
 C.导游(CPC7472)
 其他

具体承诺

1.允许北京市等内地49个城市的居民个人赴港旅游,并不迟于2004年7月1日在广东省全省范围实施 
2.优化现有的广东省“144小时便利签证”政策,放宽预报出境口岸的规定,适时研究调整成团人数规定要求。
3.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参加内地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依照相关规定领取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及注册取得导游证;取得内地导游证的,依照有关规定可取得内地出境游领队证(不含赴台领队证)。
4.经营赴台旅游的内地组团社可组织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旅游签注(签注字头为L)的游客以过境方式在香港停留,以便利内地及香港旅游业界推出“一程多站”式旅游产品。
5.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0.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
 D.体育和其他娱乐服务(CPC964)
  体育服务(CPC96411+96412+96413)

具体承诺

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跨境交付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
 

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1.运输服务
 A.海运服务
  国际运输(货运和客运)(CPC7211+7212,不包括沿海和内水运输服务)
  集装箱堆场服务
  其他
 H.辅助服务
  b.仓储服务(CPC742)
  c.货物运输代理服务(CPC748+749,不包括货检服务)

具体承诺

1.将广东、广西、福建、海南至香港普通货物运输,以及在航香港航线船舶变更船舶数据后继续从事香港航线运输的审批权下放至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3.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利用干线班轮船舶在内地港口自由调配自有和租用的空集装箱,但应办理有关海关手续。

 

部门或
分部门

11.运输服务
 C.航空运输服务
  机场管理服务(不包括货物装卸)(CPC74610)
  其他空运支持性服务(CPC74690)
  计算机订座系统(CRS)服务
  空运服务的销售和营销服务

具体承诺

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跨境交付形式提供中小机场委托管理服务,合同有效期不超过20年。
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跨境交付或境外消费形式提供机场管理培训、咨询服务。
3.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跨境交付的方式为内地提供国际航线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航线机票销售代理服务。
4.允许香港的航空公司在内地的办公地点或通过官方网站自行销售机票及酒店套票,无需通过内地销售代理。
5.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提供空运服务的销售和营销服务(仅限于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但不符合经营主体资格的不得从事此类服务活动

 

部门或
分部门

11.运输服务
 F.公路运输服务
  a.客运服务(CPC7121+7122)
  b.货运服务(CPC7123)
  c.商用车辆和司机的租赁(CPC7124)
  d.公路运输设备的维修和保养服务
   (CPC6112+8867)
  e.公路运输的支持服务(CPC744)

具体承诺

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经营香港至内地各省、市及自治区之间的货运“直通车”业

2.为香港司机参加内地机动车驾驶证考试设立计算机考试繁体字试题,并为香港司机在深圳设立一个指定考试场地方便应试。
3.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2.没有包括的其他服务
 B.其他服务(CPC97)
  殡葬设施(CPC9703)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其他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具体承诺

1.允许符合相关规定的香港居民参加内地以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房地产经纪人、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建造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注册设备监理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价格鉴证师、企业法律顾问、棉花质量检验师、拍卖师、公共卫生类别医师、执业药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矿业权评估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国际商务、土地登记代理人、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质量、翻译、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审计、卫生、经济、统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相应的资格证书。
2.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参加内地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内地的《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3.允许符合相关规定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参加内地测绘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资格证书。
4.允许符合相关规定的香港居民在广东省报名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相应的资格证书。
 

其他

个体工商户

具体承诺

1.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不包括特许经营。营业范围为:谷物种植;蔬菜、食用菌等园艺作物种植;水果种植;坚果种植;香料作物种植;中药材种植;林业;牲畜饲养;家禽饲养;水产养殖;灌溉服务;农产品初加工服务(不含籽棉加工);其他农业服务;林业服务业;畜牧服务业;渔业服务业(需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谷物磨制(不含大米、面粉加工);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3000吨/年及以下的西式肉制品加工项目除外);水产品冷冻加工;鱼糜制品及水产品干腌制加工(冷冻海水鱼糜生产线除外);蔬菜、水果和坚果加工;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年加工玉米30万吨以下、绝干收率在98%以下玉米淀粉湿法生产线除外);豆制品制造;蛋品加工;焙烤食品制造;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方便食品制造;乳制品制造〔日处理原料乳能力(两班)20吨以下浓缩、喷雾干燥等设施及200千克/小时以下的手动及半自动液体乳罐装设备除外〕;罐头食品制造;味精制造;酱油、食醋及类似制品制造;其他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食盐除外);营养食品制造;冷冻饮品及食用冰制造;啤酒制造(生产能力小于1.8万瓶/时的啤酒灌装生产线除外);葡萄酒制造;碳酸饮料制造〔生产能力150瓶/分钟以下(瓶容在250毫升及以下)的碳酸饮料生产线除外〕;瓶(罐)装饮用水制造;果菜汁及果菜饮料制造;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固体饮料制造;茶饮料及其他饮料制造;纺织业;窗帘布艺制品制造;纺织服装、服饰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宣纸生产除外);文教办工用品制造;乐器制造;工艺美术制造(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雕刻、加工、脱胎漆器生产、珐琅制品生产、墨锭生产除外);体育用品制造;玩具制造;游艺器材及娱乐用品制造;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塑料制品业;日用玻璃制品制造;日用陶瓷制品制造;金属工具制造;搪瓷日用品及其他搪瓷制品制造;金属制日用品制造;自行车制造;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电池制造;家用电力器具制造;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照明器具制造;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眼镜制造;日用杂品制造;林业产品批发;纺织、服装及家庭用品批发;文具用品批发;体育用品批发;其他文化用品批发;贸易代理;其他贸易经纪与代理;货物、技术进出口;零售业(烟草制品零售除外,并且不包括特许经营);图书报刊零售;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零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文物收藏品零售除外);道路货物运输;其他水上运输辅助活动,具体指港口货物装卸、仓储,港口供应(船舶物料或生活品),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不包括航空客货运代理服务和国内水路运输代理业);仓储业;餐饮业;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仅限于线下的数据处理服务业务);租赁业;社会经济咨询中的经济贸易咨询和企业管理咨询;广告业;知识产权服务(商标代理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包装服务;办公服务中的以下项目:标志牌、铜牌的设计、制作服务,奖杯、奖牌、奖章、锦旗的设计、制作服务;办公服务中的翻译服务;其他未列明商务服务业中的2个项目:公司礼仪服务:开业典礼、庆典及其他重大活动的礼仪服务,个人商务服务:个人形象设计服务、个人活动安排服务、其他个人商务服务;研究和试验发展(社会人文科学研究除外);专业技术服务业;质检技术服务(动物检疫服务、植物检疫服务、检验检测和认证相关服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服务除外);工程技术(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摄影扩印服务;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技术推广服务;科技中介服务;水污染治理(除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检查服务);大气污染治理(除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检查服务);固体废物治理(除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检查服务);其他污染治理中的降低噪音服务和其他环境保护服务(除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检查服务);市政设施管理(除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检查服务);环境卫生管理(除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检查服务);洗染服务;理发及美容服务;洗浴服务;居民服务中的婚姻服务(不含婚介服务);其他居民服务业;机动车维修;计算机和辅助设备修理;家用电器修理;其他日用产品修理业;建筑物清洁服务;其他未列明服务业:宠物服务(仅限在城市开办);门诊部(所);体育;其他室内娱乐活动中的以休闲、娱乐为主的动手制作活动(陶艺、缝纫、绘画等);文化娱乐经纪人;体育经纪人;食品、饮料批发;一般旅馆;其他住宿业;房地产中介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
动。
2.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设立个体工商户,取消从业人员人数、经营面积限制。
3.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设立个体工商户时,取消其身份核证要求。

 

 

表3

电信领域开放措施(正面清单) 

部门或
分部门

2.通讯服务
 C.电信服务
  a.语音电话服务
  b.集束切换(分组交换)数据传输服务
  c.线路切换(电路交换)数据传输服务
  d.电传服务
  e.电报服务
  f.传真服务
  g.专线电路租赁服务
  h.电子邮件服务
  i.语音邮件服务
  j.在线信息和数据调用服务
  k.电子数据交换服务
  l.增值传真服务,包括储存和发送、储存和调用
  m.编码和规程转换服务
  n.在线信息和/或数据处理(包括传输处理)
  o.其他(寻呼、远程电信会议、移动远洋通信及空对地通信等)

具体承诺

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或独资企业,提供下列电信服务,对港资股权比例不设限制

  1)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仅限于经营性电子商务网站);
  2)内地境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
  3)存储转发类业务;
  4)呼叫中心业务;
  5)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仅限于为上网用户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
  6)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于应用商店)。
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企业,提供下列电信服务,港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50%
  1)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性电子商务网站除外);
  2)内地境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3)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
  4)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除外);
  5)信息服务业务(应用商店除外)。
3.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销售只在香港使用的固定/移动电话卡(不包括卫星移动电话卡)
4.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下列电信服务
  1)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仅限于经营性电子商务网站);
  2)呼叫中心业务;
  3)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

 

 

 

表4

文化领域开放措施(正面清单)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务服务
 F.其他商务服务
  r.印刷和出版服务(CPC88442)

具体承诺

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企业,从事出版物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业务,合资企业中香港服务提供者拥有的股权比例不超过49%,合作企业中内地方投资者应当占主导地位。其中,在前海、横琴试点设立合资企业,香港服务提供者拥有的股权比例不超过70%。
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提供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和装订服务。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内地企业实行。
3.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排校制作服务公司,从事图书的校对、设计、排版等印前工作。
4.简化香港图书进口审批程序,建立香港图书进口绿色通道。
5.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4.分销服务
 B.批发销售服务(图书、报纸、杂志、文物的批发销售服务)

具体承诺

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设立的批发商业企业经营图书、报纸、杂
志。
2.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从事出版物分销的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内地企业实行。

 

部门或
分部门

4.分销服务
 C.零售服务(图书、报纸、杂志、文物的零售服务)

具体承诺

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设立的零售商业企业经营图书、报纸、杂
志。
2.对于同一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图书、报纸、杂志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合资形式从事图书、报纸、杂志的零售服务。
3.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从事出版物分销的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内地企业实行。
4.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2.通讯服务
 D.视听服务
  录像分销服务(CPC83202),录音制品的分销服务
  电影院服务
  华语影片和合拍影片
  有线电视技术服务
  合拍电视剧
  电影或录像带制作服务(CPC96112)
  其他

具体承诺

录像、录音制品
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独资、合资形式提供音像制品(含后电影产品)的分销服务。
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企业,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
3.允许香港影片因剧情需要,在影片中如有方言,可以原音呈现,但须加注标准汉语字幕。
4.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具体开放承诺的服务。
电影院服务
5.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独资公司,在多个地点新建或改建多间电影院,经营电影放映业务。
华语影片和合拍影片
6.香港拍摄的华语影片经内地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由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统一进口,由拥有《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的发行公司在内地发行,不受进口配额限制。
7.香港拍摄的华语影片是指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条例设立或建立的制片单位所拍摄的,拥有50%以上的影片著作权的华语影片。该影片主要工作人员组别中香港居民应占该组别整体员工数目的50%以上。
8.香港与内地合拍的影片视为国产影片在内地发行。该影片以普通话为标准译制的其他中国民族语言及方言的版本可在内地发行。
9.香港与内地合拍的影片,港方主创人员所占比例不受限制,但内地主要演员的比例不得少于影片主要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对故事发生地无限制,但故事情节或主要人物应与内地有关。
10.允许内地与香港合拍的影片经内地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内地以外的地方冲印。
11.允许国产影片及合拍片在香港进行冲印作业。
1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经内地主管部门批准,在内地试点设立独资公司,发行国产影片。
13.允许香港与内地合拍影片的方言话版本,经内地主管部门批准,在内地发行放映,但须加注标准汉语字幕。
14.允许香港影片的方言话版本,经内地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由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统一进口,由拥有《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的发行公司在内地发行,但均须加注标准汉语字幕。
15.允许国产影片(含合拍片)由内地第一出品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后,在香港进行后期制作。
16.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具体开放承诺的服务

有线电视技术服务
17.允许香港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公司经内地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内地提供有线电视网络的专业技术服务。
合拍电视剧
18.内地与香港合拍的电视剧经内地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可视为国产电视剧播出和发行。
19.允许内地与香港合拍电视剧集数与国产剧标准相同。
20.国家广电总局将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所属制作机构生产的有香港演职人员参与拍摄的国产电视剧完成片的审查工作,交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
21.内地与香港节目制作机构合拍电视剧立项的分集梗概,调整为每集不少于1500
字。
 

部门或
分部门

10.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
 A.文娱服务(除视听服务以外)(CPC9619)

具体承诺

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
2.允许香港演艺经纪公司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
3.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
4.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合作方式,设立内地方控股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或内地方占主导权益的合作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
5.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独资、合资、合作方式,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设立内地方占主导权益的合作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6.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合资、合作经营的画廊、画店、艺术品展览单位机构。
7.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
8.允许香港的演出经纪机构或文艺表演团体经广东省、上海市主管部门批准,以跨境交付方式试点在该省、市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来内地举办演出的演出经纪机构或文艺表演团体应事先报文化部核准。
9.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设立独资娱乐场所。
10.在申请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对进口香港研发的网络游戏产品进行内容审查(包括专家审查)的工作时限为2个月。
1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的销售服务。
1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0.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
C.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和其他文化服务(CPC963)

具体承诺

1.进一步密切内地与香港图书馆业的合作,探索合作开展图书馆服务。
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为图书馆提供专业服务。
3.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博物馆专业服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部门分类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部门的内容参考相应的联合国中央产品分类(CPC,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② 内地在此服务贸易部门(分部门)尚不存在商业存在模式。 
③ “网络运营服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属于本协议附件1表3(电信领域正面清单)涵盖范畴。 
④ 市场调查是指,旨在获得关于一组织的产品在市场中的前景和表现的信息的调查服务,包括市场分析(市场的规模和其他特点)及对消费者态度和喜好的分析。
⑤ 海洋调查指海洋水体调查及海洋测绘等。
⑥ “光盘复制服务”属于本协议附件1表4(文化领域正面清单)涵盖范畴。
⑦ “图书、报纸、杂志、文物的批发销售服务”属于本协议附件1表4(文化领域正面清单)涵盖范畴。
⑧ “图书、报纸、杂志、文物的零售服务”属于本协议附件1表4(文化领域正面清单)涵盖范畴。
⑨ “文物拍卖”属于本协议附件1表4(文化领域正面清单)涵盖范畴。
⑩ 允许在内地独资举办非学历中等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招生范围比照内地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执行。

  允许在内地独资举办非学历高等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招生范围比照内地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执行。 

 为本条目之目的,大型商业银行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
 在跨境服务模式下,内地对香港服务提供者的开放承诺沿用正面清单形式列举开放措施。本协议附件1表2涵盖《安排》及其所有补充协议、《广东协议》在跨境服务模式下的全部开放措施(电信服务、文化服务除外)。部门分类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部门分类 (GNS/W/120),部门的内容参考相应的联合国中央产品分类(CPC,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香港法律执业者是指香港大律师和律师,其执业年限须按照香港律师会或大律师公会出具的相关证明中显示的该律师或大律师在香港的实际执业年限计算。
 涵盖《安排》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二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三、补充协议八、《广东协议》中已有开放措施及本协议新增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三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三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六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三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五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五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五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九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广东协议》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十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八中已有开放措施及本协议新增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五中已有开放措施及本协议新增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五中已有开放措施及本协议新增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九中已有开放措施及本协议新增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七中已有开放措施及本协议新增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七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八中已有开放措施及本协议新增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九中已有开放措施及本协议新增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七中已有开放措施及本协议新增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七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八中已有开放措施及本协议新增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九中已有开放措施及本协议新增开放措施。
 涵盖《广东协议》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十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广东协议》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广东协议》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广东协议》中已有开放措施。
 本协议附件中的“合同服务提供者”,是为履行雇主从内地获取的服务合同,进入内地提供临时性服务的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其雇主为在内地无商业存在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合同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期间报酬由雇主支付。合同服务提供者应具备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学历和技术(职业)资格。在内地停留期间不得从事与合同无关的服务活动。
 建筑设计服务、工程服务及集中工程服务。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十中已有开放措施。
 根据香港法例的规定,12类香港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注册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香港执业前,必须向有关管理局或委员会注册。当中包括医生、中医、牙医、药剂师、护士、助产士、医务化验师、职业治疗师、视光师、放射技师、物理治疗师、脊医。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七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中已有开放措施及本协议新增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中已有开放措施。
 具体实施办法由卫生主管部门(卫生计生委)颁布。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五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六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六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广东协议》中已有开放措施。
 医院服务。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十中已有开放措施。
 医院服务;涵盖《安排》补充协议十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本协议新增开放措施。
 商标代理。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十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中已有开放措施。
 “网络运营服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属于本协议附件1表3(电信领域正面清单)涵盖范畴。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九中已有开放措施。
 软件执行服务。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十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十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四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七、补充协议八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广东协议》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广东协议》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本协议新增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十中已有开放措施。
 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CPC8676)及(CPC749)涵盖的货物检验服务,不包括货物检验服务中的法定检验服务。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十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六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广东协议》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十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十中已有开放措施。
 须按照内地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报商务部审批。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四、补充协议六中已有开放措施及本协议新增开放措施。
 含“中国”字头的展览会由广东省商务主管部门报商务部核准后审批。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六中已有开放措施。
 会议服务和展览服务 (CPC87909)。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十中已有开放措施。
 复制服务、笔译和口译服务。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十中已有开放措施。
 包括与基础设施建设有关的疏浚服务。
 涵盖范围仅限于为外国建筑企业在其提供服务过程中所拥有和所使用的配有操作人员的建筑和拆除机器的租赁服务。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六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六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十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十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广东协议》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十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四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广东协议》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广东协议》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广东协议》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五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广东协议》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广东协议》中已有开放措施。
 在本部门中,专业人员是指持有香港证监会牌照的香港永久性居民。
 涵盖《安排》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四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四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七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广东协议》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七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八、补充协议九、补充协议十、《广东协议》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本协议新增开放措施。
 涵盖本协议新增开放措施。
 涵盖本协议新增开放措施。
 涵盖本协议新增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十中已有开放措施。
 内地49 个城市包括:全广东省21 个城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南京、苏州、无锡(江苏省)、杭州、宁波、台州(浙江省)、福州(市直辖区)、厦门、泉州(福建省)、成都(四川省)、济南(山东省)、大连、沈阳(辽宁省)、南昌(江西省)、长沙(湖南省)、南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口(海南省)、贵阳(贵州省)、昆明(云南省)、石家庄(河北省)、郑州(河南省)、长春(吉林省)、合肥(安徽省)及武汉(湖北省)。
 涵盖《安排》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八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五、补充协议六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六中已有开放措施。
 旅行社和旅游经营者。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十中已有开放措施。
 体育服务(CPC96411+96412+96413)。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十中已有开放措施。
 体育服务(CPC96411+96412+96413)。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十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十中已有开放措施及本协议新增开放措施。
 在本部门中,香港服务提供者应为企业法人。
 货物装卸服务、集装箱堆场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CPC748+749,不包括货检服务)。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十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十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广东协议》中已有开放措施。
 适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空运服务的附件〉》的定义。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十中已有开放措施。
 “直通车”业务是指内地与香港间的直达道路运输。在本部门中,提供“直通车”服务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应为企业法人。
 涵盖《安排》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八中已有开放措施。
 公路卡车和汽车货运、城市间定期旅客服务、道路客货运站(场)。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十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十中已有开放措施。
 清单中所列考试项目可能根据国家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有关要求发生变化,具体项目以国务院公告为准。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广东协议》中已有开放措施及本协议新增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七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八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广东协议》中已有开放措施。
 对于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内地对香港服务提供者的全部开放承诺按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11)以正面清单形式列举。
 开展油茶、核桃、油橄榄、杜仲、油用牡丹、长柄扁桃等木本油料经济林种植业需经当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汽车、摩托车修理与维护。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三、补充协议四、补充协议五、补充协议六、补充协议七、补充协议八、补充协议九、补充协议十、《广东协议》中已有开放措施及本协议新增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三、补充协议四、补充协议五、补充协议六、补充协议七、补充协议八、补充协议九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九中已有开放措施。
 对电信服务部门(分部门)的商业存在和跨境服务模式,内地对香港服务提供者的开放承诺沿用正面清单形式列举开放措施。本协议附件1表3涵盖《安排》及其所有补充协议、《广东协议》在电信服务部门(分部门)下的全部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十、《广东协议》中已有开放措施及本协议新增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四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六中已有开放措施;须符合内地与香港电信监管部门签订的关于在广东省销售香港电话卡备忘录的规定。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十中已有开放措施。
 对文化服务部门(分部门)的商业存在和跨境服务模式,内地对香港服务提供者的开放承诺沿用正面清单形式列举开放措施。本协议附件1表4涵盖《安排》及其所有补充协议、《广东协议》在文化服务部门(分部门)下的全部开放措施。
在本协议及其附件中,文化领域包括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研究和开发服务(CPC852)、印刷和出版服务(CPC88442)、其他商务服务(CPC8790)中的光盘复制服务、电影和录像的制作和发行服务(CPC9611)、电影放映服务(CPC9612)、广播和电视服务(CPC9613)、广播和电视传输服务(CPC7524)、录音服务、其他视听服务、图书、报纸、杂志、文物的批发销售服务(CPC622)、图书、报纸、杂志、文物的零售服务(CPC631+632+6111+6113+6121)、其他分销服务中的文物拍卖服务、文娱服务(CPC9619)、新闻社服务(CPC962)、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和其他文化服务(CPC963)等服务贸易部门、分部门(包括通过互联网提供的新闻、出版、视听节目、音像、游戏等文化信息服务、文物服务)。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四、补充协议九、补充协议十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四、补充协议五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六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十中已有开放措施。
 指印刷及其辅助服务;涵盖《安排》补充协议十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六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三中已有开放措施及本协议新增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六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十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六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七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十中已有开放措施。
 电影或录像带制作服务、电影或录像的分销服务,包括娱乐软件及录音制品分销服务;涵盖《安排》补充协议十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二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中已有开放措施及本协议新增开放措施。
 主要工作人员组别包括导演、编剧、男主角、女主角、男配角、女配角、监制、摄影师、剪接师、美术指导、服装设计、动作/武术指导以及原创音乐。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二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中已有开放措施。
 主创人员是指导演、编剧、摄影和主要演员,主要演员是指主角和主要配角。
 涵盖《安排》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十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十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十中已有开放措施及本协议新增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六中已有开放措施。
 电影或录像带制作服务、电影或录像的分销服务,包括娱乐软件及录音制品分销服务;涵盖补充协议十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九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二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三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四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四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七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七、补充协议九中已有开放措施。
 221.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九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四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九、《广东协议》中已有开放措施及本协议新增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六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广东协议》中已有开放措施及本协议新增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十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八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八中已有开放措施。
 涵盖《安排》补充协议八中已有开放措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