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
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工作规则的通知

交安监发〔2015〕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
  现将《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       
2015年11月6日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规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推进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和共享,加强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信息公开,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或监督检查结果。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是指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法规授权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具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的部门依法认定,从业单位或人员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等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应遵循分级负责、客观公正、依法公开、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其政府网站设置“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专栏”(以下简称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管理工作,负责部级信息公开专栏的建设和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管理工作,负责省级信息公开专栏的建设和管理,定期向部推送符合部级信息公开目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第七条 下列违法违规行为列入部级信息公开目录,并在部级信息公开专栏公布:
  (一)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工程建设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的质量或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谎报、瞒报较大及以上等级的质量或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工程建设项目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的。
  (四)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消除,但从业单位拒不采取措施或未按要求消除隐患的。
  (五)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抽检发现进场主要原材料、产品、构件等质量不合格,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的。
  (六)对举报或新闻媒体报道的严重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查实的。
  (七)因严重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被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或作出暂扣、吊销、取消、降低资格资质或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限制行为能力行政处罚的。
  (八)列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
  (九)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八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编制省级信息公开目录,并包含部级信息公开目录的全部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信息公开内容包括从业单位或人员、项目名称、违法违规行为事实、处理依据和结果、作出行政处罚或违法违规行为认定的部门等信息。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十条 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程序:
  (一)信息采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获取的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进行审核,提出拟公开意见。
  (二)信息告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提前告知拟被公开的从业单位或人员。
  (三)信息公布。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在信息公开专栏公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四)信息移出。信息公开期满后,公开信息应从信息公开专栏移出。
  第十一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将本行政区域内符合部级信息公开目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推送至部级信息公开专栏:
  (一)对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符合部级信息公开目录的违法违规行为,应按照第十条规定在省级信息公开专栏已公布并确认无异议。
  (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每月的第5个工作日前,将上月符合部级信息公开目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的纸质公文、电子版及采信资料报送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部门。
  第十二条 对拟信息公开或公开内容有异议的从业单位和个人可向实施信息公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由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复核、提出处理意见。从业单位或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三条 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工作遵循“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
  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公开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现信息有错误或者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或者变更,对属于部级信息公开目录的信息应及时推送至部级信息公开专栏。
  第十四条 下列文件、文书或资料可作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的主要依据:
  (一)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文件。
  (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执法文件或文书、通报和督查文件。
  (三)对举报或新闻媒体报道存在有关质量安全问题的调查处理文件。
  (四)其他经认定可作为采信依据的文件、文书或资料。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通过执法检查、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举报调查等途径,对应予信息公开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取证,准确记录拟公开的基本信息和公开理由,并做好以下相关证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工作:
  (一)事故信息应包括事故名称、事故等级、事故简述、违法违规事实、责任单位、责任人姓名和从业资格、责任处理、处理依据等。
  (二)质量、安全事故隐患信息应包括项目名称、隐患描述、违法违规事实、责任单位、责任人姓名和从业资格、责任处理、处理依据等。
  (三)行政处罚信息应包括处罚对象、处罚种类、违法违规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处罚日期、处罚机关等。
  (四)不合格主要原材料、产品和构配件应包括原材料、产品、构配件名称、工程项目名称、抽检单位、不合格指标、施工单位、产品供货商或生产厂家、处理结果等。
  (五)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应包括企业名称、营业地、法定代表人、列入名单事由等。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自公布之日起12个月。
  第十七条 实施信息公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信息档案或数据库,相关信息建档保存时间为10年。
  第十八条 公开的信息应纳入从业单位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质量安全信用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对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从业单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将相关情况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信息公开工作台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公开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开展统计分析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适时予以通报。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影响信息公开管理工作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鼓励社会组织或个人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向交通运输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二十四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月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