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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关于取消一批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16〕21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要求,中国保监会将取消15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保监会及各保监局不再将取消的15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取消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其后续措施按照国发〔2016〕11号文件有关决定执行。

二、请各保监局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至辖区内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国外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保险行业协会,按照要求做好行政审批有关工作。

                                             保 监 会

                                               2016年3月3日


中国保监会取消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表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处理决定

1

保险经纪机构设立审计(验资)

保险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保监会

《关于贯彻落实〈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9130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计(验资)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审计(验资)报告;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的银行入资单、银行账单等注册资本证明文件及法人股东财务报告等材料

2

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审计(验资)

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审批

保监会

《关于贯彻落实〈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9130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计(验资)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审计(验资)报告;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的银行入资单、银行账单等注册资本证明文件及法人股东财务报告等材料

3

保险代理机构设立审计(验资)

保险代理机构设立审批

保监会

《关于贯彻落实〈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9130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计(验资)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审计(验资)报告;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的银行入资单、银行账单等注册资本证明文件及法人股东财务报告等材料

4

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相关材料公证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保险公司终止(解散、破产)审批

保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保监会令2004年第4号)

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依法设立的公证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相关材料公证,保留申请人相关材料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要求

5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及重大事项变更相关材料公证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及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保监会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6年第5号)《中国保监会关于适用〈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保监发〔2008101号)

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依法设立的公证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设立及重大事项变更相关材料公证,保留申请人相关材料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要求

6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材料中文译本公证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

保监会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4年第1号)

中国的公证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中文译本公证

7

出具保险公司重大事项变更财务意见

保险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保监会

《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保监发〔201426号)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重大事项变更财务意见;审批部门严格审核与重大事项变更相关的股东的审计报告

8

出具保险公司重大事项变更法律意见书

保险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保监会

《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保监发〔201426号)

律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重大事项变更法律意见书;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公司章程、决定等文书的合法性、合规性

9

保险公司国有股权转让资产评估

保险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保监会

《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保监发〔201426号)

专业评估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国有股权转让资产评估报告;国有股权转让审批、备案等工作依法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开展

10

出具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财务意见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保监会

《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保监发〔201426号)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重大事项变更财务意见;审批部门严格审核与重大事项变更相关的股东的审计报告

11

出具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法律意见书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保监会

《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保监发〔201426号)

律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重大事项变更法律意见书;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公司章程、决议等文书的合法性、合规性

12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国有股权转让资产评估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保监会

《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保监发〔201426号)

专业评估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国有股权转让资产评估报告;国有股权转让审批、备案等工作依法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开展

13

出具保险公司发行私募次级债法律意见书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发行审批

保监会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年第2号)

律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发行私募次级债法律意见书;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加强对申请人发债合规性的事后检查

14

出具保险公司公开发行次级债法律意见书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发行审批

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保监会公告〔2015〕第3

律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公开发行次级债法律意见书;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加强对申请人发债合规性的事后检查

15

保险公司公开发行次级债信用评级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发行审批

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保监会公告〔2015〕第3

信用评级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公开发行次级债信用评级材料;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发债条款,通过系统内部信息核查申请人有关信用情况,防范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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