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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

第2条最惠国豁免清单


本减让表仅以英文为准






附件1

 

参考文件

 

范围

 

   下列内容为关于基础电信服务监管框架的定义和原则。

  

 

定义

 

   用户指服务消费者和服务供应者。

 

   基本设施指公众电信传输网路设施或下列服务:

 

   (a)  由单独一个或有限数量的供应者专门或主要提供的;及

 

   (b)  替代一种服务的提供在经济上或技术上不可行。

 

   主要供应者指由于下列原因,具有实质性地影响基础电信业务相关市场的参与条件(涉及价格和提供)能力的供应者:

 

   (a)  控制基本设施;或

 

   (b)  利用其在市场上的地位。

 

  

1.    竞争性保障措施

 

1.1  防止电信业的限制竞争做法

 

   应维持适当措施以防止单独或联合作为主要供应者的供应者从事或继续实行限制竞争做法。

 

  

1.2  保障措施

 

   上述限制竞争做法应特别包括:

 

   (a)  从事限制竞争性交叉补贴,

 

   (b)  使用从竞争者处获得的信息用于限制竞争性结果;及

 

 

(c)

不能及时使其他服务供应者获得关于基本设施的技术信息和其提供服务所必需的相关商业信息。

 

  

2.    互连

 

2.1  本节适用于,在作出具体承诺的情况下,与提供公众电信传输网路或服务的供应者进行连接,以允许一个供应者的用户同另一供应者的用户进行通信,并使用另一供应者提供的服务。

  

 

2.2  需要保证的互连

 

   将保证在网络上任何一技术可行点与主要供应者互连。此种互连应:

 

 

  (a)

以非歧视的条款、条件(包括技术标准和规格)、费率及质量提供,此种质量应不低于提供给自己同类服务、或提供给非附属服务提供者的同类服务或提供给其分支机构或其他附属机构的质量;

 

 

  (b)

及时提供,其条款、条件(包括技术标准和规格)和以成本为导向的费率应透明、合理,考虑到经济可行性,并应进行充分的分类定价,以便供应者不需为其提供服务所不需的网路组成部分或设施付费;及

 

 

  (c)

应请求,在提供给大多数用户的网络终端点之外的网络点提供,其收费应反映必要的附加设施的建设成本。

 

  

2.3  互连谈判程序的公开可获性

 

   应使适用于主要供应者的互连程序可公开获得。

 

  

2.4  互连安排的透明度

 

   应保证主要供应者可使其互连协议或参考性互连出价可公开获得。

 

  

2.5  互连:争端解决

 

   要求与主要供应者进行互连的服务供应者可在:

 

   (a)  任何时候;或

 

   (b)  在已公开的一段合理时间后

 

诉诸一独立的国内机构,该机构可以是以下第5款提及的管理机构,以便在合理时间内解决关于互连的适当条款、条件和费率的争端,条件是这些内容以往未确定。

 

  

3.    普遍服务

 

   任何成员均有权定义其所希望维持的普遍服务义务。此类义务本身将不被视为具有限制竞争性,只要它们是以透明、非歧视和竞争中立的方式进行管理的,且不比该成员定义的普遍服务义务更难以负担。

 

  

4.    许可标准的公开可获性

 

   如需要许可,则下列内容将可公开获得:

 

 

(a)

所有许可标准和作出有关许可申请的决定通常需要的时间;及

 

(b)

单个许可的条款和条件

 

   应请求,将向申请人告知拒绝颁发许可的原因

 

  

5.     独立的管理者

 

   管理机构与基础电信服务的任何供应者分离,且不对其负责。管理者使用的决定和程序对于所有市场参与者应是公正的。

 

6.    稀缺资源的分配和使用

 

   分配和使用稀缺资源的任何程序,包括频率、号码和通行权,均应以客观、及时、透明和非歧视的方式进行。将使已分配的频段的现状可公开获得,但不要求提供供政府具体使用的分配频率的详细标识。

 

 

 

世界贸易组织

S/GBT/W/2/Rev.1  

1997年1月16日       

(97-0173)            



基础电信小组

  

  

主席说明

 

修改版

 

  许多代表团建议,如能制定一份适用于编制基础电信承诺减让表的简要说明可能会有所帮助。所附说明的目的是帮助各代表团保证其承诺的透明度,并促进更好地理解承诺的含义。本说明无意拥有或获得任何法律约束力。

 

关于编制基础电信服务承诺减让表的说明


 

1.   除非在部门栏下另有说明,否则列在部门栏下的任何基础电信服务:

 

      (a)  包括供公众和非公众使用的本地、长途和国际服务;

 

      (b)  可在设施基础上或通过转售提供;及

 

      (c)  可通过任何技术手段提供(如有线9、无线、卫星)

 

 

 

  (9包括所有类型的电缆。)

 

 

 

2.   分部门(g)-专线服务-涉及服务提供者向列入其他任何基础电信服务分部门的服务的提供出售或出租任何类型的网络容量的能力,除非在部门栏中另有说明。这将包括电缆、卫星和无线网络的容量。

 

 

3.   鉴于上述第1点和第2点,不必将蜂窝或移动服务列为一单独的分部门,但是,许多成员已经这样做了,且许多出价仅在这些分部门有承诺。因此,为避免对减让表的大量变更,对这些分部门保留单独的条目似乎是适当的。

 


世界贸易组织

S/GBT/W/3        

1997年2月3日      

(97-0415)          


 

原文:英文        

基础电信小组

  

  

主席说明

 

关于频谱可获性的市场准入限制

 

  许多成员在其减让表中的市场准入栏中均列有条目,标明承诺“取决于频谱/频率的可获性或类似措辞。考虑到频率的物理特性及其使用中固有的局限性,各成员可能已寻求依赖这些文字以充分地保护合法的频率管理政策,这一点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对于使用列入许多成员减让表中市场准入栏的诸如取决于频谱/频率的可获性的措辞能否实现这一目标,存在疑虑。

 

 

  频谱/频率管理本身并不是一项需要列在第16条下的措施。此外,在GATS项下,每一成员有权进行可能影响服务提供者的数量的频谱/频率管理,只要这一点是依照GATS第6条和其他相关条款进行的。这一点包括分配频率的能力,同时考虑现有和未来的需要。同样,已根据《参考文件》对管理原则作出额外承诺的成员也受第6款的约束。

 

 

    因此,诸如“取决于频谱/频率的可获性的措辞是不必要的,应从各成员的减让表中删除。



附件2

 

分销服务

 

    分销贸易服务由下列4个主要分部门组成:

 

    -  佣金代理服务;

 

    -  批发;

 

    -  零售;及

 

    -  特许经营。

 

    每一分部门提供的主要服务的特点可以归纳为转售商品,附有多种相关分部门服务,包括存货管理;整批货物的集中、分类和分级;整批货物的拆包和拆零;送货服务;冷藏、存贮、仓储和泊车服务;促销、营销和广告、安装及包括维修和培训服务在内的售后服务。分销服务一般涵盖在CPC 61、62、63和8929下。

 

 

    佣金代理服务由货物/商品的代理商、经纪人或拍卖人或其他批发商在费用或合同基础上进行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组成。

 

 

    批发由对零售商和工业、商业、机构或其他专业商业用户或其他批发商的货物/商品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组成。

 

 

    零售由从固定地点(如商店、小货摊等)或无固定地点,对供个人或家庭消费使用的货物/商品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组成。

 

 

    特许经营由为换取报酬或特许使用费而对一种产品的使用、商号或特定商业方式体系的销售组成。产品和商号特许经营涉及使用商号以换取报酬或特许使用费,且可包括该商号产品的专有销售义务。商业方式特许经营涉及使用全部的商业概念以换取报酬和特许使用费,且可包括商号、商业计划和培训材料的使用及相关附属服务。



附件3

 

保险:“统括保单”定义

 

    “统括保单”指对同一法人位于不同地点的财产和责任进行统一承保的保单。统括保单只能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省级分公司的业务部门出具。其他分支机构不允许出具统括保单。

 

 

    对于保险标的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统括保单业务。如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即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每年列名和公布的项目)的投资者符合下列要求之一,则投资者可向位于投资者法人所在地相同地点的保险公司购买统括保单。

 

 

    保险标的的投资全部来自中国(包括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且投资者的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的15%以上。

 

 

    部分投资来自国外、部分投资来自中国(包括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且中国投资者的投资额占国内总投资的15%以上。

 

 

    对于全部投资取自国外的项目,每个保险公司均可以统括保单的形式提供保险。

 

 

    对于涵盖同一法人的不同保险标的的统括保单。对于位于不同地点、由同一法人拥有的保险标的(不包括金融、铁路和邮电行业和企业),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则可出具统括保单。

 

 

    出于支付保费税的考虑,允许在投保人的法人或核算单位所在地设立的保险公司出具统括保单。

 

 

    如保险标的50%以上的保险金额来自一大中型城市,则位于该城市的保险公司可被允许出具统括保单,无论该投保人的法人或核算单位是否位于该城市内。

 

 

    机动车险、信用险、雇主责任险、法定保险和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排除在外的其他保险业务不能由保险标的所在地以外的保险公司承保或分保,或由统括保单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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