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1 号


根据能源行政处罚和能源争议纠纷调解工作实际情况,并考虑到适用主体、调整对象均发生了变化,现决定废止《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16号令)、《电力争议纠纷调解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30号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 任  何立峰   

2017年3月6日   



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共2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及时间

发布部门

1

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16号令200614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2

电力争议纠纷调解规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30号令2011920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