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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监管行政

处罚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国铁工程监〔2017〕18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现将《铁路建设工程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铁 路 局       

2017年3月13日      



铁路建设工程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家铁路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暂行)》(国铁综〔2013〕27号)、《铁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公告办法》(国铁安监〔2015〕2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铁路建设工程监管行政处罚信息,是指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含北京铁路督察室,下同)作出的工程监管方面行政处罚的信息。

第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监管行政处罚信息由作出行政处罚的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铁路监管部门)公开,公开主体对公开内容负责。

第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监管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处罚的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案由、处罚决定、处罚依据、实施机关及处罚时间等内容。

第五条 铁路监管部门不得主动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主动公开铁路建设工程监管行政处罚信息时,应当隐去自然人的地址、身份证号码。

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处罚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主动公开。

第六条 铁路建设工程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涉及第五条不公开情形和需要隐去的内容,由信息公开的铁路监管部门按内部程序进行审查批准。

第七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自铁路建设工程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八条 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在相应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网站建立前,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网页公开。

国家铁路局行政处罚信息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的“公告公示”栏下予以公开。

第九条 铁路建设工程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审查、上网审查程序。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经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法制部门、保密部门审核,报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研究审定后在政府网站公开。审查格式详见附件1。

国家铁路局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由局工程监管司、综合司、安监司、科法司等部门审核后报网站总监审查,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公开。审查格式详见附件2。

第十条 铁路监管部门对铁路建设工程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变更、撤销的,应自变更、撤销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予以更新。

铁路监管部门发现其公开铁路建设工程监管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履行内部程序进行更正。

第十一条 被处罚单位或自然人有证据证明主动公开的铁路建设工程监管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应以书面形式要求铁路监管部门予以修正,被处罚单位的书面材料应有被处罚单位盖章,被处罚自然人的书面材料应有被处罚个人签字。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材料后进行核实审查,确认有误的,及时对公开信息进行修正。

第十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在国家铁路局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时间为1年。

第十三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等相关人员开展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工作的培训,健全内部审核机制,完善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责任。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铁路建设工程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铁路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暂行)》、《铁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公告办法》执行。

国家铁路局涉及铁路建设工程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6日起施行。

附件:1.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铁路建设工程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审查表

      2.国家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审查表

(以上附件略,详情请登录铁路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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