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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

示范工作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7〕7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扎实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改善小微企业发展环境,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增强财政资金政策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841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反映,以便适时修改和完善。

财 政 部              

2017年11月16日      



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

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支持改善小微企业发展环境,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增强财政资金政策效益,根据国家预算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管理,是指财政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商务、工商等部门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下称“双创示范”)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绩效评价、绩效信息反馈和应用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绩效管理对象是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支持的“双创示范”城市。专项资金支持的其他城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绩效管理工作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等部门(下称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并委托有关单位负责日常工作。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商务、工商等部门(下称同级有关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双创示范”城市是绩效责任主体。

第五条 绩效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六条 绩效目标分为创业、就业、创新三类,目标设置遵循指向明确、量化可行、示范引导的原则。

第七条 绩效目标管理包括绩效目标及指标设定、优化和批复。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要求组织城市编制“双创示范”实施方案,在实施方案中对照实施方案编制指南设定示范期内及年度预计实现的绩效目标,按程序报送财政部和有关部门。

第九条 对最终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双创示范”城市,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绩效目标进行窗口指导。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双创示范”城市审核绩效目标,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审核后的绩效目标进行批复,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双创示范”城市根据批复的绩效目标完善实施方案,并将完善后的实施方案通过网络系统(http://www.csmec.org.cn,下同)报备。


第三章 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管理


第十条 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是指,定期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城市创业创新环境等信息进行采集和汇总分析,跟踪查找执行中资金使用和业务管理的薄弱环节,及时弥补管理中的漏洞,纠偏扬长,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绩效执行信息主要包括:创业、就业和创新等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城市在创业创新空间、公共服务、融资支持、税费减免、体制机制创新、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及实施效果。

第十二条 绩效执行信息由示范城市通过网络系统在线填报,注明相关佐证材料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填报信息进行审核。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委托有关单位定期对绩效执行信息进行汇总分析。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根据“双创示范”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实施,对“双创示范”工作实施以来预算资金的产出、效果以及“双创示范”整体工作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考虑“双创示范”政策意图和要求确定,主要包括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示范城市双创环境、满意度等方面,体现相关性、客观性、重要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总分为120分。“双创示范”绩效评价得分=“双创示范”目标评价得分(100分)×60%+“双创示范”环境评价得分(100分)×40%+满意度等得分(20分)。

“双创示范”目标评价得分=小微企业营业收入增长比例得分(满分30分)+小微企业就业人数累计增长比例得分(满分30分)+小微企业技术合同成交额增长比例得分(满分20分)+小微企业拥有授权专利增长比例得分(满分20分),各指标值与批复绩效目标比较打分。

“双创示范”环境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城市创业创新空间、公共服务、融资支持、税费减免、体制机制创新、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等,以城市间横向比较为主。

满意度等得分主要包括小微企业满意度抽样调查、示范经验推广、信息管理机制建设、工作组织建设及领导督促落实等情况。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分为自评和第三方评价,参照《“双创示范”绩效评价指标表》(附1)进行。自评由示范城市在示范期结束后1个月内开展,重点评价绩效目标实现情况,按照“双创示范”目标评价指标表进行纵向比较,并提交“双创示范”环境评价指标的基础数据,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其真实性进行复核。第三方评价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委托第三方在示范城市自评的基础上开展,重点评价示范城市双创环境和满意度等得分,第三方根据示范城市提供的“双创示范”环境评价指标基础数据进行打分。

第十七条 自评和第三方评价均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参见附2)。绩效评价报告于评价结束后15日内报送省级财政部门,由省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报送财政部和有关部门;第三方评价于评价结束后15日内报送财政部和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报告应全面、真实、客观反映“双创示范”工作实施以来达到的效果、采取的措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方向及政策建议。


第五章 绩效信息反馈和应用管理


第十九条 绩效信息主要包括绩效目标设置及审核情况、绩效执行监控信息、绩效评价信息等,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信息公开、通报、约谈、与预算安排挂钩、授牌或责令退出等方式对绩效信息进行反馈与应用。

第二十条 省级和示范城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报刊等方式公开并及时更新“双创示范”绩效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双创门户网站、工作简报等方式对绩效信息进行通报,对存在较多问题的,约谈地方有关负责人,督促整改。有关部门可以对绩效信息中反映出的涉及本部门的工作,约谈地方对口部门,督促其开展专项整改。

示范期满,完成批复目标任务,且绩效评价结果排名前50%的城市,按已安排城市专项资金规模的5%-10%进行奖励;授予“双创示范城市”荣誉称号。

示范期满,未完成批复目标任务,或在示范期内发现存在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的城市,将给予通报及约谈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视情况扣减已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建立绩效评价责任追究机制。数据的真实性是规范开展绩效评价的核心与关键,示范城市对绩效评价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提供虚假数据信息,以及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除上述相应扣减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外,还将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统一解释。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双创示范”绩效评价指标表

  2.“双创示范”绩效评价报告(参考提纲)

  3.“双创示范”小微企业满意度抽样调查问卷

(以上附略,详情请登录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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