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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

第八批清理结果的通知

国铁科法〔2018〕15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有限公司,各地方铁路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工作,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清理部门规章和文件的要求,根据铁路改革发展实际,按照“先易后难、有序推进,边清理、边出成果、边向社会公开”的原则,国家铁路局对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进行第八批清理,对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停止执行或废止的79件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进行处理。现将第八批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一、关于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铁总运〔2015〕296号)的意见

经国家铁路局组织专家审查,中国铁路总公司在《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铁运〔2006〕161号)等6件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制定的《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铁总运〔2015〕296号),符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精神和铁路运输实际,强化了铁路货物装载加固安全技术和管理,可以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要结合铁路运输实际,健全铁路货物装载加固相关措施,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国铁路货物装载加固工作管理,促进货物装载加固规范化和标准化,提高运输安全水平,各地方铁路公司参照执行铁总运〔2015〕296号文件。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铁运〔2006〕161号)、《关于修订〈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条款的通知》(铁运〔2008〕106号)、《关于公布〈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附件修订内容的通知》(铁运〔2009〕236号)废止。

《关于加强货运安全工作的通知》(铁运〔2007〕17号)、《铁路货车增载暂行规定》(铁运〔2007〕218号)、《关于加强卷钢装运安全工作的通知》(铁运〔2010〕110号)交由中国铁路总公司管理。中国铁路总公司停止执行之日起,原文件废止。

二、关于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货运计量安全检测设备运用管理规则》(铁总运〔2016〕272号)的意见

经国家铁路局组织专家审查,中国铁路总公司在《铁路货运计量安全检测设备运用管理暂行办法》(铁运〔2003〕9号)等9件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制定的《铁路货运计量安全检测设备运用管理规则》(铁总运〔2016〕272号),符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精神和铁路运输实际,强化了铁路货运安全计量安全检测监控技术和管理,可以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要结合铁路运输实际,健全铁路货运计量安全检测设备运用管理相关措施,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国铁路货运计量安全检测设备运用管理,提高货运安全检测监控能力,各地方铁路公司参照执行铁总运〔2016〕272号文件。

《铁路货运计量安全检测设备运用管理暂行办法》(铁运〔2003〕9号)、《铁路动态轨道衡运用管理办法》(铁运〔2009〕38号)、《铁路货车超偏载检测装置运用管理办法》(铁运函〔2005〕467号)、《铁路货车超偏载检测监控信息系统管理办法》(铁运函〔2007〕232号)废止。

《铁路动态轨道衡和货车超偏载检测装置检定管理办法》(铁运〔2011〕39号)、《铁路货车超偏载检测装置期间核查管理办法》(铁运〔2012〕117号)、《关于做好超偏载检测装置运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铁运电〔2005〕121号)、《铁路货车超偏载检测装置检修办法(试行)》(铁运函〔2005〕816号)、《铁路货运计量安全检测监控系统应用软件升级工作方案》(铁运函〔2012〕940号)交由中国铁路总公司管理。中国铁路总公司停止执行之日起,原文件废止。

三、关于《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铁总运〔2015〕313号)的意见

经国家铁路局组织专家审查,中国铁路总公司在《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铁运〔2007〕203号)等3件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制定的《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铁总运〔2015〕313号),符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精神和铁路运输实际,强化了铁路集装箱运输安全技术和管理,可以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要结合铁路运输实际,健全铁路集装箱运输相关措施,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为进一步促进集装箱铁路联运和中欧班列发展,确保全国铁路集装箱运输业务快速发展,各地方铁路公司参照执行铁总运〔2015〕313号文件。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铁运〔2007〕203号)、《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铁运〔2007〕204号)、《关于加强集装箱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铁运〔2010〕155号)废止。

四、关于《铁路货运检查管理规则》(铁总运〔2015〕296号)的意见

经国家铁路局组织专家审查,中国铁路总公司在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铁路货运检查管理规则》(铁运〔2006〕62号)的基础上制定的《铁路货运检查管理规则》(铁总运〔2015〕296号),符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精神和铁路运输实际,强化了铁路货运检查管理,可以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要结合铁路运输实际,健全铁路货运检查管理相关措施,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国铁路货运检查管理工作,提高货运检查工作质量,各地方铁路公司参照执行铁总运〔2015〕296号。

《铁路货运检查管理规则》(铁运〔2006〕62号)废止。

五、关于《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铁总运〔2016〕260号)的意见

经国家铁路局组织专家审查,中国铁路总公司在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铁运〔2007〕62号)的基础上制定的《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铁总运〔2016〕260号),符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精神和铁路运输实际,强化了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可以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要结合铁路运输实际,健全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相关措施,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为确保全国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安全畅通,保障国家重点工程和国防建设,各地方铁路公司参照执行铁总运〔2016〕260号文件。

《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铁运〔2007〕62号)废止。

六、关于《铁路货物装卸安全技术规则》(铁总运〔2015〕244号)的意见

经国家铁路局组织专家审查,中国铁路总公司在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铁路装卸作业安全技术管理规则》〔(83)铁运字1668号〕的基础上制定的《铁路货物装卸安全技术规则》(铁总运〔2015〕244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和铁路运输实际,强化了铁路货物装卸安全技术和管理,可以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要结合铁路运输实际,健全铁路货物装卸安全相关措施,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为确保全国铁路货物装卸安全,提高装载质量,各地方铁路公司参照执行铁总运〔2015〕244号。

《铁路装卸作业安全技术管理规则》〔(83)铁运字1668号〕废止。

七、关于《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总运〔2017〕164号)的意见

经国家铁路局组织专家审查,中国铁路总公司在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运〔2008〕174号)的基础上制定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总运〔2017〕164号),符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精神和铁路行政体制改革要求,进一步强化了企业内部管理,可以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应按照危险货物运输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有关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托运人、收货人、自备车等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技术条件把关,确保危险货物运输安全。

各地方铁路公司继续执行铁运〔2008〕174号文件。有关事项国家已有新规定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八、关于《铁路运输调度规则》(铁总运〔2017〕128号)的意见

经国家铁路局组织专家审查,中国铁路总公司在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铁路运输调度规则》(铁运〔2008〕235号)和《高速铁路调度暂行规则》(铁运〔2010〕253号)等2件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制定的《铁路运输调度规则》(铁总运〔2017〕128号),符合铁路运输调度实际,进一步规范了铁路运输调度指挥工作,可以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要进一步结合铁路实际,健全完善调度指挥办法,确保铁路调度指挥安全。

为确保全国铁路调度指挥工作的开展,其他设有独立调度指挥机构的地方铁路公司参照执行铁总运〔2017〕128号文件。

《铁路运输调度规则》(铁运〔2008〕235号)、《高速铁路调度暂行规则》(铁运〔2010〕253号)废止。

九、关于《车站行车工作细则编制规则》(铁总运〔2017〕174号)的意见

经国家铁路局组织专家审查,中国铁路总公司在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车站行车工作细则编制规则》(铁运〔2008〕231号)的基础上制定的《车站行车工作细则编制规则》(铁总运〔2017〕174号),符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精神和铁路运输实际,强化了相关要求,可以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要结合铁路运输实际,健全铁路车站行车工作相关措施,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为保证铁路行业基础性规章的健全完善,保障铁路车站行车安全,各地方铁路公司参照执行铁总运〔2017〕174号。

《车站行车工作细则编制规则》(铁运〔2008〕231号)废止。

十、关于《铁路防洪工作管理办法》(铁总运〔2017〕8号)的意见

经国家铁路局组织专家审查,中国铁路总公司在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铁运〔2005〕182号)和《铁路水害损失统计规定》(铁运〔2005〕205号)的基础上,结合铁路改革发展实际以及运输管理实践,制定的《铁路防洪工作管理办法》(铁总运〔2017〕8号)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和铁路运输实际,体现了近年来铁路技术的发展和设备的进步,在质量和安全方面的管理规定更为全面和具体,强化了铁路防洪管理工作,有利于铁路发展和保障铁路安全,可以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加强管理,不断总结完善,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铁路防洪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汛期铁路运营安全,各地方铁路公司参照执行铁总运〔2017〕8号文件。

《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铁运〔2005〕182号)和《铁路水害损失统计规定》(铁运〔2005〕205号)废止。

十一、关于《普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铁总运〔2014〕272号)的意见

经国家铁路局组织专家审查,中国铁路总公司在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铁路工务安全规则》(铁运〔2006〕177号)的基础上,结合铁路改革发展实际以及运输管理实践,制定的《普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铁总运〔2014〕272号)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和铁路运输实际,体现了近年来铁路技术的发展和设备的进步,在质量和安全方面的管理规定更为全面和具体,强化了铁路工务安全管理工作,有利于铁路发展和保障铁路安全,可以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加强管理,不断总结完善,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铁路工务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铁路运营安全,各地方铁路公司参照执行铁总运〔2014〕272号文件。

《铁路工务安全规则》(铁运〔2006〕177号)废止。

十二、关于《铁路运输房建设备大修维修规则(试行)》(铁总运〔2014〕60号)的意见

经国家铁路局组织专家审查,中国铁路总公司在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铁路房屋建筑物大修维修规则》(铁运〔1999〕146号)的基础上,结合铁路改革发展实际以及运输管理实践,制定的《铁路运输房建设备大修维修规则(试行)》(铁总运〔2014〕60号)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和铁路运输实际,体现了近年来铁路技术的发展和设备的进步,在质量和安全方面的管理规定更为全面和具体,强化了铁路运输房建设备的大修维修管理工作,有利于铁路发展和保障铁路安全,可以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加强管理,不断总结完善,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铁路运输房建设备的大修维修管理工作,切实保障铁路运营安全,各地方铁路公司参照执行铁总运〔2014〕60号文件。

《铁路房屋建筑物大修维修规则》(铁运〔1999〕146号)废止。

十三、关于中国铁路总公司《普速铁路信号维护规则》(铁总运〔2015〕238号)的意见

经国家铁路局组织专家审查,中国铁路总公司在《铁路信号维护规则》(铁运〔2006〕127号)和《铁路信号维护规则修订内容》(铁运〔2008〕142号)等2个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制定的《普速铁路信号维护规则》(铁总运〔2015〕238号)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和铁路运输实际,体现了近年来铁路技术的发展和设备的进步,在质量和安全方面的管理规定更为全面和具体,进一步规范了普速铁路信号维护工作,有利于铁路发展和保障铁路安全,可以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加强管理,不断总结完善,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为规范和加强普速铁路信号维护工作,各地方铁路公司参照执行铁总运〔2015〕238号文件。

《铁路信号维护规则》(铁运〔2006〕127号)和《铁路信号维护规则修订内容》(铁运〔2008〕142号)废止。

十四、关于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信号产品运用管理办法》(铁总运〔2015〕105号)的意见

经国家铁路局组织专家审查,中国铁路总公司在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铁路信号软件变更暂行管理办法》(铁运〔2012〕293号)的基础上,制订的《铁路信号产品运用管理办法》(铁总运〔2015〕105号)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和铁路运输实际,体现了近年来铁路技术的发展和设备的进步,在质量和安全方面的管理规定更为全面和具体,强化了铁路信号产品运用管理工作,有利于铁路发展和保障铁路安全,可以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加强管理,不断总结完善,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为规范和加强铁路信号产品运用管理工作,各地方铁路公司参照执行铁总运〔2015〕105号文件。

《铁路信号软件变更暂行管理办法》(铁运〔2012〕293号)废止。

十五、关于中国铁路总公司《CTCS-2/3级列控车载设备维护管理办法》(铁总运〔2015〕57号)的意见

经国家铁路局组织专家审查,中国铁路总公司在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动车组CTCS-3级列控车载设备高级检修规程》(铁运〔2012〕93号)的基础上,制订的《CTCS-2/3级列控车载设备维护管理办法》(铁总运〔2015〕57号)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和铁路运输实际,体现了近年来铁路技术的发展和设备的进步,在质量和安全方面的管理规定更为全面和具体,强化了CTCS-2/3级列控车载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有利于铁路发展和保障铁路安全,可以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加强管理,不断总结完善,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速铁路列控车载设备维护管理工作,各地方铁路公司参照执行铁总运〔2015〕57号文件。

《动车组CTCS-3级列控车载设备高级检修规程》(铁运〔2012〕93号)废止。

十六、关于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通信维护规则》(铁总运〔2014〕295号)的意见

经国家铁路局组织专家审查,中国铁路总公司在《铁路有线通信维护暂行规则》(铁运〔2010〕193号)、《铁路无线通信维护暂行规则》(铁运〔2010〕194号)和《铁路数字移动通信系统(GSM-R)维护暂行规则》(铁运〔2011〕121号)等3个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制定的《铁路通信维护规则》(铁总运〔2014〕295号)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和铁路运输实际,体现了近年来铁路技术的发展和设备的进步,在质量和安全方面的管理规定更为全面和具体,强化了铁路通信维护工作,有利于铁路发展和保障铁路安全,可以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加强管理,不断总结完善,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为规范和加强铁路通信维护工作,各地方铁路公司参照执行铁总运〔2014〕295号文件。

《铁路有线通信维护暂行规则》(铁运〔2010〕193号)、《铁路无线通信维护暂行规则》(铁运〔2010〕194号)和《铁路数字移动通信系统(GSM-R)维护暂行规则》(铁运〔2011〕121号)废止。

十七、关于中国铁路总公司《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运用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61号)的意见

经国家铁路局组织专家审查,中国铁路总公司在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列车防护报警设备运用管理暂行办法》(铁运〔2011〕5号)的基础上,制订的《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运用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61号)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和铁路运输实际,体现了近年来铁路技术的发展和设备的进步,在质量和安全方面的管理规定更为全面和具体,强化了铁路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运用管理工作,有利于铁路发展和保障铁路安全,可以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加强管理,不断总结完善,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运用管理工作,各地方铁路公司参照执行铁总运〔2014〕261号文件。

《列车防护报警设备运用管理暂行办法》(铁运〔2011〕5号)废止。

十八、关于中国铁路总公司《旅客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技术条件(V3.0)》(铁总运〔2016〕195号)的意见

经国家铁路局组织专家审查,中国铁路总公司在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旅客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技术条件(V2.1)》(铁运〔2012〕186号)的基础上,制订的《旅客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技术条件(V3.0)》(铁总运〔2016〕195号)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和铁路运输实际,体现了近年来铁路技术的发展和设备的进步,在质量和安全方面的管理规定更为全面和具体,强化了铁路旅客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的技术管理工作,有利于铁路发展和保障铁路安全,可以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加强管理,不断总结完善,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为加强和规范旅客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技术管理工作,各地方铁路公司参照执行铁总运〔2016〕195号文件。

《旅客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技术条件(V2.1)》(铁运〔2012〕186号)废止。

十九、关于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电务安全规则》(铁总运〔2015〕26号)的意见

经国家铁路局组织专家审查,中国铁路总公司在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铁路信号维护规则》(铁运〔2006〕127号)、《铁路有线通信维护暂行规则》(铁运〔2010〕193号)、《铁路无线通信维护暂行规则》(铁运〔2010〕194号)等多个规章的基础上,将有关安全、故障管理等相关内容优化集中而形成的《铁路电务安全规则》(铁总运〔2015〕26号),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和铁路运输实际,体现了近年来铁路技术的发展和设备的进步,在质量和安全方面的管理规定更为全面和具体,强化了电务安全管理工作,有利于铁路发展和保障铁路安全,可以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加强管理,不断总结完善,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为规范和加强铁路电务安全管理工作,各地方铁路公司参照执行铁总运〔2015〕26号文件。

《铁路信号维护规则》(铁运〔2006〕127号)、《铁路有线通信维护暂行规则》(铁运〔2010〕193号)、《铁路无线通信维护暂行规则》(铁运〔2010〕194号)废止。

二十、关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铁路总公司无线电管理办法》(铁总运〔2016〕197号)的意见

经国家铁路局组织专家审查,中国铁路总公司在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加强铁路无线电管理工作指导意见》(铁运〔2010〕202号)的基础上,制订的《中国铁路总公司无线电管理办法》(铁总运〔2016〕197号)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和铁路运输实际,体现了近年来铁路技术的发展和设备的进步,强化了铁路无线电管理工作,有利于铁路发展和保障铁路安全,可以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加强管理,不断总结完善,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各地方铁路公司执行铁运〔2010〕202号文件。

二十一、关于中国铁路总公司《高速铁路接触网运行维修规则》(铁总运〔2015〕362号)的意见

经国家铁路局组织专家审查,中国铁路总公司在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高速铁路接触网运行检修暂行规程》(铁运〔2011〕10号)的基础上,制订的《高速铁路接触网运行维修规则》(铁总运〔2015〕362号)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和铁路运输实际,体现了近年来铁路技术的发展和设备的进步,在质量和安全方面的管理规定更为全面和具体,强化了高速铁路接触网运行维修管理工作,有利于铁路发展和保障铁路安全,可以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加强管理,不断总结完善,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速铁路接触网运行维修工作,各地方铁路公司参照执行铁总运〔2015〕362号文件。

《高速铁路接触网运行检修暂行规程》(铁运〔2011〕10号)废止。

二十二、关于中国铁路总公司《普速铁路接触网运行维修规则》(铁总运〔2017〕9号)的意见

经国家铁路局组织专家审查,中国铁路总公司在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接触网运行检修规程》(铁运〔2007〕69号)的基础上,制订的《普速铁路接触网运行维修规则》(铁总运〔2017〕9号)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和铁路运输实际,体现了近年来铁路技术的发展和设备的进步,在质量和安全方面的管理规定更为全面和具体,强化了普速铁路接触网运行维修管理工作,有利于铁路发展和保障铁路安全,可以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加强管理,不断总结完善,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普速铁路接触网运行维修工作,各地方铁路公司参照执行铁总运〔2017〕9号文件。

《接触网运行检修规程》(铁运〔2007〕69号)废止。

二十三、关于中国铁路总公司《高速铁路接触网安全工作规则》(铁总运〔2014〕221号)的意见

经国家铁路局组织专家审查,中国铁路总公司在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接触网安全工作规程》(铁运〔2007〕69号)的基础上,制订的《高速铁路接触网安全工作规则》(铁总运〔2014〕221号)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和铁路运输实际,体现了近年来铁路技术的发展和设备的进步,在质量和安全方面的管理规定更为全面和具体,强化了高速铁路接触网安全管理工作,有利于铁路发展和保障铁路安全,可以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加强管理,不断总结完善,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为规范和加强高速铁路接触网安全管理工作,各地方铁路公司参照执行铁总运〔2014〕221号文件。

《接触网安全工作规程》(铁运〔2007〕69号)废止。

二十四、关于中国铁路总公司《普速铁路接触网安全工作规则》(铁总运〔2017〕25号)的意见

经国家铁路局组织专家审查,中国铁路总公司在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接触网安全工作规程》(铁运〔2007〕69号)的基础上,制订的《普速铁路接触网安全工作规则》(铁总运〔2017〕25号)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和铁路运输实际,体现了近年来铁路技术的发展和设备的进步,在质量和安全方面的管理规定更为全面和具体,强化了普速铁路接触网安全管理工作,有利于铁路发展和保障铁路安全,可以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加强管理,不断总结完善,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为规范和加强普速铁路接触网安全管理工作,各地方铁路公司参照执行铁总运〔2017〕25号文件。

《接触网安全工作规程》(铁运〔2007〕69号)废止。

二十五、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客车段修规程(试行)》和《铁路客车厂修规程(试行)》(铁总运〔2014〕349号)的意见

经国家铁路局组织专家审查,中国铁路总公司在《铁路客车段修规程》((84)铁运字308号)等10件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结合铁路改革发展实际以及运输管理实践,制定的《铁路客车段修规程(试行)》和《铁路客车厂修规程(试行)》(铁总运〔2014〕349号)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和铁路运输实际,体现了近年来铁路技术的发展和设备的进步,在质量和安全方面的管理规定更为全面和具体,强化了铁路客车检修管理工作,有利于铁路发展和保障铁路安全,可以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加强管理,不断总结完善,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铁路客车检修管理工作,切实保障铁路运营安全,各地方铁路公司及相关企业参照执行铁总运〔2014〕349号文件。

《铁路客车段修规程》((84)铁运字308号)、《25型客车段修规程和双层客车段修规程》(铁辆〔1996〕10号)、《25K型客车检修规程》(铁运〔2001〕96号)、《25型客车检修规程》(铁运〔2006〕142号)、《25B型25G型客车厂修规程》(铁运〔2002〕74号)、《关于加强提速客车检修的三十条规定》(铁运〔2002〕77号)、《25型双层客车厂修规程》(铁运〔1999〕88号)、《25K型客车A4修规程》(铁运〔2002〕73号)、《18型国际客车及24型空调客车检修规程》(铁辆函〔1994〕191号)、《25T型客车A4-Ⅰ级检修规程和BSP25T型客车A4-Ⅰ级检修规程》(铁运〔2008〕251号)废止。

二十六、关于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试行)》(铁总运〔2015〕29号)的意见

经国家铁路局组织专家审查,中国铁路总公司在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客车车电装置检修规程》(铁辆〔1992〕85号)的基础上,结合铁路改革发展实际以及运输管理实践,制定的《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试行)》(铁总运〔2015〕29号)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和铁路运输实际,体现了近年来铁路技术的发展和设备的进步,在质量和安全方面的管理规定更为全面和具体,强化了铁路客车检修管理工作,有利于铁路发展和保障铁路安全,可以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加强管理,不断总结完善,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铁路客车检修管理工作,切实保障铁路运营安全,各地方铁路公司及相关企业参照执行铁总运〔2015〕29号文件。

《客车车电装置检修规程》(铁辆〔1992〕85号)废止。

二十七、关于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铁总运〔2015〕22号)的意见

经国家铁路局组织专家审查,中国铁路总公司在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铁运〔2006〕27号)的基础上,结合铁路改革发展实际以及运输管理实践,制定的《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铁总运〔2015〕22号)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和铁路运输实际,体现了近年来铁路技术的发展和设备的进步,在质量和安全方面的管理规定更为全面和具体,强化了铁路客车运用维修管理工作,有利于铁路发展和保障铁路安全,可以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加强管理,不断总结完善,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铁路客车运用维修管理工作,切实保障铁路运营安全,各地方铁路公司及相关企业参照执行铁总运〔2015〕22号文件。

《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铁运〔2006〕27号)废止。

二十八、关于中国铁路总公司《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5T)设备检修维护管理规则》(铁总运〔2015〕301号)的意见

经国家铁路局组织专家审查,中国铁路总公司在《TPDS、TADS、TFDS设备检修维护管理规程》(铁运函〔2007〕776号)等3件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结合铁路改革发展实际以及运输管理实践,制定的《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5T)设备检修维护管理规则》(铁总运〔2015〕301号)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和铁路运输实际,体现了近年来铁路技术的发展和设备的进步,在质量和安全方面的管理规定更为全面和具体,强化了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设备检修维护管理工作,有利于铁路发展和保障铁路安全,可以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加强管理,不断总结完善,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设备检修维护管理工作,切实保障铁路运营安全,已使用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的各地方铁路公司及相关企业参照执行铁总运〔2015〕301号文件。

《TPDS、TADS、TFDS设备检修维护管理规程》(铁运函〔2007〕776号)、《车辆轴温智能探测系统(THDS)设备检修维护管理规程》(铁运〔2008〕257号)、《客车运行安全监控系统(TCDS)检修运用管理规程》(铁运〔2010〕165号)废止。

二十九、关于中国铁路总公司《和谐2C型二阶段/380A(L)型动车组四级检修规程》(铁总运〔2015〕287号)的意见

经国家铁路局组织专家审查,中国铁路总公司在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和谐2C型二阶段和谐380A/AL型动车组四级检修规程(试行)》(铁运〔2011〕133号)的基础上,结合铁路改革发展实际以及运输管理实践,制定的《和谐2C型二阶段/380A(L)型动车组四级检修规程》(铁总运〔2015〕287号)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和铁路运输实际,体现了近年来铁路技术的发展和设备的进步,在质量和安全方面的管理规定更为全面和具体,强化了动车组检修管理工作,有利于铁路发展和保障铁路安全,可以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加强管理,不断总结完善,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动车组检修管理工作,切实保障铁路运营安全,各地方铁路公司及相关企业参照执行铁总运〔2015〕287号文件。

《和谐2C型二阶段和谐380A/AL型动车组四级检修规程(试行)》(铁运〔2011〕133号)废止。

三十、关于中国铁路总公司《和谐2A/2B/2C一阶段/2E型动车组五级检修规程》(铁总运〔2016〕101号)的意见

经国家铁路局组织专家审查,中国铁路总公司在《和谐2C型一阶段动车组五级检修规程(试行)》(铁运〔2012〕223号)、《和谐2A、2B、2E型动车组五级检修规程(试行)》(铁运〔2012〕224号)等2件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结合铁路改革发展实际以及运输管理实践,制定的《和谐2A/2B/2C一阶段/2E型动车组五级检修规程》(铁总运〔2016〕101号)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和铁路运输实际,体现了近年来铁路技术的发展和设备的进步,在质量和安全方面的管理规定更为全面和具体,强化了动车组检修管理工作,有利于铁路发展和保障铁路安全,可以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加强管理,不断总结完善,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动车组检修管理工作,切实保障铁路运营安全,各地方铁路公司及相关企业参照执行铁总运〔2016〕101号文件。

《和谐2C型一阶段动车组五级检修规程(试行)》(铁运〔2012〕223号)、《和谐2A、2B、2E型动车组五级检修规程(试行)》(铁运〔2012〕224号)废止。

三十一、关于中国铁路总公司《和谐1A/1B/1E型动车组三级检修规程》(铁总运〔2016〕202号)的意见

经国家铁路局组织专家审查,中国铁路总公司在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和谐1A、1B、1E型动车组三级检修规程》(铁运〔2012〕258号)的基础上,结合铁路改革发展实际以及运输管理实践,制定的《和谐1A/1B/1E型动车组三级检修规程》(铁总运〔2016〕202号)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和铁路运输实际,体现了近年来铁路技术的发展和设备的进步,在质量和安全方面的管理规定更为全面和具体,强化了动车组检修规程管理工作,有利于铁路发展和保障铁路安全,可以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加强管理,不断总结完善,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动车组检修规程管理工作,切实保障铁路运营安全,各地方铁路公司及相关企业参照执行铁总运〔2016〕202号文件。

《和谐1A、1B、1E型动车组三级检修规程》(铁运〔2012〕258号)废止。

三十二、关于中国铁路总公司《CRH系列动车组操作规则》(铁总运〔2015〕214号)的意见

经国家铁路局组织专家审查,中国铁路总公司在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CRH系列动车组操作规程》(铁运〔2007〕190号)的基础上,结合铁路改革发展实际以及运输管理实践,制定的《CRH系列动车组操作规则》(铁总运〔2015〕214号)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和铁路运输实际,体现了近年来铁路技术的发展和设备的进步,在质量和安全方面的管理规定更为全面和具体,强化了动车组操作管理工作,有利于铁路发展和保障铁路安全,可以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加强管理,不断总结完善,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动车组操作管理工作,切实保障铁路运营安全,各地方铁路公司及相关企业参照执行铁总运〔2015〕214号文件。

《CRH系列动车组操作规程》(铁运〔2007〕190号)废止。

三十三、关于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则》(铁总运〔2015〕314号)的意见

经国家铁路局组织专家审查,中国铁路总公司在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程》(铁运〔2000〕7号)的基础上,结合铁路改革发展实际以及运输管理实践,制定的《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则》(铁总运〔2015〕314号)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和铁路运输实际,体现了近年来铁路技术的发展和设备的进步,在质量和安全方面的管理规定更为全面和具体,强化了铁路机车运用管理工作,有利于铁路发展和保障铁路安全,可以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加强管理,不断总结完善,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铁路机车运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铁路运营安全,各地方铁路公司及相关企业参照执行铁总运〔2015〕314号文件。

《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程》(铁运〔2000〕7号)废止。

三十四、关于中国铁路总公司《机车报废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51号)的意见

经国家铁路局组织专家审查,中国铁路总公司在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机车报废管理办法》(铁运〔2006〕25号)的基础上,结合铁路改革发展实际以及运输管理实践,制定的《机车报废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51号)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和铁路运输实际,体现了近年来铁路技术的发展和设备的进步,在质量和安全方面的管理规定更为全面和具体,强化了机车报废管理工作,有利于铁路发展和保障铁路安全,可以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加强管理,不断总结完善,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各地方铁路公司及相关企业执行铁运〔2006〕25号文件。

三十五、关于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机车车轮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54号)的意见

经国家铁路局组织专家审查,中国铁路总公司在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铁路机车车轮管理办法》(铁运〔2007〕128号)的基础上,结合铁路改革发展实际以及运输管理实践,制定的《铁路机车车轮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54号)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和铁路运输实际,体现了近年来铁路技术的发展和设备的进步,在质量和安全方面的管理规定更为全面和具体,强化了铁路机车车轮管理工作,有利于铁路发展和保障铁路安全,可以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加强管理,不断总结完善,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铁路机车车轮管理工作,切实保障铁路运营安全,各地方铁路公司及相关企业参照执行铁总运〔2014〕254号文件。

《铁路机车车轮管理办法》(铁运〔2007〕128号)废止。

三十六、关于中国铁路总公司《机务行车安全管理规则》(铁总运〔2014〕338号)的意见

经国家铁路局组织专家审查,中国铁路总公司在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机务行车安全管理规则》(铁运〔2008〕238号)的基础上,结合铁路改革发展实际以及运输管理实践,制定的《机务行车安全管理规则》(铁总运〔2014〕338号)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和铁路运输实际,体现了近年来铁路技术的发展和设备的进步,在质量和安全方面的管理规定更为全面和具体,强化了机务行车安全管理工作,有利于铁路发展和保障铁路安全,可以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加强管理,不断总结完善,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机务行车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铁路运营安全,各地方铁路公司及相关企业参照执行铁总运〔2014〕338号文件。

《机务行车安全管理规则》(铁运〔2008〕238号)废止。

三十七、关于中国铁路总公司《机车段修管理规则》(铁总运〔2014〕22号)的意见

经国家铁路局组织专家审查,中国铁路总公司在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内燃、电力机车段修管理规程》(铁运〔1999〕79号)的基础上,结合铁路改革发展实际以及运输管理实践,制定的《机车段修管理规则》(铁总运〔2014〕22号)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和铁路运输实际,体现了近年来铁路技术的发展和设备的进步,在质量和安全方面的管理规定更为全面和具体,强化了机车段修管理工作,有利于铁路发展和保障铁路安全,可以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加强管理,不断总结完善,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机车段修管理工作,切实保障铁路运营安全,各地方铁路公司及相关企业参照执行铁总运〔2014〕22号文件。

《内燃、电力机车段修管理规程》(铁运〔1999〕79号)废止。

三十八、关于《铁路机车零、部件无损探伤规则》(铁机〔1987〕628号)等10件文件的意见

《铁路机车零、部件无损探伤规则》(铁机〔1987〕628号)、《铁路机械冷藏车运用维修规程》(铁辆字〔1987〕872号)、《N1002型铁路救援起重机大修规程》(铁机函〔1993〕436号)、《铁路机车回送办法》(铁机〔1996〕72号)、《铁路机车技术管理规则》(铁运〔2000〕34号)、《轨道检查车运用管理办法》(铁运〔2005〕17号)、《轨道车管理规则》(铁运〔2007〕22号)、《旅客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检修及运用管理办法(试行)》(铁运〔2010〕42号)、《加强动车组高级修工作的指导意见》(铁运〔2012〕41号)、《铁路通信铁塔管理办法》(铁运〔2012〕250号)交由中国铁路总公司管理。自中国铁路总公司停止执行之日起,原文件废止。中国铁路总公司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加强管理,健全相关制度办法,不断总结完善,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各地方铁路公司参照上述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有关内容,在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结合实际制定企业具体制度措施。

三十九、关于《铁路通信设备雷电综合防护实施指导意见》(铁运〔2011〕144号)等2件文件的意见

《铁路通信设备雷电综合防护实施指导意见》(铁运〔2011〕144号)、《铁路GSM-R数字移动通信系统编号计划(V3.0)》(铁运〔2013〕3号)予以废止。

上述有效文件,登录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查询。

铁  路  局              

2018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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