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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局关于印发《风云气象卫星数据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气发〔2018〕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

为加强和规范风云气象卫星数据管理,进一步推动开放共享和应用推广,更好支撑国家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相关规定,中国气象局制定了《风云气象卫星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气 象 局       

2018年7月6日   



风云气象卫星数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风云气象卫星数据管理,加强风云气象卫星数据开放共享、应用推广,鼓励国内外用户使用风云气象卫星数据,发挥风云气象卫星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省(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对风云气象卫星数据的开放共享和应用推广。

第三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风云气象卫星数据开放共享和推广应用工作的管理。省(区、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云气象卫星数据开放共享和推广应用工作的管理。

第四条 依据《气象卫星数据分级(QX/T158-2012)》,风云气象卫星数据分为四级。

0级数据是指由风云气象卫星地面系统接收的卫星携带的观测仪器源包数据。

1级数据是指0级数据经过质量检验和图像定位、辐射定标处理得到的基础数据。

2级数据是指1级数据经过投影变换、反演或其他计算得到的各种定量物理参数或产品数据。

3级数据是指2级数据经过时间平均、累加等运算得到的统计数据。

第五条 按数据共享内容,风云气象卫星数据分为四类。

内部使用数据包括0级数据、科研试验载荷生成的数据及其衍生产品。内部使用数据仅对卫星和载荷研制单位提供。

基本数据是指由风云气象卫星地面系统自动生成的1级数据、2级数据和3级数据。基本数据可向所有用户免费提供。

定制数据是指根据用户特定需求在基本数据基础上再加工获得的衍生数据,或者汇(整)编形成的数据集。定制数据根据用户需求提供。

涉密数据指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数据。涉密数据原则上不对外提供,确需提供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气象部门有关保密规定。

风云气象卫星基本数据目录见附件。

第六条 用户可通过卫星直收站、中国气象局气象数据卫星广播系统(CMACast)、世界气象组织信息系统(WIS)、地面专网和互联网在线提供等方式获取实时数据,通过互联网在线下载和离线拷贝等方式获取历史数据。

卫星直收站、CMACast、WIS、地面专网只转发部分仪器的基本数据,基本数据全集通过互联网在线提供。

第七条 向国内各类用户提供的风云气象卫星数据内容如下:

(一)国家各部委、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在政府决策、公共安全、国防建设、环境保护、防灾减灾救灾等工作中需要使用风云气象卫星数据的,可以无偿获取所需的数据。

(二)公益性教育、科普、科学研究、业务建设等活动中需要使用风云气象卫星数据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免费获取所需的基本数据,需要定制数据的,应补偿性支付信息处理和服务支持等成本费用。

(三)经营性活动需要使用风云气象卫星数据的,应当与卫星数据共享服务单位签订服务合同,按照约定获取合同所列风云气象卫星数据。

国家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第八条 向涉外各类用户提供的风云气象卫星数据内容如下:

(一)世界气象组织会员需要使用风云气象卫星数据的,可以根据世界气象组织相关决议免费获取基本数据,需要定制数据的,应当与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协商。

(二)其他国际组织、区域性组织需要使用风云气象卫星数据的,应当以对等互利为原则,与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协商交换数据,并签订使用协议。

(三)其他外国组织机构在公益性或经营性活动中需要使用风云气象卫星数据的,参照第七条第(二)、(三)项执行。

与涉外各类用户签订数据使用协议、服务合同的,由卫星数据共享服务单位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申报并办理审批手续;与涉外各类用户签署涉及卫星数据共享使用的合作协议的,由中方合作单位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申报并办理审批手续。向涉外各类用户提供基本数据之外的数据时,应当遵守《涉外提供和使用气象资料审查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第九条 卫星数据共享服务单位应当依据《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并按照非营利原则制定合理的信息处理和服务支持等成本费用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接受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十条 用户在使用和处置从气象部门获取的风云气象卫星数据时,应当遵守使用协议或服务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遵守协议或合同约定,不得用于约定范围之外的其他用途,并对风云气象卫星数据质量提出评价和改进建议;

(二)遵守知识产权相关规定,在论文发表、专利申请、专著出版、软件著作权申请等工作中,注明使用和参考引用的数据。

第十一条 需向用户提供涉密数据的,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省(区、市)气象主管机构的保密委员会要对利用目的、用户资质、保密条件等进行审查,并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第十二条 用户不得使用风云气象卫星数据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使用和管理涉密数据时,应当遵守国家保密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风云气象卫星在轨运行情况,以及国家外交政策、政府决策、国防安全等需求,及时更新并公布风云气象卫星基本数据目录。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一)用户,包括独立法人单位和个人。其中,独立法人单位不含其下属单位。

(二)无偿,是指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免费,是指仅收取资料复制和交付资料所需费用,不收取资料和产品本身的费用。

(四)风云气象卫星数据,是指在轨运行的风云气象卫星装载的仪器生成的各种观测记录,以及由这些记录加工处理而成的各类卫星数据产品。

(五)卫星数据共享服务单位,是指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省(区、市)气象主管机构中负责风云气象卫星数据存储管理和应用服务的业务单位。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气象局预报与网络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风云气象卫星基本数据目录(2018年)(略,详情请登录气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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