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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货物贸易协议


序  言


为深化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双方”)货物贸易自由化、便利化,进一步提高双方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双方决定,就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货物贸易签署本协议。


第一章 与《安排》的关系

第一条 与《安排》的关系


一、双方决定在《安排》及其所有补充协议以及《〈安排〉经济技术合作协议》中有关货物贸易的已实施措施的基础上签署本协议。本协议是《安排》的货物贸易协议。

二、《安排》第二章第五条至第九条、第三章第十条、第五章第十六条、第十七条、附件1、附件2、附件3及附件6的有关内容按照本协议执行。本协议条款与《安排》及其有关补充协议条款产生抵触时,以本协议条款为准。


第二章 范围及定义

第二条 范围及定义


一、本协议的所有措施适用于内地和香港之间的货物贸易。

二、本协议所称措施,是指一方的任何措施,无论是以法律、法规、规则、程序、决定、行政行为的形式还是以任何其他形式。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承诺时,每一方应采取其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以保证其地区内的政府和主管机关以及非政府机构遵守这些义务和承诺。


第三章 义务及规定

第三条 国民待遇


一方应根据世界贸易组织《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给予原产于另一方的进口货物不低于其给予本方同类货物的待遇。


第四条 关税和关税配额


一、香港继续对原产内地的所有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内地对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全面实施零关税

二、一方不对原产于另一方的进口货物实行关税配额。


第五条 非关税措施


一方不对原产于另一方的进口货物采取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符的非关税措施。


第四章 原产地规则及实施程序

第一节 原产地规则

第六条 定义


就本章而言:

“到岸价格”是指包括运抵进口方进境口岸或地点的保险费和运费在内的进口货物价格。

“《海关估价协定》”是指《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A中《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

“离岸价格”是指包括货物运抵最终外运口岸或地点的运输费用在内的船上交货价格。

“可互换材料”是指在商业上可互换的材料,其性质实质相同,仅靠视觉观察无法加以区分。

“公认的会计原则”是指一方有关记录收入、支出、成本、资产及负债、信息披露以及编制财务报表方面所认可的会计准则。上述准则既包括普遍适用的概括性指导原则,也包括详细的标准、惯例及程序。

“货物”是指任何商品、产品、物品或材料。

“材料”是指以物理形式构成另一货物部分或已用于另一货物生产过程的组成成分、零件、部件、半组装件或货物。

“中性成分”是指在另一货物的生产、测试或检验过程中使用,本身不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的货品。

“非原产货物”或者“非原产材料”是指不符合本章规定原产资格的货物或材料,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货物或材料。

“原产货物”或者“原产材料”是指根据本章规定具备原产资格的货物或材料。

“生产”是指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货物的种植、饲养、开采、收获、捕捞、水产养殖、耕种、诱捕、狩猎、捕获、采集、收集、养殖、提取、制造、加工或装配等。

“水产养殖”是指对水生生物体的养殖,包括从卵、鱼苗、鱼虫和鱼卵等胚胎开始,养殖鱼类、软体类、甲壳类、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和水生植物等。养殖是指通过诸如规律的放养、喂养或防止食肉动物侵袭等方式对饲养或生长过程进行干预,以提高扩大蓄养群体的生产量。

“《协调制度》”是指作为1983年6月14日签署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国际公约》附件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及其修订。

“品目”是指《协调制度》内使用的4位数编码。

“子目”是指《协调制度》内使用的6位数编码。


第七条 原产货物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下列货物应当视为原产于一方:

(一)根据第八条的规定,在一方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

(二)在一方仅由原产材料生产的;

(三)在一方使用了非原产材料进行生产的:

1.属于附件(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适用范围,并且符合相应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制造加工工序或者其他规定的;

2.不属于附件(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适用范围,但是满足按照累加法计算的区域价值成分大于或等于30%的标准,或者按照扣减法计算的区域价值成分大于或等于40%的标准。


第八条 完全获得或生产


下列货物应当视为第七条第(一)项所述在一方完全获得或生产:

(一)在一方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二)从一方的活动物获得的货物,包括奶、蛋、天然蜂蜜、毛发、羊毛、精液或者粪便;

(三)在一方种植,并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或植物产品;

(四)在一方狩猎、诱捕、捕捞、水产养殖、采集或者捕获获得的货物;

(五)从一方相关的陆地、水域及其海床或者底土提取或者得到的,未包括在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的矿物质或者其他天然生成物质;

(六)在一方以外该方拥有开发权的水域、海床或者底土提取或者得到的货物,只要该方根据其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有权开发上述水域、海床或者底土;

(七)在一方登记注册或者持一方牌照并悬挂其国旗(就内地船只而言)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就香港特别行政区船只而言)的船只在该方水域以外海域捕捞获得的鱼类或者其他海产品;

(八)在一方登记注册或者持一方牌照并悬挂其国旗(就内地船只而言)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就香港特别行政区船只而言)的加工船上,完全用上述第(七)项所述货物加工、制造的货物;

(九)在一方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仅用于回收原材料的废碎料;

(十)在一方消费并收集的仅用于回收原材料的废旧物品;

(十一)在一方完全由上述第(一)项至第(十)项所述货物生产的货物。


第九条 区域价值成分


一、第七条第(三)项及附件(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所规定的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应当根据下列公式计算:

(一)累加法


(二)扣减法


原产材料价值包括原产的原料和组合零件价值。

二、就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而言,产品开发是指在一方为生产或加工有关出口制成品而实施的产品开发。产品开发支出的费用必须与该出口制成品有关,包括生产加工者自行开发、委托该方的自然人或法人开发以及购买该方的自然人或法人拥有的设计、专利权、专有

技术、商标权或著作权而支付的费用。支出金额必须能够按照公认的会计原则和《海关估价协定》确定。

三、就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而言,非原产材料的价值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之一加以确定:

(一)对于进口的非原产材料,非原产材料的价值应为材料进口时的到岸价格;

(二)对于在一方获得的非原产材料,非原产材料的价值应为在该方最早所能确定的实付或应付价格。该非原产材料的价格不应包括将其从供应商仓库运抵生产商所在地的运费、保险费、包装费及任何其他费用。

四、就本条第一款而言,区域价值成分的计算应当符合公认的会计原则及《海关估价协定》。


第十条 微小含量


对于不符合附件(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的货物,只要其使用的未发生税则归类改变的非原产材料的价值不超过该货物离岸价格的10%,该货物仍应被视为原产货物。该非原产材料的价值应根据第九条第三款确定。


第十一条 累积规则


一、一方的原产货物或原产材料在另一方构成另一货物的组成部分时,该货物或材料应当视为原产于后一方。

二、就本条第一款而言,对于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后一方货物,在不计入前一方原产货物或原产材料价值时的区域价值成分应当按照其计算方法大于或者等于15%(累加法)或20%(扣减法)。


第十二条 微小加工或处理


一、尽管有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如果产品仅经过了一项或多项下列操作,不应赋予原产资格:

(一)为确保货物在运输或储藏期间处于良好状态而进行的保存处理;

(二)把物品零部件简单装配成完整品或将产品简单拆卸成零部件;

(三)以销售或展示为目的的包装、拆包或重新打包等处理;

(四)动物屠宰;

(五)洗涤、清洁、除尘、除去氧化物、除油、去漆或者去除其他涂层;

(六)纺织品的熨烫、压平;

(七)简单的上漆、磨光;

(八)谷物及大米的去壳、部分或完全的漂白、抛光、上光;

(九)食糖上色或形成糖块的操作;

(十)水果、坚果及蔬菜的去皮、去核、去壳;

(十一)削尖、简单研磨、简单切割;

(十二)过滤、筛选、挑选、分类、分级、匹配(包括成套物品的组合)、切割、纵切、弯曲、卷绕、展开;

(十三)简单的装瓶、装罐、装袋、装箱、装盒、固定于纸板或木板及其他类似的包装工序;

(十四)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粘贴或印刷标志、标签、标识及其他类似的区别标记;

(十五)同类或不同类货物的简单混合;

(十六)仅用水或其他物质稀释,未实质改变货物的性质;

(十七)仅为方便港口装卸所进行的工序;

(十八)第(一)至(十七)项中的两项或多项工序的组合。

二、在确定某项货物的生产或者加工是否属于本条第一款所述的微小加工或处理时,对该货物在一方进行的所有操作都应被考虑在内。


第十三条 可互换材料


如果在货物的生产过程中使用了可互换材料,则应当通过下述方法确定所使用的材料是否具有原产资格:

(一)材料的物理分离;

(二)出口方公认的会计原则承认的库存管理方法。该库存管理方法应当自启用之日起至少连续使用12个月。


第十四条 中性成分


在确定货物是否为原产货物时,下列中性成分的原产地不予考虑:

(一)燃料、能源、催化剂以及溶剂;

(二)用于测试或检验货物的设备、装置以及用品;

(三)手套、眼镜、鞋靴、衣服、安全设备以及用品;

(四)工具、模具以及型模;

(五)用于维护设备和建筑的备件以及材料;

(六)在生产中使用或用于运行设备和维护厂房建筑的润滑剂、油(滑)脂、合成材料以及其他材料;

(七)在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虽未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但能合理表明为该货物生产过程一部分的任何其他货物。


第十五条 包装及容器


一、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用于货物运输的容器及包装材料不予考虑。

二、对于应当适用附件(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列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货物,如果零售用包装材料及容器与该货物一并归类,则在确定该货物的原产地时,零售用包装材料及容器不予考虑。但是,对于必须满足区域价值成分要求的货物,在计算该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时,零售用包装材料及容器的价值应当视情况计入原产材料或非原产材料。


第十六条 附件、备件及工具


一、与货物一同报验、一并归类的附件、备件或工具,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被视为货物的一部分:

(一)与货物一并开具发票的;

(二)其数量及价值是根据商业习惯为该货物正常配备的。

二、对于适用附件(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列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货物,在确定该货物的原产地时,本条第一款所述的附件、备件或工具应不予考虑。

三、对于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货物,在计算该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时,本条第一款所述的附件、备件或工具的价值应当视情况计入原产材料或非原产材料。


第十七条 成套货品


一、对于《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三所定义的成套货品,如果各组成货品均原产于一方,则该成套货品应当视为原产于该方。

二、如果部分组成货品非原产于一方,只要按照第九条所确定的非原产货品的价格不超过该成套货品离岸价格的15%,该成套货品仍应视为原产于该方。


第十八条 直接运输


本协议的零关税待遇只应适用于在双方之间直接运输的货物。


第二节 原产地实施程序

第十九条 原产地证书


一、如货物符合本章规定可视为原产货物,应出口商或生产商申请,一方的授权发证机构可以以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签发原产地证书。原产地证书范本由双方主管机构另行商定。

二、一方应当将授权发证机构的名称和地址通知另一方。如该授权发证机构以纸质形式签发原产地证书,则应一并提供该授权发证机构使用的印章样本或其他安全特征。上述名称、地址、印章或其他安全特征的任何变更,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海关。

三、原产地证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产地证书上具有唯一的编号;

(二)原产地证书应当用中文填写,并且涵盖同一批次发运的一项或多项货物;

(三)注明出口人及收货人信息、离港日期、到货口岸、运输方式、货物的《协调制度》编码(至少6位)、货物描述、数量及计量单位、价格、签证机构信息等;

(四)纸质原产地证书含有样本签名或印章等安全特征,且应当与出口方通知进口方的相符。

四、原产地证书应当在货物装运前或装运时签发,并自出口方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五、如果因不可抗力、非故意的错误、疏忽或其他合理原因导致原产地证书未能在货物装运前或装运时签发,原产地证书可以自货物装运之日起一年内补发。补发的原产地证书应注明“补发”字样并自装运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六、纸质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时,出口商或生产商可以向出口方授权发证机构书面申请签发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上应注明“原产地证书正本(编号_日期_)的经核准真实副本”字样。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有效期与原产地证书正本相同。


第二十条 原产地文件的保存


双方应当要求生产商、出口商和进口商以纸质或电子形式保存证明货物原产资格的文件至少三年,或者依据双方各自法律规定进行保存。双方应当要求其授权发证机构保留原产地证书签发电子信息至少三年。


第二十一条 与进口有关的义务


一、就申请享受零关税的货物,一方可要求符合本章规定原产资格的另一方货物进口时申报原产地信息。

二、申请享受零关税的进口商应当:

(一)根据进口方海关的规定,主动向其申明有关货物享受零关税,并申报相关原产地信息;

(二)应进口方海关要求,提交与进口货物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关税或保证金的退还


一、在进口报关时,因故不能联网核对原产地信息的,应进口人要求,进口方海关可按规定办理担保放行。进口方海关应自该货物放行之日起90天内核对其原产地证书情况,根据核对结果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或将保证金转为进口关税手续。

二、进口商可在进口方法规规定的时限内要求退还多征的关税税款或缴纳的担保。

三、进口商在进口时未向申报地海关申明所进货物享受零关税的,即使其在事后向海关申请享受零关税并申报原产地信息,已缴税款或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三条 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


一、双方应当按照共同确定的方式建立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以确保本章的有效和高效实施。

二、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的技术方案及执行本协议而对该系统所做的相应技术调整和时间安排应当由双方共同商定。


第二十四条 原产地核查


一、为确定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或者货物原产资格的真实性,或者货物是否满足本章规定的其他要求,进口方海关可通过如下方式核查:

(一)要求进口商提供补充信息;

(二)通过出口方海关,要求出口商或生产商提供补充信息;

(三)要求出口方海关对货物原产地进行核查;

(四)双方海关共同商定的其他程序;

(五)必要时,依据双方海关商定的方式在出口方海关人员陪同下到出口方进行核查访问。

二、进口方海关向出口方海关提出核查请求时,应注明理由,并提供证明核查合理性的相关文件和信息。

三、本条第一款所述的进口商、出口商或生产商收到补充信息要求后,应当及时做出回应,并在收到要求提出之日起90天内做出答复。出口方海关在收到核查请求后,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核查并反馈结果。

四、如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收到答复,或者答复结果未包含足以确定有关文件真实性或货物真实原产地的信息,进口方海关可拒绝给予货物零关税待遇。


第二十五条 拒绝给予零关税待遇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在下列任一情况下,进口方可拒绝给予零关税待遇:

(一)货物不符合本章的规定;

(二)进口商、出口商或生产商未能遵守本章的规定;

(三)原产地证书不符合本章的规定;

(四)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原产地规则工作组


一、双方同意在《安排》联合指导委员会机制下设立原产地规则工作组。

二、原产地规则工作组应由双方原产地规则主管部门代表组成,定期就本章的有效性、一致性以及是否达成本协议的精神及目标进行探讨,按双方商定的模式交换零关税待遇货物的相关数据或信息。

三、应一方请求,原产地规则工作组根据双方原产地规则主管部门商定的机制和时间安排,就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的修订举行磋商,完成磋商后,经修订后的原产地标准由双方对外公布实施。

四、原产地规则工作组应每年至少会晤一次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开展会晤。

五、两地海关应会同相关部门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实施工作会议,回顾原产地核查情况,探讨加强双方合作的措施。


第五章 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

第二十七条 范围与目标


一、本章应根据双方各自义务及各自海关法的规定,适用于双方之间贸易所涉及的货物及往来运输工具所适用的海关程序。

二、本章旨在:

(一)简化和协调海关程序;

(二)便利双方之间贸易;

(三)在本章范围内促进双方海关合作。


第二十八条 定义


就本章而言:

“海关法”指明确由海关负责执行的有关货物进口、出口、移动或储存的法律或法规的条款,以及由海关根据法定权力制定的任何规章。

“海关程序”指海关对受海关监管的货物和运输工具采取的措施。

“运输工具”指用以载运人员、货物进入或离开一方关境的各种船舶、车辆和航空器。

“《海关估价协定》”指《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A中《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

“《协调制度》”指作为1983年6月14日签署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国际公约》附件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及其修订。


第二十九条 《贸易便利化协定》的确定


双方重申遵守各自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A中《贸易便利化协定》(以下简称“《贸易便利化协定》”)下的承诺,促进《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实施。


第三十条 便利化


一、双方应确保其海关程序和实践具有可预见性、一致性和透明度,以便利贸易。

二、一方应尽可能使用依据国际标准的海关程序,特别是世界海关组织的标准与推荐做法,以减少在双方贸易往来中的成本和不必要的延误。

三、双方应就《贸易便利化协定》实施加强交流。

四、双方应不断寻求进一步简化程序和提升便利化水平的途径。


第三十一条 透明度


一、一方应及时公布其适用于双方货物贸易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一方应指定咨询点处理利益相关人就海关事务的咨询,并应将提出咨询程序的相关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

三、一方应尽可能在互联网上提前公布与适用于双方之间贸易相关的法律法规草案,以给予公众特别是利益相关人进行评论的机会。

四、双方海关应建立相互通报制度,通报有关通关及便利通关管理的政策法规。

五、一方应以统一、公正及合理的方式实施与适用于双方之间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


第三十二条 海关估价


一方应根据世界贸易组织《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以及《海关估价协定》的规定对双方之间贸易的货物进行海关估价。


第三十三条 税则归类


一方应应用《协调制度》处理双方之间贸易的货物。


第三十四条 海关合作


双方认识到两地海关长期密切的合作关系和实行通关便利对双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同意在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领域加强下列合作:

(一)对双方通关制度的差异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和交流,寻求提升便利化水平和加强合作的具体内容;

(二)以“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为重点开展合作,提升口岸通关效率;

(三)在水运、陆运、多式联运等物流方式通关中加强合作,提高监管和通关效率;

(四)加强双方海关“数据交换及陆路口岸通关专家小组”的工作,进一步研究数据联网和发展口岸电子清关系统的可行性,通过技术手段加强双方对通关风险的管理,提高通关效率。


第三十五条 信息技术的应用


一方海关应使用低成本、高效率的信息技术支持海关运作,重视世界海关组织在此领域的发展,探索利用互联网等形式便利通关,建设并推广单一窗口。


第三十六条 风险管理


一、一方应建立并沿用风险管理制度实施海关监管,并运用风险分析从而确定需要接受查验的人员、货物及运输工具,以及被查验的程度和方法。

二、一方在实施其海关程序中应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技术的应用,以便利低风险货物通关,并使资源集中于处理高风险货物。

三、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探讨加强双方海关现有联系机制,以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及贸易效率。


第三十七条 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


一、一方在实施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或相关措施时,应借鉴国际通行的标准,特别是世界海关组织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的做法。

二、双方应开展或继续深化在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或相关措施互认方面的合作,在保证有效监管的同时,依法为守法安全的企业提供通关便利,促进双方之间及国际贸易的便利化。


第三十八条 货物放行


一、一方应建立或沿用简化的海关程序提高货物放行效率,以便利双方之间贸易。为进一步明确,本款不应被解释为要求一方对未满足放行要求的货物予以放行。

二、根据本条第一款,一方应建立或沿用下列程序:

(一)在货物实际到达前可预先以电子形式提交信息并进行处理,以加速货物放行;

(二)保证依照其海关法,在不超过所必需的处理时间内尽快将货物放行。


第三十九条 易腐货物


一、为防止易腐货物发生本可避免的损失或变质,在满足所有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一方应:

(一)在正常情况下对易腐货物在可能的最短时间内予以放行;

(二)在特殊情况及环境许可下,允许易腐货物在海关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予以放行。

二、一方在安排查验时,应考虑优先安排易腐货物。


第四十条 联系机制


一、双方通过内地海关总署和香港海关高级领导业务联系年会指导和协调通关便利化合作,并通过海关和有关部门专家小组推动通关便利化合作的开展,定期开展贸易便利化措施执行成效的评估。

二、双方海关设立联络官员机制,实施点对点热线通报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合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双方建立口岸业务专线联系机制,加强在建立口岸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方面的合作,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持双方的通关顺畅。

四、双方海关建立定期的会晤制度,发挥内地海关总署广东分署与香港海关“粤港海关口岸通关效率业务小组”的作用。


第六章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第四十一条 目标


本章旨在:

(一)便利双方之间贸易,保护各自地区内人类和动植物生命和健康;

(二)保证双方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法规的透明;

(三)加强双方负责本章事务的主管机构的合作;

(四)促进《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A中《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以下简称“《SPS协定》”)原则的实际执行。


第四十二条 范围


本章适用于所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双方之间贸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第四十三条 定义


就本章而言: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指用于下列目的的任何措施:

(一)保护一方地区内的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虫害、病害、带病有机体、致病有机体或有害生物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

(二)保护一方地区内的人类或动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食品、饮料或饲料中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机体所产生的风险;

(三)保护一方地区内的人类的生命或健康免受动物、植物或动植物产品携带的病害、虫害或有害生物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或

(四)防止或控制一方地区内因虫害或有害生物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其他损害。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包括所有相关法律、法令、法规、要求和程序,特别包括:最终产品标准;工序和生产方法;检验、检查、认证和批准程序;检疫处理,包括与动物或植物运输有关的或与在运输过程中为维持动植物生存所需物质有关的要求;有关统计方法、抽样程

序和风险评估方法的规定;以及与食品安全直接有关的包装和标签要求。

“协调”指双方制定、承认和实施共同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指:

(一)对于食品安全而言,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制定的与食品添加剂、兽药和除虫剂残余物、污染物、分析和抽样方法有关的标准、指南和建议,及卫生惯例的守则和指南;

(二)对于动物健康和寄生虫病而言,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主持制定的标准、指南和建议;

(三)对于植物健康而言,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秘书处主持下与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范围内运作的区域组织合作制定的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以及

(四)对于上述组织未涵盖的事项而言,经世界贸易组织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确认的、由其成员资格向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开放的其他有关国际组织公布的有关标准、指南和建议。

“风险评估”指根据可能适用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评价虫害、病害或有害生物在进口一方地区内传入、定居或传播的可能性,及评价相关潜在的生物学后果和经济后果;或评价食品、饮料或饲料中存在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机体对人类或动物的健康所产生的潜在不利影响。

“适当保护水平”指制定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以保护其地区内的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一方所认为适当的保护水平。

“病虫害非疫区”指科学证据表明未发生某种特定虫害、病害或有害生物并且官方能适时保持此状况的地区。

注:病虫害非疫区可以包围一地区、被一地区包围或毗连一地区,在该地区内已知发生特定虫害、病害或有害生物,但已采取区域控制措施,如建立可限制或根除所涉虫害、病害或有害生物的保护区、监测区和缓冲区。

“病虫害发生率低的地区”指主管当局认定特定虫害、病害或有害生物发生率低、并采取有效的监视或控制措施的一个地区。


第四十四条 《SPS协定》的确定


双方重申遵守《SPS协定》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协调一致


为尽可能广泛地协调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如果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和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框架内运作的相关国际和区域组织确定的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已经存在,一方应尽量将其作为制定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基础


第四十六条 适应地区条件


一、双方同意根据《SPS协定》第6条的规定来解决卫生与植物卫生状况不同地区的适应性或者影响或可能影响贸易的问题。

二、出现影响病虫害非疫区或病虫害发生率低的地区的卫生或植物卫生情况的事件时,双方应考虑相关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例如世界贸易组织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切实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第六条的指南》(G/SPS/48),以及世界

动物卫生组织(OIE)和《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制定的相关标准),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尽最大努力恢复原有状态并努力将对相关贸易影响降到最小。


第四十七条 等效性


一、一方应积极考虑另一方能够达到其同等适当保护水平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等效性。

二、应一方要求,双方须就具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进行磋商,以期取得等效性的认可安排。


第四十八条 口岸措施


一、除《SPS协定》第5条第7款规定的情况外,一方应根据科学原理在口岸实施卫生或植物卫生措施。

二、如果一方因发现未遵守卫生或植物卫生要求而在入口口岸扣留来自另一方的货物,则应迅速将扣留的原因通报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对发现的严重不符合卫生或植物卫生要求的问题应迅速通报另一方。


第四十九条 技术合作


一、双方同意在《〈安排〉经济技术合作协议》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技术合作。对双方共同关心并与本章一致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事务,双方同意探求技术合作,包括管理制度和人员、实验室技术和人员的定期交流,以增进对双方管理体制的相互了解,便利相互间的市场准入。

二、应一方请求,双方应考虑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相关合作事宜。此类合作应以双方同意的条款和条件为基础,可以包括但不限于:

(一)双方加强在制订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方面的经验交流与合作;

(二)为便利双方贸易,双方根据在《SPS协定》第6条及相关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就区域化的实施开展合作;

(三)双方应重点加强实验室检测技术、疫病和有害生物控制方法、风险分析方法等方面的合作。


第五十条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工作组


一、双方同意在《安排》联合指导委员会机制下设立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工作组(以下简称“SPS工作组”)。由双方代表组成,以监督本章的执行。

二、SPS工作组的职能:

(一)监督本章的实施;

(二)协调技术合作活动;

(三)促进技术磋商;

(四)确认需加强合作的领域,包括对任何一方的具体提议给予积极的考虑;

(五)根据本章目标,建立主管机构间的对话;

(六)执行双方同意的其他职能。

三、除双方另有约定外,SPS工作组应由双方共同主持,并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可视情况以双方同意的任何方式召开并可与依据本协议第七章设立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工作组会议联合召开。

四、为达本条之目的,SPS工作组应由各自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五、双方应确保各自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人员参与其中。SPS工作组应通过双方同意的沟通渠道开展工作,包括电子邮件、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其他方式。


第五十一条 技术磋商


一、当一方认为另一方采取的有关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对其出口造成了障碍,或者口岸检查发现重大不合格问题,双方应尽快进行技术磋商。被请求方应对技术磋商请求予以积极考虑并尽早答复。

二、技术磋商应在双方同意的时间内进行,以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技术磋商可通过双方同意的任何方式进行。

三、双方实施技术磋商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时,双方应保持沟通,确保一致性。


第五十二条 联系点


一、双方须各自指定一个联系点负责协调本章的执行。

二、一方须向另一方提供指定的联系点名称以及该机构相关人员的详细信息,包括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其他相关细节。

三、一方须及时通知另一方有关其联系点或相关负责人员的任何变更信息。


第七章 技术性贸易壁垒

第五十三条 目标


本章旨在:

(一)在本章范围内便利双方之间货物贸易和双方市场准入,促进《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A中《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以下简称“《TBT协定》”)的实施;

(二)尽可能减少双方之间贸易不必要的成本;

(三)便利双方信息交流和沟通,增进对彼此监管体系的互相了解;

(四)加强双方在技术法规、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领域的合作。


第五十四条 范围


本章适用于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双方之间货物贸易的所有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但不适用于:

(一)本协议第六章所涵盖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二)双方主管部门为其生产或消费要求所制定的采购规格。


第五十五条 定义


《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ISO/IEC)指南2》(以下简称“《ISO/IEC指南2》”)第6版:1991年,《关于标准化及相关活动的一般术语及其定义》中列出的术语,如在本章中使用,其含义应与上述指南中给出的定义相同,但应考虑服务业不属于本章的范围。

就本章而言:

(一)“技术法规”指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该文件还可包括或专门关于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解释性说明


《ISO/IEC指南2》中的定义未采用完整定义方式,而是建立在所谓“板块”系统之上的。

(二)“标准”指经公认机构批准的、规定非强制执行的、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还可包括或专门关于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解释性说明


《ISO/IEC指南2》中定义的术语涵盖产品、工艺和服务。本章只涉及与产品或工艺和生产方法有关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ISO/IEC指南2》中定义的标准可以是强制性的,也可以是自愿的。就本章而言,标准被定义为自愿的,技术法规被定义为强制性文件。国际标准化团体制定的标准是建立在协商一致基础之上的。本章还涵盖不是建立在协商一致基础之上的文件。

(三)“合格评定程序”指任何直接或间接用以确定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中的相关要求的程序。


解释性说明


合格评定程序特别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


第五十六条 《TBT协定》的确定


双方重申遵守《TBT协定》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标准


一、在制订、采用和实施标准时,双方应采取各自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确保各自的标准化机构(如适用)接受和遵守《TBT协定》附件3的规定。

二、双方应鼓励就感兴趣的标准开展相应机构之间的标准化合作。这些合作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标准的信息交换;

(二)标准制定过程的信息交换。


第五十八条 合格评定程序


一、双方须致力于促进接受在另一方开展的合格评定程序的结果,以提高合格评定的效率,保证合格评定的成本效益。

二、在电子电器产品领域,探讨并推动内地与香港对于原产的电子电器产品认证结果互认,促进贸易便利化。

三、双方同意鼓励合格评定机构开展更密切的合作,以推动双方合格评定结果的接受。


第五十九条 技术合作


一、双方同意在《〈安排〉经济技术合作协议》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技术合作。

二、双方应加强在技术法规、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领域的合作。

三、双方应加强以下领域的技术合作,以增加对各自体系的相互了解,加强能力建设,便利双方之间贸易:

(一)双方主管机构之间的交流,关于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和良好法规规范的信息交换;

(二)鼓励双方合格评定机构的合作;

(三)双方商定的其他领域。


第六十条 口岸措施


如果一方因发现未满足技术法规或合格评定程序而在入口口岸扣留来自另一方的货物,则主管机构应向进口商或其代表迅速通报扣留原因。


第六十一条 技术性贸易壁垒工作组


一、双方同意在《安排》联合指导委员会机制下设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工作组(以下简称“TBT工作组”)。由双方代表组成,以监督本章的执行。

二、TBT工作组的职能:

(一)监督本章的实施;

(二)协调技术合作活动;

(三)促进技术磋商;

(四)确认需加强合作的领域,包括对任何一方的具体提议给予积极的考虑;

(五)根据本章目标,建立主管机构间的对话;

(六)执行双方同意的其他职能。

三、除双方另有约定外,TBT工作组应由双方共同主持,并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可视情况以双方同意的任何方式召开并可与依据本协议第六章设立的SPS工作组会议联合召开。

四、为达本条之目的,TBT工作组应由各自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五、双方应确保各自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人员参与其中。TBT工作组应通过双方同意的沟通渠道开展工作,包括电子邮件、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其他方式。


第六十二条 技术磋商


一、当一方认为另一方采取的有关技术法规或合格评定程序对其出口造成了障碍,可以要求进行技术磋商。被请求方应对技术磋商请求予以积极考虑并尽早答复。

二、技术磋商应在双方同意的时间内进行,以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技术磋商可通过双方同意的任何方式进行。


第六十三条 联系点


一、双方须各自指定一个联系点负责协调本章的执行。

二、一方须向另一方提供指定的联系点名称以及该机构相关人员的详细信息,包括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其他相关细节。

三、一方须及时通知另一方有关其联系点或相关负责人员的任何变更信息。


第八章 贸易救济

第六十四条 反倾销措施


一方不对原产于另一方的进口货物采取反倾销措施。


第六十五条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


双方重申遵守《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A中《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6条的规定,并承诺一方不对原产于另一方的进口货物采取反补贴措施。


第六十六条 保障措施


如因本协议的实施造成一方对原产于另一方的某项产品的进口激增,并对该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该方可在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后临时性地中止该项产品的进口优惠,并应尽快应另一方的要求,根据《安排》第六章第十九条

的规定开始磋商,以达成协议。


第九章 粤港澳大湾区贸易便利化措施

第六十七条 范围与目标


一、粤港澳大湾区内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肇庆市(以下简称珠三角九市)与香港之间的货物贸易是本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本章旨在:

(一)对接国际高标准贸易规则,促进货物往来便利化,推动贸易自由化。扩展和完善口岸功能,依法推动在大湾区口岸实施更便利的通关模式,提升粤港口岸通关能力和效率效益;

(二)突出大湾区的核心和枢纽作用,将大湾区建设成为生产要素便捷高效流动的示范高地;发挥大湾区的辐射和引领作用,带动泛珠三角区域发展,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营商环境。


第六十八条 粤港澳大湾区贸易便利化措施


双方同意,以互利共赢、促进协调发展为原则,珠三角九市与香港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珠三角九市探索快速跨境通关便利方法,并逐步向海峡西岸城市群和北部湾城市群扩展;

(二)探索推动单一窗口互联互通建设,研究口岸信息互换机制;

(三)双方共同研究,探讨内地与香港海关货物电子资料相容格式的可行性;

(四)定期公布货物整体通关时间,进一步压缩货物整体通关时间;

(五)推动双方对除动植物和动植物产品、食品及药品以外的低风险货物的检验检疫结果互认;

(六)探索扩大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结果采信商品和机构范围,并给予快速通关待遇;

(七)在内地海关总署与香港相关主管部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给予原料来自内地、在香港加工的食品以通关便利措施。


第十章 其他条款

第六十九条 例外


本协议及其附件所载规定并不妨碍一方维持或采取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一致的例外措施。


第七十条 附件


本协议的附件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七十一条 生效和实施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本协议于2018年12月14日在香港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国际贸易谈判代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兼副部长           财政司司长


  傅自应             陈茂波
  ———————————————  ———————————————



附件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注:

一、废碎料,不论是否列明,应当适用完全获得标准。

二、“提纯”是货品经减少或去除杂质,适于下列一种或多种用途:

(一)用作制药、医疗、化妆品、兽医或食品级的物质;

(二)用作分析、诊断或实验室用的化学产品和试剂;

(三)用作微电子组件和组件;

(四)特定光学用途;

(五)生物技术用途(例如,细胞培养、遗传技术或作催化剂);

(六)用作分离流程中的载体;

(七)核级用途。

三、“化学反应”是指通过分子键断裂并形成新的分子键,或通过改变分子内原子的空间排列而形成具有新结构的分子的过程(包括生化过程)。就本定义而言,下列过程不视为化学反应:

(一)溶解于水或其他溶剂;

(二)去除溶剂,包括作为溶剂的水;

(三)添加或去除结晶水。


序号

《协调制度》
编码

商品名称

原产地标准

1

01

活动物

在一方出生并饲养

2

02.01

鲜、冷牛肉

从在一方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获得

3

02.02

冻牛肉

从在一方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获得

4

02.03

鲜、冷、冻猪肉

从在一方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获得

5

02.04

鲜、冷、冻绵羊肉或山羊肉

从在一方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获得

6

02.05

鲜、冷、冻马、驴、骡肉

从在一方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获得

7

02.06

鲜、冷、冻牛、猪、绵羊、山羊、马、驴、骡的食用杂碎

从在一方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获得

8

02.07

税目01.05所列家禽的鲜、冷、冻肉及食用杂碎

从在一方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获得

9

02.08

其他鲜、冷、冻肉及食用杂碎

从在一方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获得

10

02.09

未炼制或用其他方法提取的不带瘦肉的肥猪肉、猪脂肪及家禽脂肪,鲜、冷、冻、干、熏、盐腌或盐渍的

从在一方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获得

11

0210.11

带骨的猪前腿、后腿及其肉块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12

0210.12

腹肉(五花肉)

从在一方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获得

13

0210.19

干、熏、盐制的鹿豚、姬猪其他肉;其他干、熏、盐制的其他猪肉

从在一方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获得

14

0210.20

牛肉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15

0210.91

灵长目的肉及食用杂碎

从在一方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获得

16

0210.92

鲸、海豚及鼠海豚(鲸目哺乳动物)的肉及食用杂碎;海牛及儒艮(海牛目哺乳动物)的肉及食用杂碎;海豹、海狮及海象(鳍足亚目哺乳动物)的肉及食用杂碎

从在一方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获得

17

0210.93

爬行动物(包括蛇及龟鳖)的肉及食用杂碎

从在一方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获得

18

0210.99

其他肉及食用杂碎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19

03.01

活鱼

在一方从鱼苗起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他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

20

03.02

鲜、冷鱼,但税目03.04的鱼片及其他鱼肉除外

在一方从鱼苗起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他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

21

03.03

冻鱼,但税目03.04鱼片及其他鱼肉除外

在一方从鱼苗起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他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

22

03.04

鲜、冷、冻鱼片及其他鱼肉(不论是否绞碎)

在一方从鱼苗起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他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

23

0305.10

适合供人食用的鱼的细粉、粗粉及团粒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4

0305.20

干、熏、盐腌或盐渍的鱼肝、鱼卵及鱼精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5

0305.31

罗非鱼(口孵非鲫属)、鲶鱼((鱼芒)鲶属、鲶属、胡鲶属、真鮰属)、鲤科鱼(鲤属、鲫属、草鱼、鲢属、鲮属、青鱼、卡特拉鲃、野鲮属、哈氏纹唇鱼、何氏细须鲃、鲂属)、鳗鱼(鳗鲡属)、尼罗河鲈鱼(尼罗尖吻鲈)及黑鱼(鳢属)

在一方从鱼苗起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他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

26

0305.32

犀鳕科、多丝真鳕科、鳕科、长尾鳕科、黑鳕科、无须鳕科、深海鳕科及南极鳕科鱼

在一方从鱼苗起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他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

27

0305.39

其他干、盐腌或盐渍的鱼片,但熏制的除外

在一方从鱼苗起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他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

28

0305.41

大麻哈鱼[红大麻哈鱼、细磷大麻哈鱼、大麻哈鱼(种)、大鳞大麻哈鱼、银大麻哈鱼、马苏大麻哈鱼、玫瑰大麻哈鱼]、大西洋鲑鱼及多瑙哲罗鱼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9

0305.42

鲱鱼(大西洋鲱鱼、太平洋鲱鱼)

在一方从鱼苗起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他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

30

0305.43

鳟鱼(河鳟、虹鳟、克拉克大麻哈鱼、阿瓜大麻哈鱼、吉雨大麻哈鱼、亚利桑那大麻哈鱼、金腹大麻哈鱼)

在一方从鱼苗起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他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

31

0305.44

罗非鱼(口孵非鲫属)、鲶鱼((鱼芒)鲶属、鲶属、胡鲶属、真鮰属)、鲤科鱼(鲤属、鲫属、草鱼、鲢属、鲮属、青鱼、卡特拉鲃、野鲮属、哈氏纹唇鱼、何氏细须鲃、鲂属)、鳗鱼(鳗鲡属)、尼罗河鲈鱼(尼罗尖吻鲈)及黑鱼(鳢属)

在一方从鱼苗起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他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

32

0305.49

其他熏鱼,包括鱼片,但食用杂碎除外

在一方从鱼苗起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他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

33

0305.51

鳕鱼(大西洋鳕鱼、格陵兰鳕鱼、太平洋鳕鱼)

在一方从鱼苗起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他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

34

0305.52

罗非鱼(口孵非鲫属)、鲶鱼((鱼芒)鲶属、鲶属、胡鲶属、真鮰属)、鲤科鱼(鲤属、鲫属、草鱼、鲢属、鲮属、青鱼、卡特拉鲃、野鲮属、哈氏纹唇鱼、何氏细须鲃、鲂属)、鳗鱼(鳗鲡属)、尼罗河鲈鱼(尼罗尖吻鲈)及黑鱼(鳢属)

在一方从鱼苗起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他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

35

0305.53

犀鳕科、多丝真鳕科、鳕科、长尾鳕科、黑鳕科、无须鳕科、深海鳕科及南极鳕科鱼,鳕鱼(大西洋鳕鱼、格陵兰鳕鱼、太平洋鳕鱼)除外

在一方从鱼苗起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他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

36

0305.54

鲱鱼(大西洋鲱鱼、太平洋鲱鱼)、鳀鱼(鳀属)、沙丁鱼(沙丁鱼、沙瑙鱼属)、小沙丁鱼属、黍鲱或西鲱、鲭鱼[大西洋鲭、澳洲鲭(鲐)、日本鲭(鲐)]、印度鲭(羽鳃鲐属)、马鲛鱼(马鲛属)、对称竹荚鱼、新西兰竹荚鱼及竹荚鱼(竹荚鱼属)、鲹鱼(鲹属)、军曹鱼、银鲳(鲳属)、秋刀鱼、圆鲹(圆鲹属)、多春鱼(毛鳞鱼)、剑鱼、鲔鱼、狐鲣(狐鲣属)、枪鱼、旗鱼、四鳍旗鱼(旗鱼科)

在一方从鱼苗起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他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

37

0305.59

其他干鱼(不包括食用杂碎),不论是否盐腌,但熏制的除外

在一方从鱼苗起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他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

38

0305.61

鲱鱼(大西洋鲱鱼、太平洋鲱鱼)

在一方从鱼苗起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他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

39

0305.62

鳕鱼(大西洋鳕鱼、格陵兰鳕鱼、太平洋鳕鱼)

在一方从鱼苗起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他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

40

0305.63

鳀鱼(鳀属)

在一方从鱼苗起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他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

41

0305.64

罗非鱼(口孵非鲫属)、鲶鱼((鱼芒)鲶属、鲶属、胡鲶属、真鮰属)、鲤科鱼(鲤属、鲫属、草鱼、鲢属、鲮属、青鱼、卡特拉鲃、野鲮属、哈氏纹唇鱼、何氏细须鲃、鲂属)、鳗鱼(鳗鲡属)、尼罗河鲈鱼(尼罗尖吻鲈)及黑鱼(鳢属)

在一方从鱼苗起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他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

42

0305.69

其他盐腌及盐渍的鱼(不包括食用杂碎),但干或熏制的除外

在一方从鱼苗起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他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

43

0305.71

鲨鱼翅

在一方从鱼苗起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他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

44

0305.72

鱼头、鱼尾、鱼鳔

在一方从鱼苗起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他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

45

0305.79

鱼鳍及其他可食用杂碎

在一方从鱼苗起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他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

46

03.06

带壳或去壳的甲壳动物,活、鲜、冷、冻、干、盐腌或盐渍的;熏制的带壳或去壳甲壳动物,不论在熏制前或熏制过程中是否烹煮;蒸过或用水煮过的带壳甲壳动物,不论是否冷、冻、干、盐腌或盐渍的;适合供人食用的甲壳动物的细粉、粗粉及团粒

完全获得

47

03.07

带壳或去壳的软体动物,活、鲜、冷、冻、干、盐腌或盐渍的;熏制的带壳或去壳软体动物,不论在熏制前或熏制过程中是否烹煮;适合供人食用的软体动物的细粉、粗粉及团粒

从其他章改变至此

48

03.08

不属于甲壳动物及软体动物的水生无脊椎动物,活、鲜、冷、冻、干、盐腌或盐渍的;熏制的不属于甲壳动物及软体动物的水生无脊椎动物,不论在熏制前或熏制过程中是否烹煮;适合供人食用的不属于甲壳动物及软体动物的水生无脊椎动物的细粉、粗粉及团粒

从其他章改变至此

49

0401.10

未浓缩及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乳及奶油,按重量计脂肪含量不超过1%

从其他章改变至此

50

0401.20

未浓缩及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乳及奶油,按重量计脂肪含量超过1%,但不超过6%

鲜奶加工。主要加工工序为混合、消毒及冷冻

51

0401.40

未浓缩及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乳及奶油,按重量计脂肪含量超过6%,但不超过10%

从其他章改变至此

52

0401.50

未浓缩及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乳及奶油,按重量计脂肪含量超过10%

从其他章改变至此

53

0402.10

浓缩、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乳及奶油,粉状、粒状或其他固体形状,按重量计脂肪含量不超过1.5%

鲜奶加工。主要加工工序为混合、凝固及消毒

54

0402.21

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浓缩乳及奶油

鲜奶加工。主要加工工序为混合、凝固及冷冻

55

0402.29

浓缩、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乳及奶油,其他粉状、粒状或其他固体形状,按重量计脂肪含量超过1.5%

鲜奶加工。主要加工工序为混合、凝固及消毒

56

0402.91

其他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浓缩乳及奶油

鲜奶加工。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消毒及冷冻

57

0402.99

其他浓缩、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乳及奶油(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除外)

从其他章改变至此

58

04.03

酪乳、结块的乳及奶油、酸乳、酸乳酒及其他发酵或酸化的乳和奶油,不论是否浓缩、加糖、加其他甜物质、加香料、加水果、加坚果或加可可

鲜奶或奶粉加工。主要加工工序为混合、发酵或酸化、消毒及冷冻

59

04.04

乳清,不论是否浓缩、加糖或其他甜物质;其他税目未列名的含天然乳的产品,不论是否加糖或其他甜物质

从其他章改变至此

60

04.05

黄油及其他乳中提取的脂和油;乳酱

从其他章改变至此

61

0406.10

鲜奶酪(未熟化或未固化的),包括乳清奶酪;凝乳

鲜奶或奶粉加工。主要加工工序为混合、发酵或酸化、消毒及冷冻

62

0406.20

各种磨碎或粉化的奶酪

鲜奶或奶粉制成奶酪开始。主要工序包括混合、发酵(或酸化)、消毒、冷冻、陈化、切细、研磨及(或)调味

63

0406.30

经加工的奶酪,但磨碎或粉化的除外

从其他章改变至此

64

0406.40

蓝纹奶酪和娄地青霉生产的带有纹理的其他奶酪

从其他章改变至此

65

0406.90

其他奶酪

从其他章改变至此

66

0408.99

其他去壳禽蛋

蛋类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及烹煮

67

05.08

珊瑚及水产品壳、骨的粉末及废料完全

一方获得的珊瑚或贝壳及其类似原料

68

0603.90

制花束或装饰用的插花及花蕾,干、染色、漂白、浸渍或用其他方法处理的

植物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清洗、干燥(或染色、漂白、浸渍)及保存。如保存后的制造工序涉及涂层,则涂层亦须要在该方完成

69

0604.90

制花束或装饰用的不带花及花蕾的植物枝、叶或其他部分、草、苔藓及地衣,干、染色、漂白、浸渍或用其他方法处理的

植物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清洗、干燥(或染色、漂白、浸渍)及保存。如保存后的制造工序涉及涂层,则涂层亦须要在该方完成

70

0901.11

未焙炒的咖啡,未浸除咖啡碱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71

0901.12

未焙炒的咖啡,已浸除咖啡碱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72

0901.21

已焙炒的咖啡,未浸除咖啡碱

1从咖啡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烘焙及碾磨。如制造工序中涉及混合,则混合亦须在该方进行;或(2)从咖啡豆制造,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主要制造工序为烘焙

73

0901.22

已焙炒的咖啡,已浸除咖啡碱

咖啡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除碱、烘焙、调配、研磨(如适用)

74

0901.90

咖啡豆荚及咖啡豆皮;含咖啡的咖啡代用品

咖啡豆及咖啡代用品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烘焙、调配及研磨

75

0902.10

绿茶(未发酵),内包装每件净重不超过3千克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76

0902.30

红茶(已发酵)及半发酵茶,内包装每件净重不超过3千克

茶叶加工。主要制作工序为发酵、揉捻、干燥、调和

77

0902.40

其他红茶(已发酵)及半发酵茶

茶叶加工。主要制作工序为发酵、揉捻、干燥、调和

78

0904.12

已磨胡椒

1从植物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碾磨及干燥;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79

0904.22

已磨辣椒

植物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碾磨及干燥

80

0906.20

已磨肉桂

植物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碾磨及干燥

81

0910.30

姜黄

植物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碾磨及干燥

82

0910.91

其他调味香料,本章注释一(二)所述的混合

植物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碾磨及干燥

83

0910.99

其他调味香料(本章注释一(二)所述的混合物除外)

植物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碾磨及干燥

84

10

谷物

在一方种植并收获

85

11.01

小麦或混合麦的细粉

第十章以外其他章改变至此

86

11.02

其他谷物细粉,但小麦或混合麦的细粉除外

第十章以外其他章改变至此

87

11.03

谷物的粗粒、粗粉及团粒

第十章以外其他章改变至此

88

11.04

经其他加工的谷物(例如,去壳、滚压、制片、制成粒状、切片或粗磨),但税目10.06的稻谷、大米除外;谷物胚芽,整粒、滚压、制片或磨碎的

第十章以外其他章改变至此

89

11.05

马铃薯的细粉、粗粉、粉末、粉片、颗粒及团粒

第七章以外其他章改变至此

90

11.08

淀粉;菊粉

第七章、第十章以外其他章改变至此

91

12.01

大豆,不论是否破碎

在一方种植并收获

92

12.02

未焙炒或未烹煮的花生,不论是否去壳或破碎

在一方种植并收获

93

12.04

亚麻子,不论是否破碎

在一方种植并收获

94

12.05

油菜子,不论是否破碎

在一方种植并收获

95

12.06

葵花子,不论是否破碎

在一方种植并收获

96

12.07

其他含油子仁及果实,不论是否破碎

在一方种植并收获

97

12.08

含油子仁或果实的细粉及粗粉,但芥子粉除外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98

1211.20

人参

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及碾磨

99

1212.99

杏仁及其他供人食用的果核、果仁及植物产品

果核、果仁或植物产品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过筛﹑碾磨及包装

100

15.01

猪脂肪(包括已炼制的猪油)及家禽脂肪,但税目02.0915.03货品除外

从其他章改变至此

101

15.07

豆油及其分离品,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

第十二章以外其他章改变至此

102

15.08

花生油及其分离品,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

第十二章以外其他章改变至此

103

1509.10

初榨的橄榄油及其分离品

第十二章以外其他章改变至此

104

1509.90

精制的油橄榄油及其分离品

从其他章改变至此

105

15.10

其他橄榄油及其分离品,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包括掺有税目15.09油或分离品的混合

第十二章以外其他章改变至此

106

15.11

棕榈油及其分离品,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

第十二章以外其他章改变至此

107

15.12

葵花油、红花油或棉子油及其分离品,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

第十二章以外其他章改变至此

108

15.13

椰子油、棕榈仁油或巴巴苏棕榈果油及其分离品,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

第十二章以外其他章改变至此

109

15.14

菜子油或芥子油及其分离品,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

第十二章以外其他章改变至此

110

15.15

其他固定植物油、脂(包括希蒙得木油)及其分离品,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

第十二章以外其他章改变至此

111

15.16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离品,全部或部分氢化、相互酯化、再酯化或反油酸化,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进一步加工

第十二章以外其他章改变至此

112

1517.90

液态人造黄油;本章各种动、植物油、脂及其分离品混合制成的食用油、脂或制品,但税目15.16食用油、脂及其分离品除外

植物毛油或动物油脂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脱胶、离心、除色、除臭、精炼、搅拌、灭菌及混合,其中棕榈油、豆油、菜籽油三种油脂中的一种或多种油脂总比例(按重量计)不超过50%,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113

15.20

粗甘油;甘油水及甘油碱液

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

114

16.01

用天然肠衣做外包装的香肠及类似产品

1从活动物或鲜、冷、冻的动物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防腐、调味及烹煮;或(2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15

16.02

其他方法制作或保藏的肉、食用杂碎或动物血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16

16.03

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精及汁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17

16.04

制作或保藏的鱼;鲟鱼子酱及鱼卵制的鲟鱼子酱代用品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18

16.05

制作或保藏的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19

17.01

固体甘蔗糖、甜菜糖及化学纯蔗糖

完全获得

120

17.02

其他固体糖,包括化学纯乳糖、麦芽糖、葡萄糖及果糖;未加香料或着色剂的糖浆;人造蜜,不论是否掺有天然蜂蜜;焦糖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21

1704.10

口香糖,不论是否裹糖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22

1704.90

其他不含可可的糖食

混合加入香味、煮沸及塑形

123

1806.20

其他重量超过2千克的块状或条状含可可食品,或液状、膏状、粉状、粒状或其他散装形状的含可可食品,容器包装或内包装每件净重超过2千克的

糖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煮沸及塑形。如制造工序中涉及加入香味,则加入香味亦须在一方进行

124

1806.31

其他块状或条状的含可可的食品(夹心)

糖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煮沸及塑形。如制造工序中涉及加入香味,则加入香味亦须在一方进行

125

1806.32

其他块状或条状的含可可的食品(不夹心)

糖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煮沸及塑形。如制造工序中涉及加入香味,则加入香味亦须在一方进行

126

1806.90

其他巧克力及其他含可可的食品

糖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煮沸及塑形。如制造工序中涉及加入香味,则加入香味亦须在一方进行

127

1901.10

适合供婴幼儿食用的零售包装食品

第四章以外其他章改变至此

128

1901.20

供烘焙税目19.05列面包糕饼用的调制品及面团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29

1901.90

麦精;细粉、粗粒、粗粉、淀粉或麦精制的其他税号未列名的食品,不含可可或按重量计全脱脂可可含量低于40%;税目04.0104.04列货品制的其他税号未列名的食品,不含可可或按重量计全脱脂可可含量低于5%(供婴幼儿食用的零售包装食品和供烘焙税目19.05列面包糕饼用的调制品及面团除外)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30

1902.11

生的面食,未包馅或未经其他方法制作,含蛋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31

1902.19

其他未包馅或未制作的生面食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32

1902.20

包馅面食,不论是否烹煮或经其他方法制作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33

1902.30

其他面食

1)从谷类或面粉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烹煮及塑形。如制造工序中涉及烘培,则烘培亦须在一方进行;或(2)从干面条、肉类及蔬菜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烹煮、调味、混合及冷冻;或(3)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34

1904.20

未烘炒谷物片制成的食品及未烘炒的谷物片与烘炒的谷物片或膨化的谷物混合制成的食品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35

1904.90

其他谷物制品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36

1905.31

甜饼干

混合、塑形及烘焙

137

1905.32

华夫饼及圣餐饼

混合、塑形及烘焙

138

1905.90

其他面包、糕点、饼干及烘焙糕饼(包括装药空囊、封缄、糯米纸及类似制品)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39

2005.20

马铃薯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者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140

2005.51

脱荚的豆

豆类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过滤及防腐。如制造工序中涉及烹煮或调味,则烹煮或调味亦须在一方进行

141

2006.00

糖渍蔬菜、水果、坚果、果皮及植物的其他部分(沥干、糖渍或裹糖的)

鲜果或植物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防腐及调味

142

2008.11

用其他方法制作或保藏的花生,不论是否加酒、加糖或其他甜物质

未经加工的花生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调味及烹煮。如制造工序中涉及烘焙或涂层,则烘焙或涂层亦须在一方进行

143

2008.19

其他,包括什锦坚果及其他子仁

未经加工的坚果或子仁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烘焙或烹煮。如制造工序中涉及调味或涂层,则调味或涂层亦须在一方进行

144

2008.20

非用醋制作的其他菠萝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45

2008.30

非用醋制作的柑橘属水果

1)从未经加工或暂时防腐的水果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调味、烹煮及烘焙,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或(2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46

2008.70

非用醋制作的桃,包括油桃

1)从未经加工或暂时防腐的水果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调味、烹煮及烘焙,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或(2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47

2008.93

非用醋制作的蔓越橘(大果蔓越橘、小果蔓越橘、越橘)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48

2008.99

荔枝罐头;龙眼罐头;调味紫菜;盐渍海带;盐渍裙带菜;其他海草及藻类制品;清水荸荠(马蹄)罐头;未列名制作或保藏的水果、坚果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49

20.09

未发酵及未加酒精的水果汁(包括酿酒葡萄汁)、蔬菜汁,不论是否加糖或其他甜物质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50

21.01

咖啡、茶、马黛茶的浓缩精汁及以其为基本成分或以咖啡、茶、马黛茶为基本成分的制品;烘焙菊苣和其他烘焙咖啡代用品及其浓缩精汁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51

2102.10

活性酵母

酵母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发酵、过滤、自溶及干燥

152

2103.10

酱油

黄豆或调味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烹煮及混合。如制造工序中涉及碾磨或发酵,则碾磨或发酵亦须在一方进行

153

2103.20

西红柿沙司及其他西红柿调味汁

蕃茄或调味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烹煮及混合。如制造工序中涉及碾磨,则碾磨亦须在一方进行

154

2103.90

其他调味汁及其制品;混合调味品

1)从调味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烹煮及混合。如制造工序中涉及碾磨或发酵,则碾磨或发酵亦须在一方进行;或(2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55

2104.10

汤料及其制品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56

21.05

冰淇淋及其他冰制食品,不论是否含可可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57

2106.90

其他税目未列名的其他食品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照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158

22.02

加味、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水,包括矿泉水及汽水,其他无酒精饮料,但不包括税目20.09水果汁或蔬菜汁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59

2204.21

装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其他酒;加酒精抑制发酵的酿酒葡萄汁

葡萄开始加工,发酵及酿制在一方完成。如采用葡萄汁酿制,则可从一方或者与内地签署并实施优惠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原产的葡萄汁开始加工,其发酵及酿制在一方完成

160

2205.10

装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味美思酒及其他加植物或香料的用鲜葡萄酿造的酒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61

22.06

其他发酵饮料(例如,苹果酒、梨酒、蜂蜜酒、清酒);其他税目未列名的发酵饮料的混合物及发酵饮料与无酒精饮料的混合物

在一方发酵及酿制

162

2208.70

利口酒及柯迪尔酒

主要工序为混合及勾兑,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163

22.09

醋及用醋酸制得的醋代用品

调味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烹煮及混合。如制造工序中涉及发酵,则发酵亦须在一方进行

164

2301.10

不适用于供人食用的肉、杂碎的渣粉及团粒;油渣

生肉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收取生脂,切割、压榨及煮沸

165

2301.20

不适用于供人食用的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渣粉及团粒

鱼或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碾磨、混合、烹煮及烘干

166

2302.50

豆类植物的在筛、碾或其他加工过程中所产生的糠、麸及其他残渣,不论是否制成团粒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67

2309.10

零售包装的狗食或猫食

肉类或蔬菜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蒸熟、搅碎、膨化、烘干、油化、消毒及包装

168

2309.90

其他配制制成的饲料添加剂;其他配制的动物饲料

食物渣滓,营养素及其他化学成份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分类、碾磨、量重及调配

169

2520.10

生石膏;硬石膏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70

25.21

石灰石助熔剂;通常用于制造石灰或水泥的石灰石及其他钙质石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71

2523.10

水泥熟料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72

2523.29

其他硅酸盐水泥

从水泥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熟料均化、配料、研磨及选粉

173

2710.19

石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但原油除外)以及以上述油为基本成分(按重量计不低于70%)的其他税目未列名制品,不含有生物柴油,但废油除

1)以化学变化处理工业用油。主要制造工序为石油提炼,包括去除杂质、脱水及混合其他添加物;或者2)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74

28.03

碳(碳黑及其他税目未列名的其他形态的碳)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75

2804.10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76

2804.21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77

2804.29

其他稀有气体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78

2804.30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79

2804.40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80

2811.21

二氧化碳

二氧化碳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净化及液化

181

2811.29

三氧化二坤、五氧化二坤、四氧化二氮、其他非金属无机氧化

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

182

2813.10

二硫化碳

1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或(2)在一方进行提纯,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183

2826.90

氟硅酸盐;六氟磷酸锂;氟钽酸钾、氟硼酸铅、氟硼酸镉、氟铝酸盐及其他氟络盐

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

184

2842.10

硅酸复盐或硅酸络盐,包括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的硅铝酸盐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85

2843.21

硝酸银

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

186

2843.29

其他银化合

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

187

2843.30

金化合物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88

2843.90

其他贵金属化合物;贵金属汞齐

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

189

28.50

氢化物、氮化物、叠氮化物、硅化物及硼化物,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但可归入税目28.49的碳化物除外

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

190

2852.10

已有化学定义的汞的无机或有机化合物,汞齐除外

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

191

2853.90

磷化物,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但磷铁除外;其他无机化合物(包括蒸馏水、导电水及类似的纯净水);液态空气(不论是否除去稀有气体);压缩空气;汞齐,但贵金属汞齐除外:(氯化氰除外)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92

2901.10

饱和无环烃

1)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或(2)在一方进行提纯,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193

2903.12

二氯甲烷

1)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或(2)在一方进行提纯,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194

2903.13

氯仿(三氯甲烷)

1)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或(2)在一方进行提纯,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195

2903.39

11333-五氟-2三氟甲基-1-丙烯(全氟异丁烯;八氟异丁烯)等

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

196

2904.10

仅含磺基的衍生物及其盐和乙酯

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

197

2905.11

甲醇

1)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或(2)在一方进行提纯,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198

2916.15

油酸、亚油酸或亚麻酸及其盐和酯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99

2922.42

谷氨酸及其盐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00

2924.19

其他无环酰胺(包括无环氨基甲酸酯)及其衍生物以及它们的盐

1)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或(2)在一方进行提纯,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201

2926.40

α-苯基乙酰基乙腈

1)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或(2)在一方进行提纯,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202

2926.90

对氯氰苄、间苯二甲腈、其他腈基化合

1)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或(2)在一方进行提纯,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203

2930.60

2-NN-二乙基氨基)乙硫醇

1)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或(2)在一方进行提纯,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204

2930.70

二(2-羟乙基)硫醚[硫二甘醇(INN)]

1)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或(2)在一方进行提纯,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205

2930.80

涕灭威(ISO)、敌菌丹(ISO)及甲胺磷(ISO

1)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或(2)在一方进行提纯,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206

2930.90

双巯丙氨酸(胱氨酸)、二硫代碳酸酯(或盐)[黄原酸酯(或盐)]、其他有机硫化合物等

1)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或(2)在一方进行提纯,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207

2932.11

四氢呋喃

1)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或(2)在一方进行提纯,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208

3002.90

石房蛤毒素、蓖麻毒素、细菌及病毒、遗传物质和基因修饰生物体等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3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209

30.04

由混合或非混合产品构成的治病或防病用药品(不包括税目30.0230.0530.06货品),已配定剂量(包括制成皮肤摄入形式的)或制成零售包装

1)从化学或草药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a)按比例调控的溶解及混合,以制成药片、乳剂或软膏、内服药液制剂(酏剂、口服剂、悬浮液)、涂剂、胶囊或其他形式的药用制品﹔或(b)煎煮、混合及碾磨。如碾磨后的制造工序中涉及溶解、干燥或过滤,则溶解、干燥或过滤亦须在一方进行﹔或(2)从品目3003以外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10

3005.90

药棉、纱布、绷带等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11

30.06

本章注释四所规定的医药用品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12

31.01

动物或植物肥料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13

31.02

矿物氮肥及化学氮肥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14

3105.10

制成片及类似形状或每包毛重不超过10千克的本章各项货品

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

215

3105.20

含氮、磷、钾三种肥效元素的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

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

216

3105.51

含硝酸盐及磷酸盐的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

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

217

3105.60

含磷、钾两种肥效元素的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

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

218

3105.90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其他肥料

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

219

32.02

有机合成鞣料;无机鞣料;鞣料制剂,不论是否含有天然鞣料;预鞣用酶制剂

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

220

3204.12

酸性染料(不论是否与金属络合)及以其为基本成分的制品;媒染染料及以其为基本成分的制品

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

221

3204.16

活性染料及以其为基本成分的制品

化学品或其他着色剂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化学品或其他着色剂

222

3204.17

颜料及以其为基本成分的制品

化学品或其他着色剂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化学品或其他着色剂

223

3204.20

用作荧光增白剂的有机合成产品

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

224

3206.19

其他二氧化钛为基料的颜料及制品

1)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或(2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25

3206.49

以钒酸铋为基本成分的颜料及制品、其他以铋化合物为基本成分的颜料及制品、其他无机着色料及其制品

从化学品或其他着色剂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化学品或其他着色剂

226

3208.10

以聚酯为基本成分的油漆及清漆

并非油漆、瓷漆或同类产品的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a)混合原料;及(b)乳化(如适用);及(c)合成

227

3208.90

以聚胺酯类化合物为基本成分等的油漆及清漆

并非油漆、瓷漆或同类产品的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a)混合原料;及(b)乳化(如适用);及(c)合成

228

3209.90

其他以合成聚合物或化学改性天然聚合物为基本成分的油漆及清漆(包括瓷漆及大漆),分散于或溶于水介质的

并非油漆、瓷漆或同类产品的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a)混合原料;及(b)乳化(如适用);及(c)合成

229

32.10

其他油漆及清漆(包括瓷漆、大漆及水浆涂料);加工皮革用的水性颜料

并非油漆、瓷漆或同类产品的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a)混合原料;及(b)乳化(如适用);及(c)合成

230

3214.90

其他(漆工用填料;非耐火涂面制剂,涂门面、内墙、地板、天花板等用)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但从子目3824.50改变除外

231

32.15

印刷油墨、书写或绘图墨水及其他墨类,不论是否固体或浓缩

颜料和化学溶剂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溶解及混合

232

3302.90

其他工业用混合香料及香料混合物(以一种或多种香料为基本成分的混合物)

天然或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借混合令制造物料产生化学变化

233

33.03

香水及花露水

天然或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按特定配方进行混合、搅拌或乳化,使基本化学品产生实质变化

234

33.04

美容品或化妆品及护肤品(药品除外),包括防晒油或晒黑油;指(趾)甲化妆品

天然或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按特定配方进行混合、搅拌或乳化,使基本化学品产生实质变化

235

33.05

护发品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36

3306.10

洁齿品

1)从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及溶化;或(2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37

3306.90

漱口剂(包括假牙模膏及粉)、其他口腔及牙齿清洁剂(包括假牙模膏及粉)

化学成份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及溶化

238

3307.30

香浴盐及其他沐浴用制剂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39

3307.41

神香及其他通过燃烧散发香气的制品

香粉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溶化及模塑

240

3307.49

其他室内除臭制品(不论是否加香水或消毒剂)

化学成份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及溶化

241

3401.11

盥洗用肥皂及有机表面活性产品(包括含有药物的产品)

1)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或(2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42

3401.20

其他形状的肥皂

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

243

34.02

有机表面活性剂(肥皂除外);表面活性剂制品、洗涤剂(包括助洗剂)及清洁剂,不论是否含有肥皂,但税目34.01的产品除外

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

244

3403.11

处理纺织材料、皮革、毛皮或其他材料的制剂[指含石油或沥青矿物油(重量〈70%)的制剂]

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

245

3403.19

其他含有石油或矿物提取油类制剂[指含石油或沥青矿物油(重量〈70%)的制剂]

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

246

3403.91

处理纺织材料、皮革、毛皮或其他材料的制剂[不含石油或沥青矿物油(重量〈70%)的制剂]

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

247

3404.90

其他人造蜡及调制蜡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48

3405.10

鞋靴或皮革用的上光剂及类似制品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49

3405.20

保养木制家具、地板或其他木制品用的上光剂及类似制品

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

250

3405.90

其他玻璃或金属用的光洁剂(不包括擦洗膏、去污粉及类似制品)

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

251

3502.90

其他白蛋白及白蛋白盐(包括白蛋白衍生物)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52

3505.10

糊精及其他改性淀粉

淀粉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冷却、干燥(如适用)

253

3506.10

适于作胶或粘合剂用的产品,零售包装每件净重不超过1千克

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

254

3506.91

以橡胶或税目39.0139.13聚合物为基本成分的粘合剂

化学成份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借搅拌或混合化学物料,产生物理或化学变化

255

3506.99

其他编号未列名的调制剂、黏合剂

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借搅拌或混合化学物料,产生物理或化学变化

256

3606.10

直接灌注香烟打火机及类似打火器用的液体燃料或液化气体燃料,其包装容器的容积不超过300立方厘米

化学成份或气体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借混合化学物料而产生化学变化

257

37.01

未曝光的摄影感光硬片及平面软片,用纸、纸板及纺织物以外任何材料制成;未曝光的一次成像感光平片,不论是否分装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但从子目3707.10改变至此除外

258

3702.10

X光用感光胶片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但从子目3707.10改变至此除外

259

3702.31

彩色摄影用感光胶片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但从子目3707.10改变至此除外

260

3702.32

其他涂卤化银乳液的感光胶片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但从子目3707.10改变至此除外

261

3702.39

其他感光胶片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但从子目3707.10改变至此除外

262

3702.41

彩色摄影用胶片,宽度超过610毫米,长度超过200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但从子目3707.10改变至此除外

263

3702.42

非彩色摄影用胶片,宽度超过610毫米,长度超过200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但从子目3707.10改变至此除外

264

3702.43

胶片,宽度超过610毫米,长度不超过200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但从子目3707.10改变至此除外

265

3702.44

胶片,宽度超过105毫米,但不超过610毫米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但从子目3707.10改变至此除外

266

3702.52

宽度不超过16毫米彩色摄影用的其他胶片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但从子目3707.10改变至此除外

267

3702.53

幻灯片用其他胶片,宽度超过16毫米,但不超过35毫米,长度不超过30

从化学成份制造感光乳剂开始。主要制造工序为感光乳剂制造、涂布、干燥及整理分切

268

3702.54

非幻灯片用其他胶片,宽度超过16毫米,但不超过35毫米,长度不超过30

化学成份制造感光乳剂开始。主要制造工序为感光乳剂制造、涂布、干燥及整理分切

269

3702.55

其他胶片,宽度超过16毫米,但不超过35毫米,长度超过30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但从子目3707.10改变至此除外

270

3702.56

其他彩色胶片,宽度超过35毫米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但从子目3707.10改变至此除外

271

3702.96

其他胶片,宽度不超过35毫米,长度不超过30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但从子目3707.10改变至此除外

272

3702.97

其他胶片,宽度不超过35毫米,长度超过30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但从子目3707.10改变至此除外

273

3702.98

其他非彩色胶片,宽度超过35毫米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但从子目3707.10改变至此除外

274

3703.10

成卷,宽度超过610毫米的未曝光的摄影感光纸、纸板及纺织物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但从子目3707.10改变至此除外

275

3703.20

其他未曝光的摄影感光纸、纸板及纺织物,彩色摄影用

化学成份制造感光乳剂开始。主要制造工序为感光乳剂制造、涂布、干燥及整理分切

276

3703.90

其他未曝光的感光纸及纸板等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但从子目3707.10改变至此除外

277

37.06

已曝光已冲洗的电影胶片,不论是否配有声道或仅有声道

胶卷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显影及冲印,并需经进口方主管部门批准进口

278

3707.90

冲洗照相胶卷及相片用化学制剂(包括摄影用未混合产品、定量或零售包装即可使用的)、复印机用化学制剂(不包括上光漆、胶水、粘合剂及类似制剂)、其他摄影用化学制剂(包括摄影用未混合产品)

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借搅拌或混合化学物料,产生化学变化

279

3801.10

人造石墨

化学物料制造。主要工序为借混合化学物料而产生化学变化

280

38.08

杀虫剂、杀鼠剂、杀菌剂、除草剂、抗萌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消毒剂及类似产品,零售形状、零售包装或制成制剂及成品(例如,经硫磺处理的带子、杀虫灯芯、蜡烛及捕蝇纸)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81

3809.91

纺织工业及类似工业用的整理剂、染料加速着色或固色助剂及其他产品和制剂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82

3809.92

造纸工业及类似工业用的整理剂、染料加速着色或固色助剂及其他产品和制剂

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

283

3809.93

制革工业及类似工业用的整理剂、染料加速着色或固色助剂及其他产品和制剂

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

284

3810.10

金属表面酸洗剂;金属及其他材料制成的焊粉或焊膏

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

285

3811.90

其他矿物油用的配制添加剂(抗氧剂、防胶剂、黏度改良剂、防腐剂及其他配制添加剂)

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

286

3812.31

224-三甲基-12-二氢化喹啉(TMQ)低聚体混合

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

287

3812.39

其他橡胶防老剂、其他橡胶或塑料用抗氧制剂及其他复合稳定剂

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

288

38.14

其他税目未列名的有机复合溶剂及稀释剂;除漆剂

并非油漆、瓷漆或同类产品的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a)混合原料;及(b)乳化(如适用);及(c)合成

289

3815.12

以贵金属及其化合物为活性物的反应引发剂、反应促进剂、催化剂

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

290

38.21

制成的供微生物(包括病毒及类似品)或植物细胞、人体细胞、动物细胞生长或维持用的培养基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91

38.22

附于衬背上的诊断或实验用试剂及不论是否附于衬背上的诊断或实验用配制试剂,但税目30.0230.06货品除外;检定参照

1)从生物或化学成份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从化学变化的合成工序而产生;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292

3823.12

油酸

未提炼的油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提炼

293

3823.19

植物酸性油(酸性油仅指精炼所得的)、其他工业用单羧脂肪酸、酸性油(酸性油仅指精炼所得的)

未提炼的油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提炼

294

3824.40

水泥、灰泥及混凝土用添加剂

1)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或2)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95

3824.50

非耐火的灰泥及混凝土

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

296

3824.99

杂醇油、除墨剂、蜡纸改正液及类似品、增炭剂等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者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297

38.26

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不含或含有按重量计低于70%的石油或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

化学成份制造,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298

3901.10

初级形状的聚乙烯,比重小于0.94

1)从聚合物、强化或催化物料及其他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搅拌或混合、熔化或聚变、压制及制粒;或(2)从塑料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制粒、拉压及切割

299

3901.20

初级形状的聚乙烯,比重在0.94以上

1)从聚合物、强化或催化物料及其他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搅拌或混合、熔化或聚变、压制及制粒;或(2)从塑料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制粒、拉压及切割

300

3901.30

初级形状的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01

3901.40

其他乙烯-α-烯烃共聚物,比重小于0.94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如使用塑料废料制造,则该塑料废料应为内地或香港生产或消费过程中产生;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302

3901.90

其他初级形状的乙烯聚合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如使用塑料废料制造,则该塑料废料应为内地或香港生产或消费过程中产生;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303

3902.10

初级形状的聚丙烯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04

3902.30

初级形状的丙烯共聚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305

3903.19

改性的初级形状的非可发性的聚苯乙烯、其他初级形状的聚苯乙烯

1)从聚合物、强化或催化物料及其他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搅拌或混合、熔化或聚变、压制及制粒;或(2)从塑料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制粒、拉压及切割

306

3903.30

初级形状的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共聚物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07

3903.90

初级形状的其他苯乙烯聚合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308

3904.21

未塑化的其他初级形状的聚氯乙烯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09

3904.22

已塑化的其他初级形状的聚氯乙烯

1)从聚合物、强化或催化物料及其他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搅拌或混合、熔化或聚变、压制及制粒;或(2)从塑料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制粒、拉压及切割

310

3905.99

其他乙烯酯或乙烯基的聚合物(初级形状的,共聚物除外)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累加法计算30%

311

3906.10

初级形状的聚甲基丙烯酸甲酯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从聚合物、强化或催化物料及其他化学成分经化学改性制造

312

3906.90

其他初级形状的丙烯酸聚合物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13

3907.10

初级形状的聚缩醛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从聚合物、强化或催化物料及其他化学成分经化学改性制造;或(3)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314

3907.30

初级形状的环氧树脂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15

3907.40

初级形状的聚碳酸酯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从聚合物、强化或催化物料及其他化学成分经化学改性制造

316

3907.69

其他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切片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如使用塑料废料制造,则该塑料废料应为内地或香港生产或消费过程中产生;或(2)从聚合物、强化或催化物料及其他化学成分经化学改性制造

317

3907.70

初级形状的聚乳酸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从聚合物、强化或催化物料及其他化学成分经化学改性制造

318

3907.99

初级形状的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酯、聚对苯二甲酸-己二醇-丁二醇酯等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从聚合物、强化或催化物料及其他化学成分经化学改性制造

319

3908.10

初级形状的聚酰胺-6-11-12-66-69-610-612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20

3908.90

初级形状的芳香族聚酰胺及其共聚物、半芳香族聚酰胺及其共聚物、其他初级形状聚酰胺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如使用塑料废料制造,则该塑料废料应为内地或香港生产或消费过程中产生;或(2)从聚合物、强化或催化物料及其他化学成分经化学改性制造

321

3909.50

初级形状的聚氨基甲酸酯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从聚合物、强化或催化物料及其他化学成分经化学改性制造

322

39.10

初级形状的聚硅氧烷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23

3912.90

初级形状的其他未列名的纤维素(包括化学衍生物)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24

39.16

塑料制的单丝(截面直径超过1毫米)、条、杆、型材及异型材,不论是否经表面加工,但未经其他加工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25

39.17

塑料制的管子及其附件(例如,接头、肘管、法兰)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26

39.18

块状或成卷的塑料铺地制品,不论是否胶粘;本章注释九所规定的塑料糊墙品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27

39.19

自粘的塑料板、片、膜、箔、带、扁条及其他扁平形状材料,不论是否成卷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28

39.20

其他非泡沫塑料的板、片、膜、箔及扁条,未用其他材料强化、层压、支撑或用类似方法合制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29

39.21

其他塑料板、片、膜、箔、扁条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30

39.22

塑料浴缸、淋浴盘、洗涤槽、盥洗盆、坐浴盆、便盆、马桶座圈及盖、抽水箱及类似卫生洁具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31

39.23

供运输或包装货物用的塑料制品;塑料制的塞子、盖子及类似品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32

39.24

塑料制的餐具、厨房用具、其他家庭用具及卫生或盥洗用具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33

39.25

其他税号未列名的建筑用塑料制品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34

39.26

其他塑料制品及品目39.0139.14列其他材料的制品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35

40.01

天然橡胶、巴拉塔胶、古塔波胶、银胶菊胶、糖胶树胶及类似的天然树胶,初级形状或板、片、带

从其他章改变至此

336

4002.11

胶乳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37

4002.19

初级形状未经任何加工丁苯橡胶(溶聚的除外)(胶乳除外)、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溶聚的除外)(胶乳除外)、初级形状热塑丁苯橡胶(胶乳除外)、初级形状充油热塑丁苯橡胶(胶乳除外)、初级形状未经任何加工的溶聚丁苯橡胶(胶乳除外)、初级形状充油溶聚丁苯橡胶(胶乳除外)等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38

4002.99

其他初级形状的合成橡胶;其他合成橡胶板、片、带(胶乳除外);从油类提取的油膏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39

40.05

未硫化的复合橡胶,初级形状或板、片、带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如果含天然橡胶成份,则天然橡胶不高于40%

340

4007.00

硫化橡胶线及绳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41

4010.11

金属加强的硫化橡胶输送带及带料

钢丝绳芯皮带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裁切及打孔,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342

4016.91

铺地制品及门垫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43

4016.93

垫片、垫圈及其他密封件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44

41.01

生牛皮(包括水牛皮)、生马皮(鲜的、盐渍的、干的、石灰浸渍的、浸酸的或以其他方法保藏,但未鞣制、未经羊皮纸化处理或进一步加工的),不论是否去毛或剖层

从其他章改变至此

345

41.02

绵羊或羔羊生皮(鲜的、盐渍的、干的、石灰浸渍的、浸酸的或经其他方法保藏,但未鞣制、未经羊皮纸化处理或进一步加工的),不论是否带毛或剖层,但本章注释一(三)所述不包括的生皮除外

从其他章改变至此

346

41.03

其他生皮(鲜的、盐渍的、干的、石灰浸渍的、浸酸的或以其他方法保藏,但未鞣制、未经羊皮纸化处理或进一步加工的),不论是否去毛或剖层,但本章注释一(二)或(三)所述不包括的生皮除外

从其他章改变至此

347

41.04

经鞣制的不带毛牛皮(包括水牛皮)、马皮及其坯革,不论是否剖层,但未经进一步加工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48

41.07

经鞣制或半硝处理后进一步加工的不带毛的牛皮革(包括水牛皮革)或马皮革,包括羊皮纸化处理的皮革,不论是否剖层,但税目41.14皮革除外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49

41.12

经鞣制或半硝处理后进一步加工的不带毛的绵羊或羔羊皮革,包括羊皮纸化处理的皮革,不论是否剖层,但税目41.14皮革除外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50

41.13

经鞣制或半硝处理后进一步加工的不带毛的其他动物皮革,包括羊皮纸化处理的皮革,不论是否剖层,但税目41.14皮革除外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51

4202.21

以皮革或再生皮革作面的容器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52

4202.92

以塑料片或纺织材料作面的其他容器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53

42.03

皮革或再生皮革制的衣服及衣着附件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54

42.05

皮革或再生皮革的其他制品

皮革或再生皮革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裁剪皮革及车缝。如制造工序中涉及上扣,则上扣亦须在一方进行

355

43.01

生毛皮(包括适合加工皮货用的头、尾、爪及其他块、片),但税目41.0141.0241.03生皮除外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56

43.02

未缝制或已缝制(不加其他材料)的已鞣毛皮(包括头、尾、爪及其他块、片),但税目43.03货品除外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57

43.03

毛皮制的衣服、衣着附件及其他物品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58

43.04

人造毛皮

经精制的动物毛皮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裁剪及车缝

359

48.02

书写、印刷或类似用途的未经涂布的纸及纸板、未打孔的穿孔卡片及穿孔纸带纸,成卷或成张矩形(包括正方形),任何尺寸,但税目48.0148.03纸除外;手工制纸及纸板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60

48.05

成卷或成张的其他未经涂布的纸及纸板,加工程度不超过本章注释三所列范围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361

48.10

成卷或成张矩形(包括正方形)的任何尺寸的单面或双面涂布高岭土或其他无机物质(不论是否加粘合剂)的纸及纸板,但未涂布其他涂料,不论是否染面、饰面或印花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362

48.11

成卷或成张矩形(包括正方形)的任何尺寸的经涂布、浸渍、覆面、染面、饰面或印花的纸、纸板、纤维素絮纸及纤维素纤维网纸,但税目48.0348.0948.10货品除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363

4819.10

瓦楞纸或纸板制的箱、盒、匣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64

4819.20

非瓦楞纸或纸板制的可折叠箱、盒、匣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65

4821.10

印制纸或纸板制的各种印制标签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66

4823.90

其他以纸或纸板为底制成的铺地制品、神纸及类似用品、纸扇、其他纸及纸制品(包括纤维素絮纸及纤维素纤维网纸制的其他物品)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67

4908.90

其他转印贴花纸(移画印花法用图案纸)

转印纸及印刷油墨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设计及印刷

368

49.11

其他印刷品,包括印刷的图片及照片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69

5007.20

其他机织物,按重量计丝或绢丝(紬丝除外)含量在85%及以上

1)从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2)装饰进口或本地制造的织物,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或(3)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370

51.06

粗梳羊毛纱线,非供零售用

纤维或化学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纱

371

5107.10

非供零售用精梳羊毛纱线,按重量计羊毛含量在85%及以上

纤维或化学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纱

372

5112.11

精梳羊毛或精梳动物细毛的机织物,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200

1)从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373

5112.19

每平方米重量〉200克的精梳羊毛或精梳动物细毛的机织物(精梳羊毛或动物细毛含量≥85%

1)从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染色或印花(用已染色纱线所织的织物除外);及(c)绣绒;及(d)烘干;及(e)拉幅;及(f)刮布或起绒或刷毛;及(g)蒸煮

374

52.01

未梳的棉花

从其他章改变至此

375

52.02

废棉(包括废棉纱线及回收纤维)

完全获得

376

52.03

已梳的棉花

从其他章改变至此

377

52.05

棉纱线(缝纫线除外),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及以上,非供零售用

纤维或化学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纱

378

52.06

棉纱线(缝纫线除外),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以下,非供零售用

纤维或化学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纱

379

52.08

棉机织物,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及以上,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200

1)从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380

52.09

棉机织物,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及以上,每平方米重量超过200

1)从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381

52.10

棉机织物,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以下,主要或仅与化学纤维混纺,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200

1)从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382

52.11

棉机织物,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以下,主要或仅与化学纤维混纺,每平方米重量超过200

1)从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383

52.12

其他棉机织

1)从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384

53.06

亚麻纱线

纤维或化学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纱

385

53.09

亚麻机织

1)从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386

5401.10

合成纤维长丝纺制的缝纫线

连续长纤维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并线、搓捻、加热定型、上油及卷绕

387

5402.31

尼龙或其他聚酰胺纺制的纱线,每根单纱细度不超过50

卷曲进口或本地制造的聚酰胺长纱为纱线。主要制造工序为纤维卷曲工序

388

5402.32

尼龙或其他聚酰胺纺制的纱线,每根单纱细度超过50

卷曲进口或本地制造的聚酰胺长纱为纱线。主要制造工序为纤维卷曲工序

389

5402.44

弹性纱线

纤维纱或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搓捻、切割、气淬溶渣、上油及卷绕

390

54.04

截面尺寸不超过1毫米,细度在67分特及以上的合成纤维单丝;表观宽度不超过5毫米的合成纤维纺织材料制扁条及类似品(例如,人造草)

纤维纱或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搓捻、切割、气淬溶渣、上油及卷绕

391

54.07

合成纤维长丝纱线的机织物,包括税目54.04所列材料的机织

1)从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392

54.08

人造纤维长丝纱线的机织物,包括税目54.05列材料的机织

1)从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393

5508.10

合成纤维短纤纺制的缝纫线

主要制造工序为(a)搓捻及卷绕;或(b)(i)染色或丝光处理或漂白及(ii)上蜡或上油及(iii)卷绕

394

55.09

合成纤维短纤纺制的纱线(缝纫线除外),非供零售用

纤维或化学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纱

395

55.10

人造纤维短纤纺制的纱线(缝纫线除外),非供零售用

纤维或化学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纱

396

55.12

合成纤维短纤纺制的机织物,按重量计合成纤维短纤含量在85%及以上

1)从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397

55.13

合成纤维短纤纺制的机织物,按重量计合成纤维短纤含量在85%以下,主要或仅与棉混纺,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170

1)从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398

55.14

合成纤维短纤纺制的机织物,按重量计合成纤维短纤含量在85%以下,主要或仅与棉混纺,每平方米重量超过170

1)从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399

55.16

人造纤维短纤纺制的机织

1)从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400

5601.21

棉制纺织材料絮胎及其制品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401

56.03

无纺织物,不论是否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402

5608.90

其他纺织纤维制成的渔网、其他网及网料(罗网及篓状网除外)

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

403

5702.41

羊毛或动物细毛制起绒结构的铺地制品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404

5702.42

化学纤维制起绒结构的铺地制品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405

5801.22

割绒的灯芯绒织

1)从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406

5801.27

经起绒织

1)从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407

5804.21

化学纤维制织

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梭织或针织

408

5806.20

按重量计弹性纱线或橡胶线含量在5%及以上的其他机织

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梭织或针织

409

5807.10

机织的纺织材料制标签、徽章及类似品

1)从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梭织或针织;或(2)从布匹、织带或丝带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剪裁(若用布匹制造)及印色或刺绣

410

59.03

用塑料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纺织物,但税目59.02货品除外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411

59.07

用其他材料浸、涂的已绘制画布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412

6001.92

化学纤维制的针织物或钩编织

1)从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413

60.04

宽度超过30厘米,按重量计弹性纱线或橡胶线含量在5%及以上的针织物或钩编织物,但税目60.01货品除

1)从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414

60.05

经编针织物(包括由镶边针织机织成的),但税目60.0160.04货品除

1)从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415

60.06

其他针织或钩编织

1)从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416

61.01

针织或钩编的男式大衣、短大衣、斗篷、短斗篷、带风帽的防寒短上衣(包括滑雪短上衣)、防风衣、防风短上衣及类似品,但税目61.03货品除外

裁剪及车缝类:从车缝部件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部件车缝,制成成衣。如制造工序中涉及连接、挑撞工序,则连接、挑撞工序亦须在一方进行。成形织片类:(1)从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纱线编织为成形针织衫片;或(2)从成形针织衫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成形针织衫片连接,制成成衣。如制造工序涉及挑撞工序,则挑撞工序亦须在一方进行

417

61.02

针织或钩编的女式大衣、短大衣、斗篷、短斗篷、带风帽的防寒短上衣(包括滑雪短上衣)、防风衣、防风短上衣及类似品,但税目61.04的货品除外

裁剪及车缝类:从车缝部件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部件车缝,制成成衣。如制造工序中涉及连接、挑撞工序,则连接、挑撞工序亦须在一方进行。成形织片类:(1)从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纱线编织为成形针织衫片;或(2)从成形针织衫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成形针织衫片连接,制成成衣。如制造工序涉及挑撞工序,则挑撞工序亦须在一方进行

418

61.03

针织或钩编的男式西服套装、便服套装、上衣、长裤、护胸背带工装裤、马裤及短裤(游泳裤除外)

裁剪及车缝类:从车缝部件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部件车缝,制成成衣。如制造工序中涉及连接、挑撞工序,则连接、挑撞工序亦须在一方进行。成形织片类:(1)从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纱线编织为成形针织衫片;或(2)从成形针织衫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成形针织衫片连接,制成成衣。如制造工序涉及挑撞工序,则挑撞工序亦须在一方进行

419

61.04

针织或钩编的女式西服套装、便服套装、上衣、连衣裙、裙子、裙裤、长裤、护胸背带工装裤、马裤及短裤(游泳服除外)

裁剪及车缝类:从车缝部件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部件车缝,制成成衣。如制造工序中涉及连接、挑撞工序,则连接、挑撞工序亦须在一方进行。成形织片类:(1)从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纱线编织为成形针织衫片;或(2)从成形针织衫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成形针织衫片连接,制成成衣。如制造工序涉及挑撞工序,则挑撞工序亦须在一方进行

420

61.05

针织或钩编的男衬衫

裁剪及车缝类:从车缝部件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部件车缝,制成成衣。如制造工序中涉及连接、挑撞工序,则连接、挑撞工序亦须在一方进行。成形织片类:(1)从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纱线编织为成形针织衫片;或(2)从成形针织衫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成形针织衫片连接,制成成衣。如制造工序涉及挑撞工序,则挑撞工序亦须在一方进行

421

61.06

针织或钩编的女衬衫

裁剪及车缝类:从车缝部件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部件车缝,制成成衣。如制造工序中涉及连接、挑撞工序,则连接、挑撞工序亦须在一方进行。成形织片类:(1)从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纱线编织为成形针织衫片;或(2)从成形针织衫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成形针织衫片连接,制成成衣。如制造工序涉及挑撞工序,则挑撞工序亦须在一方进行

422

61.07

针织或钩编的男式内裤、三角裤、长睡衣、睡衣裤、浴衣、晨衣及类似品

裁剪及车缝类:从车缝部件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部件车缝,制成成衣。如制造工序中涉及连接、挑撞工序,则连接、挑撞工序亦须在一方进行。成形织片类:(1)从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纱线编织为成形针织衫片;或(2)从成形针织衫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成形针织衫片连接,制成成衣。如制造工序涉及挑撞工序,则挑撞工序亦须在一方进行

423

61.08

针织或钩编的女式长衬裙、衬裙、三角裤、短衬裤、睡衣、睡衣裤、浴衣、晨衣及类似品

裁剪及车缝类:从车缝部件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部件车缝,制成成衣。如制造工序中涉及连接、挑撞工序,则连接、挑撞工序亦须在一方进行。成形织片类:(1)从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纱线编织为成形针织衫片;或(2)从成形针织衫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成形针织衫片连接,制成成衣。如制造工序涉及挑撞工序,则挑撞工序亦须在一方进行

424

61.09

针织或钩编的T恤衫、汗衫及其他内衣背心

裁剪及车缝类:从车缝部件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部件车缝,制成成衣。如制造工序中涉及连接、挑撞工序,则连接、挑撞工序亦须在一方进行。成形织片类:(1)从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纱线编织为成形针织衫片;或(2)从成形针织衫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成形针织衫片连接,制成成衣。如制造工序涉及挑撞工序,则挑撞工序亦须在一方进行

425

61.10

针织或钩编的套头衫、开襟衫、马甲(背心)及类似品

裁剪及车缝类:从车缝部件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部件车缝,制成成衣。如制造工序中涉及连接、挑撞工序,则连接、挑撞工序亦须在一方进行。成形织片类:(1)从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纱线编织为成形针织衫片;或(2)从成形针织衫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成形针织衫片连接,制成成衣。如制造工序涉及挑撞工序,则挑撞工序亦须在一方进行

426

61.11

针织或钩编的婴儿服装及衣着附件

裁剪及车缝类:从车缝部件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部件车缝,制成成衣。如制造工序中涉及连接、挑撞工序,则连接、挑撞工序亦须在一方进行。成形织片类:(1)从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纱线编织为成形针织衫片;或(2)从成形针织衫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成形针织衫片连接,制成成衣。如制造工序涉及挑撞工序,则挑撞工序亦须在一方进行。婴儿服装附件:(1)从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针织;或(2)从布匹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裁剪布匹,并将裁片缝制成产品;或(3)车缝部件为衣服部件。主要制造工序为将裁片缝成衣服部件

427

61.12

针织或钩编的运动服、滑雪服及游泳服

裁剪及车缝类:从车缝部件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部件车缝,制成成衣。如制造工序中涉及连接、挑撞工序,则连接、挑撞工序亦须在一方进行。成形织片类:(1)从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纱线编织为成形针织衫片;或(2)从成形针织衫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成形针织衫片连接,制成成衣。如制造工序涉及挑撞工序,则挑撞工序亦须在一方进行

428

61.13

用税目59.0359.0659.07针织物或钩编织物制成的服装

裁剪及车缝类:从车缝部件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部件车缝,制成成衣。如制造工序中涉及连接、挑撞工序,则连接、挑撞工序亦须在一方进行。成形织片类:(1)从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纱线编织为成形针织衫片;或(2)从成形针织衫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成形针织衫片连接,制成成衣。如制造工序涉及挑撞工序,则挑撞工序亦须在一方进行

429

61.14

针织或钩编的其他服装

裁剪及车缝类:从车缝部件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部件车缝,制成成衣。如制造工序中涉及连接、挑撞工序,则连接、挑撞工序亦须在一方进行。成形织片类:(1)从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纱线编织为成形针织衫片;或(2)从成形针织衫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成形针织衫片连接,制成成衣。如制造工序涉及挑撞工序,则挑撞工序亦须在一方进行

430

6115.10

渐紧压袜类(例如,用以治疗静脉曲张的长统袜)

从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

431

6115.21

每根单丝细度在67分特以下的合成纤维制袜类

从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针织、纺织及车缝

432

6115.94

羊毛或动物细毛制袜类

从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

433

6115.95

棉制袜类

从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

434

6115.96

合成纤维制袜类

从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

435

6115.99

其他纺织材料制袜类

从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

436

61.16

针织或钩编的分指手套、连指手套及露指手套

车缝部件为成品。主要制造工序为将裁片及部件缝制成手套

437

61.17

其他制成的针织或钩编的衣着附件;服装或衣着附件的针织或钩编的零件

1)从其他车缝部件为衣服部件。主要制造工序为将裁片缝成衣服部件;或(2)从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针织

438

62

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439

63

其他纺织制成品;成套制品;旧衣着及旧纺织品;碎织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440

6406.90

其他木制鞋靴零件、活动式鞋内底等(包括跟垫及类似品、护腿、裹腿和类似品及其零件);其他材料制活动式鞋内底、跟垫及类似品;其他材料制护腿、裹腿和类似品及其零件;其他材料制其他鞋靴零件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441

6506.99

其他材料制帽子或便帽

从毛皮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裁剪布匹或毛皮,并将裁片缝制成帽子或便帽

442

6804.21

砂轮(由粘聚合成或天然金刚石制);其他石磨、石碾及类似品(由粘聚合成或天然金刚石制)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443

6804.22

其他砂轮(由其他粘聚磨料或陶瓷所制);其他石磨,石碾及类似品(由其他粘聚磨料或陶瓷所制)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444

68.10

水泥、混凝土或人造石制品,不论是否加强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445

7007.11

钢化或层压的安全玻璃,规格及形状适于安装在车辆、航空器、航天器及船舶上

从玻璃片及制框架物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钢化处理,切割及将配件装配成产品

446

7019.51

宽度不超过30厘米的长丝平纹织物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447

7019.52

宽度超过30厘米的长丝平纹织物,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250克,单根纱线细度不超过136特克斯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448

7019.59

其他机织物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449

70.20

其他玻璃制品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450

7102.31

未加工或经简单锯开、劈开或粗磨的钻石

1)从其他未加工工业用钻石:在一方开采;或(2)简单加工非工业用钻石:从未加工及未分类钻石制造,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451

7104.90

工业用蓝宝石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452

7110.19

其他铂

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借混合化学物料而产生化学变化

453

7110.29

其他钯

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借混合化学物料而产生化学变化

454

71.13

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的首饰及其零件

1)从其他主要制造工序为模塑,如制造工序中涉及装配,则装配亦须在一方进行;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3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455

71.14

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的金银器及其零件

1)从其他主要制造工序为模塑,如制造工序中涉及装配,则装配亦须在一方进行;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3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456

71.15

贵金属或包贵金属的其他制品

1)从其他主要制造工序为模塑,如制造工序中涉及装配,则装配亦须在一方进行;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3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457

71.16

用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制成的物品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3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458

71.17

仿首饰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459

7205.21

合金钢的颗粒和粉末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460

7210.70

涂漆或涂塑的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的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

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塑形、涂漆或涂塑。如制造工序中涉及打孔及(或)冲切,则打孔及(或)冲切亦须在一方进行

461

7212.40

涂漆或涂塑的宽度小于600毫米的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

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塑形、涂漆或涂塑。如制造工序中涉及打孔及(或)冲切,则打孔及(或)冲切亦须在一方进行

462

7214.20

带有轧制过程中产生的凹痕、凸缘、槽沟或其他变形以及轧制后扭曲的铁或非合金钢的条、杆

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高温处理、塑形及切割

463

7217.90

其他铁丝或非合金钢丝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464

7219.21

不绣钢平板轧材,厚度超过10毫米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465

7219.22

不绣钢平板轧材,厚度在4.75毫米及以上,但不超过10毫米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466

7219.33

不绣钢平板轧材,厚度超过1毫米,但小于3毫米

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塑形、焊接及切割

467

7219.34

不绣钢平板轧材,厚度在0.5毫米及以上,但不超过1毫米

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塑形、焊接及切割

468

7219.35

不绣钢平板轧材,厚度小于0.5毫米

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塑形、焊接及切割

469

7220.11

不绣钢平板轧材,宽度小于600毫米,厚度在4.75毫米及以上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但从税号7219改变除外

470

7223.00

不锈钢丝

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制造钢丝及塑形。如制造工序中涉及压制,则压制亦须在一方进行

471

7304.39

非冷拔或冷轧的铁制无缝锅炉管、非冷轧的铁制无缝地质钻管、套管(非冷拔或冷轧的铁或非合金钢制的)等

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塑形。如制造过程涉及打孔、冲切,则打孔、冲切亦须在一方进行

472

7307.22

螺纹肘管、弯管及管套

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塑形。如制造过程涉及打孔、冲切,则打孔、冲切亦须在一方进行

473

7307.29

不锈钢制其他管子附件

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塑形。如制造过程涉及打孔、冲切,则打孔、冲切亦须在一方进行

474

7308.30

门窗及其框架、门槛

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塑形。如制造过程涉及打孔、冲切,则打孔、冲切亦须在一方进行

475

7308.90

其他钢铁结构体及部件(包括结构体用的已加工钢板、型材、管子及类似品)

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塑形。如制造过程涉及打孔、冲切,则打孔、冲切亦须在一方进行

476

73.10

盛装物料用的钢铁柜、桶、罐、听、盒及类似容器(装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的除外),容积不超过300升,不论是否衬里或隔热,但无机械或热力装置

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塑形、烧焊及切割。如制造工序中涉及装配,则装配亦须在一方进行

477

7311.00

装压缩或液化气的钢铁容器

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塑形。如制造过程涉及打孔、冲切,则打孔、冲切亦须在一方进行

478

7314.20

交点焊接的网、篱及格栅,其丝的最大截面尺寸在3毫米及以上,网眼尺寸在100平方厘米及以上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479

7314.31

镀或涂锌的网、篱、格栅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480

7314.39

交点焊接的其他细钢铁丝网、篱及格栅(其丝的最大截面尺寸<3毫米,网眼尺寸<100平方厘米)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481

7314.50

网眼钢铁板

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塑形

482

7315.11

滚子链

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冲压及电镀加工

483

7318.15

其他螺钉及螺栓,不论是否带有螺母或垫圈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484

7318.21

弹簧垫圈及其他防松垫圈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485

7318.23

铆钉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486

7323.93

不锈钢制家用钢铁器具及其零件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487

7324.10

不锈钢制洗涤槽及脸盆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488

7326.90

其他工业用钢铁纤维及其制品、其他工业用钢铁制品、其他非工业用钢铁制品

从金属及部件(例如带、绳、链或镶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如制造工序中涉及装配,则装配亦须在一方进行

489

74.05

铜母合金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490

7408.19

其他精炼铜制铜丝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491

7409.21

盘卷的铜板、片及带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492

7409.29

其他铜锌合金(黄铜)板、片、带(厚度〉0.15毫米)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493

7409.90

其他铜合金制板、片、带(厚度〉0.15毫米)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494

7410.11

精炼铜制铜箔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495

7410.21

其他精炼铜制铜箔

从铜、树脂及化学溶剂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涂层及压片

496

7411.21

铜锌合金(黄铜)铜管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497

7415.21

铜制或钢铁制垫圈(包括弹簧垫圈)

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冲压及电镀加工

498

7415.29

铜制其他无螺纹制品

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冲压及电镀加工

499

7415.33

螺钉;螺栓及螺母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500

7415.39

其他铜制螺纹制品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501

7419.10

铜制链条及其零件

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冲压及电镀加工

502

7506.20

镍合金制板、片、带、箔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503

7601.10

非合金铝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504

7605.19

其他非合金铝制铝丝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505

76.06

铝板、片及带,厚度超过0.2毫米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金属物料塑形(包括熔解、拉压及切割),如制造工序中涉及打孔、冲切,则打孔、冲切亦须在一方进行

506

7607.20

有衬背铝箔

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轧制(压延)、涂层、覆合

507

7616.10

铝钉、平头钉、U形钉(税目83.05货品除外)、螺钉、螺栓、螺母、钩头螺钉、铆钉、销、开尾销、垫圈及类似品

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冲压及电镀加工

508

7901.20

锌合金

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熔炼、物理或化学分离、混合及铸造

509

80.01

未锻轧锡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510

80.03

锡条、杆、型材及异型材或丝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511

80.07

其他锡制品

1)从锡石或锡废碎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提选、煅烧、化学处理、精炼、切割及塑形;或(2)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512

8108.20

钛粉末

从钛合金带、板、坯及其回收料制造(海绵钛除外),粉末粒度小于200微米

513

8202.39

其他锯,包括部件

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及装配

514

82.07

手工工具(不论是否有动力装置)及机床(例如,锻压、冲压、攻丝、钻孔、镗孔、铰孔及铣削、车削或上螺丝用的机器)的可互换工具,包括金属拉拔或挤压用模以及凿岩或钻探工具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515

8208.10

金属加工用机器的刀及刀片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516

8215.99

其他非成套的厨房或餐桌用具(非成套货品、没镀贵金属的)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517

8301.50

带锁的扣环及扣环框架

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压铸、螺纹及装配

518

8302.10

铰链(折叶)

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压铸、螺纹及装配

519

8304.00

贱金属制的档案柜、卡片索引柜、文件盘、文件篮、笔盘、公章架及类似的办公用具,但税目94.03办公室家具除外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520

8305.90

其他金属制的办公用品,包括零件

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表面处理、切割、装配及电镀或喷涂或涂层

521

8307.90

其他贱金属制软管

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塑型及切割

522

8308.10

贱金属制钩、环及眼

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冲压及电镀加工

523

8308.20

贱金属制管形铆钉及开口铆钉

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冲压及电镀加工

524

8308.90

其他贱金属制品,包括零件

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压铸、塑形及装配。如压铸后的制造工序中涉及冲切,则冲切亦须在一方进行

525

8309.10

贱金属制冠形瓶塞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526

8309.90

盖子、瓶帽、螺口塞封志等包装用附件(贱金属制)

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塑形,如制造工序中涉及打孔及(或)冲切,则打孔及(或)冲切亦须在一方进行

527

8311.10

以焊剂涂面的贱金属制电极,电弧焊用

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涂层及塑形。如制造工序中涉及辊轧,则辊轧亦须于一方完成

528

8311.20

以焊剂为芯的贱金属制焊丝,电弧焊用

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填充及塑形。如制造工序中涉及辊轧,则辊轧亦须于一方完成

529

8311.30

以焊剂涂面或以焊剂为芯的贱金属条或丝,钎焊或气焊用

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涂层或填充、及塑形。如制造工序中涉及辊轧,则辊轧亦须于一方完成

530

8311.90

贱金属粘聚成的丝或条(供金属喷镀用)

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塑形、碾磨、按压。如制造工序中涉及打孔、冲切、辊轧,则打孔、冲切、辊轧亦须于一方进行

531

8407.33

发动机,气缸容量(排气量)超过250毫升,但不超过1000毫升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但从税号8409改变除外

532

8407.34

发动机,气缸容量(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但从税号8409改变除外

533

8408.20

用于第八十七章所列车辆的发动机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但从税号8409改变除外

534

8412.21

直线作用(液压缸)的发动机及动力装置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在一方装配,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535

8412.29

液压马达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536

8413.91

液体泵用零件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537

8414.90

空气泵用零件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538

8415.90

空气调节器零件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539

8418.50

装有冷藏或冷冻装置的其他设备(柜、箱、展示台、陈列箱及类似品),用于存储及展示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540

8419.90

利用温度变化处理材料的机器,装置及类似的实验室设备零件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541

8421.21

过滤或净化水用机器及装置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542

8421.29

压滤机等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543

8421.39

家用型气体的过滤、净化机器及装置;工业用静电除尘器;工业用袋式除尘器;工业用旋风式除尘器;工业用电袋复合除尘器等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544

8421.99

家用型过滤、净化装置用零件等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545

8422.40

其他包装或打包机器(包括热缩包装机器)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546

8422.90

其他包装或打包机器(包括热缩包装机器)零件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547

8425.39

矿井口卷扬装置及专为井下使用设计的卷扬机,非电动的;其他非电动卷扬机及绞盘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548

8430.41

自推进的钻探机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549

8431.39

品目84.28所列其他机械的零件(升降机、倒卸式起重机、自动梯的零件除外)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550

8431.43

子目8430.418430.49列钻探或凿井机械的零件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551

8431.49

装有差速器的驱动桥及其零件,不论是否装有其他传动部件;矿用电铲用零件等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552

8451.80

其他机器

在一方进行金属制作(对进口组合零件进行的金属制作工序也适用)及装配。主要制造工序为金属制作、装配及测试。

553

84.57

加工金属的加工中心、单工位组合机床及多工位组合机床

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554

8458.11

数控的卧式车床

在一方进行金属制作(对进口组合零件进行的金属制作工序也适用)及装配,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555

8458.91

数控的其他车床

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556

8458.99

其他车床(数控的除外)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557

8459.10

直线移动式动力头机床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558

8459.21

数控的其他钻床

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559

8459.29

其他钻床(数控的除外)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560

8459.31

数控的其他镗铣机床

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561

8459.39

其他镗铣机床(数控的除外)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562

8459.41

数控的其他镗床

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563

8459.49

切削金属的其他镗床(但品目84.58的车床除外)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564

8459.51

数控的升降台式铣床

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565

8459.59

其他升降台式铣床(数控的除外)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566

8459.61

数控的其他铣床

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567

8459.69

其他铣床(数控的除外)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568

8459.70

其他攻丝机床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569

8460.12

数控的平面磨床

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570

8460.19

其他平面磨床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571

8460.22

数控无心磨床

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572

8460.23

数控外圆磨床

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573

8460.24

其他,数控的磨床

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574

8460.29

其他磨床(数控的除外)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工件头架及砂轮头架应在一方完成装配

575

8460.31

数控的刃磨(工具或刀具)机床

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576

8460.39

其他刃磨(工具或刀具)机床(数控的除外)

在一方进行金属制作(对进口组合零件进行的金属制作工序亦适用)及装配,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主要制造工序为車床刨削、铣削、烧焊、研磨、装配及测试

577

8460.40

珩磨或研磨机床

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578

8460.90

其他用磨石、磨料或抛光材料对金属或金属陶瓷进行去毛刺、刃磨、磨削、珩磨、研磨、抛光或其他精加工的机床,但税目84.61切齿机、齿轮磨床或齿轮精加工机床除外

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579

84.61

切削金属或金属陶瓷的刨床、牛头刨床、插床、拉床、切齿机、齿轮磨床或齿轮精加工机床、锯床、切断机及其他税目未列名的切削机床

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580

8462.10

锻造(包括模锻)或冲压机床及锻锤

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581

8462.21

数控的弯曲、折叠、矫直或矫平机床

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582

8462.29

其他弯曲、折叠、矫直或矫平机床(数控的除外)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583

8462.31

数控的剪切机床,但冲剪两用机除外

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584

8462.39

其他剪切机床,但冲剪两用机除外(数控的除外)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585

8462.41

数控的冲孔或开槽机床,包括冲剪两用机

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586

8462.49

其他冲孔或开槽机床,包括冲剪两用机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587

8462.91

液压压力机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588

8462.99

其他加工金属的锻造(包括模锻)或冲压机床;加工金属的弯曲、折叠、矫直、矫平、剪切、冲孔或开槽机床;其他加工金属或硬质合金的压力机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589

84.63

金属或金属陶瓷的其他非切削加工机床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590

8466.92

8465所列机器用的零件、附件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591

8467.91

手提式链锯用的零件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592

8467.99

其他手提式电动工具用零件、其他手提式动力工具用的零件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593

8480.41

金属、硬质合金用注模或压模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594

8480.79

塑料或橡胶用其他型模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595

8483.90

单独进口或出口的带齿的轮、链轮及其他传动组件;零件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596

8487.90

本章其他编号未列名的机器零件(不具有电气接插件、绝缘体、线圈或其他电气器材特征的)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597

85.03

专用于或主要用于税目85.0185.02列机器的零件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598

8504.90

变压器零件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599

8505.11

金属的永磁铁物品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600

8505.19

其他非金属的永磁铁物品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601

8507.60

锂离子蓄电池

装配电池。主要制造工序为组装电池、密封及测试

602

8507.80

其他蓄电池

装配电池。主要制造工序为组装电池、密封及测试

603

8507.90

蓄电池零件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604

8508.70

真空吸尘器零件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605

8509.90

家用电动器具零件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606

8510.20

毛发推剪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607

8513.90

自供能源(例如,使用干电池、蓄电池、永磁发电机)的手提式电灯的零件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608

8515.90

电气机器及装置零件

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及塑形

609

8516.29

其他电气空间加热器及土壤加热器

在一方进行金属制作(对进口组合零件进行的金属制作工序亦适用)及装配。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焊接、车刨及铣削、装配及测试

610

8516.79

其他电热器具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611

8516.90

加热器及加热电阻器零件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612

8517.70

电话机零件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613

8518.90

传声器零件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614

8521.90

视频高密光盘(VCD)播放机、数字化视频光盘(DVD)播放机等

在一方装配,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但系统卡软件设计应在一方完成

615

85.22

专用于或主要用于税目85.1985.21列设备的零件、附件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616

8523.21

磁条卡

从塑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制板、制造插卡及装配

617

8523.29

磁盘、磁带、其他磁性媒体

从未录制磁性媒体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加载并整理声音或图像数据

618

8523.49

其他光学媒体

从未录制激光唱片或激光阅读系统用的圆盘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加载并整理声音资料

619

8528.52

可用于84.71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液晶监视器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620

8528.59

可用于84.71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其他监视器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621

8528.62

可直接连接且设计用于税目84.71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投影机

在一方装配,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但系统卡软件设计应在一方完成

622

8528.69

其他彩色的投影机、其他单色的投影机

在一方装配,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但系统卡软件设计应在一方完成

623

8529.10

各种天线或天线反射器及其零件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624

8529.90

专用于或主要用于税目85.2585.28所列装置或设备的零件(各种天线或天线反射器及其零件除外)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625

8531.10

防盗或防火报警器及类似装置

从电子组件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焊接、校准及测试

626

8531.80

其他装置

1)从电子组件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焊接、校准及测试;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627

85.36

电路的开关、保护或连接用的电器装置(例如,开关、继电器、熔断器、电涌抑制器、插头、插座、灯座及其他连接器、接线盒),用于电压不超过1000伏的线路;光导纤维、光导纤维束或光缆用连接器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628

8538.90

专用于或主要用于税目85.3585.3685.37所列装置的其他零件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629

8539.29

其他白炽灯泡

1)从本地玻璃灯泡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安装钨丝、抽出空气及将灯泡焊接于灯泡座上;或(2)从玻璃管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涂层及装配

630

8539.50

发光二极管(LED)灯泡(管)

从裸灯及灯架配件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装配;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631

85.42

集成电路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632

8544.11

铜制绕阻电线

从金属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包覆

633

8544.49

额定电压≤80伏其他电缆;额定电压≤80伏其他电导体;80伏〈额定电压≤1000伏的其他电缆;80伏〈额定电压≤1000伏的其他电导体

1)从金属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包覆;或(2)在一方装配,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634

8544.60

其他电导体,额定电压超过1000

从金属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包覆

635

8547.10

陶瓷制绝缘零件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636

8547.20

塑料制绝缘零件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637

8702.10

仅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柴油或半柴油式)的车辆

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638

87.03

主要用于载人的机动车辆(税目87.02货品除外),包括旅行小客车及赛车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60%或按累加法计算50%

639

87.06

装有发动机的机动车底盘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640

87.08

机动车辆的零件、附件,税目87.0187.05列车辆用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641

8901.10

巡航船、游览船及主要用于客运的类似船舶;各式渡船

从其他章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642

8903.92

汽艇,但装有舷外发动机的除外

从其他章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643

9001.10

光导纤维、光导纤维束及光缆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644

9001.20

偏振材料制的片及板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645

9001.30

隐形眼镜片

从聚合物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车床切割及打磨

646

9001.40

玻璃制眼镜片

从玻璃镜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防紫外线涂层。如制造过程中涉及层压及(或)切割成形,则层压及(或)切割成形亦须于一方进行

647

9001.50

其他材料制眼镜片

从眼镜坯件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打磨或磨光折射弯曲部分

648

9001.90

彩色滤光片、光通信用微光组件的光学组件(包括波长800-1700纳米薄膜滤光片、自聚焦透镜、法拉第旋转片)、微型镜片(激光视盘机激光收发装置用)等

从镜片坯件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打磨或磨光折射弯曲部分

649

9002.19

其他物镜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650

9002.90

照相机用带屈亮度调节装置的目镜(但物镜、滤色镜除外);其他照相机用未列名光学组件(但物镜、滤色镜除外);抗辐射镜头[能抗5×104戈瑞(硅)以上辐射而又不会降低使用质量];其他带屈亮度调节装置的目镜;掩模版;其他光学仪器用未列名光学组件(但物镜、滤色镜除外)

从空白光掩膜版、光罩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蚀刻、冲晒、检查及清理。如加工工序中涉及镀膜工序,则镀膜工序亦须在一方进行

651

9003.11

塑料制眼镜架

1)从其他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焊接及绕圈;或(2)在一方装配,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652

9003.19

其他材料制眼镜架

1)从其他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焊接及绕圈;或(2)在一方装配,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653

9003.90

眼镜架零件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654

90.04

矫正视力、保护眼睛或其他用途的眼镜、挡风镜及类似品

1)从其他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焊接及绕圈;或(2)在一方装配,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655

9006.91

照相机用零件、附件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656

9007.20

放映机

在一方装配,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但系统卡软件设计应在一方完成

657

9010.10

照相(包括电影)胶卷或成卷感光纸的自动显影装置及设备或将已冲洗胶卷自动曝光到成卷感光纸上的装置及设备

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电子零件的焊接、组装及测试

658

90.13

其他税目未列名的液晶装置;激光器,但激光二极管除外;本章其他税目未列名的光学仪器及器具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659

9018.13

核磁共振成像装置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660

9018.90

其他仪器及器具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661

90.20

其他呼吸器具及防毒面具,但不包括既无机械零件,又无可互换过滤器的防护面具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662

9021.21

假牙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663

9021.31

人造关节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664

9021.40

助听器,不包括零件、附件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665

9027.10

气体或烟雾分析仪

从金属片、塑料粒、电器或电子部件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主板的焊接、装配、整机全性能测试、调校及试验

666

9030.33

检测电压、电流、电阻或功率的其他仪器及装置,不带记录装置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667

9030.90

示波器、频谱分析仪及其他用于电量测量或检验的仪器和装置零件、附件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668

9031.80

其他仪器、器具及机器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669

90.32

自动调节或控制仪器及装置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670

91.02

手表、怀表及其他表,包括秒表,但税目91.01货品除

1)从手表零件及配件装配成手表。主要工序为将表芯装嵌在表体内,并将零件及配件包括表扣带、表带及表面等装配成手表,并进行测试、校准及质量检定,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或(2)从手表零件及配件装配成手表。主要工序为将表芯装嵌在表体内,并将零件及配件包括表扣带、表带、表面及电池(如适用)等装配成手表,并进行测试、校准及质量检定,且外观设计在一方完成并属双方主管部门共同认定的一方自有品牌的手表。该一方自有品牌手表须在表壳上刻有明显的一方原产标记

671

9111.20

贱金属表壳,不论是否镀金或镀银

1)从粗坯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车床刨削、钻孔及装配;或(2)从金属片或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塑形及装配

672

9113.20

贱金属制,不论是否镀金或镀银表带及其零件

制造金属零件(但次要附件,如弹簧等可属进口)及装配。主要制造工序为制造零件及装配(包括拴珠工序)

673

9113.90

其他表带及其零件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674

9114.90

钟表的其他零件(发条、游丝、钟面、表面、夹板及横担(过桥)除外)

从金属或从橡胶或塑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包括冲切)。如切割后的制造工序中涉及以车床刨削及(或)模塑及(或)装配,则以车床刨削及(或)模塑及(或)装配亦须在一方进行

675

9401.90

坐具零件

从木、金属、塑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及打磨

676

94.04

弹簧床垫;寝具及类似用品,装有弹簧、内部用任何材料填充、衬垫或用海绵橡胶、泡沫塑料制成,不论是否包面(例如,褥垫、棉被、羽绒被、靠垫、座垫及枕头)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677

9405.60

发光标志、发光铭牌及类似品

1)从发光原料或装置及零件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零件及装配成产品;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678

95.06

一般的体育活动、体操、竞技及其他运动(包括乒乓球运动)或户外游戏用的本章其他税目未列名用品及设备;游泳池或戏水池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679

9603.21

牙刷,包括齿板刷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680

9606.22

贱金属制,未用纺织材料包裹的纽扣

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压铸、塑形及装配。如压铸后的制造工序中涉及冲切,则冲切亦须在一方进行

681

9606.29

含濒危动物成分的其他纽扣、其他纽扣

从贝壳或其他制造钮扣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塑形及打磨

682

9606.30

纽扣芯及纽扣的其他零件;纽扣坯

从制造钮扣零件物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

683

9607.11

装有贱金属制咪牙齿的拉链

从金属或布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链齿装于链带上及装配

684

9607.19

其他拉链

从金属或塑料部件及布匹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链齿装于链带上及装配

685

9608.60

圆珠笔芯,由圆珠笔头和墨芯构成

1)从笔芯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填入墨水及装上笔尖;或(2)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686

9608.91

钢笔头及笔尖粒

1)从笔珠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笔珠放进笔珠载体中,并连接上杆枝;或(2)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687

9608.99

机器、仪器用笔;蜡纸铁笔;钢笔杆、铅笔杆及类似的笔杆等

1)从笔珠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笔珠放进笔珠载体中,并连接上杆枝;或(2)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688

96.17

带壳的保温瓶和其他真空容器及其零件,但玻璃瓶胆除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689

96.19

任何材料制的卫生巾(护垫)及止血塞、婴儿尿布及尿布衬里和类似品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690

97.04

使用过或未使用过的邮票、印花税票、邮戳印记、首日封、邮政信笺(印有邮票的纸品)及类似品,但税目49.07货品除外

在一方设计及切割(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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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内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

② 《安排》系《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简称。

③ 进口货物不包括内地有关法规、规章禁止进口的和履行国际公约而禁止进口的货物,以及内地在有关国际协议中作出特殊承诺的产品。

④ 就这些定义而言,“动物”是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兽、蛇、龟、鱼、虾、蟹、贝、蚕、蜂等;“植物”指活的植物及其器官,包括种子和种质;“有害生物”指任何对植物或植物产品有害的植物、动物或病原体的种、株系或生物型;“污染物”包括杀虫剂、兽药残余物和其他杂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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