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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货物贸易协议


序  言


为深化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双方”)货物贸易自由化、便利化,进一步提高双方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双方决定,就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货物贸易签署本协议。


第一章 与《安排》的关系

第一条 与《安排》的关系


一、双方决定在《安排》及其所有补充协议以及《〈安排〉经济技术合作协议》中有关货物贸易的已实施措施的基础上签署本协议。本协议是《安排》的货物贸易协议。

二、《安排》第二章第五条至第九条、第三章第十条、第五章第十六条、第十七条、附件1、附件2、附件3及附件6的有关内容按照本协议执行。本协议条款与《安排》及其有关补充协议条款产生抵触时,以本协议条款为准。


第二章 范围及定义

第二条 范围及定义


一、本协议的所有措施适用于内地和澳门之间的货物贸易。

二、本协议所称措施,是指一方的任何措施,无论是以法律、法规、规则、程序、决定、行政行为的形式还是以任何其他形式。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承诺时,每一方应采取其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以保证其地区内的政府和主管机关以及非政府机构遵守这些义务和承诺。


第三章 义务及规定

第三条 国民待遇


一方应根据世界贸易组织《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给予原产于另一方的进口货物不低于其给予本方同类货物的待遇。


第四条 关税和关税配额


一、澳门继续对原产内地的所有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内地对原产澳门的进口货物全面实施零关税

二、一方不对原产于另一方的进口货物实行关税配额。


第五条 非关税措施


一方不对原产于另一方的进口货物采取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符的非关税措施。


第四章 原产地规则及实施程序

第一节 原产地规则

第六条 定义


就本章而言:

“到岸价格”是指包括运抵进口方进境口岸或地点的保险费和运费在内的进口货物价格。

“《海关估价协定》”是指《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A中《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

“离岸价格”是指包括货物运抵最终外运口岸或地点的运输费用在内的船上交货价格。

“可互换材料”是指在商业上可互换的材料,其性质实质相同,仅靠视觉观察无法加以区分。

“公认的会计原则”是指一方有关记录收入、支出、成本、资产及负债、信息披露以及编制财务报表方面所认可的会计准则。上述准则既包括普遍适用的概括性指导原则,也包括详细的标准、惯例及程序。

“货物”是指任何商品、产品、物品或材料。

“材料”是指以物理形式构成另一货物部分或已用于另一货物生产过程的组成成分、零件、部件、半组装件或货物。

“中性成分”是指在另一货物的生产、测试或检验过程中使用,本身不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的货品。

“非原产货物”或者“非原产材料”是指不符合本章规定原产资格的货物或材料,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货物或材料。

“原产货物”或者“原产材料”是指根据本章规定具备原产资格的货物或材料。

“生产”是指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货物的种植、饲养、开采、收获、捕捞、水产养殖、耕种、诱捕、狩猎、捕获、采集、收集、养殖、提取、制造、加工或装配等。

“水产养殖”是指对水生生物体的养殖,包括从卵、鱼苗、鱼虫和鱼卵等胚胎开始,养殖鱼类、软体类、甲壳类、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和水生植物等。养殖是指通过诸如规律的放养、喂养或防止食肉动物侵袭等方式对饲养或生长过程进行干预,以提高扩大蓄养群体的生产量。

“《协调制度》”是指作为1983年6月14日签署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国际公约》附件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及其修订。

“品目”是指《协调制度》内使用的4位数编码。

“子目”是指《协调制度》内使用的6位数编码。


第七条 原产货物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下列货物应当视为原产于一方:

(一)根据第八条的规定,在一方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

(二)在一方仅由原产材料生产的;

(三)在一方使用了非原产材料进行生产的:

1.属于附件(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适用范围,并且符合相应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制造加工工序或者其他规定的;

2.不属于附件(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适用范围,但是满足按照累加法计算的区域价值成分大于或等于30%的标准,或者按照扣减法计算的区域价值成分大于或等于40%的标准。


第八条 完全获得或生产


下列货物应当视为第七条第(一)项所述在一方完全获得或者生产:

(一)在一方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二)从一方的活动物获得的货物,包括奶、蛋、天然蜂蜜、毛发、羊毛、精液或者粪便;

(三)在一方种植,并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或植物产品;

(四)在一方狩猎、诱捕、捕捞、水产养殖、采集或者捕获获得的货物;

(五)从一方相关的陆地、水域及其海床或者底土提取或者得到的,未包括在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的矿物质或者其他天然生成物质;

(六)在一方以外该方拥有开发权的水域、海床或者底土提取或者得到的货物,只要该方根据其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有权开发上述水域、海床或者底土;

(七)在一方登记注册或者持一方牌照并悬挂其国旗(就内地船只而言)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就澳门特别行政区船只而言)的船只在该方水域以外海域捕捞获得的鱼类或者其他海产品;

(八)在一方登记注册或者持一方牌照并悬挂其国旗(就内地船只而言)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就澳门特别行政区船只而言)的加工船上,完全用上述第(七)项所述货物加工、制造的货物;

(九)在一方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仅用于回收原材料的废碎料;

(十)在一方消费并收集的仅用于回收原材料的废旧物品;

(十一)在一方完全由上述第(一)项至第(十)项所述货物生产的货物。


第九条 区域价值成分


一、第七条第(三)项及附件(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所规定的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应当根据下列公式计算:

(一)累加法


(二)扣减法


原产材料价值包括原产的原料和组合零件价值。

二、产品开发是指在一方为生产或加工有关出口制成品而实施的产品开发。产品开发支出的费用必须与该出口制成品有关,包括生产加工者自行开发、委托该方的自然人或法人开发以及购买该方的自然人或法人拥有的设计、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或著作权而支付的费用。支出金额必须能够按照公认的会计原则和《海关估价协定》确定。

三、非原产材料的价值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之一加以确定:

(一)对于进口的非原产材料,非原产材料的价值应为材料进口时的到岸价格;

(二)对于在一方获得的非原产材料,非原产材料的价值应为在该方最早所能确定的实付或应付价格。该非原产材料的价格不应包括将其从供应商仓库运抵生产商所在地的运费、保险费、包装费及任何其他费用。

四、上述区域价值成分的计算应当符合公认的会计原则及《海关估价协定》。


第十条 微小含量


一、对于不符合附件(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的货物,只要其使用的未发生税则归类改变的非原产材料的价值不超过该货物离岸价格的10%,该货物仍应被视为原产货物。

二、非原产材料的价值应根据第九条第三款确定。


第十一条 累积规则


一、一方的原产货物或原产材料在另一方构成另一货物的组成部分时,该货物或材料应当视为原产于后一方。

二、对于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后一方货物,在不计入前一方原产货物或原产材料价值时的区域价值成分应当按照其计算方法大于或者等于15%(累加法)或20%(扣减法)。


第十二条 微小加工或处理


一、尽管有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如果产品仅经过了一项或多项下列操作,不应赋予原产资格:

(一)为确保货物在运输或储藏期间处于良好状态而进行的保存处理;

(二)把物品零部件简单装配成完整品或将产品简单拆卸成零部件;

(三)以销售或展示为目的的包装、拆包或重新打包等处理;

(四)动物屠宰;

(五)洗涤、清洁、除尘、除去氧化物、除油、去漆或者去除其他涂层;

(六)纺织品的熨烫、压平;

(七)简单的上漆、磨光;

(八)谷物及大米的去壳、部分或完全的漂白、抛光、上光;

(九)食糖上色或形成糖块的操作;

(十)水果、坚果及蔬菜的去皮、去核、去壳;

(十一)削尖、简单研磨、简单切割;

(十二)过滤、筛选、挑选、分类、分级、匹配(包括成套物品的组合)、切割、纵切、弯曲、卷绕、展开;

(十三)简单的装瓶、装罐、装袋、装箱、装盒、固定于纸板或木板及其他类似的包装工序;

(十四)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粘贴或印刷标志、标签、标识及其他类似的区别标记;

(十五)同类或不同类货物的简单混合;

(十六)仅用水或其他物质稀释,未实质改变货物的性质;

(十七)仅为方便港口装卸所进行的工序;

(十八)第(一)至(十七)项中的两项或多项工序的组合。

二、在确定某项货物的生产或者加工是否是本条第一款所述的微小加工或处理时,对该货物在一方进行的所有操作都应被考虑在内。


第十三条 可互换材料


如果在货物的生产过程中使用了可互换材料,则应当通过下述方法确定所使用的材料是否具有原产资格:

(一)材料的物理分离;

(二)出口方公认的会计原则承认的库存管理方法。该库存管理方法应当自启用之日起至少连续使用12个月。


第十四条 中性成分


在确定货物是否为原产货物时,下列中性成分的原产地不予考虑:

(一)燃料、能源、催化剂以及溶剂;

(二)用于测试或检验货物的设备、装置以及用品;

(三)手套、眼镜、鞋靴、衣服、安全设备以及用品;

(四)工具、模具以及型模;

(五)用于维护设备和建筑的备件以及材料;

(六)在生产中使用或用于运行设备和维护厂房建筑的润滑剂、油(滑)脂、合成材料以及其他材料;

(七)在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虽未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但能合理表明为该货物生产过程一部分的任何其他货物。


第十五条 包装及容器


一、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用于货物运输的容器及包装材料不予考虑。

二、对于应当适用附件(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列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货物,如果零售用包装材料及容器与该货物一并归类,则在确定该货物的原产地时,零售用包装材料及容器不予考虑。但是,对于必须满足区域价值成分要求的货物,在计算该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时,零售用包装材料及容器的价值应当视情况计入原产材料或非原产材料。


第十六条 附件、备件及工具


一、与货物一同报验、一并归类的附件、备件或工具,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被视为货物的一部分:

(一)与货物一并开具发票的;

(二)其数量及价值是根据商业习惯为该货物正常配备的。

二、对于适用附件(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列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货物,在确定该货物的原产地时,本条第一款所述的附件、备件或工具应不予考虑。

三、对于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货物,在计算该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时,本条第一款所述的附件、备件或工具的价值应当视情况计入原产材料或非原产材料。


第十七条 成套货品


一、对于《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三所定义的成套货品,如果各组成货品均原产于一方,则该成套货品应当视为原产于该方。

二、如果部分组成货品非原产于一方,只要按照第九条所确定的非原产货品的价格不超过该成套货品离岸价格的15%,该成套货品仍应视为原产于该方。


第十八条 直接运输


本协议的零关税待遇只应适用于在双方之间直接运输的货物。

下列情况应视为符合直接运输规则:

(一)货物直接从一方运输至另一方口岸;

(二)货物经过香港运输,但:

1.仅是由于地理原因或运输需要;

2.未进入香港进行贸易或消费;

3.除装卸或保持货物处于良好状态所需的工作外,在香港未进行任何其他加工。


第二节 原产地实施程序

第十九条 原产地证书


一、如货物符合本章规定可视为原产货物,应出口商或生产商申请,一方的授权发证机构可以以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签发原产地证书。原产地证书范本由双方主管机构另行商定。

二、一方应当将授权发证机构的名称和地址通知另一方。如该授权发证机构以纸质形式签发原产地证书,则应一并提供该授权发证机构使用的印章样本或其他安全特征。上述名称、地址、印章或其他安全特征的任何变更,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海关。

三、原产地证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产地证书上具有唯一的编号;

(二)原产地证书应当用中文填写,并且涵盖同一批次发运的一项或多项货物;

(三)注明出口人及收货人信息、离港日期、到货口岸、运输方式、货物的《协调制度》编码(至少6位)、货物描述、数量及计量单位、价格、签证机构信息等;

(四)纸质原产地证书含有样本签名或印章等安全特征,且应当与出口方通知进口方的相符。

四、原产地证书应当在货物装运前或装运时签发,并自出口方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五、如果因不可抗力、非故意的错误、疏忽或其他合理原因导致原产地证书未能在货物装运前或装运时签发,原产地证书可以自货物装运之日起一年内补发。补发的原产地证书应注明“补发”字样并自装运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六、纸质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时,出口商或生产商可以向出口方授权发证机构书面申请签发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上应注明“原产地证书正本(编号_日期_)的经核准真实副本”字样。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有效期与原产地证书正本相同。


第二十条 原产地文件的保存


双方应当要求生产商、出口商和进口商以纸质或电子形式保存证明货物原产资格的文件至少三年,或者依据双方各自法律规定进行保存。双方应当要求其授权发证机构保留原产地证书签发电子信息至少三年。


第二十一条 与进口有关的义务


一、就申请享受零关税的货物,一方可要求符合本章规定原产资格的另一方货物进口时申报原产地信息。

二、申请享受零关税的进口商应当:

(一)根据进口方海关的规定,主动向其申明有关货物享受零关税,并申报相关原产地信息;

(二)应进口方海关要求,提交与进口货物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关税或保证金的退还


一、在进口报关时,因故不能联网核对原产地信息的,应进口人要求,进口方海关可按规定办理担保放行。进口方海关应自该货物放行之日起90天内核对其原产地证书情况,根据核对结果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或将保证金转为进口关税手续。

二、进口商可在进口方法规规定的时限内要求退还多征的关税税款或缴纳的担保。

三、进口商在进口时未向申报地海关申明所进货物享受零关税的,即使其在事后向海关申请享受零关税并申报原产地信息,已缴税款或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三条 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


一、双方应当按照共同确定的方式建立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以确保本章的有效和高效实施。

二、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的技术方案及执行本协议而对该系统所做的相应技术调整和时间安排应当由双方共同商定。


第二十四条 原产地核查


一、为确定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或者货物原产资格的真实性,或者货物是否满足本章规定的其他要求,进口方海关可通过如下方式核查:

(一)要求进口商提供补充信息;

(二)通过出口方海关,要求出口商或生产商提供补充信息;

(三)要求出口方海关对货物原产地进行核查;

(四)双方海关共同商定的其他程序;

(五)必要时,依据双方海关商定的方式在出口方海关人员陪同下到出口方进行核查访问。

二、进口方海关向出口方海关提出核查请求时,应注明理由,并提供证明核查合理性的相关文件和信息。

三、本条第一款所述的进口商、出口商或生产商收到补充信息要求后,应当及时做出回应,并在收到要求提出之日起90天内做出答复。出口方海关在收到核查请求后,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核查并反馈结果。

四、如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收到答复,或者答复结果未包含足以确定有关文件真实性或货物真实原产地的信息,进口方海关可拒绝给予货物零关税待遇。


第二十五条 拒绝给予零关税待遇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在下列任一情况下,进口方可拒绝给予零关税待遇:

一、货物不符合本章的规定。

二、进口商、出口商或生产商未能遵守本章的规定。

三、原产地证书不符合本章的规定。

四、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原产地规则工作组


一、双方同意在《安排》联合指导委员会机制下设立原产地规则工作组。

二、原产地规则工作组应由双方原产地规则主管部门代表组成,定期就本章的有效性、一致性以及是否达成本协议的精神及目标进行探讨,按双方商定的模式交换零关税待遇货物的相关数据或信息。

三、应一方请求,原产地规则工作组根据双方原产地规则主管部门商定的机制和时间安排,就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的修订举行磋商,完成磋商后,经修订后的原产地标准由双方对外公布实施。

四、原产地规则工作组应每年至少会晤一次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开展会晤。

五、两地海关应会同相关部门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实施工作会议,回顾原产地核查情况,探讨加强双方合作的措施。


第五章 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

第二十七条 范围与目标


一、本章应根据双方各自义务及各自海关法的规定,适用于双方之间贸易所涉及的货物及往来运输工具所适用的海关程序。

二、本章旨在:

(一)简化和协调海关程序;

(二)便利双方之间贸易;

(三)在本章范围内促进双方海关合作。


第二十八条 定义


就本章而言:

“海关法”指明确由海关负责执行的有关货物进口、出口、移动或储存的法律或法规的条款,以及由海关根据法定权力制定的任何规章。

“海关程序”指海关对受海关监管的货物和运输工具采取的措施。

“运输工具”指用以载运人员、货物进入或离开一方关境的各种船舶、车辆和航空器。

“《海关估价协定》”指《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A中《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

“《协调制度》”指作为1983年6月14日签署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国际公约》附件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及其修订。


第二十九条 《贸易便利化协定》的确定


双方重申遵守各自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A中《贸易便利化协定》(以下简称“《贸易便利化协定》”)下的承诺,促进《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实施。


第三十条 便利化


一、双方应确保其海关程序和实践具有可预见性、一致性和透明度,以便利贸易。

二、一方应尽可能使用依据国际标准的海关程序,特别是世界海关组织的标准与推荐做法,以减少在双方贸易往来中的成本和不必要的延误。

三、双方应就《贸易便利化协定》实施加强交流。

四、双方应不断寻求进一步简化程序和提升便利化水平的途径。


第三十一条 透明度


一、一方应及时公布其适用于双方货物贸易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一方应指定咨询点处理利益相关人就海关事务的咨询,并应将提出咨询程序的相关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

三、一方应尽可能在互联网上提前公布与适用于双方之间贸易相关的法律法规草案,以给予公众特别是利益相关人进行评论的机会。

四、双方海关应建立相互通报制度,通报有关通关及便利通关管理的政策法规。

五、一方应以统一、公正及合理的方式实施与适用于双方之间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


第三十二条 海关估价


一方应根据世界贸易组织《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以及《海关估价协定》的规定对双方之间贸易的货物进行海关估价。


第三十三条 税则归类


一方应应用《协调制度》处理双方之间贸易的货物。


第三十四条 海关合作


双方认识到两地海关长期密切的合作关系和实行通关便利对双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同意在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领域加强下列合作:

(一)对双方通关制度的差异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和交流,寻求提升便利化水平和加强合作的具体内容;

(二)以“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为重点开展合作,提升口岸通关效率;

(三)在水运、陆运、多式联运等物流方式通关中加强合作,推动公路电子单证数据统一格式,提高监管和通关效率;

(四)加强双方海关“数据交换及陆路口岸通关专家小组”的工作,进一步研究数据联网和发展口岸电子清关系统的可行性,通过技术手段加强双方对通关风险的管理,提高通关效率。


第三十五条 信息技术的应用


一方海关应使用低成本、高效率的信息技术支持海关运作,重视世界海关组织在此领域的发展,探索利用互联网等形式便利通关,建设并推广单一窗口。


第三十六条 风险管理


一、一方应建立并沿用风险管理制度实施海关监管,并运用风险分析从而确定需要接受查验的人员、货物及运输工具,以及被查验的程度和方法。

二、一方在实施其海关程序中应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技术的应用,以便利低风险货物通关,并使资源集中于处理高风险货物。

三、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探讨加强双方海关现有联系机制,以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及贸易效率。


第三十七条 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


一、一方在实施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或相关措施时,应借鉴国际通行的标准,特别是世界海关组织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的做法。

二、双方共同推进在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方面的合作,在保证有效监管的同时,依法为守法安全的企业提供通关便利,促进双方之间及国际贸易的便利化。


第三十八条 货物放行


一、一方应建立或沿用简化的海关程序提高货物放行效率,以便利双方之间贸易。为进一步明确,本款不应被解释为要求一方对未满足放行要求的货物予以放行。

二、根据本条第一款,一方应建立或沿用下列程序:

(一)在货物实际到达前可预先以电子形式提交信息并进行处理,以加速货物放行;

(二)保证依照其海关法,在不超过所必需的处理时间内尽快将货物放行。


第三十九条 易腐货物


一、为防止易腐货物发生本可避免的损失或变质,在满足所有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一方应:

(一)在正常情况下对易腐货物在可能的最短时间内予以放行;

(二)在特殊情况及环境许可下,允许易腐货物在海关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予以放行。

二、一方在安排查验时,应考虑优先安排易腐货物。


第四十条 联系机制


一、双方通过内地海关总署和澳门海关高级领导业务联系年会指导和协调通关便利化合作,并通过海关和有关部门专家小组推动通关便利化合作的开展,定期开展贸易便利化措施执行成效的评估。

二、双方海关设立联络官员机制,实施点对点热线通报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合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双方建立口岸业务专线联系机制,加强在建立口岸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方面的合作,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持双方的通关顺畅。

四、双方海关建立定期的会晤制度,发挥内地海关总署广东分署与澳门海关“粤澳海关口岸通关效率业务小组”的作用。


第六章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第四十一条 目标


本章旨在:

(一)便利双方之间贸易,保护各自地区内人类和动植物生命和健康;

(二)保证双方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法规的透明;

(三)加强双方负责本章事务的主管机构的合作;

(四)促进《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A中《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以下简称“《SPS协定》”)原则的实际执行。


第四十二条 范围


本章适用于所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双方之间贸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第四十三条 定义


就本章而言: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指用于下列目的的任何措施:

(一)保护一方地区内的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虫害、病害、带病有机体、致病有机体或有害生物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

(二)保护一方地区内的人类或动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食品、饮料或饲料中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机体所产生的风险;

(三)保护一方地区内的人类的生命或健康免受动物、植物或动植物产品携带的病害、虫害或有害生物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或

(四)防止或控制一方地区内因虫害或有害生物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其他损害。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包括所有相关法律、法令、法规、要求和程序,特别包括:最终产品标准;工序和生产方法;检验、检查、认证和批准程序;检疫处理,包括与动物或植物运输有关的或与在运输过程中为维持动植物生存所需物质有关的要求;有关统计方法、抽样程序和风险评估方法的规定;以及与食品安全直接有关的包装和标签要求。

“协调”指双方制定、承认和实施共同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指:

(一)对于食品安全而言,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制定的与食品添加剂、兽药和除虫剂残余物、污染物、分析和抽样方法有关的标准、指南和建议,及卫生惯例的守则和指南;

(二)对于动物健康和寄生虫病而言,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主持制定的标准、指南和建议;

(三)对于植物健康而言,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秘书处主持下与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范围内运作的区域组织合作制定的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以及

(四)对于上述组织未涵盖的事项而言,经世界贸易组织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确认的、由其成员资格向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开放的其他有关国际组织公布的有关标准、指南和建议。

“风险评估”指根据可能适用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评价虫害、病害或有害生物在进口一方地区内传入、定居或传播的可能性,及评价相关潜在的生物学后果和经济后果;或评价食品、饮料或饲料中存在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机体对人类或动物的健康所产生的潜在不利影响。

“适当保护水平”指制定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以保护其地区内的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一方所认为适当的保护水平。

“病虫害非疫区”指科学证据表明未发生某种特定虫害、病害或有害生物并且官方能适时保持此状况的地区。


第四十四条 《SPS协定》的确定


双方重申遵守《SPS协定》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协调一致


为尽可能广泛地协调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如果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和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框架内运作的相关国际和区域组织确定的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已经存在,一方应尽量将其作为制定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基础


第四十六条 适应地区条件


一、双方同意根据《SPS协定》第6条的规定来解决卫生与植物卫生状况不同地区的适应性或者影响或可能影响贸易的问题。

二、出现影响病虫害非疫区或病虫害发生率低的地区的卫生或植物卫生情况的事件时,双方应考虑相关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例如世界贸易组织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切实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第六条的指南》(G/SPS/48),以及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和《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制定的相关标准),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尽最大努力恢复原有状态并努力将对相关贸易影响降到最小。


第四十七条 等效性


一、一方应积极考虑另一方能够达到其同等适当保护水平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等效性。

二、应一方要求,双方须就具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进行磋商,以期取得等效性的认可安排。


第四十八条 口岸措施


一、除《SPS协定》第5条第7款规定的情况外,一方应根据科学原理在口岸实施卫生或植物卫生措施。

二、如果一方因发现未遵守卫生或植物卫生要求而在入口口岸扣留来自另一方的货物,则应迅速将扣留的原因通报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对发现的严重不符合卫生或植物卫生要求的问题应迅速通报另一方。


第四十九条 技术合作


一、双方同意在《〈安排〉经济技术合作协议》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技术合作。对双方共同关心并与本章一致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事务,双方同意探求技术合作,包括管理制度和人员、实验室技术和人员的定期交流,以增进对双方管理体制的相互了解,便利相互间的市场准入。

二、应一方请求,双方应考虑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相关合作事宜。此类合作应以双方同意的条款和条件为基础,可以包括但不限于:

(一)双方加强在制订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方面的经验交流与合作;

(二)为便利双方贸易,双方根据在《SPS协定》第6条及相关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就区域化的实施开展合作;

(三)双方应重点加强实验室检测技术、疫病和有害生物控制方法、风险分析方法等方面的合作。


第五十条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工作组


一、双方同意在《安排》联合指导委员会机制下设立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工作组(以下简称“SPS工作组”)。由双方代表组成,以监督本章的执行。

二、SPS工作组的职能:

(一)监督本章的实施;

(二)协调技术合作活动;

(三)促进技术磋商;

(四)确认需加强合作的领域,包括对任何一方的具体提议给予积极的考虑;

(五)根据本章目标,建立主管机构间的对话;

(六)执行双方同意的其他职能。

三、除双方另有约定外,SPS工作组应由双方共同主持,并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可视情况以双方同意的任何方式召开并可与依据本协议第七章设立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工作组会议联合召开。

四、为达本条之目的,SPS工作组应由各自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五、双方应确保各自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人员参与其中。SPS工作组应通过双方同意的沟通渠道开展工作,包括电子邮件、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其他方式。


第五十一条 技术磋商


一、当一方认为另一方采取的有关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对其出口造成了障碍,或者口岸检查发现重大不合格问题,双方应尽快进行技术磋商。被请求方应对技术磋商请求予以积极考虑并尽早答复。

二、技术磋商应在双方同意的时间内进行,以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技术磋商可通过双方同意的任何方式进行。

三、双方实施技术磋商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时,双方应保持沟通,确保一致性。


第五十二条 联系点


一、双方须各自指定一个联系点负责协调本章的执行。

二、一方须向另一方提供指定的联系点名称以及该机构相关人员的详细信息,包括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其他相关细节。

三、一方须及时通知另一方有关其联系点或相关负责人员的任何变更信息。


第七章 技术性贸易壁垒

第五十三条 目标


本章旨在:

(一)在本章范围内便利双方之间货物贸易和双方市场准入,促进《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A中《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以下简称“《TBT协定》”)的实施;

(二)尽可能减少双方之间贸易不必要的成本;

(三)便利双方信息交流和沟通,增进对彼此监管体系的互相了解;

(四)加强双方在技术法规、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领域的合作。


第五十四条 范围


本章适用于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双方之间货物贸易的所有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但不适用于:

(一)本协议第六章所涵盖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二)双方主管部门为其生产或消费要求所制定的采购规格。


第五十五条 定义


《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ISO/IEC)指南2》(以下简称“《ISO/IEC指南2》”)第6版:1991年,《关于标准化及相关活动的一般术语及其定义》中列出的术语,如在本章中使用,其含义应与上述指南中给出的定义相同,但应考虑服务业不属于本章的范围。

就本章而言:

(一)“技术法规”指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该文件还可包括或专门关于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解释性说明


《ISO/IEC指南2》中的定义未采用完整定义方式,而是建立在所谓“板块”系统之上的。

(二)“标准”指经公认机构批准的、规定非强制执行的、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还可包括或专门关于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解释性说明


《ISO/IEC指南2》中定义的术语涵盖产品、工艺和服务。本章只涉及与产品或工艺和生产方法有关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ISO/IEC指南2》中定义的标准可以是强制性的,也可以是自愿的。就本章而言,标准被定义为自愿的,技术法规被定义为强制性文件。国际标准化团体制定的标准是建立在协商一致基础之上的。本章还涵盖不是建立在协商一致基础之上的文件。

(三)“合格评定程序”指任何直接或间接用以确定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中的相关要求的程序。


解释性说明


合格评定程序特别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


第五十六条 《TBT协定》的确定


双方重申遵守《TBT协定》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标准


一、在制订、采用和实施标准时,双方应采取各自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确保各自的标准化机构(如适用)接受和遵守《TBT协定》附件3的规定。

二、双方应鼓励就感兴趣的标准开展相应机构之间的标准化合作。这些合作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标准的信息交换;

(二)标准制定过程的信息交换。


第五十八条 合格评定程序


一、双方须致力于促进接受在另一方开展的合格评定程序的结果,以提高合格评定的效率,保证合格评定的成本效益。

二、在电子电器产品领域,探讨并推动内地与澳门对于原产的电子电器产品认证结果互认,促进贸易便利化。

三、双方同意鼓励合格评定机构开展更密切的合作,以推动双方合格评定结果的接受。


第五十九条 技术合作


一、双方同意在《〈安排〉经济技术合作协议》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技术合作。

二、双方应加强在技术法规、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领域的合作。

三、双方应加强以下领域的技术合作,以增加对各自体系的相互了解,加强能力建设,便利双方之间贸易:

(一)双方主管机构之间的交流,关于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和良好法规规范的信息交换;

(二)鼓励双方合格评定机构的合作;

(三)双方商定的其他领域。


第六十条 口岸措施


如果一方因发现未满足技术法规或合格评定程序而在入口口岸扣留来自另一方的货物,则主管机构应向进口商或其代表迅速通报扣留原因。


第六十一条 技术性贸易壁垒工作组


一、双方同意在《安排》联合指导委员会机制下设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工作组(以下简称“TBT工作组”)。由双方代表组成,以监督本章的执行。

二、TBT工作组的职能:

(一)监督本章的实施;

(二)协调技术合作活动;

(三)促进技术磋商;

(四)确认需加强合作的领域,包括对任何一方的具体提议给予积极的考虑;

(五)根据本章目标,建立主管机构间的对话;

(六)执行双方同意的其他职能。

三、除双方另有约定外,TBT工作组应由双方共同主持,并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可视情况以双方同意的任何方式召开并可与依据本协议第六章设立的SPS工作组会议联合召开。

四、为达本条之目的,TBT工作组应由各自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五、双方应确保各自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人员参与其中。TBT工作组应通过双方同意的沟通渠道开展工作,包括电子邮件、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其他方式。


第六十二条 技术磋商


一、当一方认为另一方采取的有关技术法规或合格评定程序对其出口造成了障碍,可以要求进行技术磋商。被请求方应对技术磋商请求予以积极考虑并尽早答复。

二、技术磋商应在双方同意的时间内进行,以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技术磋商可通过双方同意的任何方式进行。


第六十三条 联系点


一、双方须各自指定一个联系点负责协调本章的执行。

二、一方须向另一方提供指定的联系点名称以及该机构相关人员的详细信息,包括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其他相关细节。

三、一方须及时通知另一方有关其联系点或相关负责人员的任何变更信息。


第八章 贸易救济

第六十四条 反倾销措施


一方不对原产于另一方的进口货物采取反倾销措施。


第六十五条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


双方重申遵守《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A中《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6条的规定,并承诺一方不对原产于另一方的进口货物采取反补贴措施。


第六十六条 保障措施


如因本协议的实施造成一方对原产于另一方的某项产品的进口激增,并对该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该方可在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后临时性地中止该项产品的进口优惠,并应尽快应另一方的要求,根据《安排》第六章第十九条的规定开始磋商,以达成协议。


第九章 粤港澳大湾区贸易便利化措施

第六十七条 范围与目标


一、粤港澳大湾区内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肇庆市(以下简称珠三角九市)与澳门之间的货物贸易是本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本章旨在:

(一)对接国际高标准贸易规则,促进货物往来便利化,推动贸易自由化。扩展和完善口岸功能,依法推动在大湾区口岸实施更便利的通关模式,大幅提升粤澳口岸通关能力和效率效益;

(二)突出大湾区的核心和枢纽作用,将大湾区建设成为生产要素便捷高效流动的示范高地;发挥大湾区的辐射和引领作用,带动泛珠三角区域发展,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营商环境。


第六十八条 粤港澳大湾区贸易便利化措施


双方同意,以互利共赢、促进协调发展为原则,珠三角九市与澳门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珠三角九市探索快速跨境通关便利方法,并逐步向海峡西岸城市群和北部湾城市群扩展;

(二)推动单一窗口互联互通建设,探索口岸信息互换与服务共享机制,探索实施贸易数据协同、简化和标准化;

(三)建设完善“线上海关”,双方共同研究、探讨开展内地与澳门海关货物电子数据交换的可行性;

(四)定期公布货物整体通关时间,进一步压缩货物整体通关时间;

(五)创新通关模式,探索“联合查验、一次放行”,“入境检验、出境监控”等多种合作查验模式,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六)推动双方对除动植物和动植物产品以外的低风险货物的检验检疫结果互认;

(七)探索扩大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结果采信商品和机构范围,并给予快速通关待遇;

(八)在内地海关总署与澳门相关主管部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给予原料来自内地、在澳门加工的食品以通关便利措施。


第十章 其他条款

第六十九条 例外


本协议及其附件所载规定并不妨碍一方维持或采取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一致的例外措施。


第七十条 附件


本协议的附件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七十一条 生效和实施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本协议于2018年12月12日在澳门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国际贸易谈判代表   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财政司司长
兼副部长              


   傅自应            梁维特
     ————————————         ——————————



附件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注:

一、废碎料,不论是否列明,应当适用完全获得标准。

二、“提纯”是货品经减少或去除杂质,适于下列一种或多种用途:

(一)用作制药、医疗、化妆品、兽医或食品级的物质;

(二)用作分析、诊断或实验室用的化学产品和试剂;

(三)用作微电子组件和组件;

(四)特定光学用途;

(五)生物技术用途(例如,细胞培养、遗传技术或作催化剂);

(六)用作分离流程中的载体;

(七)核级用途。

三、“化学反应”是指通过分子键断裂并形成新的分子键,或通过改变分子内原子的空间排列而形成具有新结构的分子的过程(包括生化过程)。就本定义而言,下列过程不视为化学反应:

(一)溶解于水或其他溶剂;

(二)去除溶剂,包括作为溶剂的水;

(三)添加或去除结晶水。


序号

HS编码

商品名称

原产地标准

1

01

活动物

在一方出生并饲养

2

02

肉及食用杂碎

从在一方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获得

3

03.01

活鱼

在一方从鱼苗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他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

4

03.02

鲜、冷鱼,但税目03.04鱼片及其他鱼肉除外

在一方从鱼苗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他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

5

03.03

冻鱼,但税目03.04鱼片及其他鱼肉除外

在一方从鱼苗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他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

6

03.04

鲜、冷、冻鱼片及其他鱼肉(不论是否绞碎)

在一方从鱼苗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他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

7

0305.10

适合供人食用的鱼的细粉、粗粉及团粒

在一方从鱼苗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他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

8

0305.20

干、熏、盐腌或盐渍的鱼肝、鱼卵及鱼精

在一方从鱼苗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他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

9

0305.31

罗非鱼(口孵非鲫属)、鲶鱼((鱼芒)鲶属、鲶属、胡鲶属、真鮰属)、鲤科鱼(鲤属、鲫属、草鱼、鲢属、鲮属、青鱼、卡特拉鲃、野鲮属、哈氏纹唇鱼、何氏细须鲃、鲂属)、鳗鱼(鳗鲡属)、尼罗河鲈鱼(尼罗尖吻鲈)及黑鱼(鳢属)

在一方从鱼苗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他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

10

0305.32

犀鳕科、多丝真鳕科、鳕科、长尾鳕科、黑鳕科、无须鳕科、深海鳕科及南极鳕科鱼

在一方从鱼苗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他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

11

0305.39

其他干、盐腌或盐渍的鱼片,但熏制的除外

在一方从鱼苗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他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

12

0305.41

大麻哈鱼[红大麻哈鱼、细磷大麻哈鱼、大麻哈鱼(种)、大鳞大麻哈鱼、银大麻哈鱼、马苏大麻哈鱼、玫瑰大麻哈鱼]、大西洋鲑鱼及多瑙哲罗鱼

在一方从鱼苗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他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

13

0305.42

鲱鱼(大西洋鲱鱼、太平洋鲱鱼)

在一方从鱼苗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他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

14

0305.43

鳟鱼(河鳟、虹鳟、克拉克大麻哈鱼、阿瓜大麻哈鱼、吉雨大麻哈鱼、亚利桑那大麻哈鱼、金腹大麻哈鱼)

在一方从鱼苗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他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

15

0305.44

罗非鱼(口孵非鲫属)、鲶鱼((鱼芒)鲶属、鲶属、胡鲶属、真鮰属)、鲤科鱼(鲤属、鲫属、草鱼、鲢属、鲮属、青鱼、卡特拉鲃、野鲮属、哈氏纹唇鱼、何氏细须鲃、鲂属)、鳗鱼(鳗鲡属)、尼罗河鲈鱼(尼罗尖吻鲈)及黑鱼(鳢属)

在一方从鱼苗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他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

16

0305.49

其他熏鱼,包括鱼片,但食用杂碎除外

在一方从鱼苗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他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

17

0305.51

鳕鱼(大西洋鳕鱼、格陵兰鳕鱼、太平洋鳕鱼)

在一方从鱼苗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他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

18

0305.52

罗非鱼(口孵非鲫属)、鲶鱼((鱼芒)鲶属、鲶属、胡鲶属、真鮰属)、鲤科鱼(鲤属、鲫属、草鱼、鲢属、鲮属、青鱼、卡特拉鲃、野鲮属、哈氏纹唇鱼、何氏细须鲃、鲂属)、鳗鱼(鳗鲡属)、尼罗河鲈鱼(尼罗尖吻鲈)及黑鱼(鳢属)

在一方从鱼苗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他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

19

0305.53

犀鳕科、多丝真鳕科、鳕科、长尾鳕科、黑鳕科、无须鳕科、深海鳕科及南极鳕科鱼,鳕鱼(大西洋鳕鱼、格陵兰鳕鱼、太平洋鳕鱼)除外

在一方从鱼苗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他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

20

0305.54

鲱鱼(大西洋鲱鱼、太平洋鲱鱼)、鳀鱼(鳀属)、沙丁鱼(沙丁鱼、沙瑙鱼属)、小沙丁鱼属、黍鲱或西鲱、鲭鱼[大西洋鲭、澳洲鲭(鲐)、日本鲭(鲐)]、印度鲭(羽鳃鲐属)、马鲛鱼(马鲛属)、对称竹荚鱼、新西兰竹荚鱼及竹荚鱼(竹荚鱼属)、鲹鱼(鲹属)、军曹鱼、银鲳(鲳属)、秋刀鱼、圆鲹(圆鲹属)、多春鱼(毛鳞鱼)、剑鱼、鲔鱼、狐鲣(狐鲣属)、枪鱼、旗鱼、四鳍旗鱼(旗鱼科)

在一方从鱼苗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他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

21

0305.59

其他干鱼(不包括食用杂碎),不论是否盐腌,但熏制的除外

在一方从鱼苗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他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

22

0305.61

鲱鱼(大西洋鲱鱼、太平洋鲱鱼)

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重盐腌

23

0305.62

鳕鱼(大西洋鳕鱼、格陵兰鳕鱼、太平洋鳕鱼)

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重盐腌

24

0305.63

鳀鱼(鳀属)

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重盐腌

25

0305.64

罗非鱼(口孵非鲫属)、鲶鱼((鱼芒)鲶属、鲶属、胡鲶属、真鮰属)、鲤科鱼(鲤属、鲫属、草鱼、鲢属、鲮属、青鱼、卡特拉鲃、野鲮属、哈氏纹唇鱼、何氏细须鲃、鲂属)、鳗鱼(鳗鲡属)、尼罗河鲈鱼(尼罗尖吻鲈)及黑鱼(鳢属)

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重盐腌

26

0305.69

其他盐腌及盐渍的鱼(不包括食用杂碎),但干或熏制的除外

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重盐腌

27

0305.71

鲨鱼翅

在一方从鱼苗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他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

28

0305.72

鱼头、鱼尾、鱼鳔

在一方从鱼苗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他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

29

0305.79

鱼鳍及其他可食用杂碎

在一方从鱼苗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他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

30

03.06

带壳或去壳的甲壳动物,活、鲜、冷、冻、干、盐腌或盐渍的;熏制的带壳或去壳甲壳动物,不论在熏制前或熏制过程中是否烹煮;蒸过或用水煮过的带壳甲壳动物,不论是否冷、冻、干、盐腌或盐渍的;适合供人食用的甲壳动物的细粉、粗粉及团粒

在一方出生并饲养

31

03.07

带壳或去壳的软体动物,活、鲜、冷、冻、干、盐腌或盐渍的;熏制的带壳或去壳软体动物,不论在熏制前或熏制过程中是否烹煮;适合供人食用的软体动物的细粉、粗粉及团粒

在一方出生并饲养

32

03.08

不属于甲壳动物及软体动物的水生无脊椎动物,活、鲜、冷、冻、干、盐腌或盐渍的;熏制的不属于甲壳动物及软体动物的水生无脊椎动物,不论在熏制前或熏制过程中是否烹煮;适合供人食用的不属于甲壳动物及软体动物的水生无脊椎动物的细粉、粗粉及团粒

在一方出生并饲养

33

04.01

未浓缩及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乳及奶油

从鲜奶加工。主要加工工序为混合、消毒及冷冻

34

0402.10

粉状、粒状或其他固体形状,按重量计脂肪含量不超过1.5%

从鲜奶加工。主要加工工序为混合、凝固及消毒

35

0402.21

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

从鲜奶加工。主要加工工序为混合、凝固及冷冻

36

0402.29

其他粉状、粒状或其他固体形状,按重量计脂肪含量超过1.5%

从鲜奶加工。主要加工工序为混合、凝固及消毒

37

0402.91

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

从鲜奶加工。主要加工工序为混合、消毒及冷冻

38

0402.99

其他浓缩、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乳及奶油(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除外)

从其他章改变至此

39

0403.10

酸乳

从鲜奶或奶粉加工。主要加工工序为混合、发酵或酸化、消毒及冷冻

40

0403.90

酪乳、结块的乳及奶油、酸乳酒及其他发酵或酸化的乳和奶油,不论是否浓缩、加糖、加其他甜物质、加香料、加水果、加坚果或加可可

从鲜奶或奶粉加工。主要加工工序为混合、发酵或酸化、消毒及冷冻

41

04.04

乳清,不论是否浓缩、加糖或其他甜物质;其他税目未列名的含天然乳的产品,不论是否加糖或其他甜物质

从其他章改变至此

42

0405.10

黄油

从其他章改变至此

43

0405.20

乳酱

从鲜奶或奶粉加工。主要加工工序为混合、发酵或酸化、消毒及冷冻

44

0405.90

其他从乳中提取的脂和油

从其他章改变至此

45

0406.10

鲜乳酪(未熟化或未固化的),包括乳清乳酪;凝乳

从鲜奶或奶粉加工。主要加工工序为混合、发酵或酸化、消毒及冷冻

46

0406.20

各种磨碎或粉化的乳酪

1)从鲜奶或奶粉制成乳酪开始,主要工序包括混合、发酵(或酸化)、消毒、冷冻、陈化、切细、研磨及(或)调味;或(2)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47

0406.30

经加工的乳酪,但磨碎或粉化的除外

从其他章改变至此

48

0406.40

蓝纹乳酪和娄地青霉生产的带有纹理的其他乳酪

从其他章改变至此

49

0406.90

其他乳酪

从其他章改变至此

50

04.09

天然蜂蜜

主要制造工序为过滤、消毒、入瓶及贴标签,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标准

51

04.10

其他税目未列名的食用动物产品

喷湿处理、清除杂毛、风干及定型,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52

05.04

整个或切块的动物(鱼除外)的肠、膀胱及胃,鲜、冷、冻、干、熏、盐腌或盐渍的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3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53

05.05

带有羽毛或羽绒的鸟皮及鸟体其他部分;羽毛及不完整羽毛(不论是否修边)、羽绒,仅经洗涤、消毒或为了保藏而作过处理,但未经进一步加工;羽毛或不完整羽毛的粉末及废料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3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54

0506.10

经酸处理的骨胶原及骨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3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55

0506.90

骨及角柱,未经加工或经脱脂、简单整理(但未切割成形)、酸处理或脱胶;上述产品的粉末及废料(除经酸处理的骨胶原及骨外)

主要制造工序为烹煮、脱皮、脱肉、脱脂及烘干

56

05.07

兽牙、龟壳、鲸须、鲸须毛、角、鹿角、蹄、甲、爪及喙,未经加工或仅简单整理但未切割成形;上述产品的粉末及废料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3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57

05.08

珊瑚及类似品,未经加工或仅简单整理但未经进一步加工;软体动物壳、甲壳动物壳、棘皮动物壳、墨鱼骨,未经加工或仅简单整理但未切割成形,上述壳、骨的粉末及废料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3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58

05.10

龙涎香、海狸香、灵猫香及麝香;斑蝥;胆汁,不论是否干制;供配制药用的腺体及其他动物产品,鲜、冷、冻或用其他方法暂时保藏的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3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59

05.11

其他税号未列名的动物产品;不适合供人食用的第一章或第三章的死动物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3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60

0603.90

制花束或装饰用的插花及花蕾,干、染色、漂白、浸渍或用其他方法处理

植物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清洗、干燥(或染色、漂白、浸渍)及保存。如保存后的制造工序涉及涂层,则涂层须要在一方完成

61

0604.90

制花束或装饰用的不带花及花蕾的植物枝、叶或其他部分、草、苔藓及地衣,干、染色、漂白、浸渍或用其他方法处理

植物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清洗、干燥(或染色、漂白、浸渍)及保存。如保存后的制造工序涉及涂层,则涂层须要在一方完成

62

0801.11

干的(椰子)

从椰子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烘干,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63

0801.21

未去壳(巴西果)

主要制造工序为烘干,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64

0801.22

去壳(巴西果)

主要制造工序为烘干,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65

0801.31

未去壳(腰果)

主要制造工序为烘干,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66

0801.32

去壳(腰果)

主要制造工序为烘干,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67

08.02

鲜或干的其他坚果,不论是否去壳或去皮

主要制造工序为烘干,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68

08.03

鲜或干的香蕉,包括芭蕉

主要制造工序为烘干,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69

08.04

鲜或干的椰枣、无花果、菠萝、鳄梨、番石榴、芒果及山竹果

主要制造工序为烘干,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70

08.05

鲜或干的柑橘属水果

主要制造工序为烘干,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71

0806.20

干的(葡萄)

主要制造工序为烘干,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72

0810.90

其他鲜果

从水果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消毒、去皮、取肉、切片或切粒及保质处理等加工工序,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73

08.11

冷冻水果及坚果,不论是否蒸煮、加糖或其他甜物质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74

0813.10

主要制造工序为烘干,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75

0813.20

梅及李

主要制造工序为烘干,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76

0813.30

苹果

主要制造工序为烘干,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77

0813.40

其他干果

主要制造工序为烘干,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78

0813.50

本章的什锦坚果或干果

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调味及烘干,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79

08.14

柑橘属水果或甜瓜(包括西瓜)的果皮,鲜、冻、干或用盐水、亚硫酸水或其他防腐液暂时保藏的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80

0901.11

未浸除咖啡碱的咖啡

在一方种植并收获

81

0901.12

已浸除咖啡碱的咖啡

在一方种植并收获

82

0901.21

未浸除咖啡碱的咖啡

1)从咖啡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烘焙及碾磨。如制造工序中涉及混合,则混合亦须在一方进行;或(2)从咖啡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烘焙,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83

0901.22

已浸除咖啡碱的咖啡

从咖啡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除碱、烘焙、调配及(或)研磨

84

0901.90

咖啡豆荚及咖啡豆皮;含咖啡的咖啡代用品

从咖啡豆及咖啡代用品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烘焙、调配及研磨

85

0902.10

绿茶(未发酵),内包装每件净重不超过3千克

从未加工茶叶开始制作。主要制作工序为加热、揉捻、干燥

86

0902.20

其他绿茶(未发酵)

从未加工茶叶开始制作。主要制作工序为加热、揉捻、干燥

87

0902.30

红茶(已发酵)及半发酵茶,内包装每件净重不超过3千克

从茶叶加工。主要制作工序为发酵、揉捻、干燥、调和

88

0902.40

其他红茶(已发酵)及半发酵茶

从茶叶加工。主要制作工序为发酵、揉捻、干燥、调和

89

09.03

马黛茶

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3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90

0904.12

已磨(胡椒)

主要工序为混合、研磨及干燥

91

0904.21

干,未磨(辣椒)

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干燥,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92

0904.22

已磨(辣椒)

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碾磨、干燥

93

0905.20

已磨(香子兰豆)

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研磨及干燥

94

0906.20

已磨(肉桂及肉桂花)

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碾磨、干燥

95

0907.20

已磨(丁香(母丁香、公丁香及丁香梗))

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研磨及干燥

96

0908.12

已磨(肉豆蔻)

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研磨及干燥

97

0908.22

已磨(肉豆蔻衣)

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研磨及干燥

98

0908.32

已磨(豆蔻)

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研磨及干燥

99

0909.22

已磨(芫荽子)

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研磨及干燥

100

0909.32

已磨(枯茗子)

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研磨及干燥

101

0909.62

已磨(茴芹子或八角茴香、页蒿子或小茴香子;杜松果)

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研磨及干燥

102

0910.12

已磨(姜)

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研磨及干燥

103

0910.30

姜黄

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研磨及干燥

104

0910.91

本章注释一(二)所述的混合物

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研磨及干燥

105

0910.99

其他调味香料(本章注释一(二)所述的混合物除外)

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研磨及干燥

106

10

谷物

在一方种植并收获

107

11.01

小麦或混合麦的细粉

从第十章以外其他章该至此

108

11.02

其他谷物细粉,但小麦或混合麦的细粉除外

从第十章以外其他章该至此

109

11.03

谷物的粗粒、粗粉及团粒

从第十章以外其他章该至此

110

11.04

经其他加工的谷物(例如,去壳、滚压、制片、制成粒状、切片或粗磨),但税目10.06稻谷、大米除外;谷物胚芽,整粒、滚压、制片或磨碎的

从第十章以外其他章该至此

111

11.05

马铃薯的细粉、粗粉、粉末、粉片、颗粒及团粒

从第七章以外其他章该至此

112

11.06

用税目07.13干豆或税目07.14西谷茎髓及植物根茎、块茎制成的细粉、粗粉及粉末;用第八章的产品制成的细粉、粗粉及粉末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13

1107.20

已焙制麦芽

从其他子目改变至此

114

11.08

淀粉;菊粉

从第七章、第十章以外其他章改变至此

115

11.09

面筋,不论是否干制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16

12.01

大豆,不论是否破碎

在一方种植并收获

117

12.02

未焙炒或未烹煮的花生,不论是否去壳或破碎

在一方种植并收获

118

12.04

亚麻子,不论是否破碎

在一方种植并收获

119

12.05

油菜子,不论是否破碎

在一方种植并收获

120

12.06

葵花子,不论是否破碎

在一方种植并收获

121

12.07

其他含油子仁及果实,不论是否破碎

在一方种植并收获

122

12.08

含油子仁或果实的细粉及粗粉,但芥子粉除外

在一方种植并收获

123

1211.20

人参

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及碾磨

124

1212.99

主要供人食用的其他税号未列名的果核、果仁及植物产品

主要制造工序为过筛、研磨及包装

125

15.01

猪脂肪(包括已炼制的猪油)及家禽脂肪,但税目02.0915.03货品除外

从其他章改变至此

126

15.02

牛、羊脂肪,但税目15.03货品除外

从其他章改变至此

127

15.03

猪油硬脂、液体猪油、油硬脂、食用或非食用脂油,未经乳化、混合或其他方法制作

从其他章改变至此

128

15.04

鱼或海生哺乳动物的油、脂及其分离品,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

从其他章改变至此

129

15.06

其他动物油、脂及其分离品,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

从其他章改变至此

130

15.07

豆油及其分离品,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

从第十二章以外其他章改变至此

131

15.08

花生油及其分离品,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

从第十二章以外其他章改变至此

132

15.09

油橄榄油及其分离品,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33

15.10

其他橄榄油及其分离品,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包括掺有税目15.09油或分离品的混合物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34

15.11

棕榈油及其分离品,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

从第十二章以外其他章改变至此

135

15.12

葵花油、红花油或棉子油及其分离品,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36

15.13

椰子油、棕榈仁油或巴巴苏棕榈果油及其分离品,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37

15.14

菜子油或芥子油及其分离品,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

从第十二章以外其他章改变至此

138

15.15

其他固定植物油、脂(包括希蒙得木油)及其分离品,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39

15.16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离品,全部或部分氢化、相互酯化、再酯化或反油酸化,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进一步加工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40

1517.10

人造黄油,但不包括液态

植物毛油或动物油脂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脱胶、离心、除色、除臭、精炼、搅拌、灭菌及混合

141

1517.90

液态人造黄油;本章各种动、植物油、脂及其分离品混合制成的食用油、脂或制品,但税目15.16食用油、脂及其分离品除外

从植物毛油或动物油脂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脱胶、离心、除色、除臭、精炼、搅拌、灭菌及混合,其中棕榈油、豆油、菜籽油三种油脂中的一种或多种油脂总比例(按重量计)不超过50%,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142

15.18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离品,经过熟炼、氧化、脱水、硫化、吹制或在真空、惰性气体中加热聚合及用其他化学方法改性的,但税目15.16产品除外;本章各种油、脂及其分离品混合制成的其他税目未列名的非食用油、脂或制品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43

15.20

粗甘油;甘油水及甘油碱液

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

144

16.01

肉、食用杂碎或动物血制成的香肠及类似产品;用香肠制成的食品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45

16.02

其他方法制作或保藏的肉、食用杂碎或动物血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46

16.03

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精及汁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47

16.04

制作或保藏的鱼;鲟鱼子酱及鱼卵制的鲟鱼子酱代用品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48

16.05

制作或保藏的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49

17.01

固体甘蔗糖、甜菜糖及化学纯蔗糖

完全获得

150

17.02

其他固体糖,包括化学纯乳糖、麦芽糖、葡萄糖及果糖;未加香料或着色剂的糖浆;人造蜜,不论是否掺有天然蜂蜜;焦糖

 

151

1702.11

按重量计干燥无水乳糖含量在99%及以上的乳糖及乳糖浆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52

1702.19

其他乳糖及乳糖浆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53

1702.20

槭糖及槭糖浆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54

1702.30

葡萄糖及葡萄糖浆,不含果糖或按重量计干燥状态的果糖含量在20%以下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55

1702.40

葡萄糖及葡萄糖浆,按重量计干燥状态的果糖含量在20%及以上,但在50%以下,转化糖除外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56

1702.50

化学纯果糖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57

1702.60

其他果糖及果糖浆,按重量计干燥状态的果糖含量在50%以上,转化糖除外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58

1702.90

其他,包括转化糖及其他按重量计干燥状态的果糖含量为50%的糖及糖浆混合

糖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及烹煮

159

17.03

制糖后所剩的糖蜜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60

17.04

不含可可的糖食(包括白巧克力)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61

18.01

整颗或破碎的可可豆,生的或焙炒的

从生的可可豆制造,加工工序为焙炒

162

1803.10

未脱脂(可可膏)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63

1803.20

全脱脂或部分脱脂(可可膏)

从其他子目改变至此

164

18.04

可可脂、可可油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65

18.05

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可可粉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66

1806.10

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可可粉

1805以外的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67

1806.20

其他重量超过2千克的块状或条状含可可食品,或液状、膏状、粉状、粒状或其他散装形状的含可可食品,容器包装或内包装每件净重超过2千克的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68

1806.31

夹心(其他块状或条状的含可可食品)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69

1806.32

不夹心(其他块状或条状的含可可食品)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70

1806.90

其他巧克力及其他含可可的食品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71

1901.10

供婴幼儿食用的零售包装食品

从第4章以外的其他章改变至此

172

1901.20

供烘焙税目19.05列面包糕饼用的调制品及面团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73

1901.90

麦精;细粉、粗粒、粗粉、淀粉或麦精制的其他税号未列名的食品,不含可可或按重量计全脱脂可可含量低于40%;税目04.0104.04列货品制的其他税号未列名的食品,不含可可或按重量计全脱脂可可含量低于5%(供婴幼儿食用的零售包装食品和供烘焙税目19.05列面包糕饼用的调制品及面团除外)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74

19.02

面食,不论是否煮熟、包馅(肉馅或其他馅)或其他方法制作,例如,通心粉、意大利面条、面条、汤团、馄饨、饺子、奶油面卷;古斯古斯面食,不论是否制作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75

19.03

珍粉及淀粉制成的珍粉代用品,片、粒、珠、粉或类似形状的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76

19.04

谷物或谷物产品经膨化或烘炒制成的食品(例如,玉米片);其他税号未列名的预煮或经其他方法制作的谷粒(玉米除外)、谷物片或经其他加工的谷粒(细粉、粗粒及粗粉除外)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77

19.05

面包、糕点、饼干及其他烘焙糕饼,不论是否含可可;圣餐饼、装药空囊、封缄、糯米纸及类似制品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78

20

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79

21.01

咖啡、茶、马黛茶的浓缩精汁及以其为基本成分或以咖啡、茶、马黛茶为基本成分的制品;烘焙菊苣和其他烘焙咖啡代用品及其浓缩精汁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80

2102.10

活性酵母

从酵母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发酵、过滤、自溶及干燥

181

2102.20

非活性酵母;已死的其他单细胞微生

酵母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过滤、自溶及干燥

182

2102.30

发酵粉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83

2103.10

酱油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84

2103.20

番茄沙司及其他番茄调味汁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85

2103.30

芥子粉及其调制品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86

2103.90

其他调味汁及其制品;混合调味品

从其他子目改变至此

187

21.04

汤料及其制品;均化混合食品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88

21.05

冰淇淋及其他冰制食品,不论是否含可可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89

2106.10

浓缩蛋白质及人造蛋白物质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90

2106.90

其他税号未列名的食品(浓缩蛋白质及人造蛋白物质除外)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照区域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191

22.02

加味、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水,包括矿泉水及汽水,其他无酒精饮料,但不包括税目20.09水果汁或蔬菜汁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92

2203.00

麦芽酿造的啤酒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93

22.04

鲜葡萄酿造的酒,包括加酒精的;税目20.09以外的酿酒葡萄汁

从葡萄开始加工,发酵及酿制在一方完成。如采用葡萄汁酿制,则可从一方或者与内地签署并实施优惠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原产的葡萄汁开始加工,其发酵及酿制在一方完成

194

22.05

味美思酒及其他加植物或香料的用鲜葡萄酿造的酒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95

22.06

其他发酵饮料(例如,苹果酒、梨酒、蜂蜜酒、清酒);其他税目未列名的发酵饮料的混合物及发酵饮料与无酒精饮料的混合物

1发酵及酿制;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照区域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196

2207.10

未改性乙醇,按容量计酒精浓度在80%及以上

主要制造工序为发酵及酿制

197

2208.20

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98

2208.30

威士忌酒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99

2208.40

朗姆酒及蒸馏已发酵甘蔗产品制得的其他烈性酒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00

2208.50

杜松子酒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01

2208.60

伏特加酒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02

2208.70

利口酒及柯迪尔酒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03

2208.90

未改性乙醇,按容量计酒精浓度在80%以下;其他蒸馏酒及其他酒精饮料

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及勾兑,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204

2301.20

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渣粉及团粒

从鱼或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碾磨、混合、烹煮及烘干

205

23.08

动物饲料用的其他税号未列名的植物原料、废料、残渣及副产品,不论是否制成团粒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06

2523.29

其他硅酸盐水泥

从水泥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熟料均化、配料、研磨、选粉

207

27.15

以天然沥青(地沥青)、石油沥青、矿物焦油或矿物焦油沥青为基本成分的沥青混合物(例如,沥青胶粘剂、稀释沥青)

使用沥青、橡胶粉及其他添加剂制造橡胶沥青,橡胶粉的品质应占橡胶沥青的15%以上

208

2811.22

二氧化硅

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

209

2836.99

其他碳酸盐;过碳酸盐;含氨基甲酸铵的商品碳酸铵

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

210

2853.90

磷化物,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但磷铁除外;其他无机化合物(包括蒸馏水、导电水及类似的纯净水);液态空气(不论是否除去稀有气体);压缩空气;汞齐,但贵金属汞齐除外(氯化氰除外)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11

2922.50

氨基醇酚、氨基酸酚及其他含氧基氨基化合物

从其他子目改变至此或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212

2923.90

其他季铵盐及季铵碱

1)从其他子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213

2937.22

皮质(甾)类激素的卤化衍生

1)从其他子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214

2941.30

四环素及其衍生物以及它们的盐

1)发生化学变化,包括高温处理、搅拌、蒸馏、萃取、离心作用及过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215

30.01

已干燥的器官疗法用腺体及其他器官,不论是否制成粉末;器官疗法用腺体、其他器官及其分泌物的提取物;肝素及其盐;其他供治疗或预防疾病用的其他税号未列名的人体或动物制品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3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216

30.02

人血;治病、防病或诊断用的动物血制品;抗血清、其他血份及免疫制品,不论是否修饰或通过生物工艺加工制得;疫苗、毒素、培养微生物(不包括酵母)及类似产品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3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217

30.03

两种或两种以上成分混合而成的治病或防病用药品(不包括税目30.0230.0530.06货品),未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18

30.04

由混合或非混合产品构成的治病或防病用药品(不包括税目30.0230.0530.06货品),已配定剂量(包括制成皮肤摄入形式的)或制成零售包装

从化学或草药成份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a)按比例调控的溶解及混合,以制成药片、乳剂或软膏、内服药液制剂(酏剂、口服剂、悬浮液)、涂剂、胶囊或其他形式的药用制品;或(b)煎煮及混合及碾磨。如碾磨后的制造工序中涉及溶解、干燥、过滤,则溶解、干燥、过滤亦须在一方进行

219

30.05

软填料、纱布、绷带及类似物品(例如,敷料、橡皮膏、泥罨剂),经过药物浸涂或制成零售包装供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用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20

30.06

本章注释四所规定的医药用品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21

32.01

植物鞣料浸膏;鞣酸及其盐、醚、酯和其他衍生物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22

32.02

有机合成鞣料;无机鞣料;鞣料制剂,不论是否含有天然鞣料;预鞣用酶制剂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23

32.03

动植物质着色料(包括染料浸膏,但动物碳黑除外),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本章注释三所述的以动植物质着色料为基本成分的制品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24

32.08

以合成聚合物或化学改性天然聚合物为基本成分的油漆及清漆(包括瓷漆及大漆),分散于或溶于非水介质的;本章注释四所述溶液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3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225

32.09

以合成聚合物或化学改性天然聚合物为基本成分的油漆及清漆(包括瓷漆及大漆),分散于或溶于水介质的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3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226

32.10

其他油漆及清漆(包括瓷漆、大漆及水浆涂料);加工皮革用的水性颜料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3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227

32.11

配制的催干剂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28

32.12

制造油漆(含瓷漆)用的颜料(包括金属粉末或金属粉片),分散于非水介质中呈液状或浆状的;压印箔;零售形状及零售包装的染料或其他着色料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29

32.13

艺术家、学生和广告美工用的颜料、调色料、文娱颜料及类似品,片状、管装、罐装、瓶装、扁盒装以及类似形状或包装的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30

32.14

安装玻璃用油灰、接缝用油灰、树脂胶泥、嵌缝胶及其他类似胶黏剂;漆工用填料;非耐火涂面制剂,涂门面、内墙、地板、天花板等用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31

32.15

印刷油墨、书写或绘图墨水及其他墨类,不论是否固体或浓缩

从颜料和化学溶剂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溶解及混合,如工序涉及组装,组装亦须在一方完成

232

33.02

工业原料用的混合香料以及以一种或多种香料为基本成分的混合物(包括酒精溶液);生产饮料用的以香料为基本成分的其他制品

从天然或化学成份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借混合令制造物料产生化学变化

233

33.03

香水及花露水

从天然或化学成份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按特定配方进行混合、搅拌或乳化,使基本化学品产生实质变化

234

33.04

美容品或化妆品及护肤品(药品除外),包括防晒油或晒黑油;指(趾)甲化妆品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35

33.05

护发品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36

33.06

口腔及牙齿清洁剂,包括假牙模膏及粉;清洁牙缝用的纱线(牙线),单独零售包装的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37

33.07

剃须用制剂、人体除臭剂、沐浴用制剂、脱毛剂和其他税号未列名的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室内除臭剂,不论是否加香水或消毒剂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38

34.01

肥皂;作肥皂用的有机表面活性产品及制品,条状、块状或模制形状的,不论是否含有肥皂;洁肤用的有机表面活性产品及制品,液状或膏状并制成零售包装的,不论是否含有肥皂;用肥皂或洗涤剂浸渍、涂面或包覆的纸、絮胎、毡呢及无纺织物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39

34.02

有机表面活性剂(肥皂除外);表面活性剂制品、洗涤剂(包括助洗剂)及清洁剂,不论是否含有肥皂,但税目34.01产品除外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40

34.03

润滑剂(包括以润滑剂为基本成分的切削油制剂、螺栓或螺母松开剂、防锈或防腐蚀制剂及脱模剂)及用于纺织材料、皮革、毛皮或其他材料油脂处理的制剂,但不包括以石油或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为基本成分(按重量计不低于70%)的制剂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41

34.04

人造蜡及调制蜡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42

34.05

鞋靴、家俱、地板、车身、玻璃或金属用的光洁剂、擦洗膏、去污粉及类似制品(包括用这类制剂浸渍、涂面或包覆的纸、絮胎、毡呢、无纺织物、泡沫塑料或海绵橡胶),但不包括税目34.04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43

34.06

各种蜡烛及类似品

主要制造工序为熔化及模塑

244

34.07

塑型用膏,包括供儿童娱乐用的在内;通称为“牙科用蜡”或“牙科造形膏”的制品,成套、零售包装或制成片状、马蹄形、条状及类似形状的;以熟石膏(煅烧石膏或硫酸钙)为基本成分的牙科用其他制品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45

35.01

酪蛋白、酪蛋白酸盐及其他酪蛋白衍生物;酪蛋白胶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46

35.02

白蛋白(包括按重量计干质成分的乳清蛋白含量超过80%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乳清蛋白浓缩物)、白蛋白盐及其他白蛋白衍生物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47

35.03

明胶(包括长方形、正方形明胶薄片,不论是否表面加工或着色)及其衍生物;鱼鳔胶;其他动物胶,但不包括税目35.01酪蛋白胶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48

35.04

蛋白胨及其衍生物;其他税号未列名的蛋白质及其衍生物;皮粉,不论是否加入铬矾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49

35.05

糊精及其他改性淀粉(例如,预凝化淀粉或酯化淀粉);以淀粉、糊精或其他改性淀粉为基本成分的胶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50

35.06

其他税号未列名的调制胶及其他调制黏合剂;适于作胶或黏合剂用的产品,零售包装每件净重不超过1千克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51

35.07

酶;其他税号未列名的酶制品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52

3701.10

X光用(未曝光的摄影感光硬片及平面软片,用纸、纸板及纺织物以外任何材料制成)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但从3707.10改变至此除外

253

3701.20

一次成像平片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但从3707.10改变至此除外

254

3701.30

其他硬片及软片,任何一边超过255毫米

从化学成份制造感光乳剂开始,主要工序为感光乳剂制造,涂布干燥,整理分切

255

3701.91

彩色摄影用(其他硬片及软片,没有一边超过255毫米)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但从3707.10改变至此除外

256

3701.99

其他未曝光的摄影感光硬片及平面软片,用纸、纸板及纺织物以外任何材料制成(彩色摄影用除外)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但从3707.10改变至此除外

257

37.02

成卷的未曝光摄影感光胶片,用纸、纸板及纺织物以外任何材料制成;未曝光的一次成像感光卷片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但从3707.10改变至此除外

258

37.03

未曝光的摄影感光纸、纸板及纺织物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但从3707.10改变至此除外

259

38.01

人造石墨;胶态或半胶态石墨;以石墨或其他碳为基本成分的糊状、块状、板状制品或其他半制品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260

38.02

活性炭;活性天然矿产品;动物炭黑,包括废动物炭黑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261

38.03

妥尔油,不论是否精炼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262

38.04

木浆残余碱液,不论是否浓缩、脱糖或经化学处理,包括木素磺酸盐,但不包括税目38.03妥尔油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263

38.05

脂松节油、木松节油和硫酸盐松节油及其他萜烯油,用蒸馏或其他方法从针叶木制得;粗制二聚戊烯;亚硫酸盐松节油及其他粗制对异丙基苯甲烷;以α萜品醇为基本成分的松油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3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264

38.06

松香和树脂酸及其衍生物;松香精及松香油;再熔胶

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

265

38.07

木焦油;精制木焦油;木杂酚油;粗木精;植物沥青;以松香、树脂酸或植物沥青为基本成分的啤酒桶沥青及类似制品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266

38.12

配制的橡胶促进剂;其他税号未列名的橡胶或塑料用复合增塑剂;橡胶或塑料用抗氧制剂及其他复合稳定剂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67

38.13

灭火器的装配药;已装药的灭火弹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68

38.14

其他税号未列名的有机复合溶剂及稀释剂;除漆剂

从并非油漆、瓷漆或同类产品的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a)混合原料;及(b)乳化(如适用);及(c)合成

269

38.15

其他税号未列名的反应引发剂、反应促进剂、催化剂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70

38.16

耐火的水泥、灰泥、混凝土及类似耐火混合制品,但税目38.01产品除外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71

38.17

混合烷基苯及混合烷基萘,但税目27.0729.02货品除外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72

38.18

经掺杂用于电子工业的化学元素,已切成圆片、薄片或类似形状;经掺杂用于电子工业的化合物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73

38.19

闸用液压油及其他液压传动用液体,不含石油或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或者按重量计石油或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含量低于70%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74

38.20

防冻剂及解冻剂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75

38.21

制成的供微生物(包括病毒及类似品)或植物、人体、动物细胞生长或维持用的培养基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76

38.22

附于衬背上的诊断或实验用试剂及不论是否附于衬背上的诊断或实验用配制试剂,但税目30.0230.06货品除外;检定参照物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77

38.23

工业用单羧脂肪酸;精炼所得的酸性油;工业用脂肪醇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78

38.24

铸模及铸芯用粘合剂;其他税号未列名的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化学产品及配制品(包括由天然产品混合组成的)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279

38.26

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不含或含有按重量计低于70%的石油或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

从化学成份制造,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280

3901.10

聚乙烯,比重小于0.94

1)从聚合物、强化或催化物料及其他化学成份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搅拌或混合、熔化或聚变、压制及制粒;或(2)从塑料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制粒、拉压及切割

281

3901.20

聚乙烯,比重在0.94以上

1)从聚合物、强化或催化物料及其他化学成份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搅拌或混合、熔化或聚变、压制及制粒;或(2)从塑料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制粒、拉压及切割

282

3901.30

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83

3901.40

乙烯α烯烃共聚物,比重小于0.94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84

3901.90

其他初级形状的乙烯聚合物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85

3902.10

聚丙烯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86

3902.20

聚异丁烯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87

3902.30

丙烯共聚物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88

39.03

初级形状的苯乙烯聚合物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89

39.04

初级形状的氯乙烯或其他卤化烯烃聚合物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90

39.05

初级形状的乙酸乙烯酯或其他乙烯酯聚合物;初级形状的其他乙烯基聚合物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91

39.06

初级形状的丙烯酸聚合物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92

39.07

初级形状的聚缩醛、其他聚醚及环氧树脂;初级形状的聚碳酸酯、醇酸树脂、聚烯丙基酯及其他聚酯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93

39.08

初级形状的聚酰胺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94

39.09

初级形状的氨基树脂、酚醛树脂及聚氨酯类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95

39.10

初级形状的聚硅氧烷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96

39.11

初级形状的石油树脂、苯并呋喃茚树脂、多萜树脂、多硫化物、聚砜及本章注释三所规定的其他税号未列名产品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97

39.12

初级形状的其他税号未列名的纤维素及其化学衍生物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98

39.13

初级形状的其他税号未列名的天然聚合物(例如,藻酸)及改性天然聚合物(例如,硬化蛋白、天然橡胶的化学衍生物)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99

39.14

初级形状的离子交换剂,以税目39.0139.13聚合物为基本成分的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00

39.16

塑料制的单丝(截面直径超过1毫米)、条、杆、型材及异型材,不论是否经表面加工,但未经其他加工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01

39.17

塑料制的管子及其附件(例如,接头、肘管、法兰)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02

39.18

块状或成卷的塑料铺地制品,不论是否胶粘;本章注释九所规定的塑料糊墙品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03

39.19

自粘的塑料板、片、膜、箔、带、扁条及其他扁平形状材料,不论是否成卷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04

39.20

其他非泡沫塑料的板、片、膜、箔及扁条,未用其他材料强化、层压、支撑或用类似方法合制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05

39.21

其他塑料板、片、膜、箔、扁条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06

3922.10

浴缸、淋浴盘、洗涤槽及盥洗盆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07

3922.20

马桶座圈及盖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08

39.23

供运输或包装货物用的塑料制品;塑料制的塞子、盖子及类似品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09

39.24

塑料制的餐具、厨房用具、其他家庭用具及卫生或盥洗用具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10

39.25

其他税号未列名的建筑用塑料制品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11

3926.90

其他塑料制品及税目39.0139.14列其他材料的制品

1)从橡胶或塑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模塑;或(2)从塑料粒料或塑料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a)塑形及切割;或(b)切割及吹拉、密封或车缝。如车缝后的制造工序中涉及装配,则装配亦须在一方进行

312

40.01

天然橡胶、巴拉塔胶、古塔波胶、银胶菊胶、糖胶树胶及类似的天然树胶,初级形状或板、片、带

从其他章改变至此

313

40.05

未硫化的复合橡胶,初级形状或板、片、带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如果含天然橡胶成份,则天然橡胶不高于40%

314

40.06

其他形状(例如,杆、管或型材及异型材)的未硫化橡胶及未硫化橡胶制品(例如,盘、环)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15

40.07

硫化橡胶线及绳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16

40.08

硫化橡胶(硬质橡胶除外)制的板、片、带、杆或型材及异型材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17

40.09

硫化橡胶(硬质橡胶除外)制的管子,不论是否装有附件(例如,接头、肘管、法兰)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18

40.10

硫化橡胶制的传动带或输送带及带料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19

40.11

新的充气橡胶轮胎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20

40.12

翻新的或旧的充气橡胶轮胎;实心或半实心橡胶轮胎、橡胶胎面及橡胶轮胎衬带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21

40.13

橡胶内胎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22

4014.90

其他硫化橡胶(硬质橡胶除外)制的卫生及医疗用品(包括奶嘴),不论是否装有硬质橡胶制的附件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23

40.15

硫化橡胶(硬质橡胶除外)制的衣着用品及附件(包括分指手套、连指手套及露指手套)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24

40.16

硫化橡胶(硬质橡胶除外)的其他制品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25

40.17

各种形状的硬质橡胶(例如,纯硬质胶),包括废碎料;硬质橡胶制品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26

42.01

各种材料制成的鞍具及挽具(包括缰绳、挽绳、护膝垫、口套、鞍褥、马褡裢、狗外套及类似品),适合各种动物用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27

42.02

衣箱、提箱、小手袋、公文箱、公事包、书包、眼镜盒、望远镜盒、照相机套、乐器盒、枪套及类似容器;旅行包、食品或饮料保温包、化妆包、帆布包、手提包、购物袋、钱夹、钱包、地图盒、烟盒、烟袋、工具包、运动包、瓶盒、首饰盒、粉盒、刀叉餐具盒及类似容器,用皮革或再生皮革、塑料片、纺织材料、钢纸或纸板制成,或者全部或主要用上述材料或纸包覆制成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28

42.03

皮革或再生皮革制的衣服及衣着附件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29

4418.10

窗、法兰西式(落地)窗及其框架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30

4418.20

门及其框架和门槛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31

46.01

用编结材料编成的缏条及类似产品,不论是否缝合成宽条;平行连结或编织的成片编结材料、缏条或类似的编结材料产品,不论是否制成品(例如,席子、席料、帘子)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32

4602.90

其他用编结材料直接编成或用税目46.01列货品制成的篮筐、柳条编结品及其他制品;丝瓜络制品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33

4810.31

本体均匀漂白,所含用化学方法制得的木纤维超过全部纤维重量的95%,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150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34

4810.32

本体均匀漂白,所含用化学方法制得的木纤维超过全部纤维重量的95%,每平方米重量超过150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35

4810.39

其他牛皮纸及纸板,但书写、印刷或类似用途的除外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36

4810.92

多层的(其他纸及纸板)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37

4810.99

其他纸及纸板(多层的除外)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38

48.11

成卷或成张矩形(包括正方形)的任何尺寸的经涂布、浸渍、覆面、染面、饰面或印花的纸、纸板、纤维素絮纸及纤维素纤维网纸,但税目48.0348.0948.10货品除外

从废纸或木浆和涂层物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塑形、干燥、轧光和涂层

339

4819.10

瓦楞纸或纸板制的箱、盒、匣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40

4819.20

非瓦楞纸或纸板制的可折迭箱、盒、匣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41

4821.10

印制(纸或纸板制的各种标签)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42

4823.90

其他切成一定尺寸或形状的其他纸、纸板、纤维素絮纸及纤维素纤维网纸;纸浆、纸、纸板、纤维素絮纸及纤维素纤维网纸制的其他物品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43

49.08

转印贴花纸(移画印花法用图案纸)

1)从转印纸及印刷油墨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设计及印刷;或(2)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44

49.10

印刷的各种日历,包括日历芯

1)从印刷纸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设计及印刷;或(2)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45

4911.10

商业广告品、商税目录及类似印刷品

从纸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制版、印刷及钉装

346

4911.91

图片、设计图样及照片

1)从印刷纸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设计及印刷;或(2)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47

4911.99

其他印刷品

1)从纸或其他材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制版及印刷;或(2)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48

5111.11

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300克(按重量计羊毛或动物细毛含量在85%及以上的粗梳羊毛或粗梳动物细毛的机织物)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49

51.12

精梳羊毛或精梳动物细毛的机织物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50

51.13

动物粗毛或马毛的机织物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51

52.01

未梳的棉花

从其他章改变至此

352

52.02

废棉(包括废棉纱线及回收纤维)

完全获得

353

52.03

已梳的棉花

从其他章改变至此

354

52.04

棉制缝纫线,不论是否供零售用

从纤维或化学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纱

355

52.05

棉纱线(缝纫线除外),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及以上,非供零售用

从纤维或化学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纱

356

52.06

棉纱线(缝纫线除外),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以下,非供零售用

从纤维或化学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纱

357

52.07

棉纱线(缝纫线除外),供零售用

从纤维或化学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纱

358

5209.42

粗斜纹布(劳动布)

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359

53.06

亚麻纱线

从纤维或化学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纱

360

53.07

黄麻纱线或税目53.03其他纺织用韧皮纤维纱线

从纤维或化学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纱

361

53.08

其他植物纺织纤维纱线;纸纱线

从纤维或化学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纱

362

5309.21

未漂白或漂白(按重量计亚麻含量在85%以下的亚麻机织物)

从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

363

5309.29

其他按重量计亚麻含量在85%及以上的亚麻机织

1)从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364

53.11

其他纺织用植物纤维机织物;纸纱线机织物

从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

365

5401.10

合成纤维长丝纺制(化学纤维长丝纺制的缝纫线,不论是否供零售用)

从连续长纤维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并线、搓捻、加热定型、上油及卷绕

366

54.02

合成纤维长丝纱线(缝纫线除外),非供零售用,包括细度在67分特以下的合成纤维单丝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67

54.03

人造纤维长丝纱线(缝纫线除外),非供零售用,包括细度在67分特以下的人造纤维单丝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68

5404.90

表观宽度不超过5毫米的合成纤维纺织材料制扁条及类似品(例如,人造草)

从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

369

54.05

截面尺寸不超过1毫米,细度在67分特及以上的人造纤维单丝;表观宽度不超过5毫米的人造纤维纺织材料制扁条及类似品(例如,人造草)

从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

370

54.06

化学纤维长丝纱线(缝纫线除外),供零售用

从纤维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并线、搓捻、加热定型、上油及卷绕

371

5407.42

染色(合成纤维长丝纱线的其他机织物,按重量计尼龙或其他聚酰胺长丝含量在85%及以上)

1)从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372

5407.61

按重量计聚酯非变形长丝含量在85%及以上(合成纤维长丝纱线的其他机织物,按重量计聚酯长丝含量在85%及以上)

1)从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373

5508.10

合成纤维短纤纺制(化学纤维短纤纺制的缝纫线,不论是否供零售用)

主要制造工序为(a)搓捻及卷绕;或(b)(i)染色或丝光处理或漂白及(ii)上蜡或上油及(iii)卷绕

374

55.09

合成纤维短纤纺制的纱线(缝纫线除外),非供零售用

从纤维或化学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纱

375

55.10

人造纤维短纤纺制的纱线(缝纫线除外),非供零售用

从纤维或化学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纱

376

5512.99

其他合成纤维短纤纺制的机织物,按重量计合成纤维短纤含量在85%及以上

1)从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377

5513.21

聚酯短纤纺制的平纹机织

1)从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378

5601.21

棉制(纺织材料制的絮胎及其制品)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79

56.03

无纺织物,不论是否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80

56.04

用纺织材料包覆的橡胶线及绳;用橡胶或塑料浸渍、涂布、包覆或套裹的纺织纱线及税目54.0454.05扁条及类似品

从纤维或化学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纱

381

56.05

含金属纱线,不论是否螺旋花线,由纺织纱线或税目54.0454.05扁条及类似品与金属线、扁条或粉末混合制得或用金属包覆制得

从纤维或化学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纱

382

56.06

粗松螺旋花线,税目54.0454.05扁条及类似品制的螺旋花线(税目56.05货品及马毛粗松螺旋花线除外);绳绒线(包括植绒绳绒线);纵行起圈纱线

从纤维或化学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纱

383

56.07

线、绳、索、缆,不论是否编织或编结而成,也不论是否用橡胶或塑料浸渍、涂布、包覆或套裹

从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搓捻或编结

384

5802.11

未漂白(棉制毛巾织物及类似毛圈机织物)

从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

385

5802.19

其他棉制毛巾织物及类似毛圈机织

1)从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386

5802.20

其他纺织材料制的毛巾织物及类似的毛圈机织物

1)从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387

5804.21

化学纤维制(机制花边)

从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梭织或针织

388

5806.20

按重量计弹性纱线或橡胶线含量在5%及以上的其他机织

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梭织或针织

389

5806.32

化学纤维制(其他狭幅机织物,但税目58.07货品除外)

从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梭织或针织

390

5807.10

机织(非绣制的纺织材料制标签、徽章及类似品,成匹、成条或裁成一定形状或尺寸)

1)从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梭织或针织;或(2)从布匹、织带或丝带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剪裁(若用布匹制造)及印色或刺绣

391

58.08

成匹的编带;非绣制的成匹装饰带,但针织或钩编的除外;流苏、绒球及类似品

从纤维或化学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纱

392

6001.92

化学纤维制(其他针织或钩编的起绒织物)

1)从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393

60.04

宽度超过30厘米,按重量计弹性纱线或橡胶线含量在5%及以上的针织物或钩编织物,但税目60.01货品除外

1)从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394

60.06

其他针织或钩编织物

1)从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395

61

针织或钩边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96

62.01

男式大衣、短大衣、斗篷、短斗篷、带风帽的防寒短上衣(包括滑雪短上衣)、防风衣、防风短上衣及类似品,但税目62.03货品除外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97

62.02

女式大衣、短大衣、斗篷、短斗篷、带风帽的防寒短上衣(包括滑雪短上衣)、防风衣、防风短上衣及类似品,但税目62.04货品除外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98

62.03

男式西服套装、便服套装、上衣、长裤、护胸背带工装裤、马裤及短裤(游泳裤除外)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99

62.04

女式西服套装、便服套装、上衣、连衣裙、裙子、裙裤、长裤、护胸背带工装裤、马裤及短裤(游泳服除外)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400

62.05

男衬衫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401

62.06

女衬衫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402

62.07

男式背心及其他内衣、内裤、三角裤、长睡衣、睡衣裤、浴衣、晨衣及类似品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403

62.08

女式背心及其他内衣、长衬裙、衬裙、三角裤、短衬裤、睡衣、睡衣裤、浴衣、晨衣及类似品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404

62.09

婴儿服装及衣着附件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405

62.10

用税目56.0256.0359.0359.0659.07织物制成的服装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406

62.11

运动服、滑雪服及游泳服;其他服装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407

62.12

胸罩、束腰带、紧身胸衣、吊裤带、吊袜带、束袜带和类似品及其零件,不论是否针织或钩编的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408

62.13

手帕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者区域价值成分按照区域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409

62.14

披巾、领巾、围巾、披纱、面纱及类似品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照区域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410

62.15

领带及领结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照区域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411

62.16

分指手套、连指手套及露指手套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照区域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412

6217.10

其他制成的衣着附件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413

6217.90

服装或衣着附件的零件,但税目62.12货品除外

1)从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梭织或针织;及剪裁;或(2)车缝部件为衣服部件。主要制造工序为将裁片缝制成衣服部件

414

63

其他纺织制成品;成套物品;旧衣着及旧纺织品;碎织物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415

64

鞋靴、护腿和类似品及其零件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416

65.05

针织或钩编的帽类,用成匹的花边、毡呢或其他纺织物(条带除外)制成的帽类,不论有无衬里或装饰物;任何材料制的发网,不论有无衬里或装饰物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417

65.07

帽圈、帽衬、帽套、帽帮、帽骨架、帽舌及帽颏带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418

67.01

带羽毛或羽绒的鸟皮及鸟体其他部分、羽毛、部分羽毛、羽绒及其制品(税目05.05货品和经加工的羽管及羽轴除外)

从羽毛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漂白、装配及修剪

419

67.04

人发、动物毛或纺织材料制的假发、假胡须、假眉毛、假睫毛及类似品;其他税目未列名的人发制品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420

6802.21

大理石、石灰华及蜡石

从原材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打磨、抛光及装配(如适用)

421

6802.23

花岗岩

从原材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打磨、抛光及装配(如适用)

422

6802.29

其他石

从原材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打磨、抛光及装配(如适用)

423

68.10

水泥、混凝土或人造石制品,不论是否加强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424

70.08

多层隔温、隔音玻璃组件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425

70.14

未经光学加工的信号玻璃器及玻璃制光学元件(税目70.15货品除外)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426

7019.19

其他梳条、粗纱、纱线及短切纤维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427

7019.52

宽度超过30厘米的长丝平纹织物,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250克,单根纱线细度不超过136特克斯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3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428

7019.59

其他机织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3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429

7019.90

其他玻璃纤维(包括玻璃棉)及其制品

从其他子目改变至此

430

7102.31

未加工或经简单锯开、劈开或粗磨

从未加工及未分级钻石制造,主要工序为打磨及切割,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431

7102.39

其他非工业用钻石,不论是否加工,但未镶嵌(未分级除外)

从未加工及未分级钻石制造,主要工序为打磨及切割,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432

71.03

宝石(钻石除外)或半宝石,不论是否加工或分级,但未成串或镶嵌;未分级的宝石(钻石除外)或半宝石,为便于运输而暂穿成串

从未加工及未分级宝石或半宝石制造,主要工序为打磨及切割,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433

71.13

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的首饰及其零件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434

71.14

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的金银器及其零件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435

7115.90

贵金属或包贵金属的其他制品(金属丝布或格栅形状的铂催化剂除外)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436

71.16

用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制成的物品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437

71.17

仿首饰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438

7308.30

门窗及其框架、门槛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439

7319.40

安全别针及其他别针

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冲压及电镀加工

440

7323.93

不锈钢制(餐桌、厨房或其他家用钢铁器具及其零件)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441

7410.21

精炼铜制:(有衬背铜箔(不论是否印花或用纸、纸板、塑料或类似材料衬背),厚度(衬背除外)不超过0.15毫米)

从铜、树脂及化学溶剂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涂层及压片

442

7610.10

门窗及其框架、门槛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443

8001.20

锡合金

从其他子目改变至此

444

8203.20

钳子(包括剪钳)、镊子及类似工具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445

8210.00

用于加工或调制食品或饮料的手动机械器具,重量不超过10千克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446

8419.81

加工热饮料或烹调、加热食品用机器设备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在一方进行金属制作(对进口组合零件进行的金属制作工序亦适用)及装配。主要制造工序为金属零件切割、烧焊、磨削、磨光、装配及测试

447

8421.21

过滤或净化水用机器及装置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448

8421.22

过滤或净化饮料(水除外)用机器及装置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449

8421.39

其他气体的过滤、净化机器及装置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450

8422.20

瓶子或其他容器的洗涤或干燥机器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451

8423.10

体重计,包括婴儿秤;家用秤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452

84.57

加工金属的加工中心、单工位组合机床及多工位组合机床

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453

8458.11

数控的(切削金属的卧式车床)

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454

8458.19

其他卧式车床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455

8458.91

数控的(其他切削金属的车床)

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456

8458.99

其他车床(数控的除外)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457

8459.10

直线移动式动力头机床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458

8459.21

数控的(其他钻床)

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459

8459.29

其他钻床(数控的除外)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460

8459.31

数控的(其他镗铣机床)

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461

8459.39

其他镗铣机床(数控的除外)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462

8459.41

数控的(其他镗床)

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463

8459.49

其他镗床(数控的除外)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464

8459.51

数控的升降台式铣床

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465

8459.59

其他升降台式铣床(数控的除外)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466

8459.61

数控的其他铣床

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467

8459.69

其他铣床(数控的除外)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468

8459.70

其他攻丝机床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469

8460.12

数控的平面磨床

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470

8460.19

其他平面磨床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471

8460.22

数控无心磨床

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472

8460.23

数控外圆磨床

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473

8460.24

其他,数控的(磨床)

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474

8460.29

其他磨床(数控的除外)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475

8460.31

数控的刃磨(工具或刀具)机床

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476

8460.39

其他刃磨(工具或刀具)机床(数控的除外)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477

8460.40

珩磨或研磨机床

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478

8460.90

其他用磨石、磨料或抛光材料对金属或金属陶瓷进行去毛刺、刃磨、磨削、珩磨、研磨、抛光或其他精加工的机床,但税目84.61切齿机、齿轮磨床或齿轮精加工机床除外

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479

84.61

切削金属或金属陶瓷的刨床、牛头刨床、插床、拉床、切齿机、齿轮磨床或齿轮精加工机床、锯床、切断机及其他税目未列名的切削机床

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480

8462.10

锻造(包括模锻)或冲压机床及锻锤

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481

8462.21

数控的(弯曲、折迭、矫直或矫平机床)

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482

8462.29

其他弯曲、折迭、矫直或矫平机床(数控的除外)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483

8462.31

数控的(其他剪切机床,但冲剪两用机除外)

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484

8462.39

其他剪切机床,但冲剪两用机除外(数控的除外)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485

8462.41

数控的(冲孔或开槽机床,包括冲剪两用机)

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486

8462.49

其他冲孔或开槽机床,包括冲剪两用机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487

8462.91

液压压力机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488

8462.99

其他加工金属的锻造(包括模锻)或冲压机床;加工金属的弯曲、折叠、矫直、矫平、剪切、冲孔或开槽机床;其他加工金属或硬质合金的压力机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489

84.63

金属或金属陶瓷的其他非切削加工机床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490

8509.40

食品研磨机及搅拌器;水果或蔬菜的榨汁机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491

8510.30

脱毛器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492

85.13

自供能源(例如,使用干电池、蓄电池、永磁发电机)的手提式电灯,但税目85.12照明装置除外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493

8516.21

储存式散热器

在一方进行金属制作(对进口组合零件进行的金属制作工序亦适用)及装配。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焊接、车刨及铣削、装配及测试

494

8516.29

其他电气空间加热器及土壤加热器

在一方进行金属制作(对进口组合零件进行的金属制作工序亦适用)及装配。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焊接、车刨及铣削、装配及测试

495

8516.31

吹风机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496

8516.32

其他理发器具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497

8516.33

干手器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498

8516.40

电熨斗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499

8516.60

其他炉;电锅、电热板、加热环、烧烤炉及烘烤器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500

8516.71

咖啡壶或茶壶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501

8516.72

烤面包器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502

8516.79

其他电热器具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503

8523.21

磁条卡

从塑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制板、制造插卡及装配

504

8523.49

其他光学媒体

从未录制激光唱片或激光阅读系统用的圆盘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加载并整理声音资料

505

8523.80

其他录制声音或其他信息用的圆盘、磁带、固态非易失性资料记忆体件、“智慧卡”及其他媒体,不论是否已录制,包括供复制圆盘用的母片及母带,但不包括第三十七章的产品

从未录制唱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加载并整理声音资料

506

8525.80

电视摄像机、数字照相机及视频摄录一体机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507

8544.11

铜制绕组电线

从金属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包覆

508

87.12

自行车及其他非机动脚踏车(包括运货三轮脚踏车)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509

9003.11

塑料制眼镜架

1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焊接及绕圈;(2)或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510

9003.19

其他材料制眼镜架

1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焊接及绕圈;(2)或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511

90.04

矫正视力、保护眼睛或其他用途的眼镜、挡风镜及类似品

1)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焊接及绕圈;(2)或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512

9005.80

其他仪器(单筒望远镜、其他光学望远镜及其座架;其他天文仪器及其座架,但不包括射电天文仪器)

1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焊接及绕圈;(2)或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513

9013.20

激光器,但激光二极体除外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514

9013.80

其他装置、仪器及器具(其他税号未列名的液晶装置;本章其他税号未列名的光学仪器及器具)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515

9013.90

零件、附件(其他税号未列名的液晶装置;激光器,但激光二极体除外;本章其他税号未列名的光学仪器及器具)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516

9018.90

其他仪器及器具(医疗、外科或兽医用仪器及器具,包括闪烁扫描装置、其他电气医疗装置及视力检查仪器)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517

9019.10

机械疗法器具;按摩器具;心理功能测验装置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518

9019.20

臭氧治疗器、氧气治疗器、喷雾治疗器、人工呼吸器或其他治疗用呼吸器具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519

90.20

其他呼吸器具及防毒面具,但不包括既无机械零件,又无可互换过滤器的防护面具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520

9021.29

其他牙齿固定件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521

9021.40

助听器,不包括零件、附件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522

9025.11

液体温度计,可直接读数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523

9025.19

其他温度计及高温计,未与其他仪器组合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524

9030.31

万用表,不带记录装置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525

91.02

手表、怀表及其他表,包括秒表,但税目91.01货品除

1)从手表零件及配件装配成手表。主要工序为将表芯装嵌在表体内,并将零件及配件包括表扣带、表带及表面等装配成手表,并进行测试、校准及质量检定,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或(2)从手表零件及配件装配成手表。主要工序为将表芯装嵌在表体内,并将零件及配件包括表扣带、表带、表面及电池(如适用)等装配成手表,并进行测试、校准及质量检定,且外观设计在一方完成并属双方主管部门共同认定的一方自有品牌的手表。该一方自有品牌手表须在表壳上刻有明显的一方原产标记

526

9111.20

贱金属表壳,不论是否镀金或镀银

1)从粗坯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车床铇削、钻孔及装配;或(2)从金属片或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塑形及装配

527

9113.20

贱金属制,不论是否镀金或镀银

制造金属零件(但次要附件,如弹簧等可属进口)及装配。主要制造工序为制造零件及装配(包括拴珠工序)

528

9113.90

其他表带及其零件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529

9114.90

钟表的其他零件(发条、游丝、钟面、表面、夹板及横担(过桥)除外)

从金属、橡胶或塑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包括冲切)。如切割后的制造工序中涉及以车床刨削、模塑、装配,则以车床刨削、模塑、装配亦须在该方进行

530

9201.10

竖式钢琴

在一方制造外壳和装配

531

9404.21

海绵橡胶或泡沫塑料制,不论是否包面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532

9404.29

其他材料制褥垫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533

9404.30

睡袋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534

9404.90

除弹簧床垫、褥垫、睡袋外的其他寝具及类似用品,装有弹簧、内部用任何材料填充、衬垫或用海绵橡胶、泡沫塑料制成,不论是否包面(例如,棉被、羽绒被、靠垫、坐垫及枕头)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535

9405.40

其他电灯及照明装置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536

9405.60

发光标志、发光铭牌及类似品

1)从发光原料或装置及零件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零件及装配成产品;或2)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537

9405.92

塑料制(其他税号未列名的灯具及照明装置,包括探照灯、聚光灯;装有固定光源的发光标志、发光铭牌及类似品,以及其他税号未列名的这些货品的零件)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538

9405.99

其他零件(其他税号未列名的灯具及照明装置,包括探照灯、聚光灯;装有固定光源的发光标志、发光铭牌及类似品,以及其他税号未列名的这些货品的零件,玻璃制和塑料制除外)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539

94.06

活动房屋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540

9506.29

滑水板、冲浪板及其他水上运动用具(帆板除外)

1)从塑胶、金属、木或纸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模塑及装配;或2)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541

9506.91

一般的体育活动、体操或竞技用品及设备

1)从金属或塑胶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装配及打磨;或2)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542

9506.99

其他一般的体育活动、体操、竞技及其他运动(包括乒乓球运动)或户外游戏用的本章其他税号未列名用品及设备;游泳池或戏水池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543

9603.10

用枝条或其他植物材料捆扎而成的帚及刷,不论是否有把

从原材料制造。主要工序为装配

544

9603.21

牙刷,包括齿板刷

制把手及植刷毛

545

9603.29

剃须刷、发刷、指甲刷、睫毛刷及其他人体化妆用刷,包括作为器具零件的上述刷(牙刷、齿板刷除外)

制把手及植刷毛

546

9606.22

贱金属制,未用纺织材料包裹的纽扣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547

9607.11

装有贱金属制咪牙齿的拉链

从金属或布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链齿装于链带上及装配

548

9607.19

其他拉链

从金属或塑料部件及布匹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链齿装于链带上及装配

549

96.08

圆珠笔;毡尖和其他渗水式笔尖笔及唛头笔;自来水笔、铁笔型自来水笔及其他钢笔;蜡纸铁笔;活动铅笔;钢笔杆、铅笔套及类似的笔套;上述物品的零件(包括帽、夹),但税目96.09货品除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子目9608.10除外)

550

9608.10

圆珠笔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551

9612.10

色带

从原材料制造。主要工序为上油或经其他方法处理着色、切割、卷带及装配

552

96.17

带壳的保温瓶和其他真空容器及其零件,但玻璃瓶胆除外

1)从金属或其他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制造外壳或内胆。如制造工序中涉及装配,则装配须在一方进行;或2)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553

96.19

任何材料制的卫生巾(护垫)及止血塞、婴儿尿布及尿布衬里和类似品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554

97.04

使用过或未使用过的邮票、印花税票、邮戳印记、首日封、邮政信笺(印有邮票的纸品)及类似品,但税目49.07货品除外

在一方设计及切割(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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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内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

② 《安排》系《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简称。

③ 进口货物不包括内地有关法规、规章禁止进口的和履行国际公约而禁止进口的货物,以及内地在有关国际协议中作出特殊承诺的产品。 

④ 就这些定义而言,“动物”是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兽、蛇、龟、鱼、虾、蟹、贝、蚕、蜂等;“植物”指活的植物及其器官,包括种子和种质;“有害生物”指任何对植物或植物产品有害的植物、动物或病原体的种、株系或生物型;“污染物”包括杀虫剂、兽药残余物和其他杂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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